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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填錯金額之效力?】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1018日新聞報載台北市萬華區一間法拍屋,二拍底價約是1072.8萬元,投標人自己寫標單,開標時才發現竟以1億多的天價標得,原來把仟寫成億的位置。其後因為第二順位的投標者也願意承接,且情節重大,因此法院直接判決此標為「廢標」。

二、問題探討
  1. 什麼是廢標?什麼是棄標?
廢標即為「投標無效」,係因程序錯誤產生,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下稱投標要點)第18條規定有26種情況應判定為投標無效至於棄標則是依投標要點第11條規定,得標後沒有在7日內繳足拍賣價金,與廢標意義不同。
  1. 廢標的法律效果?
最高得標遭判定為廢標者,由次高者得標。由於係出於程序錯誤,遭判定廢標者僅未能得標,無需承擔其他責任。
  1. 棄標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法院會將拍賣物再行拍賣,拍賣完成後依民法第397條第2項規定:「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後一次拍賣價少於前次拍賣價時,在法拍屋的情形因為都會要求先預納保證金,會從保證金先取償,若保證金不夠還要另外補足,若保證金多於上開費用,則依投標要點第11條第4款規定:「逾期未繳納尾款者,所繳納保證金,待再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差額確定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無息償還餘額。」會退還給原買受人。
案例試算:甲繳納400萬保證金後參與投標A屋,以2000萬得標後卻棄標,因此法院再度拍賣A屋,拍賣費用為15萬,若A屋以1800萬得標,較前次低200萬,甲能領回之保證金為400-200-15=185萬,甲可領回185萬;若A屋以1400萬售出,差額為600萬,甲除了無法領回400萬保證金外,另需補足200萬以及15萬之拍賣費用,一共要繳納215萬元。
  1. 金額填錯之處置?
一般均是由投標人當場異議,或者嗣後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惟事實上認定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投標的情況甚為少見,本案恐係因差距高達9千多萬元,若差距數百萬,恐不會被認為係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再者,投標人雖寫錯投標金額,惟其保證金支票之計算應該沒有錯誤,因此支票金額與標單金額顯不相符,因此被認為程序欠缺投標無效,因此被認定為廢標。
三、結論
本案填錯金額並不屬於投標要點規定「投標無效」之事由,由新聞內容可知,法院似乎也未要求投標人以保證金償還拍賣差額,因此法院應該是以投標人意思表示錯誤,允許投標人撤銷投標之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可能須賠償高達9000萬之差額損失,惟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係投標人之過失,似乎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不過實務上鮮有類似之案例,蓋拍賣本來就不會有上限金額,很難僅因價格過高即認定意思表示錯誤,故投標人填寫標單時還是自行注意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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