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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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師遺囑,邱瓈寬逆轉勝】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資深電影製片裴祥泉病逝,以代筆遺囑表明遺產不留給家屬,將1億3千多萬元得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家屬得知後憤而提告。一審判定遺囑無效,二審改判有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邱瓈寬等人確定可獲得遺產。



    法院見解



    一審認為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應遵循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記錄、宣讀、解釋,經遺囑人確認後,記載日期、代筆人姓名,並由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以指印代替。

    ◎裴祥泉代筆遺囑時,分配財產給漢星公司員工,而其中的陳羿彣、謝雅玲兩人為漢星公司員工,卻又擔任遺囑見證人,違反了民法第1198條關於受贈人不得擔任見證人的規定,因此遺囑被認定無效。


    二審認為遺囑有效


    ◎遺囑不僅僅是財產分配的形式,更蘊含了對於遺囑人生命歷程中重要親友的感激和情感,是其生前最後的心願表達。因此在解釋遺囑時應該考量當時的事實和所有相關證據,而不是僅僅拘泥於字面或截取書面資料,以免任意推測而失去真正的意旨。

    ◎陳羿彣、謝雅玲於遺囑製作時,有提醒裴祥泉遺囑公證人不能為受遺贈人,並表示兩人都不要遺產,裴祥泉表示「不要就不要」後,繼續完成遺囑,至於為何不將此內容記錄於遺囑,謝雅玲則表示裴祥泉個性急躁,不容他人異議,遺囑見證人陳舜芳為醫院護士,立場中立,也表示陳謝兩人都有說不要遺產,法院認為證詞可信。

    ◎裴祥泉遺囑為其個人生命歷程之重要親友之感念與情懷之內涵,為裴祥泉離世前最後之心願,且考量裴祥泉有確認陳謝兩人同意不拿遺產才製作遺囑,此遺囑中贈與漢星公司員工應不包括陳羿彣、謝雅玲兩人,因雙方不是法律專業人員,故不能因內容不完整,而隨意認為遺囑無效,忽視了裴祥泉的真意,故判遺囑有效。
     



    裴祥泉的家屬目前還是可以依民法主張特留分,若是生前不想將特留分留給家屬,可以有三種方式處理:



    生前處分財產:可以生前贈與,將財產逐年移轉,讓家屬完全無法繼承財產,但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的部分債權人還是可以主張算入遺產。
    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對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能繼承,可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保險規劃: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被繼承人可以投保保險,並指定保險受益人,以保險金的方式將財產分配給想要的人,且不算入遺產範圍。


     


    法律救生員評論

    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是最為重要的。然而,我國對於遺囑制定有嚴格的要求,因此如何立遺囑仍然受到嚴格的規範。由於遺囑制定的規定較為複雜,若有任何錯誤,很容易導致遺囑無效,進而無法根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進行財產分配。因此,建議民眾若要立遺囑,最好事先諮詢律師、公證人以確保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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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輔助宣告可以贈與或立遺囑嗎?】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郭女從郭母帳戶提領488萬,事後表示是郭母在失智前贈與給她的財產,郭母則稱郭女係趁她無力管領財產擅自領走錢,並向法院提告。法院認為郭女無法證明郭母係贈與財產,且郭母受輔助宣告前就對女兒提告,訴訟合法,故扣除郭女前已支付之照護費等,判決郭女應返還郭母452萬多元。



    法院見解:



    郭女表示郭母係受輔助宣告人,並無提起訴訟之意圖,提訴不合法。但法院認為郭母雖係受輔助宣告人,意思能力受限,但非完全欠缺或喪失之行為人。此外,郭母在受輔助宣告「前」即已向郭女提起訴訟,因此認為訴訟合法。
    又郭女無法證明郭母曾贈與金錢,且家事調查報告顯示,郭女曾因資金周轉不靈使用郭母帳戶中的存款支付貨款,但曾承諾會歸還,報告並未提及郭母有贈與金錢給郭女之行為。因此判決郭母勝訴,郭女需返還前盜領之款項,惟可扣除郭女支付之照護費用。





    郭母受輔助宣告後,可以向郭女提告嗎?



    輔助宣告:所謂輔助宣告,係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輔助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具有法律上行為能力,但有下列情形則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為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由上訴可知郭母若受輔助宣告時想向郭女提告,則需經過輔助人同意,因受輔助宣告人為限制訴訟能力人。





    郭母受輔助宣告後可以贈與金錢給郭女或立遺囑將財產給郭女嗎?



    郭母贈與金錢給郭女嗎


    依民法第15條之2,郭母若要贈與金錢給郭女則需要輔助人同意,若輔助人不同意,則無效。


    郭母可以立遺囑將財產給郭女嗎


    目前實務多採肯定見解,認為遺囑屬於單獨行為,只要滿16歲非無行為能力人就有遺囑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但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民法15條之2是為了保障弱勢精神障礙者之權益,並非表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而「作成遺囑之行為」屬一身專屬性之身分行為,故應不需經輔助人同意。至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須經輔助人同意,法條中的其他相關權利,應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例如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等等,法條中並未將做成遺囑之行為列入,故立遺囑不需輔助人同意。因此,郭母若要立遺囑將財產交給郭女,目前實務多採肯定見解,故郭母除非精神喪失,否則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下所立之遺囑,其遺囑可能有效,且無需輔助人同意。
     



    法律救生員評論:


    郭女若未經郭母同意,拿著郭母的印章與存簿至銀行提領金錢,可能犯偽造文書、侵佔或竊盜等罪。若郭母真要贈與金錢給子女,建議還是透過契約或者其他文字的方式為之,或子女向父母索取書面,以避免將來雙方舉證上之困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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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燒到鄰屋不用賠?】林宏軒律師 撰

    新北市三峽區的通用不織布公司工廠4年前突然發生火災,並延燒至附近昌隆針織公司所承租的廠房,致廠房內貨物、機器設備燒燬,遂向通用公司及其負責人求償3000萬元。但一審認為通用公司對於防免火災的發生已盡相當注意,判昌隆公司敗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見解:



    鑑定書沒有明確認定菸蒂就是火災發生的原因,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就起火原因,是排除了各種可能性後,才認定以通用公司員工遺留菸蒂等火種的可能性較大,但並未明確指明菸蒂就是火災發生的原因,且未說明是何種原因造成遺留火種,現場也未尋獲遺留火種的煙蒂。
    通用公司對於防免火災的發生已盡相當注意,通用公司有口頭禁止員工在廠房內抽菸,且火災發生前20天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現場的消防設備也無法有效及早偵測、排除菸蒂等微小火源,因此不能認為通用公司及其負責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昌隆公司未具體指明被告所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為何,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求償,並非有據。
    通用公司係經營棉織布之加工,並非從事危險事業,無民法第191條之3推定過失的適用。


     



    二審法院見解


    鑑定書雖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遺留火種引燃的可能性,但現場既未尋獲菸蒂,遺留的火種是否為菸蒂,或是類似線香等火種,有無可能是來訪的客戶出入工廠引入火種,均無法得知,且昌隆公司未積極證明是何名員工任意丟擲菸蒂引起火災,因此無法認定通用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過失,仍判決免賠。
     



    法律救生員評論



    在火災案件中,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常見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報告通常是透過刪去法來確定最可能發生的原因。因此,法院常以鑑定報告未能肯定火災是由被告公司員工遺留菸蒂所引起為由,判決免除,導致類似案件中原告的勝訴率不高,只能從保險公司獲得(部分)理賠。
    就本案而言,昌隆公司實際上是承租人,廠房出租人是鄭男,昌隆公司係以貨物所有人的身分提告求償。實際上,廠房所有人鄭男也對通用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告求償1000萬元,但法院亦以類似的理由判決免賠,認為火災遺留火種之形成原因、種類尚不清楚,無法確定是通用公司員工在廠房內抽菸遺留菸蒂所致而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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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溫泉券遭詐騙,個資外洩判賠】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趙女先前上網購買了麗禧酒店的溫泉券後接到詐騙電話,使用他在麗禧酒店的資料,致趙女被詐近10萬元。趙女認為,麗禧酒店和負責建置訂購系統的墨攻公司沒有依照個資保護法保護她的個資,且麗禧酒店明知有資料外洩的問題,但沒有通知消費者,因此提訴請求10萬元損害賠償以及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一審法院認為,麗禧酒店和墨攻公司不需要賠償,二審法院則判決麗禧酒店和墨攻公司需賠償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見解



    趙女的個資是否因麗禧酒店與墨攻公司的資料外洩,而遭到詐騙集團使用?


    二審法院認為趙女雖然無法直接證明麗禧酒店與墨攻公司外洩的資料為詐騙集團使用,但根據民訴法第277條但書的規定,訂購系統並非由趙女建置或管理,要求趙女舉證顯失公平,因此趙女的舉證責任應該減輕。從而,趙女明確地在網站輸入了個資,而接到詐騙電話時,詐騙集團說出了麗禧酒店與墨攻公司的消費資料,證實趙女的資料是由麗禧酒店或墨攻公司外洩的,二審法院認為趙女已盡到舉證之責。


    麗禧酒店、墨攻公司是否需賠償趙女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墨攻公司在偵測到異常IP侵入後已經委外其他公司進行檢測並無異常情況,足見墨攻公司建置的訂購系統已盡可能地防堵外部入侵,因此很難認定與此有關。
    ◎二審法院認為:


    墨攻公司提出的系統改善證據,是在資料外洩後才進行的,而非在資料外洩之前。
    麗禧酒店表示個資是由墨攻公司管理,並聲稱已盡到注意義務。然而,法院認為趙女是在官網訂購,而個資保留於麗禧酒店系統中,因此麗禧酒店仍有監督、保護義務。
    對於麗禧酒店提供的數發部來函指出墨攻公司僅發生網站攻擊事件,並非個資外洩事件,然法院認為其調查程序與訴訟程序不同,且無法排除其他非法攻擊,或其他方式取得客戶個資,數發部來函不足為據。
    損害賠償部分,法院認為個資侵害並不一定會導致消費者財產上的損失,因此難以建立因果關係,駁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趙女因申訴過程中飽受煎熬並且害怕個資被不當使用,已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判決二者需賠2萬元精神撫慰金,為不真正連帶,麗禧酒店、墨攻公司其中一家為賠償已足。




    法律救生員評論


    個資因企業外洩而遭受詐騙,消費者難以獲得賠償的原因其一是消費者很難提供證據來證明某項個資是由某一個企業外洩所導致,其二是個資外洩未必會造成損害,造成損害主要還是詐騙集團之詐術,與個資保護良善與否並無絕對關係。本案消費者獲勝的原因在於法院一方面減輕了消費者之舉證責任,二方面係因詐騙集團使用了與麗禧酒店溫泉券有關之資訊進行詐騙,因此除非麗禧酒店、墨攻公司反證,否則原則上推論係與麗禧酒店、墨攻公司個資外洩有關。然若詐騙集團採用的是一般非特定資訊,但如姓名、住址、生日等,則恐怕難以鎖定某一企業進行求償。此外,二審法院認為麗禧酒店、墨攻公司僅需賠償趙女之精神上損失,就趙女財產上之損失則以無因果關係駁回,亦即認為此部分損失係與詐騙集團有關,與企業未盡保護個資責任無關,恐為目前實務上判決之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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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信社收費315萬,合理嗎?】林宏軒律師撰

    高雄一位人妻委託徵信公司蒐集丈夫出軌證據,徵信公司以各種話術讓她陸續支付315萬元的委任費用,雖然徵信公司成功抓姦,但人妻認為自己受騙提告,檢方認為徵信人員有完成任務不構成詐欺,作出不起訴處分;人妻改提民事求償,法官認為人妻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形之下,簽訂不公平契約,判公司應返還288萬元,可上訴。


    人妻為何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人妻以7萬元(原價9萬,折扣2萬)價格委任徵信公司進行外遇蒐證、行蹤調查,但不包含抓姦。徵信社人員成功取得丈夫與外遇對象的可疑照片及影片後,人妻另以300萬元代價,委託徵信公司進行包含5次蒐證和陪同抓姦的方案。隨後,人妻再支付8萬元,委任徵信公司全權代理現場與警方協力蒐證相關事宜,以及處理與丈夫及外遇對象的協調(和解)事項。因此,人妻共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法院為何判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



    法官認為人妻給付7萬元合理的,因為徵信公司網頁記載外遇蒐證專案調查費用為5萬起,並未超過太多。
    然而,300萬元部分,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判斷當時人妻是在精神上處於憂鬱、焦慮、痛心等多種情緒交疊之際,簽約交付高額委任費用,考慮到徵信公司在公司網頁上記載抓姦專案調查費用為20萬元起,以及人妻是透過貸款支付該300萬元,丈夫也不是社會名人,而徵信公司所採取的抓姦手段也與一般抓姦案件無明顯不同,因此認定人妻在未經仔細思考、在急迫、輕率的情況下,訂立了不公平契約,因此將委任費用減為20萬元。
    至於8萬元部分,法院認為對於同一委任事項,約定徵信公司可獲取2份報酬(8萬元及和解金額的30%),且限制了人妻自行達成和解的權利,有顯失公平之情,因此認定該契約應予撤銷。因此,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280萬元+8萬元)。




    法律救生員評論



    大部分的人可能缺乏委任徵信業者抓姦的經驗,但隨著現今網路資訊的發達,透過網路搜尋即可取得相關外遇蒐證、抓姦等服務事項及費用資訊。本件人妻承認是自行上網搜尋,始決定向徵信公司諮詢有關外遇蒐證的事宜。儘管徵信公司陸續收取了315萬元的報酬,但最終成功抓姦,且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在與徵信公司人員協談後同意分別賠償人妻500萬元和50萬元,這顯然是徵信公司努力的成果,扣除委任費用315萬元,人妻仍可獲得235萬元,是否對人妻顯失公平,可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人妻288萬元後,人妻是否還可以獲得和解金額550萬元?如果人妻自行與丈夫達成和解,是否能夠達到相同金額?若認為315萬元報酬過高,500萬元和解金是否也有過高之虞?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可否主張在逾矩行為甫東窗事發,心神未定、孤立無援、意志薄弱、思慮不清,且面對徵信公司多位人員在場助勢下,才簽署該和解契約?實務上,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外遇對象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簽署了500萬元和解金,法院認為減輕400萬元為適當,因此外遇對象僅需支付100萬元和解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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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身碟拷公司檔案,竟觸法!】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黃姓女子遭公司告知開除,黃女認為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同年底持隨身碟前往公司,將電腦主機內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但隨即遭公司員工、老闆發現,報警到場,黃女辯稱公司電腦常當機,為了預防資料不見,才會複製檔案,法院不採信認定黃女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院見解



    黃女的工作內容主要負責受理客戶透過電話、LINE或其他方式的訂貨事宜,均需使用公司電腦內所安裝的進銷貨系統進行作業,且該作業系統僅安裝在公司的電腦內,而無從將該工作或事務攜帶回家進行後續作業。
    黃女雖表示是為了及時提供廠商與客戶資料或以防因公司電腦當機,導致資料消失才資料拷貝至隨身碟等等,但法院認為公司系統只能上班時使用,黃女可以在上班時間直接將資料傳至客戶,為何要浪費時間拷貝至隨身碟與下班後還將隨身碟帶離辦公室,應該於上班時間聯絡客戶,而非下班時間私自聯絡。
    公司對有業務往來的廠商或客戶資料的維護與保存,因涉及公司的營業行為,當然會比黃女更為關切相關資料的保存,黃女無義務就公司電腦故障或是客戶資料損失負擔責任,故判黃女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離職勞工將公司資料拷貝至隨身碟,除了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還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若將拷貝的資料洩漏給他人,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三要件
    a.秘密性又分為兩大類
    ★商業性營業秘密:客戶名單、銷售地點、進貨成本、銷售熱點、公司營運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的資訊。

    ★技術性營業秘密:產品成分、配方、製作過程等等的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的機密都屬於營業秘密。

    b.經濟價值性: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民眾通常都會透過什麼通路購物等等,是公司特別整理競爭廠商無法從公開資訊得知,就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c.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有保護該資訊的意願,且也有積極的行為去保護此資訊,讓勞工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在保護。例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只有有權限的人才可以開啟與使用。


    本件黃女備份的資料有廠商資訊與產品資訊,如果此些資料符合上述條件,若故意洩露,黃女有可能違反營業秘密第10條,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勞工離職後若將電腦內容全部刪除,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此行為可能會違反破壞電磁紀錄罪,但若資料能復原還會構成犯罪嗎?目前法院有兩種見解:


    ◎認為能復原還是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將電腦資料刪除,已經危害到網路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刪除資訊的行為已損害到他人或公眾,已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否則行為人被發現有刪除行為後,只要將提供備份或回復原狀的話,就不構成本罪,則本罪的規範目的就無法落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

    ◎認為能回復原狀就不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刪除應是指使電磁紀錄完全消失或使部分消失致不能再現電磁紀錄,現今社會常使用電子方式傳送資料,且在傳送或儲存的過程中為了安全考量與減少儲存空間,備份與刪除此動作會時常發生,故無法以單一行為去認定是否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應以整體去判斷,勞工是否永久刪除資料,使公司無法在取得資料作為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上述行為若使公司受到損害,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許多勞工會認為於工作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勞工所有,但通常工作時間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公司所有,建議勞工不要將公司資料帶離公司,能於上班時間處理就於上班時間完成。
    建議公司可以事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將公司重要的資訊設定密碼與權限,或者設定網域,某些資料只能使用公司的網路或系統,才能使用或看到資訊,使公司員工知道此資訊為機密資訊,以保障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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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遲到可否沒收訂金】林宏軒律師撰

    近日,台南一名王姓男子控訴,他開車北上至台北市南港區一家米其林餐廳用餐。然而,由於車位難尋,他遲到了,未料高達7600元的訂金竟因此被店家沒收。對此,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指出,餐廳業者恐已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建議民眾提出申訴或訴訟。


    用餐遲到,餐廳可以不提供餐飲服務?


    顧客用餐遲到屬於受領遲延,但米其林餐廳用餐時間約為2小時,若顧客遲到時間不長,顧客可能吃的比較趕一點,但不能說顧客無法完成用餐。也就是說,餐廳仍應於約定時間內提供餐飲服務,如果餐廳拒絕客戶入內用餐,則屬因可歸責於餐廳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餐廳需加倍返還訂金。本件餐廳用餐時間約為3至4小時,王男只比寬限期間晚到5分鐘,應該不會因為少這5分鐘就無法完成用餐,且現場應無候位之客人,因此本文認為餐廳不得拒絕王男入內用餐。



    用餐遲到就沒收全部訂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餐廳之約款如約定,顧客遲到即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價金),此約定恐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就表示,遲延並不等同餐廳可以免除給付義務或得沒收餐費,業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信原則。因此,本件王男僅晚到5分鐘,餐廳應不得因此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1人3800元,餐廳於網路上的訂位約定內容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可否沒收訂金?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通常會有其他顧客遞補消費,因此餐廳只能請求額外產生的費用,應不得沒收全部訂金或價金。但本件王男所訂的餐廳是高級米其林餐廳,一人3800元,此種餐廳通常係預約訂位,鮮有現場候位之客人,因此王男如果臨時取消訂位,通常無其他客人補位消費,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及第267條規定,餐廳得沒收訂金或請求顧客給付餐費,但須扣除因顧客未用餐所節省的支出。



    預訂座位僅保留15分鐘的約定,是否有效?


    此約定係為避免顧客臨時不來,又無法給現場候位的客人入內用餐,因此有其必要性。通常餐廳會與客人聯繫確認是否仍要用餐,若超過約定的保留座位時間,餐廳取消客人的訂位,讓現場候位的客人用餐,應屬有效。



    法律救生員評論


    餐廳為避免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預收訂金,可以理解,但若僅因顧客遲到5分鐘就將顧客拒於門外,並沒收全部訂金,不僅法律上站不住腳,也似乎不近人情。較可行的作法是,遲到過久不得入內用餐,遲到不久酌扣訂金金額,例如每遲到超過寬限期間每5分鐘扣訂金100元,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入內用餐,並與客戶聯繫確認是否到場用餐,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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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生前贈與房屋給子女要注意什麼呢?】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葉姓男子獲父親贈與房屋後,父母生病非但不聞不問,還換鎖緊閉大門,將兩老趕出家門,兩老只能住在山上工寮,葉父痛心疾首,並向法院提告撤銷贈與,新竹地院判葉父撤銷贈與有理,葉男需交出房屋。


    法院見解



    葉父贈與房屋給葉男後,葉男竟拒絕父母返家,導致父母只能在工寮生活,葉男還將二樓出租當倉庫使用,且未支付撫養費,也可知葉男有拒絕扶養雙親的意思,顯未盡到扶養義務。
    葉父可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葉男未盡扶養義務,撤銷房屋贈與,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因贈與撤銷後,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葉男請求返還房屋。




    葉父要如何將房產給小孩,才能避免被趕出家門!



    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將負擔內容寫於贈與契約中,受贈人若無法做到,就可撤銷贈與,例如葉父與葉男約定居住於該房屋到死亡、葉男需支付多少撫養費給葉父,或葉父要與葉母同住於該房屋,直到雙方不在人世等等,這樣就可以避免葉男獲贈房屋後,不盡其扶養義務。

    ◎建議贈與契約的負擔內容要直白明確,不要太婉轉,避免之後因用詞模稜兩可產生問題,並建議贈與契約請公證人公證,避免舉證困難。


    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葉父可以將房屋設立信託,將受益人設為自己,受託人設為葉男,葉父與葉男訂定信託契約,在辦理信託登記後,葉父再將房屋移轉登記至改葉男名下,但葉男要遵照信託契約(例如葉男不得將房屋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葉父得使用該房屋等),若是葉男不遵守信託契約,葉父就可終止信託。


    法律救生員評論


    父母生前要將房屋贈與給子女,建議以附負擔之贈與方式為之,契約內容可以與律師諮詢,以免日後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信託也是另一種好方法,若子女有未成年人或弱勢族群,也可考慮以遺囑信託的方式為之,避免父母逝世後,子女的生活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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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昂po文公審,竟違反肖像權?!】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作家李昂日前在臉書發文公審三名年輕人,表示自己在搭捷運時候,遇到「不讓博愛座」的情況,讓她感到非常不滿,貼文中公布了三位乘客的長相,且還在留言處回應網友「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讓不少網友認為言論不妥。對此,其中一位當事人出面還原當時情況,並表示擬對李昂偷拍發文公審的部分進行提告。
     

    博愛座是老人的專屬座位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與交通部頒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大眾交通工具設置博愛座,最初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族群有更安全的座位,因為太過限縮,目前為老弱婦孺可以優先使用博愛座,但因旅客禮讓座位的觀念屬國民生活禮儀範疇,所以較難用法規條文強制要求。
    由於並沒有強制規定誰可使用,誰不能使用,因此李昂其實並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禮讓座位給她,且北捷的宣傳標語有一句為「也許他有需要只是你不知道」,博愛座應該是只要有需求的人都可以使用,而非只限定特定族群使用。

     


    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什麼行為會侵害肖像權?


    ◎原則上:

    未經他人同意,製作他人之肖像,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就算沒有公開或傳播都屬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又如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肖像,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亦同。又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商業化,例如將肖像做成商品或使用肖像為代言推銷商品或服務等,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都屬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例外:

    並非在所有情況下拍照、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就會認定侵害肖像權,例如拍攝對象為公眾人物、公開肖像的行為有無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等是否合理使用等,均會影像肖像權使用合法與否。


    本案情形:


    照片中女乘客雖然有配戴口罩,但因為沒有馬賽克處理,仍足以讓他人識別她的身分。此外,根據李昂在留言區的回應,係有針對性的評論,難以主張無違法行為,故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可能已侵害到乘客的肖像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將拍攝的照片po網供公眾討論前,應模糊化含有身分識別特徵的部分,以避免侵害乘客的肖像權。
     


    女乘客可以向李昂請求賠償嗎?


    李昂將女乘客的圖片po上臉書企圖讓大眾公審,可能侵害到女乘客的肖像權,女乘客若因此造成財產上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則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此事件後,許多民眾開始討論博愛座的存廢,目前衛福部表示正在努力修法將博愛座定義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要的人」「優先」而非絕對使用博愛座。筆者認為博愛座還是有必要存在,讓許多不好意思開口但有需要的人,可以不需要開口就能有位子,但博愛座並不是老人專屬座位,是需要讓給有需要的人,若身體真的不舒服沒有人讓位時,建議可以搭計程車或者開口跟他人說出你的需求,相信以台灣人民的素質,若真的有需求都是會讓位的,而非直接po文公審,甚至侵害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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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如何寫比較容易成功】林宏軒律師 撰

    一、前言
    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9日前往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6195萬9982元,但12日遭到北院駁回。此外,11日北市府再替受災戶聲請第二波假扣押2億元,但最終也遭北院駁回。對於第一波假扣押被駁回,連堂凱表示尊重裁定,不會提起抗告。至於第二波假扣押是否提起抗告,則再研議。那麼,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基泰建設有可能被假扣押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二、假扣押是什麼?
    為了確保債權在訴訟結束後能夠確實實現,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在勝訴後能夠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避免徒勞無功。所謂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三、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
    假扣押要通過,債權人須說明二件事。第一,本案請求(假扣押之請求):債權人須釋明他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第二,假扣押之原因:須釋明若不立即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未來不能或很難可以強制執行(即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現存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將財產移至國外等情形。如果第二個要件釋明有所不足,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根據實務慣例,擔保金通常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
    (一)第一個要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請求)部分
    這部分比較沒問題,只要寫清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並詳細交代人、事、時、地、物,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二)第二個要件: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要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往往難以辦到,因為債權人難以查明債務人的財產變動狀況。因此,聲請假扣押往往不容易成功。然而,以下幾點建議或許可以提高成功的機會:
    1、加強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在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極高,假扣押之原因的釋明程度應允許降低,因為債務人之後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加強本案請求存在之可能性應該也是釋明假扣押原因之方法之一。
    2、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認為,在車禍侵權紛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此一見解在其他侵權紛爭應可援用。
    3、調查債務人是否在其他案件中被列為被告:也就是釋明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為最高法院例示的情形之一。
    4、只要釋明1%,就應准許假扣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似認為只要有絲毫、些許的釋明,不是完全沒有釋明,就是有所釋明,即使釋明有所不足,也可以用擔保來補釋明之不足。學者也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釋明不足」,是指釋明程度未超過50%的可信度,則釋明程度自1%至50%間之釋明均屬不足,而非全無釋明,除非釋明程度為0,才能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白話來說,就像在射箭比賽中,即使沒有射中10分,只要射到1分也算有所釋明;或者在棒球比賽中,只要投在好球帶的邊緣也算有所釋明;再者,像在籃球比賽中,不用空心入網,擦板球、洗鍋球都算有所釋明。

    五、基泰公司有可能被假扣押?
    北院係以基泰公司實收資本額有43億8千萬元、總資產扣除負債尚有78億3169萬、公司已經匯1億元到市府指定專案帳戶,且公司沒有財務異常或日後難以賠償損害之慮為由,駁回北市府的假扣押聲請。因此,從現階段來看,基泰公司只要沒有跳票、財務困難、或其他脫產等情形,很難成功對基泰公司假扣押。然而,如果將來基泰公司已建成房屋難以銷售、或正在興建的房屋都被北市府勒令停工,公司也有倒閉的風險。因此,將來北市府或債權人再次對基泰公司提出假扣押聲請,仍有准許的可能。實際上,法院如果要在現階段准許假扣押,也可以引用上述實務見解,認為債權人已有1%之釋明,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腳的。

    六、法律救生員評論
    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財產的成功機會相對較低,北市府可能早有心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考慮對可能需負責的人提出假扣押,例如基泰公司前負責人陳世銘、福益營造公司負責人王明堂、以及設計、監造之建築師等人,這一做法是否更可能成功且更有必要呢?而且,北市府如此大動作的對基泰公司聲請假扣押,豈不違反假扣押制度之秘密性之要求?反而為基泰公司提供了脫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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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沒寫借據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山道猴子的一生」影片爆紅,劇情講述跑山、改車、借錢、貸款、社群成癮、感情爭吵等多元內容。故事中有一個橋段是男主角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給女友改車。然而,隨後兩人分手了,男主角試圖討回這筆錢,卻驚覺當初的借款只有口頭交談,無書面借據,不知道如何是好。那麼,借錢一定要寫借據?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男主角是否有可能討回這筆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借錢一定要寫借據?


    雖然學校常教導借錢給別人須對方簽署借據,然而現實中,基於多種因素,常無法強求對方簽署,尤其如男女朋友、夫妻及親戚之間的金錢往來。若無法取得借據,該怎麼做才可能要回借款呢?實際上,借據僅為證明借貸合意的方法之一,若有對話紀錄記載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細節,或是有收過利息、錄音紀錄、證人等可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未必必須簽署借據。若上述方法難以實行,可在匯款備註欄註明「女方向男方借款100萬元」,並截圖匯款紀錄,告知對方金額已匯入其帳戶。此舉既能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且不致損害兩人感情。



    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


    ◎借貸合意部分

    借錢給別人最好要寫好「借據」給對方簽名,作為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證明。借據內容有以下三大要點:首先,明確記載借款人身份及金額,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其次,記明利息是多少錢,例如利息約定年息5%;最後,務必包括日期及借款人簽名。更進一步,建議記載借款人的身分證號碼、住址等詳細資料,並核對身分證,避免之後求償無門。
     

    ◎交付金錢部分

    在金錢交付方面,建議選擇「匯款」這種方式,不僅便利,更能保留匯款單據,為交易留下有力證據。另一選擇是以「支票」方式支付,對方可前往領款,同樣能夠建立交易紀錄。若考慮使用「現金」支付,切記要取得收據,例如收據或借據上記載收到現金100萬元,經當場點收無誤。甚且,可以透過錄影等方式,將整個交易過程紀錄下來,作為交付金錢之依據。
     

    ◎確保債權部分


    建議將借據(借貸契約)拿去做成公證書,將來可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否則只能以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可能,建議讓對方簽署本票,若對方未能還款,可以以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省下漫長的訴訟過程。
    此外,可以請對方提出擔保品,例如房子設定抵押權,車輛、珠寶、手錶等設定質押,或請對方的家人擔任保證人。




    男主角要得回這筆錢?


    借錢給對方,最怕兩種情形,第一:對方否認有借貸的合意,第二:對方否認收到款項。在法律上,要成功追回借款,必須證明有金錢的交付及雙方有借貸的意思。影片中男主角若以匯款方式借錢給女友,雖然能證明有交付借款的事實,然而匯款的原因有可能是贈與、支付買賣價金、投資、清償債務、匯錯等可能,故不能單純以匯款紀錄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

    至於借貸合意部分,影片中男主角未要求女友簽署借據,如果雙方的對話紀錄也未涉及借款金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內容,則很難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在這種情況下,男主角很可能難以成功追回借款。
     


    法律救生員評論


    我們在一生中很可能會遇到別人向我們借錢的情況,最理想的方式是盡量避免借錢給他人。如果要借給別人,可以的話只借出總金額的一半,剩下的部分請對方找其他人借。若想確保借款能夠順利返還,即使關係再親近,最好仍要求對方簽署借據,同時附上本票作為保證。即使無法要求對方簽借據,至少也要在對話紀錄中明確提及借款金額、利息等內容。另外,金錢交付時建議使用匯款方式,並在匯款備註欄寫明「對方向自己借款多少元」,同時將此匯款紀錄傳給對方作為紀錄,以備將來作為借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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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小籠包燙傷,可以賠2000多萬嗎?】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陳姓男子最近出面指控,他第一次到鼎泰豐用餐,結果在吃小籠湯包時,因小籠包太燙,導致喉嚨出血,因此控訴鼎泰豐店員,只提醒他「小籠包會燙口,要小心」,但未告知正確吃法,才害人燙傷。對此,鼎泰豐也出面回應,表示將會落實員工上菜說明的訓練。
     

    民眾可以向鼎泰豐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陳男被小籠包燙傷,雖已侵害到身體法益,但鼎泰豐表示店員將小籠包上桌時都會提醒小籠包裡面有湯汁,溫度比較高,要小心燙口等等警示的話語,鼎泰豐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故陳男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鼎泰豐於小籠包端上桌時,雖已提醒客戶小心燙口等語,但未必不能加上書面警語,而且外國鼎泰豐在筷子套上有警告標示,台灣目前作法仍未臻完善,陳男可能可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美國麥當勞雞塊判決



    日前美國麥當勞甫因雞塊燙傷女童判賠2486萬,女童母親將麥克雞塊整盒遞給坐在後座的女童,卻不慎掉落,卡在兩腿之間長達2分鐘,導致女童大腿2級燒燙傷,女童父母表示麥當勞將食物煮到不合理的溫度,且未提醒消費者熱食的危險性,麥當勞則表示為了避免客人沙門氏桿菌中毒,雞塊烹煮溫度需達攝氏71.1度,且雞塊通常不會拿來壓在皮膚上超過2分鐘。
    最後美國陪審團認定雙方都有責任,但麥當勞因未警告顧客熱食相關風險且未在食品包裝貼警示標誌,故判麥當勞需賠償。類似案件可以提供國內餐飲業者參考。

     


    法律救生員評論



    由此兩個事件可知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可能會侵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該明顯標示清楚與對消費者需口頭提醒例如:買熱飲常常會聽到店員說小心燙口或小心食用與看到包裝上有小心燙口標語等等,消費者聽到看到後,也會比較注意,不會貿然進食。
    台灣也發生過因未設置警告標語違反消保法的案件,有消費者到頂呱呱買熱紅茶打翻導致二度燙傷,一審認為頂呱呱店員已口頭告知消費者注意燙口,已盡注意義務,但二審翻盤認為頂呱呱店員雖有口頭提醒消費者熱紅茶小心燙,但未將杯子已膠帶十字封口,與未印有警告標語,以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判頂呱呱需賠償消費者,在此建議店家口頭警告與注意標語都同時並行,且警告標語應於明顯處且一眼可見的大小,以保護自己與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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