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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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思沒問題?】鄭深元律師 撰

    一、前言
    報載超思有限公司(下稱超思)在今年蛋荒時期,受農委會(現農業部)委託進口生蛋8814萬顆,價金高達4.7億多元外(巴西端離岸出口價格3.4億元,差額為1.3億元),占了進口總量60%,遠超過其餘專業蛋商數十倍之譜。而超思資本額竟然只有50萬元,超思完全不需任何營運成本,就可以賺到3800萬元之手續費,天底下怎會有這麼好康的事,到底這樣做有什麼問題,我們一一來分析。

    二、超思公司設立登記問題重重
    依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超思登記在高雄市岡山區,資本額只有50萬元,負責人為秦語喬,公司在111年9月5日設立登記。又以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岡榮路15巷10號 )查詢,公司係一棟二樓的鄉下透天民宅,並無任何公司營運之跡象,恐是虛設行號。又經以負責人秦語喬查詢同時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尚有岡山吳記蛋行,然公司資本額僅2萬5千元,且已在97年停業。報載,秦語喬為超思負責人,僅出資5千元,則其餘出資人是誰、出資多少均有疑義?何以秦女擔任負責人?又其吳記蛋行早已停業16年,顯見秦女早已無營業能力,或因年歲已大,則其何以在111年9月因蛋荒再度「及時」復出參與投標?且二天就拿到巴西之檢驗證明?是否為人頭?不無可疑。

    三、超思無任何營業實績,竟能承接政府5億元標案,且事關食品安全衛生,對民生有重大利害?
    任何曾經承包過政府工程、勞務的廠商均知道,政府採購對投標者之公司資本額、營業(進出口)實績,向有嚴格之限制,以確保廠商有履約能力。就一個在政府採購生蛋作業才剛開始之際即突然倉促成立之公司,甚至本來係停業中,過往無任何營業、進出口實績,亦未見有向巴西進口之相關能力,如何能通過政府審核獨得上開標案?且標案金額高達5億多元,且生蛋涉及食品衛生安全、檢疫問題,亦非同小可。何以農業部之相關轉投資公司,如「台農發」(資本額1億6千多萬)僅少量進口,農業部卻將進口之重責60%全部交由超思辦理?且選擇向最遠、嚴重禽流感疫區之巴西進口生蛋的考量為何?又需面臨運送、保存、檢疫、食品衛生安全之問題?農業部自己之台農發進口生蛋之數量甚至不及超思五分之一,則政府委託超思採購,究竟有何用意?實在不難令人懷疑。

    四、超思無需資金調度能力、經營能力、通路即可坐享其成?
    農業部部長陳吉仲聲明指出,超思資本額雖僅50萬元,但有強大的資金調度能力云云。請問強大資金調度能力是那邊看得出來?部長感應的嗎?政府採購廠商不用提出文件證明,政府就能感應他有強大資金調度能力?又資金調度能力莫非是進口生蛋最重要的條件?
    經對照農業部公告之農委會與超思間之合約顯示,超思只要取得巴西之報價單,生蛋還沒進口之前,即可以向農業部請款,由農業部支付款項給超思,以代收轉付的方式處理,完全不需由超思先行代墊款項,甚至將來因匯差原因損失,農業部亦會補足全部匯差,不致使超思受到任何損失。既然合約約定超思無需代墊,為何陳吉仲說超思有強大的資金調度能力?到底在隱藏什麼?
    再者,進口生蛋,除需具備與巴西蛋商溝通下訂的能力,亦需有語言之專業能力,且應具備一定國際信用,這一部分未見農業部展示過超思優異的葡萄牙語溝通之能力及國際信用?且超思從頭到尾無任何人員現身,亦無任何辦公處所,報關進口後,也沒有看到他有將生蛋倉儲、運送前往賣場之運輸、配送能力?這部分,如果是委由台農發辦理,勢必駕輕就熟,但卻由超思坐享收益,是否台農發或其他廠商代辦,利益由超思享受,過程不得而知。若此事屬實,無異是圖利私人,且排除其他合法競爭廠商,若要說其中無鬼,沒人相信。

    五、超思僅出名,無任何成本,其他一切由農業部代為處理,即可獲利3800萬元之手續費,恐是利益輸送
    超思不需墊款,所有款項由農業部依據超思提供巴西方面的報價單即出款,由超思匯往巴西或開立信用狀,且匯損亦由政府補貼,生蛋進口報關、檢疫後的倉儲、運送無需超思負責,幾無任何成本,雞蛋價格差額、關稅、營業稅、管銷成本等費用均由政府「吸收」,如此超思這麼辛苦,即可獲得3800萬元之「收續費」收入,超思什麼都沒做,卻能憑空獲利,而且成本僅50萬元(還不確定是否確有資本額存入公司等違反公司法第9條規定情事),最大責任僅50萬元,超過都不用負責,便宜行事的程度,令人咋舌。不要說大家,我也都想當超思好嗎?

    六、超思不要出事還好,頂多是利益輸送,一旦出事,就是一筆爛帳
    台灣濫用公司登記制度行之有年,一堆公司設立之後並無實際營業,僅開立發票助他人逃漏稅、洗錢,或者避稅、避責,以法人人格規避、切 斷各種民刑責任,各種態樣不一而足。之後公司無利可圖之後,財產、出資額去向不明,歇業、停業一堆,之後公司也無正常之清算、反清算制度,股東後續責任無從追究,剩餘財產去向不明,債權人求償無門,正是台灣長久以來公司法制之弊病。
    而超思,具有上開全部的缺點,其進口生蛋關係食品安全衛生、動物檢疫各方面專業,若發生危害,其所需負之最終責任豈止於資本額50萬元,超過50萬元,股東全無責任。對僅能負擔50萬元責任之公司,農業部竟允許他進口5億多元生蛋,如果有事,如爆發大規模禽流感、動物傳染、沙門氏菌感染致人成殘,50萬元資本額杯水車薪,人民將求償無門?莫非政府能夠負責?而且允許50萬元資本額、公司營業狀況不明之公司承接政府5億多元之食品採購,絕對不符合政府採購相關要求,農業部假緊急之名,置法規、食品衛生安全於無物,可見一般。

    七、結論:
    缺蛋與covid-19疫情期間缺疫苗情況不能等同,不是緊急狀況,所有政府採購仍需依法為之。然而,超思一案讓我們看到,原來政府可以隨便地將政府採購交給一家莫名其妙的公司,莫名其妙還好,但超思無任何成本,卻至少坐享3800萬元利益,農業部是否涉及圖利私人,我們無法期待他們自清,但盼望檢調可以偵辦還人民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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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權貴可以到外役監&提早假釋? 】鄭深元律師撰

    最近信義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因為已經到外役監服刑(聽說媒體披露之後又被移回花監),引發爭議,先前林信吾在明德外役監服刑休假返家時,因警察盤查,直接將二個警察割喉致死。這樣心狠手辣的林信吾、易寶宏究竟是如何遴選到外役監的?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刺激1995 的一幕,提姆羅賓斯服刑期間是透過行賄獄方及交換利益(影片中提姆交換了自己幫獄卒們逃稅、避稅的專長)才換得外放出公差的機會。恐怕真實世界其實可能也不枉多讓。



    外役監的誘因在縮短刑期



    外役監條例第17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服刑一個月等於二個月,一切典獄長說了算





    對,你沒有看錯,進到外役監的話,如果是第一級受刑人的話,一個月的刑期,你可以減到變十四天,將近一半。如果你有五年的刑期,那你可以服刑二年半就出監了,更別說外役監還有假釋的可能。大約你只要服刑1年3個月就可以申請假釋了,跟坐直昇機沒兩樣。至於到底受刑人是分在第幾級,是怎麼決定的?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是有一個責任分數的,要從第四級爬到第一級,第一級的分數很高,比較不容易達成。但很可怕的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規定,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經「監務會議」同意,得不拘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富有責任觀念」是什麼觀念? 「監務會議」是什麼東西? 只要監務會議同意,某個受刑人就可以不拘泥規定,直接從四級跳一級? 會有這樣的規定,非常令人訝異,這難道不會有因人設事的弊端嗎? 至於監務會議,就是典獄長召開的會議,成員未特定,裡面沒有外人、沒有外部監督,都是典獄長指定的人。更可怕的是,對於審議事項,依據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典獄長可以指定「專人」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這個意思是,這個監務會議,審查的包含誰可以假釋、誰可以去外役監、誰可以因富有責任觀念,直接跳級至第一級,刑期直接減半,就是典獄長一個人說了算的概念。這些法規,完全沒有監督制衡機制,甚至連基本的一般法規水準都沒有,令人匪夷所思。其中含意,頗耐人尋味。
     






    本文不是反對外役監,這是銜接受刑人返回社會更生的一個窗口,本文反對的是外役監應該是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有機會選擇,而不是成為另一個黑箱、特權關說的場域。
     

    法務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怎麼修,外界一直不知道,就像一道高牆,外面雞蛋扔不進去。既然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先前已經早送進去立法院了,為何立法院沒有排案? 然後讓他屆期不連續全部歸零。身為國會最大黨的執政黨,能否排案速審完全操之在己,為何不做?還推說意見不同、要朝野協商?那麼我們就不禁要問,為何先前李清福因為受限於當時外役監條例的資格限制累犯不能去外役監,就可以立即開會三讀通過,馬上修法放寬?

     


    不管我們有沒有做錯事、犯過法,既然法院判了,最終就是好好的執行完畢出來重新做人,但是,如果連在監獄裡面都存在這麼多不公,出來之後,誰還會相信司法、相信公平、相信正義? 在監獄裡面,受刑人看到赤裸裸的不公,對社會愈沒信心,如何得到矯正? 也難怪台灣社會犯罪層出不窮? 屆時要付出代價的,恐是我們全體善良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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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禮讓「在斑馬線發呆」行人竟挨罰? _1_.png

    【行人我最大,有優先路權?】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近日不禮讓行人過馬路罰則加重的交通新制上路,就有民眾在臉書社團控訴,因開車行經中市一處路口,遇到一名在「斑馬線發呆許久」的行人,直接開車通過,最後竟被檢舉開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以前說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警方則表示,經查婦人當時在斑馬線上要過馬路,並無發呆狀況,駕駛違規屬實才舉發。
     

    未禮讓行人過馬路會有什罰則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原先表示若有行人在過斑馬線,車輛需全部停止不能通行,但此消息發出後立刻被網友砲轟,並表示會造成交通阻塞,警政署表示依取締認定原則,與行人至少保持三公尺的距離,才可以通行。上開原則,是否可行,可能尚待觀察。
    新增民眾檢舉:


    ◎開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行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遭車輛撞傷,駕駛有責任嗎?


    目前有兩實務見解:


    行人無優先路權:


    認為只要行人違反交通號誌,就無絕對路權,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目的即在行人之通行由號誌指示決定之,如為紅燈,行人不能通行,自無優先絕對路權可言。亦即,號誌仍優先於行人穿越道,行人違反號誌,即無絕對路權。


    行人有優先路權:


    ◎依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訴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表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可知行人有優先路權。
    ◎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以致肇事,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駕駛不得表示因行人闖紅燈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因行人闖紅燈,僅行人對於肇事責任與傷亡結果是否有過失的問題。

    ◎目前實務見解多偏向於行人有優先路權,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駕駛撞傷闖紅燈之行人,大部分仍依過失犯論處,除非是依當時情形有無法注意、不及反應之問題。


    法律救生員評論:



    政府的新政策,雖然修法的立意是好的,但也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修法後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聊天滑手機等拖延汽機車行駛的時間,導致交通大塞車,目前交通部表示要研擬禁止行人行經穿越道滑手機的配套政策,若是要一一列舉事項一併立法,感覺會沒完沒了,像本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前,駕駛無法分辨行人是在發呆還是有要過馬路的意思,逕而開車通行,導致收到罰單,若行人有左右查看或有要過馬路的行為,若駕駛還開車通行,那也只能說被開罰單剛好而已。
    最後還是建議社會大眾還是好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闖紅燈也是會有500元罰鍰的,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駕駛應先禮讓行人,遇交通號誌應減速慢行,若於行人穿越道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最後,我國人民路權觀念淡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法院判決亦應以路權誰屬為論斷依據,行人闖紅燈遭撞,已違規在先,不應再罰駕駛人,不要再以駕駛人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任意課以過失的刑責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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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金補貼2.0 法律5大QA.png

    【租金補貼2.0 法律5大QA】鍾采玲律師 撰

    2022 年行政院推出「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上路第一年,最終核准戶數達約27.7萬戶,創下歷年補貼戶數最多。2023 年將升級成「租金補貼2.0」方案,新制租金補貼將於7月3日開始。就租金補貼部分,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呢?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2023租屋補貼新制與2022年的舊制,差別在哪呢?



    隨到隨辦,受理無申請期限。
    舊戶免重新申請。
    租賃契約免房東身分證字號。
    房屋範圍無資料者可切結。
    合格家戶回溯到申請日開始補貼。
    18歲以上(學生租屋族群)皆可申請。


     


    租屋補助需否得房東同意?


    內政部表示,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契約條款無效。但針對房東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貼之行為,目前尚無處罰之相關規定,內政部也已著手研議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予增訂相關違規行為直接處罰規定,藉此有效導正遏止。




    房東不滿租客申請租屋補助,可以漲房租或要求租客搬出去嗎?



    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於租約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1],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2]。
    若房東另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之稅賦,因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如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經再次命其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難道完全沒有好處嗎?當然不是的。


    ◎只要「房東」與「屋主」為「同一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的租客,房東就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並適用減稅政策,但要注意以下情形:


    房東與屋主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皆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減稅政策。
    房屋屬於多人共有,「租約」出租人必須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
    房屋屬於分別共有,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其餘共有人無出租),租約出租人只需要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房東需要特別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或申請減稅嗎?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通過後,由地方政府認定後將「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房東免額外申請。

    ☆有哪些租稅優惠?


    房屋稅:一般房東課徵非自住用稅率為2.4%以上,公益出租人則減半,稅率1.2%,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地價稅:一般出租適用地價稅為千分之10,公益出租人變成千分之2,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提高,最高每月15,000元(原為每月10,000元)。


     


    為何新聞會看到租金補貼被政府追回?針對此部分,可能情形如下:



    房客承租之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也就是違建。
    「房東未繳房屋稅」或「沒有房屋稅籍」,因容易被政府機關認定沒有房屋存在、沒有租屋事實或是房屋是課徵營業用的,若有此情形,建議民眾提起行政救濟,避免須將所領的全部租金補貼,一次還給政府。
    租金補貼詐騙:訂定假的租賃契約、申請資料填載不實,例如房東填寫不實之申請資料,或是房東與房客合作而填假地址申請較高租金補貼。另外,此部分房客除可能被追回租金補貼外,更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等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


    [1] 參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四點。

    [2] 參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項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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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斯拉掉進天坑,誰該負責?】林宏軒律師 撰

    在4月27日,新竹縣竹北市的一處工地出現天坑,導致停在路邊停車格內的一輛特斯拉掉進去,整台車報廢。據了解,這輛特斯拉是由賴姓駕駛向租賃公司租借的,但現在尚未確認是建商的責任,而保險公司也聲稱不予理賠。那麼,竹北出現「天坑」到底誰該負責?特斯拉車主又該向誰求償?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保險公司該賠嗎?



    賴姓駕駛所投保的是乙式車險,而乙式車險的理賠範圍包括車輛對車輛碰撞、車輛對物體碰撞或傾覆、火災、爆炸、閃電、拋擲物或墜落物等車損事故。相對的,甲式車險則多賠償「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其他不明原因」之車損。因此,乙式車險必須確認車損原因,且不能是第三人非善意行為的破壞。
    本件特斯拉掉進天坑,應屬於上述所說的傾覆情形,且傾覆不限於駕駛中的情況,即使車輛無人駕駛而傾覆也包括在內,只須確認傾覆的原因為何即可。幸好,本件有拍到特斯拉掉進天坑的畫面,初步看來符合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應該負起理賠責任。




    誰應該負國賠責任?



    竹北市公所?


    在本案中,賴姓駕駛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內,卻因天坑出現而導致車輛報廢。對此,竹北市公所或新竹縣政府是否該負國賠責任呢?竹北市公所負責管理道路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如果竹北市公所在停車位的設置或管理上有缺陷,導致人民財產受損害,即使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竹北市公所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應負「無過失責任」。由於天坑是因路基掏空所導致,竹北市公所的停車位設置或管理明顯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因此應負國賠責任。至於路基掏空是否係因對面建商施工所致,則需進一步調查,若查證屬實,竹北市公所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規定向建商求償,但這並不免除竹北市公所的國賠責任。


    新竹縣政府?


    如果車主想要向新竹縣政府請求國賠,應該主張國賠法第2條第2項,即認為新竹縣政府因未積極監督建商的施工行為而怠於執行職務,進而導致路基掏空而損害車主的財產。然而,這種國賠責任較難成立,因為國賠法第2條2項是過失責任,車主必須證明路基掏空是由建商施工造成的,且新竹縣政府未監督建商施工的行為與路基掏空和車輛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建議先向新竹縣政府請求國賠。


    建商恐須負最終責任


    若事後證明,路基掏空是因對面建商的不當施工行為所致,則建商應對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保險公司先對車主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代替車主向建商請求賠償;若是竹北市公所先對車主進行賠償,則竹北市公所也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因此,建商須負最終的賠償責任。
     



    法律救生員評論



    賴姓駕駛雖然只投保乙式車險,但特斯拉掉進天坑屬於傾覆事件,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對車主進行理賠。此外,保險理賠通常比提起國賠訴訟更為快速,因此建議車主應優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建商或竹北市公所應負責任,則保險公司可代替車主對建商或竹北市公所提出賠償請求。
    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建議車主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或以書面先向竹北市公所請求賠償,竹北市政府拒絕後,車主即可對其提起國賠訴訟。由於竹北市公所應負無過失責任,因此車主對其提起國賠訴訟較容易成立。
    如果之後的調查證明路基掏空是因建商不當施工所致,車主也可以向建商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綜合上述,本文認為正確的求償順序應該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再向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或向竹北市公所請求國賠。如果這些方法都不行,車主仍可以向建商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但應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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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動法》修法徵16歲娃娃兵!】林宏軒律師撰

    國防部於今年2月21日預告將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法》(下稱全動法),修法內容引發外界質疑箝制新聞自由,網路更流傳要動員16歲以上的學生上戰場。究竟全動法修法是否有外界所質疑「將箝制新聞自由」或「16歲以上學生將上戰場」的問題?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是否會箝制新聞自由



    依修法草案第15條規定:「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等語,可知該條規定是針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應係著重於平時對於資料統計及調查的準備工作,似難直接與箝制新聞自由劃上等號,但所謂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的具體內容為何?「調查」的範圍是只有造冊納管還是包括事實調查?由誰認定新聞及不實訊息?對於新聞從業人員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後,如何處理不實訊息?等問題,修法草案並未明確說明及定義。
    事實上,修法草案第23條也規定:「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及資訊安全防護能力,資通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對於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實施調查、統計及編管…」;第24條也規定:「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等文字,也是對於「電信業者」或「醫事人員」調查、統計,但卻沒有人跳出來說是箝制電信自由或限制醫療人員自由。所以,外界質疑修正草案第15條規定會箝制新聞自由,推論上似乎過於跳躍。


     



     16歲學生將上戰場?


    修正草案對此並未新增規定,原本《全動法》第15條即規定:「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依專長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僅規定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從此條文推論16歲以上學生將上戰場,推論過程亦顯跳躍。事實上,此條文從民國90年就已存在,過去似乎流於形式,沒有重視從小培養防衛意識的重要性。
     



    法律救生員評論



    全動法修正草案第15條規定對於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應是在調查即統計在戰爭時有多少媒體資源可以運用,以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條文並未要求新聞從業人員對於不實訊息應如何處置,與先前吵得沸沸揚揚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有別,但比較觀察第15條與第23、24條規定,可見第15條並無「動員實施階段」等文字,而且調查的範圍並不明確,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NCC、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應明確說明及定義,否則難免遭人質疑在平時有箝制新聞自由的可能。
    兵役法第3條已明文規定18歲以上才有義務服兵役,因此應該不會發生周玉蔻所講的16歲以上學生上戰場的問題,事實上16歲以上學生應該也沒有上戰場的能力,國防部也澄清說不會讓孩子上戰場或負責武器彈藥生產。但修正草案第16條(原第15條)規定「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之具體內容為何?所謂的「服勤」是做一些救護、運輸等後勤的準備工作?可能還需主管機關作明確的定義或解釋,以免有心人士大做文章,進而造成民眾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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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害防制法》修法,禁電子菸、納管加熱菸】林宏軒律師撰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後續由行政院訂定實行日期,修法重點包括1.全面禁止、使用、販售電子菸;2.加熱菸需審查上市,並禁止廣告、促銷;3.禁止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4.禁止營業場所免費提供菸品;5、禁菸年齡上調至20歲;6、擴大室內外禁菸場所、菸品警示圖文面積不得小於50%。整體來說,修法管制趨向更為嚴格,但本次修法後也留下不少爭議,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菸害防制法如何管制電子菸、加熱菸?
    1、新法中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也就是說電子菸不能賣也不能抽。若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菸及其組合元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2、加熱菸在新法中則以「指定菸品」方式管制,若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例如加熱菸的電子載具也要一併送審。若有業者製造、進口、販售、供應、廣告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載具,同樣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且加熱菸及其必要的組合元件(載具)即使通過審查,亦不可促銷廣告。
    3、吸菸者若使用電子菸,或未通過審查的加熱菸,可處2000元至1萬元的罰鍰。

    ● 禁菸年齡上調至20歲

    本次修法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20歲,以保護青少年健康。但未來法案施行後,18至20歲之吸菸者將被迫戒菸兩年,且民法今年才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公投年齡也是18歲,刑法也是18歲有責任能力,成年後可以自主決定喝酒、買房、買車、投公投、須負刑責,卻不能吸菸,實屬弔詭。

    ● 擴大禁菸場所

    新法增訂各級學校如大專院校、幼兒園全面禁菸。至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公眾消費室內場所要設立獨立之吸菸室才能抽菸。店家須在門口設置禁菸標示,且若發現有人吸菸,應予勸阻。但如果在大學內取消吸菸區,有菸癮的師生恐怕只會冒險在各處違規吸菸,反而讓不吸菸者可能吸到二手菸,實難以落實校園禁菸之修法目的。

    ●法律救生員評論

    1、新法全面禁止電子菸,立意固然良善,但目前電子菸的市場仍相當龐大,據統計,電子菸的使用率逐年攀升,一律禁止,恐怕只會導致電子菸市場地下化,也可能導致使用者買到添加不明內容物的電子菸,政府也更難以控管電子菸使用者的狀況,就如同全面禁止墮胎的話,只會讓墮胎的人轉往地下墮胎診所,反而增加墮胎者的危險。但不可否認的是,全面禁止電子菸對於減少電子菸氾濫而言,仍有所助益。
    2、最初衛服部提出的修正草案是全面禁止電子菸及加熱菸,但經過黨團協商最後通過的版本是禁止電子菸,加熱菸則納管,如此區別的理由何在?實令人費解。事實上,加熱菸跟紙菸一樣含有焦油及尼古丁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及致癌物,若要禁止此類新型菸品(電子菸、加熱菸),避免青少年接觸,似應二者一併禁止。
    3、雖然各界就電子菸、加熱菸「一禁一管」或「雙禁」的立場,有不同的聲音,但對於不能鼓勵青少年吸食、增加取得困難的目標上,應有所共識。至於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的成效如何,仍有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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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孩子被老師霸凌該怎麼處理?】鄭深元律師撰

    近來鄭律師擔任學校家長會及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委員職務,對於國中小學學校老師不適任行為及教師對學生的霸凌有處理經驗。在此就家長若有發生類似老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有其他霸凌小孩情形時,循如下方式處理:


    確認老師是否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霸凌同學之事實:


    (1)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認定參考基準,包含:「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2.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3.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5.教學行為失當,明 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6.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 7.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8.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9.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11.重病或 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12.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申訴時,應注意事實係構成上述那一款項事由,始可能集中調查方向,確認是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以避免爭點渙散。
     

    (2)霸凌: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等,直接或間接對同學故意為貶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為確認有無上開情事,先向小孩確認事實後,向同學或其他同學交叉確認事實,並同步進行蒐證,確認是否集體行動,或由其中一名家長發動後,與其他家長附和,使學校調查小組了解並非單一事件,加速其重視調查。
     


    填寫「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或進行「學校人民陳情」:


    上網下載「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進行填寫,需載明申請人(家長)、學生、申請調查事項,如果可以檢附證據亦請檢附,送交學校學務主任(或生教組長、輔導組長或人事室,或校長),之後生教組會進行校安通報,校長會批交校事會議審議,如果不相信學校處理的態度,可以直接向縣市教育局學校校安室進行陳訴也可以。
     



    學校校事會議會指派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校事會議會將本案調查工作發交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有三名外聘委員,另教師會、家長會會各有一名代表,共計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1)調查方式:


    約談申訴人學生、家長、班上同學、其他老師,最終給予被申訴老師答辯之機會。
    查調相關證據。


    (2)作成調查結論與建議:

    調查小組除查明校事事件真相之外,也會作成建議,最嚴重的可能是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進行輔導、移送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列入考核),或查無此事結案。另外依其情形可能會建議解除導師職務、進行正向管教研習。

    (3)移送校事會議決議。
     


    校事會議作成行政處分


    校事會議會根據調查小組之調查結論、建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給予解聘、記過、申誡等行政處分。



    教育是百年大業,也是良心事業,擔任教師的人,應該是國內最優秀的一群知識份子,也最有熱忱,但校園內仍有少部分不適任教師難以汰除,在於學生與家長苟且或畏懼老師進行不利報復,及學校鄉愿所致,以致於不適任教師長期在學校教學,影響學生身心發展甚鉅。建議如果從小孩口中發現類似情事,可以聚集家長進行討論,諮詢法律專家或律師採取作為,也可以委任律師出面處理,將類似不適任教師逐出校園,使新血得以注入校園,才對得起我們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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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準備好當國民法官了嗎?】林宏軒律師 撰

    2020年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於2023年元旦上路,一般民眾將有機會走進法庭,肩負起與職業法官相同的責任,共同審判重大刑事案件,判人生死。那究竟誰可以當國民法官?哪些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又有什麼權利義務呢?制度上又有怎樣的 問題呢?接下來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國民法官會審理哪些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2023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 果」的案件,例如殺人罪,至於「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貪污 治罪條例之收賄罪,則預定於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基本資格須年滿23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但排除特定身分背景或法政軍警等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擔任國民法官,例如正副總統、機關首長、民意代表、律師、警察等。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之人也被排除在外。另外,年滿70歲、公立學校教師、或因養育親屬致擔任國民法官顯有困難者,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擔任國民法官有什麼權利義務?
    1、若被選任為國民民法官,於執行義務期間,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 司、廠場都應給予公假,且不得因此給予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除此之外,國民法官也可依到庭日數請領日費、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國民法官(包含備位) 每日3000元,通知到庭的候補國民法官每日1500元。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請公 假,1天也有3000元可以拿。
    2、為了避免國民法官日後可能遭報復,國民法官的個資均為保密,且一旦有人 意圖影響審判,而接觸或聯絡國民法官,甚至有賄賂情形,都將受到刑罰制裁。 3、另外,國民法官須全程到庭、參與審判與評議,且嚴守秘密,若有洩漏評議 秘密或有要求賄賂的情形,會受到刑罰制裁。

    ● 擔任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國民法官原則上要負責審理、訊問、定罪、量刑四件事,也就是除了全程參與案件審理外,還可以主動詢問被告、被害人與證人,以及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犯了哪條罪,若判有罪,並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量處的刑度。其中有罪判決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中,至少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6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投下同意票,否則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至於量刑部分,一般採取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要有5票以上同意,且5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若要判死刑,則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就是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同意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

    ●法律救生員評論
    1、目前只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的案件才有國民法官法的適用,例如殺人 罪、傷害致死罪等重大犯罪。此類犯罪多半事證明確,審理重點恐怕會落在量刑的部分,有沒有符合減刑事由等,法庭上攻防的重點不再是以書狀表述為主,而是要用口語化的方式搭配簡報讓國民法官能清楚、快速的了解重點。另外,在評議時,國民法官是否有辦法堅持己見,不受職業法官的意見所影響?還是職業法官只是拉國民法官一起背書而已?也備受大家質疑。
    2、國民法官法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就是法官們在法庭上才能看到檢 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這對律師而言是一大挑戰,因為律師沒辦法事先看到檢察官要使用的證據,而且國民法官來自不同的背景,如何用更淺白的語言讓國民法官能聽得懂專業的法律概念,進而說服國民法官,也是律師需要持續學習的地方。
    3、此外,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審理程序會相當密集,可能需連續開庭3至10 天甚至半個月,會有律師想接此種案件嗎?被告付得起律師酬金嗎?還是都是由法扶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承辦?被告真的有辦法獲得實質辯護嗎?最重要的是,被告可能不想適用國民法官法的制度,因為上訴二審後,原則上不得調查新證據,但被告是否有拒絕適用該制度的權利?此等問題都值得我們持續追蹤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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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梨泰院踩踏事件】鍾采玲律師 撰

    南韓在萬聖節前夕也就是今年2022年10月29日,大批民眾前往韓國梨泰院參加萬聖節活動,因人潮眾多,且過於擁擠,發生踩踏意外事件,造成154人喪生、149人輕重傷(33人重傷、116人輕傷),目前南韓政府正積極展開調查。
     
    一、此次慘案推測發生原因:


    南韓口罩解封後的首次大型派對,民眾輕忽意外,政府更沒有任何防範措施:


    以往梨泰院皆有盛大的萬聖節活動,但因2019年末新冠肺炎的崛起,南韓並於2020年10月宣布全國人民室外應戴口罩,長達2年的時間,近期才宣布解除社交距離並解除室外口罩令,悶了2年多的南韓民眾,想當然爾,都會來到以往萬聖節派對很興盛的梨泰院慶祝,湧進大量人潮。


    梨泰院案發現場巷道過於狹小,且為斜坡設計,增加救援難度:


    當晚有10萬餘人湧入梨泰院狂歡,現場巷道狹小、寬度僅約4公尺,且多處街道為斜坡設計,根本無法疏通大量人潮,救援錯過黃金搶救期限。


    現場動線紛亂、缺乏人流管制:


    此活動多為民眾自主參加,屬於可自由活動之區域,然而,政府並無適當之動線安排、缺乏人流管制措施、警力也不足以維持現場狀況。

     

    二、誰可能有責任?


    推擠人:



    推擠導致排隊人潮接連跌倒、堆疊:過失致死傷罪、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故意推擠等暴力行為:傷害、傷害致死罪、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但針對上開大喊推擠或推擠的特定對象,或針對推擠行為與死傷之結果間之關係,舉證上顯有困難,目前只能靠主要犯罪嫌疑人、證人的手機、證詞或相關文件、監視器相關畫面進行確認。
     


    警察單位及相關上級:


    警察當局可以說是這次案件最大的苛責單位,若警察單位確有如下所說怠於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已經侵害到人民權利,則對於傷亡之民眾,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對於民眾報警,未有適當處置:


    (1)據2022年11月1日公布的電話記錄顯示,從梨泰院踩踏事故發生4小時前至事故發生,警方共接到11個告知危險情況的報警電話,在當地時間為18點34分,已經有民眾反映梨泰院「可能出現壓死人」的情況,但僅出動4次將現場人群疏散,其餘的只進行了電話引導,還有6次則以「現場已有警員出動」為由未採取任何措施。

    (2)警方等到第一通報案的100分鐘以後才準備下令「梨泰院清場」,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

         2.未安排足夠的警力:

    (1)韓國獨立記者洪敏隆稱,在111年10月15日,釜山舉辦BTS多達10萬人入場的演唱會,釜山警方動員2700名警力,市府人員更超過5000人;相較於梨泰院之萬聖派對,2019年約莫9.6萬民眾,今年2022年10月29日更高達約莫10萬名民眾,卻部署不到200名警力,顯無法維護現場秩序,並維護社會大眾安全。

    (2)消防單位在進行搶救時,曾多次要求警察單位增派人手支援,但警察單位未立刻採取行動,導致時間嚴重耽誤。


    未有人流管制


    (1)因警方一開始僅安排不到200人之警力,且係針對店家之緝毒任務,並無安排相當人力進行人流疏散任務,後續因事態嚴重,警方雖有分派一小部分人力去做人流管制,但警力仍有不足,且已緩不濟急。

    (2)在確定現場發生死傷事故後,警方亦沒有及時調整梨泰院地鐵站的停靠節奏,讓不知情的市民持續進入商圈。

    (3)首爾地方警察廳和管轄的龍山警察署(警察機關上下級間)之間是否互相通報事發前過度擁擠的訊息?

    (4)警方等到第一通報案約莫100分鐘以後才準備下令「梨泰院清場」,禁止非救災車輛進入。


    由上,本文認為,警察對於這次梨泰院踩踏事件,顯怠於執行職務,民眾似可請求國家賠償,以彌補傷亡者之損害;至刑事責任部分,若有違反南韓政府之相關法令,或有如報導所說有報告上有為了包庇自身而有造假之行為而有偽造文書之情事,自應負擔相關刑責。
     



    見死不救的店家?


    當時在案發現場的民眾,其實很多想躲到鄰近的巷弄店家,但多數店家堅決不讓,但在法律上同樣難對見死不救的店家究責,店家對於戶外的民眾更不具有任何刑法上所說的「保證人地位」,並無所謂的救助義務可言。
     



    無安全指引措施?


    針對此次梨泰院踩踏事件,發生一大主因即是人流管制控管不佳,為何又有人流控管不佳的問題,肇因於梨泰院萬聖節慶典只是周邊商家的自發性「商業活動」,也就是說,現行南韓僅針對「有主辦單位之大型活動」有相關之安全規範,對於像是梨泰院萬聖節活動此種「無主辦單位、群眾自發聚集集會活動」,並沒有相關安全管理體系,導致每年萬聖節皆有眾多民眾群聚之梨泰院,於人潮過多、傷亡事故發生時,毫無任何人流控制、緊急醫療急救措施及充足的醫療人員、交通動線規劃、避難動線及處所等,致現場民眾措手不及,事態越來越嚴重,造成眾多民眾之傷亡。針對此次梨泰院踩踏事件,南韓總統尹錫悅也強調,會針對此種無主辦單位的大型活動,會研擬相關之安全規範措施,預防此種悲劇再度發生。
    在我國,於2015年八仙事故發生後,內政部雖制定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訂有詳細的醫護、交通、緊急疏散規範,各縣市政府也有訂立「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範,但對於「無主辦單位之大型活動」、「突發性的人潮聚集」,目前我國亦無訂定之相關指引規範,尤其我國每年合歡山下雪、聖誕節、跨年皆於特定區域聚集相當多人潮,對於如何提前防範無主辦單位或突發性之人潮推擠等意外發生,以梨泰院推擠事件為鑑,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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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擺攤還要被警察追?自己的地擺攤還要被罰?】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高雄市議會日前通過「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讓攤販可以在騎樓名正言順地擺攤,不用到處躲警察。那究竟在台灣,攤販擺攤到底是否合法,
    是交由地方自治,也就是看各地方政府怎麼規定,例如台北市就要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怎麼規定,台南市就要看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則是要看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以此類推。

    攤販定義:


    台北、高雄:指市場以外之攤販而言。台南:指於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但受政府機關邀請展售商品或服務者,不在此限。
     


    合法攤販:


    (一)攤販許可:


    原則上各縣市攤販要擺攤,皆要「申請攤販許可證」方可營業,否則就是違法攤販。
    沒有攤販營業許可證的攤販,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而可能面臨1,200至2,400元罰鍰外,攤棚、攤架還可能被沒入。又,若各地方政府之攤販自治條例有其他行政罰,則可能有更重之處罰,如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即有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規定。


    (二)許可證通過後之營運限制:以台北市為例


    攤販營業許可證應懸掛於攤架明顯或指定位置,不按規定懸掛者,不得營業[1]。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民營市場新建、改建、擴建或有空攤時,應優先容納。前項經容納之攤販,不論進入或拒絕進入指定攤位營業逾三十日,均註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2]。
    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2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違者,嚴予取締[3]。
    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市政府訂定,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水電、清潔等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4]。
    不能有各種虛偽行為或違反當初申請許可證的條件,否則許可證會被撤銷或被廢止[5]。


     


    常見問題:


    (一)騎樓可否攤販?


    釋字564[6]雖肯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合憲,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於道路設攤之權限,因已對人民財產權行使有所限制,應以維持交通秩序為必要,主管機關之公告,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臺北市:依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定,原則上騎樓不可擺攤,例外情形則是只有在民國73年以前已核發之攤販證且營業地點為騎樓之業者方可在騎樓擺攤。
    台南市:在台南市,原則上就是集合攤販向市場處申請在特定區域擺攤(例如國華街),並由自治會做管理;若是一般個別攤販,台南市政府是不會給攤販許可證的,當然也不能擅自在騎樓上擺攤。
    高雄市:過去,在高雄市的騎樓原則上皆不能擺攤,但最近高雄市議會通過「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讓騎樓管理標準更明確,將騎樓分4類,一是公告完全公眾使用型,如SOGO百貨公司前,全為人行通道;二是公告商圈自治條例型(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如新崛江;三是公告1.5公尺有限度通用型;四則為未公告型(暫為待定區),未來可視需求、發展變更。其中第三類是公告1.5公尺有限度通用,也就是第三類公告之騎樓,如果有取得攤販證,且攤位旁留1.5公尺通道供行人通行,即可擺攤,警察不會取締,但若騎樓為私有,需取得同意書方可擺攤。高雄市已率先成為全國騎樓商業使用合法化的第一座城市。至於在上開第三類騎樓擺攤應如何申請等確切規定,尚待「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公布。



    (二)騎樓若是屬於私人土地,且也有留空間供公眾通行,也不能擺攤嗎?

    縱使是私人土地的騎樓,但屬於預留之公開空間,依法規定供公眾通行,屬於私地公用之情形,若未經許可在騎樓設攤,仍會遭到開罰。

    (三)騎樓或道路用地有政府核准之有證攤販營業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求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須依何種程序辦理?以台北市而言:


    可申請廢止,但須提供相關書證申請。(依現行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攤販,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攤販擺設位置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向臺北市市場處提出異議或不同意之書函,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經市場處查證屬實後即會依規定請攤販持證人改配公有零售市(商)場空攤或變更為其他適法地點。


    (四)攤販沒有取得攤販許可證,擅自在停車場擺攤,會被罰嗎?

    無論是公有或私有停車場,皆不得經營停車業務以外之業務,因此無論是私有或公有停車場皆不能將停車場租給或無償供他人擺攤。然,因停車場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之道路,縱使違法擺攤,警察也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以罰鍰。
     



    結論:


    本文以為,「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之通過是值得讚許的,若擺攤留通道供他人通行,且沒有影響交通秩序,為何政府可以限制攤販或騎樓所有人之財產權或工作權呢?在別人家騎樓下違法擺攤,又沒有取得攤販許可證的情形下,每個月的攤販成本就會很高,除了水電費以及攤販租金,更要負擔未依法取得攤販許可證的罰鍰。各縣市政府應盡速擬定騎樓擺攤之相關規範,跟進高雄市政府的腳步,在交通秩序維護之虞,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工作權。

    新聞連結






    [1]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2]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

    [3]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4]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5]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6] 民國92年8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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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法官在想什麼?】鄭深元律師撰

    不管你是告人或被告,只要上了法庭,你就會看到法官、檢察官,甚至是對方律師,你知道他們在想什麼嗎? 所謂知此知彼,百戰百勝,讓我用多年擔任「桌頭」的經驗告訴你們檢察官、法官在想什麼?

    一、檢察官在想什麼?

    初步過濾卷證:


    檢察官收到告訴狀,或收到警調的移送書,會在腦中建構一個可能的犯罪事實,之後檢察官比對證據,是否有達到起訴的門檻,如果達到的話就起訴,如果達不到就不起訴。至於有些證據可能不是這麼充足的案件,有時檢察官會嘗試看看是不是勸被告認罪,可以作緩起訴處分,以避免案件起訴之後判決無罪,影響定罪率。


    傳喚調查:


    檢察官會先決定傳喚的次序,如果犯罪事實尚不明確,需要確認,可能會先從傳喚告訴人、被害人開始傳喚,看看是否可信、足以成案,再看要不要傳喚被告說明。也可能先從傳喚證人開始,由外而內集中火力打擊被告。一般傳喚的名單,是建立在警詢、調詢筆錄之上,一開始不太會超出這個範圍,除非檢察官從卷證裡面發現其他重要人證,才會自行進行傳喚。一般而言,一些濫訴案件,檢察官是不一定會傳喚被告調查的。


    思索如何突破證據:


    如果經過初步調查,確有可疑,但是證據不是這麼充足,檢察官就會開始思索如何突破證據,達到起訴門檻。這部分可能是心理攻略,突破共犯或證人心防,可能是搜索、調取書證,不一而足,而這一部分充滿檢察官的個人色彩,也就是為什麼有人說上檢察署要看你好運還是壞運,你是被害人,遇到厲害的檢察官你會很高興,他有強大蒐證的能力,但換作你是被告,遇到厲害的檢察官你會很慘,他會把定罪的證據蒐集的非常齊全。反之如果你遇到很兩光的檢察官,就看你是站那一邊了,所以很多人覺得要先拜拜才行。


    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起訴就送到法院進行審理,由法官判決有罪或無罪,不起訴就直接結案,當然被害人如果有提告的話,是可以再議交給高檢察署審查不起訴決定是否正確。至於緩起訴通常是較輕的刑案或者證據不是這麼充足的情況,被告同意認罪履行一定的條件(如捐款)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暫時留校察看,案件不會送到法院審理,觀察後效。


    閱卷後決定公訴的策略:


    這時公訴檢察官(不同於偵查檢察官)收到起訴卷證後會閱卷看看證據內容,有些案件公訴檢察官會覺得案子不夠明確、證據不足,有些檢察官會補充偵查,有些會決定作無罪論告或者勸諭偵查檢察官撤回起訴(較罕見),有些會硬拗到底,最終可能造成冤獄。罪證明確的案件,公訴檢察官會很輕鬆,反之則較為辛苦。一般而言,公訴都是支撐偵查,有些情況,公訴的獨立性較強,可自行決定他的訴訟策略。


    監督、制衡法官:


    檢察官是法律專家,除了落實起訴成果之外,也要確保法官程序進行適法,如果遇到不適法的情形,檢察官也會異議、抗告或上訴。像之前有某些法官硬要被告撤回上訴或硬拗筆錄記載內容的狀況,檢察官有時也會表示不同意的意見,不一定會全部買單。檢察官對於法官的判決,認為不適當、不合法,也會提出上訴,可以發揮制衡法官獨斷的力量。


    公訴的心態是認真,或混時間?


    很多人在法院遇到的是公訴檢察官(在地檢署遇到的是偵查檢察官),會覺得公訴檢察官似乎都沒有意見,但這個要看人,因人而異,大部分公訴檢察官很認真,少部分檢察官則是只有人到但心未到,但對被告而言,這是一個絕佳的機會判決無罪或較輕刑度,當然這也要看法院的心態,到底是較為職權,還是較傾向當事人進行而有差異。另外,有些檢察官因為將來想轉任法官的關係,對法官的訴訟指揮較為友好,有些則因與法官相處不甚愉快(原因眾多),可能處處刁難,身在法庭上的您,可以多觀察,決定如何對應對自己有利。這是每個訴訟律師的獨門心法,我也只能說到這裡。
     
    二、法官在想什麼?


    案件順利進行結案:


    法官一般相當在意管考,也就是自己未結案的數量,要跟同法院每個法官進行比較,至少不能落後到後四分之一段。因此如何順利結案是最優先考量,任何阻礙法官順利結案的作法,都會被法官視為有敵意,可能會有不利的對待,反映在有罪、無罪或刑度上,不可不慎。


    確認真相?


    在刑事案件,檢察官所說的犯罪事實,是否確係如此,法官會有他的判斷,不一定會照單全收,特別是較為複雜敏感的案件,在民事案件,原告起訴的事實、損害是否屬實,法官也需視證據進行判斷。真相確認、產生心證之後,法院才能進行之後的判決,這一階段也是法官最耗神的階段。明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會將確認真相的權限交給國民法官,大家可以觀察看看。


    合議結果是否如自己所願?


    法官最怕的是合議庭,而不是獨任,只要三個法官合議後有罪、無罪、原被告勝敗與自己的想法相反,就會非常痛苦,因為受命法官需要負責寫出評議結果的判決。因此厲害的律師,可以從判決看出法官心證的分歧,進而引用作為上訴二、三審的理由,擊中要害。這種感覺就像奇諾李維偷聽陪審團討論案件一樣,知己知彼百戰才能百勝。


    上級審是否支持? 對升遷是否有幫助?


    上級審是否支持也非常重要,因為二、三審會對下級審會有印象分數,就連同法院二審的合議庭跟一審簡易庭之間也會有印象分數,這種印象分數壞了之後,要想上二、三審就很難了。因此,自己的判決,是否有符合上級審明確表示的見解,也是非常重要,一般法官不會故意跟上級審的明確見解作對。因此我們可以說,法院是非常保守的,常常一個新的見解,需要數十年的時間去推翻,就是這麼回事。


    歷史留名?


    當然有些青壯派法官不在乎上級審的見解,他更在乎的是是否能夠經由個案的見解表達他的個人立場或法的確信。這種經常發生在一些敏感、特殊的案件,像之前有法官判決原配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敗訴,認為原配沒有權利請求,就是最近較為明確的例子。他確實留名了,但是遺憾的是,上級審並不支持,不過他可能也不會在乎。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想要參透庭上的心思,可能還是得請桌頭來感應比較準一點,當然你如果不信,也可以蒙眼硬幹到底,我這邊也只能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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