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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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蟑螂蛋黃酥反被告】林宏軒律師撰
台中市南屯區知名的「不二○餅」近日被一名蔡姓女網友爆料,指稱其母親在食用該店的蛋黃酥時發現內有蟑螂。蔡女強調,她並未要求賠償或補償。不二○餅則回應稱「蛋黃酥內有蟑螂的機率為零」,並決定提告。若蔡女的母親確實吃到含有蟑螂的蛋黃酥,店家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而在網路上公開指控店家是否會面臨法律責任?
店家有何責任?
行政責任:如果店家提供的食物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登記。
刑事責任:據報載,蔡女母親食用蛋黃酥後並無身體不適且未就醫,故店家應無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顧客與店家之間成立買賣契約,屬於消費關係,有消保法的適用。若店家提供的食物欠缺安全性,導致顧客身體、健康、財產受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359條、第360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91條之1、第193條、第195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食安法第56等規定,店家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可求償的項目?
購買蛋黃酥的費用:顧客可向店家請求退還購買蛋黃酥的費用。然而,因蔡女表示該蛋黃酥是朋友贈送,故僅該朋友有權向店家請求退還價金。
慰撫金:請求慰撫金的前提是身體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但蔡女的母親食用該蛋黃酥後並未出現身體不適,因此無法請求慰撫金。
蔡女在網路上公審店家會被告嗎?
刑事責任:若蔡女故意捏造或虛構事實,並以文字形式發布於臉書社團,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貶損店家的名譽、信用及社會評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民事責任:如果蔡女故意捏造或虛構事實,可能侵害店家的商譽,店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蔡女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對消費者的建議:若發生食安問題,建議先私下與店家聯繫,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若要在網路上公開評論,應本於事實客觀陳述,並保留相關購買記錄、照片及食物本身,以作為證據,否則,若言論損害店家名譽,可能面臨被反告的風險。
給店家的建議:店家應避免公開顧客的個人資料,避免讓大眾掌握顧客的真實身分,以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吃到蟑螂蛋黃酥反被告】林宏軒律師撰more -
【看配偶手機,取得外遇資料有證據能力嗎?】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邱女透過行車紀錄器查詢到丈夫張男外遇,她偷看張男手機密碼,發現手機內有十幾部與外遇對象徐女的親密影片,邱女認為徐女的行為已侵害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徐女已侵害邱女配偶權需賠償30萬。
法院見解
徐女主張邱女是因為偷看張男的手機密碼,才取得親密影片,證據不能採用。然而,法院認為邱女使用張男手機取得親密影片的行為,並非持續侵害張男隱私權,也不是以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的方式,獲得張男手機的證據,且邱女提出的證據於本案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邱女有使用該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若非藉由此種方式,實在難以取得此類證明高度隱密性行為的證據,故證據具有證據力。
從配偶手機取的外遇資料,都能於民事案件當證據使用嗎?
目前法院實務需符合下列要件,才有可能有證據能力:
◎配偶間共同使用彼此的電子設備:配偶間知道彼此手機密碼或者經常使用對方手機,例如幫忙接電話與看手機內容等等。
◎非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證據,法院認為有證據能力。
◎未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配偶法益之重要性高於個人隱私權之保障,從配偶手機取的外遇資料,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故取得資料有證據能力。
本件邱女偷使用張男手機密碼,並從中取得親密影片,雖然民事法院認為此影片有證據能力,但邱女偷看張男手機密碼與使用張男手機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民眾會認為因配偶有外遇疑慮去查看對方手機,應該算是有正當理由,不是法條所稱「無故」。然而,法院的多數見解認為,雖然夫妻雙方對婚姻有忠誠義務及法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中一方必須接受對方全面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動的義務。配偶不能以調查外遇或懷疑對方外遇為由,恣意窺視、竊聽另一方,甚至是相關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涉及隱私的行為。
由上述可知邱女偷使用張男手機密碼,並從中取得親密影片,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與妨害腦使用罪。
法律救生員評論:
對於是否可以從配偶手機取的外遇資料,目前刑事民事存有不同見解,若是要調查配偶是否有外遇前,建議先諮詢律師詢問該如何處理,了解如何合法地進行調查,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看配偶手機,取得外遇資料有證據能力嗎?】林俞辰法務助理撰more -
【回頭一看,竟被告肇事逃逸】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A機車經過路口,為了閃避B機車急踩煞車,結果A機車因此失控打滑,導致人車倒地並受傷,A表示B當時僅回頭看了一眼後便離開,因此向法院提告B男刑事肇事逃逸。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因天色昏暗,無法確認B是否看到A摔車,且雙方機車並未發生碰撞,B難以聯想到A的摔倒與自己有關,且B騎車時均速前進,並無停頓或突然加速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B不知有肇事,其離開現場未構成肇事逃逸罪。也就是說,法院認為B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並「無」認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縱使離開現場,亦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行車或非電動裝置之滑板車均不算。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重傷、死亡:在這裡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就不能離開現場,這裡的「交通事故」範圍很廣,只要與行車行人有關的均算,未必要實際上發生撞擊,但如果本案不存在傷害,就不能依此條追究責任。
知悉:行為人認識其因自己之行為(無論有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若行為人不知有肇事、不知有死傷,縱然自然平和離開現場,亦不構成本罪。本案就是這種欠缺知悉、認識肇事的情形。
逃逸:指從肇事現場離開,使人無法在肇事現場經由目視掌握肇事者與事故關聯性的行為,但如曾停留現場,但故意留下錯誤之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無從求償追究,亦屬逃逸。
法律救生員評論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悉肇事,再進而論以肇事逃逸罪。一般交通事故會產生碰撞,行為人很難舉證自己不知,惟有些間接造成的情況,例如對方受驚嚇滑倒,或對方自行閃避而自撞,亦存在行為人不知有肇事的認定空間,或雙方於現場曾短暫停留交談、留下聯絡方式或對方表示無大礙的情況下,亦不會構成逃逸。建議在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時,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處理方法,以找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案。【回頭一看,竟被告肇事逃逸】林俞辰法務助理撰more -
【武玄壇強娶天后宮天上聖母?】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報載台南玉旨武玄壇 6月8日在臉書PO出文宣,稱要前往天后宮與天上聖母 舉辦「合婚大典」,海報甚至將天上聖母改名為「天上關聖母」,有如將天上聖母「冠夫姓」,大囍文宣海報引發網路砲轟,外界紛紛批評「兩神尊相差八百年」、「要關公的元配情何以堪」、「難道要聖母當小三」。據稱,天后宮已請律師研議提告。
過去從未發生類似事件,究竟被強娶的天后宮、天上聖母可否提告,可以提告什麼,在這裡我們先初淺分析一下給大家想一下。
可否提告刑法妨害名譽?
試想一下,如果網路上有人說要跟你結婚,把你跟他的喜帖公開貼在網路上,而你甚至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更別說有同意結婚這件事情,這時可否告妨害名譽?當然是可以的。但是,本案差別在於被侵害名譽的是天后宮、天上聖母。天上聖母是神,不具「人」格,沒有名譽的問題,就算認為是「死者」,以合婚方式進行侮辱,也只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天上聖母並無可稽考的後代可以提出告訴(笑)。因此,以天上聖母名義提告是無解的。但如果認為本案被妨害名譽的是天后宮,天后宮全稱應為財團法人天后宮管理委員會(可能),雖然具有 #法人格,但是畢竟不是自然人,沒有個人情感及主觀榮譽感,一般認為不是妨害名譽罪的被害人,但也有例外認為有的,案例很少(如民國20年間的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因此,一般認為,無論是天后宮管委會或是天上聖母,都不能對武玄壇或其奉祀的關公提告刑法妨害名譽。
可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天上聖母是天后宮供奉的神祉,係天后宮依存之所在,天后宮管委會因為武玄壇這種 #強娶合婚 天上聖母的行為,可認為受有社會評價(置天上聖母於小三的地位)、商譽(天后宮係武玄壇之後宮)、信用(被迫合婚)上之損害,是可以請求法人格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至於被告就是武玄壇管委會,不是關公。只是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法院可能就煞費心力了。至於天上聖母本神部分,因為不是得為請求權之主體(自然人、法人),因此是不能以天上聖母名義請求的。
法律救生員評論:
除了強娶合婚事件之外,之後竟又發生「捷泰聯合法律事務所」發表聲明揚言要對網友提告,經「捷泰法律事務所」發出聲明指並未受武玄壇委任,成為另一則羅生門。有網友指稱應係高雄某一法律事務所,但網路上查無資料。本文認為,依「捷泰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函」用字遣詞,應係法律人士所為,亦極可能是律師,至於為何僅有事務所名稱而無律師大名,也無事務所印文,恐怕也是不敢負責吧!【武玄壇強娶天后宮天上聖母?】鄭深元律師撰more -
【工程師游泳猝死,求償敗訴】林宏軒律師 撰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4年前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認為延誤就醫對寒舍公司負責人等9人提告過失致死罪嫌,但檢方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家屬向寒舍公司、救生員、員工、富邦產險等求償共2566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家屬敗訴。可上訴。
法院判決理由:
救生員部分
救生員雖於王男不舒服上岸後,沒有查看王男的狀況,且其當時正在教課,而注意力放在其學生及泳池內其他客人身上,但王男已離開水域,難認救生員對王男有繼續特別查看、觀察或協助之作為義務。至於救生員同時授課雖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但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櫃檯接待人員、設備管理人員部分(下稱員工)
法令並無要求員工嫻熟救護知識與技巧,因此員工於王男向其表示「胸悶、呼吸不到空氣」時,雖未呼叫救護車,但無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王男昏倒時,員工之同事已立即撥打119請救護人員到場,並無遲延。
寒舍公司部分
◎血壓機、血氧機並非簡易外傷藥品及器材,寒舍公司並無備置之義務。
◎游泳池缺少高腳救生椅、救生員未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等缺失,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員工於王男失去意識後不久,即進行CPR,且聽從119人員判斷、指示使用AED,至於CPR曾中斷2分鐘之時間,係因當時AED正在評估,不能碰觸患者所致,因此認為急救過程並無疏失。
法律救生員評論
依民事判決所附照片顯示,寒舍公司之泳池相對較小,僅有三條水道。因此,若認為救生員只對池內的泳客有救護義務,但對泳池畔躺椅上之王男無義務進行觀察或提供協助,難以理解。
本案寒舍公司若有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條的要求設置高腳救生椅,且救生員沒有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同時間進行授課),並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救生員於高腳救生椅上應可注意到王男是否出現身體不適需要協助,或王男可逕向救生員尋求協助,本案情形或可不同。
再者,救生員對於急救、醫護等方面的知識較一般民眾熟悉,應可判斷王男是否需立即送醫,或於王男昏倒時立即施以專業之CPR及AED急救,不需等待119人員於電話中之判斷及指示。則寒舍公司違反游泳池管理規範8條、救生員違反救生員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是否與王男的損害擴大乃至於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仍有討論空間。
另外,寒舍公司是否備有人工呼吸器?員工對王男施以CPR時,有無進行人工呼吸,或使用人工呼吸器?如果沒有,是否可謂急救過程並無疏失,亦非無研求之餘地。【工程師游泳猝死,求償敗訴】林宏軒律師 撰more -
【停車2.5小時,竟要1500元!】林宏軒律師 撰
有民眾到北投一家飯店的停車場時,告示牌上寫「外來車收費每小時一百元」,他停了2.5小時回來取車時,卻發現車輛被上鎖,業者要收1500元停車費,原來停車場公告下方另有一張紙,表示「有向飯店登記」才是每小時100元,未登記就是「每小時500元」,讓他認為根本是惡意坑殺。詢問停管處後才發現,飯店停車場對外收費,並未申請營業許可,將要求限期改善。究竟,業者可否將民眾的車輛上鎖?以及業者可否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業者可否將民眾的車輛上鎖?
私人車位(土地)被停車,原則上屬私權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者對民眾的車輛進行上鎖,恐涉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但檢察官也有可能認為業者只是想收停車費,並非阻止民眾把車開走,無強制犯意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清楚標示「未先繳費將導致車輛被上鎖」等文字,讓外人能清楚了解,從而避免成立強制罪。
業者可否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
業者的告示牌上明確標示「外車每小時收費100元」。告示牌下方貼著另一張紙,記載「外車勿停,若停照價收費,先到會館登記100/h,不登記直接停500/h」(下稱系爭文字)。該張紙雖僅約為告示牌的十分之一大小,然紙上「100元」的字體並不比告示牌上「一百元」的字體小,民眾若能注意到告示牌所寫的一百元,對於下方所寫的100元應難以忽略。因此,本文認為雖然每小時收費500元高於市場行情,但業者仍得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民眾難以主張僅就每小時收費100元部分與業者成立契約關係。
業者未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
停車場對外收費前,必須先向停管處申請營業許可,並備查收費標準與方式,本件業者未依法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即向民眾收取停車費,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得處負責人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法律救生員評論
雖然業者未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但這並不影響私法上的契約成立。只要業者清楚地公告了收費方式,仍可以向停車的民眾收取停車費。Google評論上雖有民眾因未注意系爭文字而對收費提出抱怨,但應屬少數,一般民眾應該會留意到系爭文字,因此無論業者所設定的停車費是否高於市場行情,民眾都應該支付費用。然而,鑑於有少數民眾未注意到系爭文字,因此建議業者以更大的字體標示收費規則,以避免爭議。此外,業者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時,收費方式及標準應該不宜過高,例如一小時收費高達500元。【停車2.5小時,竟要1500元!】林宏軒律師 撰more -
【寶林茶室事件該如何求償】林宏軒律師撰
台北信義區遠東百貨A13美食街的素食餐廳「寶林茶室」,爆發疑似食物中毒案件,多名顧客用餐後出現嚴重的食物中毒症狀,已有2人男性不幸身亡。餐廳負責人有什麼責任?該餐廳投保國泰產險食品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已在2023年10月到期,若顧客無法透過保險獲得理賠,則顧客該如何求償?可求償項目有哪些?
行政責任:
餐廳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登記。
若餐廳提供的食物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登記。
刑事責任:
餐廳負責人及廚師等人,恐需負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276條過失致人與死罪及食安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加工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罪。雖然從死者身上驗出米酵菌酸,但死傷與食物間的因果關係,還需檢方及法院做進一步的認定。
民事責任
顧客與餐廳之間成立買賣契約,為消費關係,有消保法的適用。若餐廳提供的食物欠缺安全性,導致顧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91條之1、第193條、第195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食安法第56等規定,餐廳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最難證明的應該是顧客食物中毒症狀與餐廳的食物有關,若相關檢驗結果出來可以確定食物含有有毒物質,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可推定死傷與食物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須由餐廳舉反證推翻。
可求償的項目
餐費
用餐費用得向餐廳請求退還,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醫療費、喪葬費
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得向餐廳請求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若顧客只是身體不適、腹瀉、嘔吐,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依食安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金額。
不能工作的損失
顧客若因用餐而身體不適住院,住院期間及診斷證明書上所載「宜休養期間」,均可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慰撫金
顧客因用餐而身體不適,受有精神上痛苦,得向餐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救生員評論
據報導,產險業者一開始認為寶林茶室中毒事件不在「遠百(大房東)與國泰產險商業綜合責任險」及「大食代廣場(二房東)與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保範圍,因為這兩個保險都是責任險,須遠百或大時代廣場對於顧客食物中毒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才會啟動理賠,例如顧客在餐廳外的公共區域跌倒受傷,就有可能理賠。然而,本件有毒的食物並非大房東遠百,也非二房東大食代採買、提供。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寶林茶室賠不起,就叫大房東、二房東及他們的產險公司一起負責。不過,國泰產險與北市府討論後,卻認為寶林茶室的經營行為在其承保範圍內,因此顧客不會求償無門?這是否代表遠百依法應對顧客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是說北市府的行政指導優先於保險理論,還是北市府又像大直基泰倒塌案一樣隨便說說,國泰產險只是一開始給北市府面子,或給遠百面子,我們就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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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團遭丟包,旅客如何求償?】林宏軒律師 撰
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與越南地接社因款項問題,導致上百名旅客於富國島遭丟包,食宿行程都出問題,有人到半夜還找不到住宿地點。部分旅客被迫先行返台,想繼續旅遊者則被迫額外付費,或自掏腰包改成自由行,否則沒車、沒導遊,甚至沒機位返台。旅程受影響之旅客應該如何向年代旅遊求償?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年代旅遊與旅客所簽訂之旅遊契約內容,基本上符合觀光署發布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要求,即使部分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不一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旅客仍得依該定型化契約向年代旅遊主張權利。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年代旅遊應負擔的賠償項目包括:
未完成旅程之旅費及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規定,當旅客被地接社丟包後,年代旅遊應負擔旅客等待安排行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包含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並安排替代行程。若年代旅遊未能及時安排替代行程,則應負擔旅客返台的機票費用,並退還未完成旅程的費用及支付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
時間浪費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若因年代旅遊拖欠地接社款項,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2條規定,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民法第514條之8亦有相同規定)。如果一天行程中的部分行程遭延宕,則依比例計算之。
被棄置或滯留期間最高5倍之違約金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3條規定,如果年代旅遊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旅費、及負擔臺灣與富國島之來回機票費用外,旅客還可要求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全部旅遊費用÷全部旅遊日數×棄置或留滯日數」,最高不超過5倍。本件年代旅遊即使沒有故意導致旅客被丟包,也有重大過失,至少應賠償3倍之違約金。
旅遊變更之違約金
如果旅遊行程未能達到旅遊契約中約定的交通、住宿或遊覽等項目,依國外定型化契約第21條規定,旅客可要求年代旅遊支付差額的2倍作為違約金。例如,如果原本預訂的五星級飯店一晚5000元,後來改成三星級飯店一晚2000元,則旅客可要求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5000 - 3000)×2=6000。如果年代旅遊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違約金至少為全部旅費之5%。
全部旅費之違約金
如果年代旅遊已知因其拖欠越南地接社款項而導致旅遊無法成行,卻怠於通知旅客,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若旅客在出發前即遭丟包,可根據該條規定請求違約金的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假設富國島行程是5天4夜,每人旅費共計5萬元。然而,最後一天旅客遭遇丟包事件,不得不自行支付1000元用於飲食和交通,並額外自費1萬元購買機票返回台灣。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旅客有權向年代旅遊請求下列項目的賠償:
◎丟包所產生的額外費用:1000元。
◎返台機票費用:1萬元。
◎未完成旅程的旅費:1萬元(5萬元÷5天=1萬元)及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
◎時間浪費所造成的損害:1萬元(5萬元÷5天=1萬元)。
◎棄置或滯留旅客所需支付的3倍違約金:3萬元(5萬元÷5天=1萬元,再乘以3)。
以上總計為7萬1000元。此外,旅客除了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外,若年代旅遊負責人林大鈞明知公司面臨財務困難,仍未告知旅客而收取旅費,則旅客可對林大鈞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新聞來源
【出團遭丟包,旅客如何求償?】林宏軒律師 撰more -
【女老師性侵學童產子,孩子誰照顧?】林宏軒律師撰
桃園一名國小女老師2020年擔任6年級班導時,被指控多次性侵班上男學童,並且懷孕生子。法院判處女老師17年6月徒刑。社會局家防中心表示,雖然母親涉有犯罪,但她的小孩並未受到不適當養育及照顧,政府機關無權剝奪親權。如果女老師入監服刑,小孩該由誰扶養?女老師是否能要求男童認領小孩?認領後,男童是否有扶養小孩的義務?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為何判到17年6月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即使是與未滿14歲之男女合意性交,也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1項)。法院判決認定女老師對未滿14歲之男童7次性交,2次強制性交,合併處17年6月徒刑。
女老師可以帶小孩入監照顧嗎?
女老師目前尚未經判刑確定,未來若女老師被判入監服刑,依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若小孩未滿3歲,經社會局評估認為隨母入監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監所可能准許女老師將小孩帶入監所。然而,若女老師入獄時,小孩已滿3歲,則不得允許小孩隨同母親入監。
男童如何成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
男童與小孩有血緣關係,實際上係小孩的父親,但在法律上,還要經過一定程序,男童才會是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例如男童認領小孩(表示小孩為其親生)、承擔小孩的扶養責任(提供奶粉錢或照顧小孩等)、或者當男童滿18歲後與女老師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小孩也將被視為他們的婚生子女。
女老師可以請求男童認領小孩嗎?
當時的男童目前已經是高中生,若男童沒有主動認領小孩或扶養小孩,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女老師可將男童列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由於男童與小孩有真實的血緣關係,故法院會判決男童應認領小孩為其子女。
小孩該由誰扶養?
若女老師請求男童認領小孩,男童被判決認領後,對小孩就負有扶養義務。然而,若男童缺乏扶養能力,例如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甚至難以自給自足,他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救生員評論
女老師性侵男童,可能對男童的心理造成深遠的影響,女老師還懷孕生下一子,若她對男童提起認領之訴,男童就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依法並須對小孩負扶養義務。目前,男童可能尚未具備扶養小孩的經濟能力,因此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然而,若男童在未來具備扶養能力時,他仍須履行扶養小孩的義務,這似乎不盡合理。因此,似有必要全面檢討被性侵害的受害人在面對扶養責任時是否能夠得到適當減輕或免除的機會。
新聞來源【女老師性侵學童產子,孩子誰照顧?】林宏軒律師撰more -
【陳綺貞女神人設崩壞?!】鄭深元律師撰
日前添翼創越工作室創辦人鍾成虎無預警在臉書發文,暗指「前女友」兼「旗下歌手」陳綺貞人設崩壞,私下霸凌同事,還任意提高唱酬、違約私接活動等等,一時間錨頭指向陳綺貞「人設崩壞」。
鍾成虎發文
本案緣起鍾成虎的「添翼創越工作室」之前與陳綺貞合作,現在合作關係告吹,鍾可否在網路上直接誹謗陳綺貞?
人設對藝人之必要性,及人設與藝人之真實生活之關係。
藝人之真實生活,究竟是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僅係事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鄉民、狗仔是否可公開揭露這方面訊息?
鍾在本案並非一般鄉民,係與陳前有合作關係之人,可否公開揭露,其責任與一般鄉民相同否?
雙方有經紀、合作合約糾紛,目前在訴訟中,可否為了訴訟而背棄契約之保護責任?
陳綺貞回應了,但這回應及格嗎?
陳綺貞透過律師回應:表示雙方契約存在爭議,並指對方多年來未依契約忠實提供經紀服務和結算報酬,陳綺貞認為對方絕口不提契約糾紛的真相,還做出多項不實指控,意圖破壞她的名聲、製造輿論。陳綺貞也要求鍾成虎道歉,否則將訴諸法律。
此一回應,前訴諸理,並敘說雙方現在訴訟中,誰對誰錯該由法院決定,不是一方即可認定,簡單明瞭,讓閱聽者了解事出有因,因為雙方在訴訟中,所以鍾才口出惡言。
添翼創越工作室律師再發聲明:
添翼創越工作室由安永圓方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指稱 2019 年後陳綺貞在工作過程中配合度降低,態度反覆,還在演藝工作延宕多時之際,要求提高唱酬、版稅及拆分比例,並曾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參加商演,溝通無果,將委託律師依司法程序維護權益。把訴訟中雙方攻防會講的難聽話都說出來了,似乎不想就此吞下去,戰火繼續延燒。
陳綺貞展開溫情喊話
基於友好,直到今年合約屆滿,我才提出返還的要求。我相信你有妥善保管,也相信你不會佔為己有,願意讓她們回到我身邊。我也希望未來你的才華,不管有沒有我,一樣都能繼續被看見,真正的獨立精神,來自對每一個人獨立的尊重。最後再溫情喊話:「小虎,人生中每段關係都有始有終,我知道你的不捨,但我們都要接受我們在感情上,與工作上的關係都已結束的事實,也要請你接受合約屆滿後,我有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這是我確實想要實踐的人生。」最後一段訴諸情感,要鍾認清現實中雙方已不存在感情與合作關係,言下之意,係鍾心有不甘。
鍾成虎轉移焦點景指陳欺負同事
鍾另改口指責陳不應該欺負公司同事,並暗指陳綺貞在兩人交往期間會要求鍾成虎只能以她為重:「我們都不年輕了,妳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犯不著欺負任何公司的同事。」希望用違反勞基法、大欺小形成社會壓力。但同事並無一人出來指證,場面冷淡。
陳綺貞援軍加入
吳青峰:「他們用盡了力氣先發制人先說先贏,將自己的一切罪行縫製成一個不透光的束口袋,把線繩交給無知的觀眾」並「勒死他們得不到因此必須除掉的人。非常有意思。
五月天:「喧嘩之時也許難以聽見所有真相,但我堅信那些堅信都依然美好」。其他像…都有加入戰局,目前似乎沒有人站在鍾成虎那邊的。只能說藝人就是藝人,發文風格與律師生硬的文字完全不同。
法律救生員看法
本案很明顯雙方已在法庭爭訟,此時鍾率先發難,可能是官司陷於不利,想趁機( #metoo運動)搭上便車,讓觀眾想起陳曾經有婚外情事件、欺負同事的不佳觀感,戳破陳的人設,形成對陳不利的言論,進而施壓或和解。但本案完全不是METOO運動,且陳涉當小三那一段事件,當時,鍾、陳二人其實早已分手一年,鍾似乎也沒有權利去評價,並牽強附會METOO運動。
本文認為,契約雙方有保護義務,藝人的人設與私下的真實狀況對比,本來就是經營演藝事業的重要環節,也是雙方均應保密的範圍,而且屬於私人之間私領域的事務,任何刻意的公開、侵害藝人肖像的行為,就算說的內容屬實,此事涉私德且與公益無關,都可以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此一責任不會因為契約關係終止而消失。至於雙方合約上的爭議,本應在法庭進行攻防即可,無由端上檯面供人指點。
新聞來源
【陳綺貞女神人設崩壞?!】鄭深元律師撰more -
【五億高中生墜樓懸案】林宏軒律師 撰
賴姓高中生在父親生前獲贈約5億的房產,5月4日原本該和母親抱著父親骨灰罈進塔,但當天上午,五億男與夏姓男子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然而,僅2小時後,五億男就從夏男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夏男謀財害命,主張2人的婚姻無效。那麼,本件究竟有何疑點?2人的婚姻有效嗎?誰有權繼承五億男的遺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本案的疑點,整理如下
10樓墜樓還是低層樓墜樓?
五億男若從10樓墜下,頭部未破裂且遺體周圍無血跡噴濺,僅有右手閉鎖性骨折,似乎不太合理。
「案發前2人下樓時」及「案發後夏男下樓」為何不搭電梯?
案發前,夏男曾帶五億男回到住處,2人上樓時搭電梯,但下樓時卻走樓梯到1樓,原因有待釐清。案發後,夏男聲稱洗完澡後在客廳找不到五億男便走樓梯逐樓層,因為擔心搭電梯沒有訊號。但若找不到五億男,應該是有通聯記錄,否則夏男上述說法並不合理。
夏男案發後第一時間未告知與五億男的關係
案發後,夏男在警方詢問時一開始未提及與五億男的關係,甚至假裝不認識,導致五億男差點被當作無名屍處理。
五億男遺體上的傷痕待釐清
五億男遺體上有嘴上唇內側、頸部瘀青、右手有四處針孔、左手掌壓挫傷等傷勢,若係自殺或意外死亡,為何有這些傷勢,有待釐清。
雙方婚姻有效嗎?
雙方有結婚真意?
賴母聲稱五億男與夏男只見面兩次,且五億男曾因暗戀女同學而向輔導室尋求諮詢,且夏男係以「處理房地產教學」為由約五億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主張2人無結婚之真意。
證人有親見親聞雙方有結婚真意?
五億男與夏男是隨便找2明路人當證人簽名,甚至還曾找大樓管理人員,試圖以3千元代價幫忙簽名而遭拒,則該2名證人是否有親見親聞雙方有無結婚真意,也影響雙方婚姻的效力。
誰可以繼承五億男的遺產
賴母受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
◎賴母曾2次歸化為我國國籍,但2次都遭註銷,原因都是因為賴母有通姦的行為,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所規定「無不良素行」的要件而遭註銷國籍,因此賴母目前無我國國籍,也無中國國籍。
◎若賴母父母都是大陸地區人民,即使她放棄中國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她仍會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並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的限制,該條規定賴母繼承遺產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之限制。
賴母繼承200萬元,夏男繼承4.98億元
如果賴母所提婚姻無效訴訟敗訴,且無法證明夏男有故意致五億男死亡的行為,五億男遺產依法由夏男與賴母各分一半。然而,由於賴母所繼承遺產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因此超過200萬元部分將由夏男繼承。
賴母繼承200萬元,其他4位兄弟姊妹平均繼承4.98億元
若賴母所提婚姻無效訴訟勝訴,或夏男有故意致五億男死亡的行為,夏男即喪失繼承權。又賴母僅能繼承200萬元的遺產,超過200萬元的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將由後順位繼承人即姑姑、叔叔和伯伯等4人平均繼承。
法律救生員評論
儘管本案存在眾多疑點,公眾輿論似乎傾向認定夏男涉嫌殺人罪,但目前的事證及推論都只是間接證據,還沒有直接證據能夠確定夏男殺害了五億男,依無罪推定原則,在一審判決出爐前,我們還是要認為夏男沒有殺害五億男。若情況確屬如此,五億男的遺產除200萬元由賴母繼承外,其餘部分將由夏男繼承。
在面對社會關注的案件時,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似乎常被忽視,例如前法醫高大成對本案的推論及意見,及本案賴母的律師對記者的提問幾乎有求必應,似有不妥。這也導致台中地檢署發出聲明,呼籲相關人士請勿僅憑主觀臆測推論相關犯罪情節,給予司法純淨之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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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政見涉歧視!?】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報載台大經濟系學生會第二組正副會長候選人提出之參選政見爆出歧視爭議,一時與輿論沸騰,紛紛要求學校退學。我們在這裡無意為台大學生洗白,學生僅止於嘴巴說說,事情也沒嚴重到需要退學的程度。但到底這樣的政見算不算歧視?誰來定義歧視?言論自由的界限在那裡?學校該如何處理?底下我們一一來探討。這件事情發生至今,校方的處理非常好,有保護學生沒有曝光,學生自己也沒有對外回應,也只回應一切依校規處置,也有經濟系教授出來說話,不輕不重,可以說是危機處理的表率,足堪各校借鏡。
首先我們先嘗試分析學生的心態(請參閱下面學生政見圖示):
1、「LGBTQ與狗不得在會中辦打傳說對決」:
這裡的LGBTQ就是指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及對性別有疑惑者,我想學生的想法應該是瓢竊「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爛梗,其實會有暗喻LGBTQ是狗的意思,確實不妥。學生的真意我們不了解,但也許他的意思是會辦打遊戲的人太多,佔據太多空間,大家都不該在會辦打;也許他使用LGBTQ這一字眼,則是認為大家就算不是同性戀,也未必不會是疑惑者,因此用一笑置之的態度講出LGBTQ,未必有嚴重的惡意。
2、「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ㄐㄐ10公分以下要上家政課」、「大四畢業母胎單身進行結紮手術」、「舞會處男禁止報名,處女強制參加」:
基本上這四個政見,一半是針對女生,一半針對男生,並不是專門針對女生,也算是學生在宿舍經常會用來取笑異性同學的話題。也許我們可以說系學生會選舉並不是對外公開的選舉,算是自己系裡面關起來的事,確實拿捏分寸不好,但也罪不至死。在苛責大學生之前,大家可以回想一下自己是否也曾開過類似的玩笑,又有誰會認真把它當成一回事,或因而受傷?至於女生修國防2學分,無非也是在嘲諷女性要求平權的狀況下仍拒絕服役的狀況吧!
3、「BMI 20以上禁止搭乘電梯」:
這個應該是有歧視胖子的意思,但事實上這也只能是諷刺胖子,或者意在喚起大家注意身材保持,並非真正能做到禁止BMI 20以上搭乘電梯。有時我們看到百公斤的胖子,右手拿著糖飲,左手拿著一大袋速食,步履蹣跚過馬路跑不起來,是不是也會有恨鐵不成鋼的感覺?對這樣的胖子,我們苦口婆心相勸有用嗎?
4、「禁止系上同學與職業軍人交往」:
當然我不覺得這算是歧視職業軍人,真正歧視職業軍人的作法不是如此(例如政府剝奪他們該有的待遇、保障、退休給付),這應該是反映系上有為數不少女同學與職業軍人交往,男同學覺得女同學被搶,因此藉無效的禁止作為政見,甚至是自「表」,如果以這個角度來看,其實也沒有這麼嚴重,反而是在肯定職業軍人。
言論自由是應該予以保障的,言論也不該有「事前審查」的制度,這是我們該一直堅持的價值,不應輕易放棄。至於有部分人士認為系學會政見出來之前台大應該先行審查云云,但沒有人想回到過去言論審查的戒嚴時期,因此也不該有人作出言論審查、價值判斷,並決定誰可以說、該怎麼說?重要的是,言論自由不是沒有界限,言論可以自由,但如果涉及誹謗、侮辱他人,則應該自負其責,沒有第二句話。本案因為指涉的歧視字眼並未指向特定人,因此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歧視到特定族群,不管是有意或無意,只要令人不快,均可進行譴責,這也是這二位學生該承受的。
另外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規定,學生若有性騷擾、性霸凌,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查證屬實並移送懲處,最輕記申誡,最重可勒令退學。處罰的重點在於有實際行為,若無實際行為,且非對特定人為之,事實上應該不構成該罪。有疑問的是,若行為損及校譽,依台大上開辦法,似乎損及校譽不構成處罰事由,與其他學校有所不同(其他學校多有損及校譽),從這裡我們也看得出來台大對於教育方面的自主性及肯定學生主體性,應該予以肯定。
事實上,大人的世界歧視何其多,如果一天到晚關心在意這些歧視,會讓我們無法好好做自己。當你需要上行政機關辦事、上法院,被歧視時,你敢譴責嗎? 只有當你被歧視卻連出聲譴責都不敢的時候,這才是真正的歧視。目前大家在譴責的,其實是手無寸鐵的學生,對真正的「惡勢力」我們譴責了嗎?對貪官污吏、詐欺集團,有用同樣的力道譴責嗎?我們大人該反思,會不會真正歧視弱者的正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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