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大法庭統一毒品觀察勒戒見解】林宏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11月18日報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7月中旬上路,最高法院大法庭18日統一見解,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只要本次(即第3次或以上)再犯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期間是否再犯、起訴或判刑而受影響。大法庭統一見解後,累計3600件案子也得以解套。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三、大法庭統一見解前,至少有以下三種見解,為便於了解,先圖示如下:
  1. 舊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見解(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第2次吸毒是在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後不管第3次、第4次、第5次何時吸毒,都應依法追訴。說白一點,就是看「第2次吸毒」時間決定一切。於圖示案例,106年12月1日第2次吸毒是在初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106年6月1日)後3年內,故109年11月1日第3次吸毒即使距離初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年,仍應依法追訴。
  2. 提案庭之見解(第七庭)只要第3次吸毒距離第2次吸毒超過3年,就要再給觀察、勒戒的機會。也就是看「本次」與「前一次」吸毒有無超過3年。於圖示案例,109年11月1日第3次吸毒距離106年12月1日第2次吸毒不到3年,故應依法追訴。
  3. 大法庭統一之見解只要第3次吸毒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已逾3年,就要再給觀察、勒戒的機會,不論初犯與第3犯中間是否還有第2犯遭起訴、判刑。於圖示案例,109年11月1日第3次吸毒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106年6月1日)已逾3年,即使其間第2次吸毒遭起訴,仍應再令觀察、勒戒。
四、本案法律評論
本文較同意上開大法庭之見解。
惟通常情形,被告於91年3月19日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又於102年(3次)、103年、105年、107年吸毒,再於108年吸毒,雖108年吸毒距最近1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91年)已逾3年,但被告各次吸毒時間相近,而中間數次施用毒品犯行,應已分別判決確定、執行完畢,而有期徒刑執行與觀察勒戒結果並無何不同,類此情形(雖三年內無觀察勒戒,惟三年內有有期徒刑之執行),是否有再重啟觀察勒戒之必要?尚有疑義。惟大法庭統一之見解似乎迴避本案被告106年施用毒品部分,已於107年判刑執行完畢,其效果與強制戒治執行之效果大致相同,則被告於一年後之108年再次吸毒,若再給予被告觀察、勒戒機會,恐與立法本意有違,非無疑義。

新聞連結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