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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國手裝瞎詐保險金 民事再審結果全勝】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概要

1091230前手球國手陳敬鎧被控「裝瞎」(以下稱陳男),詐領3家保險公司理賠金522萬餘元,刑事詐欺部分,經高雄高分院判刑1年2月定讞,但保險公司理賠金部分,高雄高分院再審宣判陳男勝訴,免還國泰人壽理賠金100萬元定讞,雙方不得再上訴。

二、本案法院見解
(一)高雄高分院:陳男敗訴(法院認定係詐保)
  1. 陳男於98年至彰基醫院診治,除視野檢查不正常,其餘皆正常,視野檢查可由陳男控制,容易產生盲點,但因陳男於就醫期間雙眼無神,行為舉止跟盲人相似,故開立萬國視力0.01以下的診斷證明。陳男於99年後至多家醫院診治,除某些需陳男配合之檢測,其餘皆正常。法院認為:無法排除陳男於檢查過程之主觀因素操控檢查結果,應觀察陳男平日之行為。
  2. 陳男於99年平日可於體育場跑跳,不論日間或夜間,並可以教導學生多項球類運動,也能準確的單手捉住移動的網球桌球,不需任何輔助器具與旁人協助,與當初在保險人員與醫生面前表示兩眼無法對焦、需輔助器具與旁人協等情大不相同,已有可疑。陳男雖稱因體育資質與多加練習即可完成,但陳男於101年進入盲人重建院,從可以正常運動轉變為需要輔助器具之運動,顯示進入盲人重建院訓練後行為能力不如重建前,顯悖事理。
  3. 陳男表示經檢測可以在距離3公尺察覺到175公分之物體,且左下邊緣有殘餘的視力,所以可以避開障礙物,稱是皮質性失明,可以追蹤動態事物,但對於迅速飛過的飛盤能夠接住,及充滿繁體字的考卷能完整作答,與檢驗有些違背,且增加視野需依靠頭部轉動,陳男於體育場的運動並無此行為。
(二)再審:陳男勝訴(法院認定無詐保)
  1. 陳男於98年發生事故後,陸續於大型醫院就診,於領取保險金後也不間斷,雖有懷疑為詐保,但醫生均一致認為是因腦部遭受撞擊因而使視力受損。
  2. 陳男患有視皮質損傷(CVI),與視覺性障礙不同,患者眼球構造能正常運轉,擁有剩餘的視力,此非眼疾,且因左下角有殘餘的視力,寫考卷可以依靠殘餘勢力完成作答,且因陳男為手球國手,有優異的運動神經,可利用殘餘的視力與生理感官知覺,達成與正常人無異之行為,故未有詐保情事,判決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陳男罹患視「皮質損傷」(CVI),是由腦傷所致之視覺障礙,非眼科醫生物理檢查就可全盤判斷,且與大眾認知之全盲有些不相同。
  2. 陳男經理賠後,至各大醫院進行診治,足以認定陳男有想治療的想法,應非詐保,且陳男投保的保險是常見項目,發生車禍前也無特殊投保行為,保險金額亦屬適當。
  3. 陳男本為手球國手,未來有國際比賽的獎金及體育老師的報考資格,難以認定會為了500萬的理賠金詐保,並承受社會輿論壓力,只因CVI為較特殊疾病,社會較不了解,不應僅依陳男接球影片即認定係屬詐盲,仍應全面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