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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子女爭奪基金會董座 大房長子又吞敗】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817/WAYG46IFUJGNZJMFKNCFO7BXHQ/)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2016年過世後,接續爆發長榮爭產,其中,持有長榮國際5%股權的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大房三兄弟各挺親信爭奪董事長一職,有大房長子(下稱大阿哥)支持的鍾德美,以及大房次子(下稱二阿哥)及三子(下稱三阿哥)支持推選的吳景明。就在109110日,鍾德美之基金會董事長一職即將屆滿,卻遲遲未召開董事會改選,後二阿哥及三阿哥等6名董事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6項規定請求鍾德美召集董事會,礙於疫情,鍾德美遲於同年417日召開。原訂議案中,選任董事長一案為第十案,後三阿哥於董事會中提議變更議程順序,將改選董事長一案改為第一案,鍾德美即宣布散會,部分董事隨鍾德美當場離席。後全體董事15名中,仍有9名董事在場,並推舉三阿哥為主席,以董事會普通決議選任新任董事長吳景明。一、二審皆認為109418日起,董事長為吳景明。

針對本案,最大兩實體爭議,分述如下:
  1. 鍾德美可否擅自宣布散會即當場離席董事會?其效力為何?
鍾德美雖主張董事長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及章程第9條規定有概括議會指揮權,可由其排定議程並宣布開會、散會。但法院認為,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第3233條,針對三哥提出變更議程之動議,主席應進行附議、表決等程序,亦即應徵詢現場有無其他董事附議,有的話,即應進行討論後付諸表決;況且,該會議客觀上亦無法律或事實上不能續行集會之散會事由,自應該循此方式進行討論後表決,豈得逕行宣布散會?此外,議會中賦予董事長「主席」職權的同時,為避免主席之恣意行為,非不得以內政部會議規範輔以限制,縱會議規範不可拘束法官,但法官仍得比附援引。故鍾德美宣布散會一案無效。
  1. 鍾德美擅自散會,在場董事可否自行推舉主席續行董事會並接續討論、表決議案?
鍾德美主張散會既非無效,剩餘董事應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6項請求董事長重新召集董事會。但法院認為,其已認定散會無效,剩餘董事自可依財團法人法43條第1項普通決議推選新主席,繼續開會,應屬會議之「續行」,無重新召集董事會之必要。因此,三阿哥即可受推舉為主席,接續進行議案表決,並重新選任新董事長。

本案評論:
  1. 面對此種家族爭產之情形,家族事業之經營權鬥爭更是常見,尤其在董事(長)改選時,分派的各家更可能在董事會、股東會用盡各種手段取得經營權。以本案為例,鍾德美可能認為,支持其當董事長之董事少於吳景明派,故刻意拖延選任新任董事長期日,甚至於召開董事會後恣意宣布散會,故意讓董事會無法續行並選舉新任董事長。
  2. 此外,除了著名的長榮集團的爭產案以外,味王榮譽董事長頴川建忠之子女也開啟家族爭產經營權爭奪戰,分為「哥哥老臣派」及「媽媽弟弟派」,面對此種經營權爭奪,只能說生前健康時即預立遺囑,非於自身處於精神喪失、心智缺陷等狀態時才立遺囑,使遺囑效力呈現無法確定、甚至無效的狀態,以防子女財產爭奪之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