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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須定期催告買方付款才能轉賣嗎?】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76917)

一、新聞提要:
原告許女104年向黎男購買650萬元之土地一筆,之後卻發現黎男於108年將土地以100萬元轉賣友人,認為黎男違約,除了主張後約無效,並請求返還已付的220萬元價金,及賠償22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法院判決後約有效,但黎男要返還價金220萬元加1萬元違約金。

二、法院認為:
該土地地貌地況不佳,要花大筆錢整地,所以出價100萬元買地,並非不合理。
依許女跟黎男的買賣契約,許女應於105年將尾款付清,如經黎男「定期催告」仍未付清,黎男可解除契約,並沒收許女已付的220萬元價金。許女雖然未依期限於105年付款,但黎男未先定期催告許女付款,故不能解除契約,也不能沒收許女已付的220萬元價金,應返還價金。既然買賣契約仍有效,黎男卻轉賣友人,已屬違約,不過,黎男是誤會許女遲不付款,違約在先,才轉賣友人,不是故意違約,且違約金220萬元已達買賣總價的33.8%,顯然過高,故酌減為1萬元。

三、法律救生員認為:

本件黎男律師是主張依買賣契約第7條規定解除契約,該條規定黎男要定期催告許女付款後,才能解約並沒收價金,但黎男沒有做定期催告的動作,所以不能解約沒收價金。但許女確實未依期限於105年付款,已屬遲延給付,黎男似可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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