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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暴,應該要如何處理?】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20650)

前言:
面對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暴打事件,我們應多加重視對家暴被害人的權利,那本次就針對家暴的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以及誰可以聲請保護令等相關議題做個簡單討論。

  • 家暴行為的範圍:言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身體虐待。
 
  • 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對象:(第3條、第63條之1
  1. 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及其未成年子女。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5. 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Ex.恐怖情人。
 
  • 面對家暴可以怎麼做?
  1. 先反抗並保護自己之重要部位(Ex.頭部)。
  2. 大叫引人注意,除可以使人協助報警,日後可以出庭作證。
  3. 現場錄音、錄影存證。
  4. 無論傷勢大小,都要盡快去醫院或診所接受檢查,告知醫生遭家暴,並開立驗傷單。
  5. 被害人如果只是想針對自身先前遭受家暴的處境,進行相關的諮詢與求助,當下暫無人身安全的危險,建議撥打113進行諮詢;如果被害人當下陷入遭受家暴的危險處境,需要警察的即刻救援,則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若有需要一併聲請保護令。
  6. 另,因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若有聲請保護令需求,似可直接請求警察分局的協助,加快處理聲請保護令相關需求。
 
  • 害人應如何聲請保護令?
種類:第9 適用情形 聲請人 聲請方式 審理程序 保護期限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但可以請求上開機關協助聲請。)
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 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2. 被害人。
書面。 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通常一週內至一個月內直接核發或開庭調查。)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2. 被害人。
書面。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可聲請延長,每次以2年為限,不限次數。
  1. 針對保護令的內容,會因為被害人之需求,法院會於審查聲請內容後,做出適合的保護令內容,包含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禁止加害人跟蹤被害人或打電話給被害人、命令加害人搬出被害人現居住所等,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2. 又,針對聲請保護令,可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加害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做聲請,非以加害人或被害人戶籍地為限。
  3. 另,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亦會負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61條)。
 
  • 被害人是否有暫時安置地方?
如果因住所有安全的顧慮,可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各警察機關說明住居所需求,他們並會安排緊急的庇護場所。

  • 小結:
面對家暴,被害人往往因為太害怕或感到丟臉,而不敢報警或通報,但這邊想呼籲大家,被家暴一點都不可恥,因為做錯事的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家暴的你,如果能在第一時間就報警、通報,才能防止日後自己身心上的痛苦,並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制裁,若加害人身心疾病,更應受到應有的治療,保護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