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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星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佈毀滅性長文,爆料王力宏婚後私下召妓、外遇種種亂象, 雙方在社群軟體上交戰3天後,王力宏才選擇道歉認錯,李靚蕾也表示不會提告了,雙方也決定結束長達8年的婚姻。對於王力宏與李靚蕾的離婚,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呢?台灣有管轄權嗎?李靚蕾又可以向王力宏主張什麼權利呢?
- 若王力宏、李靚蕾在美國結婚後,也有在台灣進行結婚登記,那雙方離婚及其效力是否適用台灣法呢?[1]
- 王力宏為台美雙重國籍,應先認定王力宏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又,若王力宏本國法為台灣,但因李靚蕾為美國國籍,雙方本國法仍不同,故應適用雙方共同住所地法,若雙方住所地為台灣,則台灣有管轄權。
- 然,若雙方無共同住所地,則依照雙方婚姻最切地之法律,若法院認為雙方長時間皆居住於台灣、工作時間亦多為台灣,則可能認定雙方婚姻最切地為台灣,而認台灣有管轄權。
-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贍養費
-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若李靚蕾是透過判決離婚,而非如報導所說是透過協議方式離婚,且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有困難,則可向王力宏請求贍養費。
- 然,若李靚蕾與王力宏於協議離婚時有約定贍養費,且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要件,實務上多半承認屬契約自由範疇,也承認其效力。
- 另,在民法第1057條即已明定贍養費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方可請求,故在實務上,真的能請求到贍養費的可能性並不高,若真的要請求,也建議以協議方式為之。
- 離因損害:
- 離婚損害:
- 剩餘財產分配: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王力宏與李靚蕾於協議,若雙方未約定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則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又,在民國109年修正了民法第1030條之1,新增了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上開規定是為了衡平雙方剩餘財產分配之間的公平,並加強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
- 小結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