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從王力宏、李靚蕾離婚事件看法律】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42634)

知名男星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佈毀滅性長文,爆料王力宏婚後私下召妓、外遇種種亂象, 雙方在社群軟體上交戰3天後,王力宏才選擇道歉認錯,李靚蕾也表示不會提告了,雙方也決定結束長達8年的婚姻。對於王力宏與李靚蕾的離婚,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呢?台灣有管轄權嗎?李靚蕾又可以向王力宏主張什麼權利呢?
  • 若王力宏、李靚蕾在美國結婚後,也有在台灣進行結婚登記,那雙方離婚及其效力是否適用台灣法呢?[1]
  1. 王力宏為台美雙重國籍,應先認定王力宏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又,若王力宏本國法為台灣,但因李靚蕾為美國國籍,雙方本國法仍不同,故應適用雙方共同住所地法,若雙方住所地為台灣,則台灣有管轄權。
  2. 然,若雙方無共同住所地,則依照雙方婚姻最切地之法律,若法院認為雙方長時間皆居住於台灣、工作時間亦多為台灣,則可能認定雙方婚姻最切地為台灣,而認台灣有管轄權。
 
 
  •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縱使李靚蕾與王力宏三個小孩監護權皆歸李靚蕾所有,王力宏仍有義務負擔小孩之扶養費。
  • 贍養費
  1.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若李靚蕾是透過判決離婚,而非如報導所說是透過協議方式離婚,且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有困難,則可向王力宏請求贍養費。
  2. 然,若李靚蕾與王力宏於協議離婚時有約定贍養費,且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要件,實務上多半承認屬契約自由範疇,也承認其效力。
  3. 另,在民法第1057條即已明定贍養費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方可請求,故在實務上,真的能請求到贍養費的可能性並不高,若真的要請求,也建議以協議方式為之。
 
  •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且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確實協議、裁判離婚,皆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次離婚是不排除是因為王力宏召妓、外遇行為所致,若李靚蕾認為其配偶權遭受莫大侵害,則可向王力宏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離婚損害:
離婚損害係指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且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民法第1056條參照)。若李靚蕾提告和王力宏裁判離婚,對於此次離婚所造成損害,可以向行為上有過失的王力宏請求損害賠償,且包含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但這部分,依報導所示,王力宏及李靚蕾似乎未以提告的方式離婚,而是協議離婚,因此若雙方已協議離婚成功,則李靚蕾則無法請求離婚損害。
  • 剩餘財產分配:
  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王力宏與李靚蕾於協議,若雙方未約定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則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又,在民國109年修正了民法第1030條之1,新增了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上開規定是為了衡平雙方剩餘財產分配之間的公平,並加強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
 
  • 小結
婚姻走到離婚的階段,雖然雙方都有各自的情緒,但如果走上法院,往往耗日費時,更可能對彼此產生更多的怨氣或責怪,若真的選擇離婚這條路,建議以「協議」方式離婚,雙方各退一步,才可能以較和平、較理性的方式分離。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