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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傑違反律師法?真假律師怎麼分?】鍾采玲律師 撰


報載超馬好手林義傑近期因為被發現成立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並簽下多部國外電影的專屬授權合約,但林義傑卻以公司名義包攬多家影視公司的盜版影片取締業務,並涉嫌包攬他人訴訟罪嫌而遭到拘提,現在是以20萬元交保了。
據報導所示,林義傑先向多家影視公司取得影片授權,之後再下載BT軟體把影片上傳,誘使網友下載,待網友下載後再根據IP位置向檢警提告民眾下載盜版影片,用「以刑逼民」的方式,讓網友以和解金換取撤告,有人說這整個行為其實就是俗稱的「著作權蟑螂」。


 
一、針對這次林義傑所做的行為到底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呢?
 
  • 違反律師法127條第1項,非律師辦理訴訟事件
  1.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杜絕未具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之不法現象,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並維護訴訟品質而彰司法威信而設。
  2. 而在此次事件中,林義傑的公司雖然有向影視公司取得影片之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理應可以以自己名義向網友提告,但為何會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疑慮,主要是因為林義傑設立公司取得影片專屬授權是為了向網友提告下載盜版影片,實質上已有有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之疑慮,如果僅因林義傑是著作權人就認為沒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無異使一般人可以規避律師法第127條之規定。但林義傑是否確有違反本條規定,仍待檢方進一步偵查。
 
  • 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
  1. 刑法第157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係為了確保司法品質,保障人民權益,並防止任意興訟,混亂司法秩序。
  2. 又,所謂挑唆訴訟,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卻從中巧言引動他人提起訴訟;而包攬訴訟,係指行為人有積極的包招、承攬訴訟之動作,包含「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包辦訟詞」、「由行為人一手總其事」等情形。
  3. 應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不同於律師法第127條的規定,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無律師證書者」,因此,縱使有律師證書,如果有包攬訴訟或挑唆訴訟的行為,一樣會成立本罪。
  4. 本件,如果林義傑真的有為了牟取訴訟和解金等利益,一手包辦上傳影片至BT軟體、誘使網友非法下載影片、提告、和解等一連串之行為,又或者是跟影視公司談好和解金分成才做本次行為,仍然可能違反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但林義傑是否確實夠成本罪,仍待檢方進一步偵查。

二、另外,有些人根本不是律師,卻對外宣稱律師並向民眾招攬業務,除剛剛所說的之外,可能會構成什麼犯罪呢?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有人沒有律師執照,卻向客戶宣稱自己是律師,讓客戶收錢委託自己處理訴訟案件或審擬契約等律師相關業務,這部分就會構成刑法詐欺罪。
 
  •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若有人非但沒有律師執照,更去偽造律師相關證書等,這部分就會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
那因為本件林義傑似乎沒有對外說自己是律師或是偽造律師相關證書的情形,目前看來是不會構成上開犯罪的。
 
三、如何辨別假律師?
  • 查詢法務部建置之律師查詢系統[1]:民眾在委任律師之前,可先去該系統查詢律師資料,上面有律師的照片、律師證號、所屬公會及事務所名稱等資訊,可供初步辨識。
  • 詢問地方律師公會:律師要在不同縣市執業時,必須先在該縣市的律師公會登錄名冊,因此,若對方是真的律師,公會裡面勢必有其資料。

[1] https://lawyerbc.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