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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居!可以不要再吵了嗎! 】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報導指出,桃園大溪社區住戶不滿鄰近華福食品公司大溪廠經常發出噪音,經環保局稽查人員夜間再連續兩度檢測噪音超標,要求該工廠限期7天改善,若未依規定改善將依法開罰。其實,很多住戶都會面臨睡覺時間,鄰居或是營業者的噪音導致無法睡覺的情形,但面臨此種情形時,只能自認倒楣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 遇到鄰居的噪音,要怎麼處理?
  1. 向市政府主管機關檢舉或請求制止,包含環保局、建管局、警察局(參見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詳後述)。
  2. 請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制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5項[1])。
  3. 向法院提告,請求行為人停止製造噪音行為(民法第793條[2]依民法第793條,對日常家居生活造成嚴重困擾,超過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可依上開條文,要求行為人停止這類的侵害行為。然而,氣響侵入如果是依正常方式使用不動產,縱使造成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使用人生活上的不方便,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利用人仍負有容忍的義務,不會構成妨害。例如,居住於一般工業區內者,較諸居住於住宅區者忍受程度自屬較大;居住於鐵路邊者亦難以一般程度衡量,可見土地利用之情況是斟酌因素之一。
  4. 向法院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健康或精神上損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最重要的是如何舉證,除拿分貝儀錄影外,亦可提供警察局報案資料及醫療收據證明等。
 
  • 各類噪音種類及其主管機關:
  1. 環保主管機關:
(1)公告時間內不得產生之噪音(噪音管制法第8條[3]):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所產生的噪音,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4]處罰,例如:
  • (1)燃放爆竹。
  • (2)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 (3)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場所、工程及設施等超過噪音標準之噪音(噪音管制法第9條及第11條[5]),噪音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6]及第26條[7]處罰,例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民用飛機等。
  • 惟以,針對上開噪音,若屬主管機關所訂「易發生噪音設施」,則須依噪音管制法第10條及「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並須依許可之時間、地點等方可產生噪音,若違反許可之內容,且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許可標準,必要時仍可能被廢止許可證。
  • 又,針對噪音管制標準,亦會因是否為亟需安寧區、純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又或者是供工業或交通使用之地區(現行主管機關分成四類管制區)而有不同噪音管制時段、分貝而有不同標準[8]
     
2.警察機關:近鄰噪音
 
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9]、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1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11]),舉例如下:
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

 
3.建管主管機關: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12]、第47條[13])。

  • 民眾面對惡鄰居、店家等噪音,應注意之事項:
  1. 建議錄影、錄音存證(分貝儀錄影)。
  2. 事發當時依噪音類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已詳述如上)。
  3. 避免與肇事者正面衝突。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I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II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III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IV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V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2]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3] 噪音管制法第8條:「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4] 噪音管制法第23條:「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5] 噪音管制法第9條:「I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II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11條規定:「I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II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III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6] 噪音管制法第24條:「I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II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III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7] 噪音管制法第26條:「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8] 參見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區畫定作業準則。另,針對民眾最常見的「室內裝修」,依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至管制標準依不同噪音管制類區及時段而有所不同。
[9]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1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1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12] 同註1。
[1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