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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還要被警察追?自己的地擺攤還要被罰?】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高雄市議會日前通過「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讓攤販可以在騎樓名正言順地擺攤,不用到處躲警察。那究竟在台灣,攤販擺攤到底是否合法,
是交由地方自治,也就是看各地方政府怎麼規定,例如台北市就要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怎麼規定,台南市就要看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則是要看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以此類推。
  • 攤販定義
台北、高雄:指市場以外之攤販而言。台南:指於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但受政府機關邀請展售商品或服務者,不在此限。
 
  • 合法攤販:
(一)攤販許可:
  1. 原則上各縣市攤販要擺攤,皆要「申請攤販許可證」方可營業,否則就是違法攤販。
  2. 沒有攤販營業許可證的攤販,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而可能面臨1,200至2,400元罰鍰外,攤棚、攤架還可能被沒入。又,若各地方政府之攤販自治條例有其他行政罰,則可能有更重之處罰,如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即有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規定。
(二)許可證通過後之營運限制:以台北市為例
  1. 攤販營業許可證應懸掛於攤架明顯或指定位置,不按規定懸掛者,不得營業[1]
  2.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民營市場新建、改建、擴建或有空攤時,應優先容納。前項經容納之攤販,不論進入或拒絕進入指定攤位營業逾三十日,均註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2]
  3. 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2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違者,嚴予取締[3]
  4. 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市政府訂定,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水電、清潔等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4]
  5. 不能有各種虛偽行為或違反當初申請許可證的條件,否則許可證會被撤銷或被廢止[5]
 
  • 常見問題:
(一)騎樓可否攤販?
  1. 釋字564[6]肯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合憲,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於道路設攤之權限,因已對人民財產權行使有所限制,應以維持交通秩序為必要,主管機關之公告,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2. 臺北市:依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定,原則上騎樓不可擺攤,例外情形則是只有在民國73年以前已核發之攤販證且營業地點為騎樓之業者方可在騎樓擺攤。
  3. 台南市:在台南市,原則上就是集合攤販向市場處申請在特定區域擺攤(例如國華街),並由自治會做管理;若是一般個別攤販,台南市政府是不會給攤販許可證的,當然也不能擅自在騎樓上擺攤。
  4. 高雄市:過去,在高雄市的騎樓原則上皆不能擺攤,但最近高雄市議會通過「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讓騎樓管理標準更明確,將騎樓分4類,一是公告完全公眾使用型,如SOGO百貨公司前,全為人行通道;二是公告商圈自治條例型(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如新崛江;三是公告1.5公尺有限度通用型;四則為未公告型(暫為待定區),未來可視需求、發展變更。其中第三類是公告1.5公尺有限度通用,也就是第三類公告之騎樓,如果有取得攤販證,且攤位旁留1.5公尺通道供行人通行,即可擺攤,警察不會取締,但若騎樓為私有,需取得同意書方可擺攤。高雄市已率先成為全國騎樓商業使用合法化的第一座城市。至於在上開第三類騎樓擺攤應如何申請等確切規定,尚待「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公布。
(二)騎樓若是屬於私人土地,且也有留空間供公眾通行,也不能擺攤嗎?
縱使是私人土地的騎樓,但屬於預留之公開空間,依法規定供公眾通行,屬於私地公用之情形,若未經許可在騎樓設攤,仍會遭到開罰。

(三)騎樓或道路用地有政府核准之有證攤販營業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求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須依何種程序辦理?以台北市而言:
  1. 可申請廢止,但須提供相關書證申請。(依現行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攤販,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2. 攤販擺設位置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向臺北市市場處提出異議或不同意之書函,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經市場處查證屬實後即會依規定請攤販持證人改配公有零售市(商)場空攤或變更為其他適法地點。
(四)攤販沒有取得攤販許可證,擅自在停車場擺攤,會被罰嗎?
無論是公有或私有停車場,皆不得經營停車業務以外之業務,因此無論是私有或公有停車場皆不能將停車場租給或無償供他人擺攤。然,因停車場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之道路,縱使違法擺攤,警察也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以罰鍰。
 
  • 結論:
本文以為,「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之通過是值得讚許的,若擺攤留通道供他人通行,且沒有影響交通秩序,為何政府可以限制攤販或騎樓所有人之財產權或工作權呢?在別人家騎樓下違法擺攤,又沒有取得攤販許可證的情形下,每個月的攤販成本就會很高,除了水電費以及攤販租金,更要負擔未依法取得攤販許可證的罰鍰。各縣市政府應盡速擬定騎樓擺攤之相關規範,跟進高雄市政府的腳步,在交通秩序維護之虞,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工作權。


[1]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2]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
[3]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4]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5]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6] 民國92年8月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