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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用假帳號罵人真的告不成嗎】鍾采玲律師 撰


知名作家吳淡如熱愛繪畫,近日她在臉書曬出一張「電腦繪圖」作品,被網友糾正這其實「AI繪圖」。事後吳淡如解釋自己並沒有說這不是AI,是網友斷章取義,甚至一連發了好幾篇文槓上酸民,同時也已請律師蒐證,揚言會找出假帳號酸民。對此,網紅陳沂表示,用假帳號是真的找不到,也喊話吳淡如,「每個人都有錯的時候,最怕的是死不認錯,那就會讓自己看起來像個倚老賣老自以為是的老人了。」等語。

其實藝人、網紅被網友謾罵或留言評論,已經是家常便飯,但如果哪天那些藝人、網友不忍了,對於那種匿名或用假帳號罵人的網友,到底應該怎麼找出那些網友的真實身分呢?本文說明如下:


  • 可否請檢察官或警察替我查匿名IP
IP位址是某人使用網路時連結的網路主機位置。藉由查IP,可以定位匿名人士使用的位置,間接判斷匿名犯罪者到底是誰。另,除了要查知主機位置,還要知道主機的註冊者是誰、使用紀錄,這些都跟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有關,涉及民眾之隱私權,因此,調取IP須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僅在特定情況下,才可調取: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12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3項規定: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 那針對網路上亂罵人,係涉及妨害名譽犯罪,包含大家熟知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那可否依上開方式調取罵人者之IP及相關通訊紀錄呢?
(一)因妨害名譽犯罪,至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最重本刑3年,且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1條之13項所述犯罪,若以通保法去調取通信紀錄,基本上是很難的。

(二)惟以,法務部曾發過一個書函(法檢字第10300162120號),似乎為網路罵人之受害者開了一條路,讓偵查機關可以為受害者向網路平台業者,在不受通保法之限制下,調取IP位址和相關使用者資料,以利偵查,內容如下:
  1. IP位址:若是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應用服務提供者等,因非屬電信法第2條第5款之電信事業,縱有產生發送方、接收方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仍非屬通保法第3條之11項所稱之通信紀錄,調取時自無需適用通保法調取通信紀錄之相關規定。
  2. 就會員資料(使用者資料)部分:因網路公司經營之入口網站屬資訊服務業,所提供者尚非屬電信法第2條第4款所稱電信服務,自非通保法第3條之12項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
  3. email(電子郵件)部分:若針對網路公司之特定帳號,預定一定期間攔截、過濾將寄發或收受之郵件者,應遵守通保法規範要件,然若係調取某特定帳號內業已寄發或收受之郵件情形,則非適用通保法而應依刑事訴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就法務部上開見解,法院亦曾就公然侮辱案件採納此見解[1],其認為原被告在PTT上產生糾紛,被告怒回一串三字經被提告,該案中警察就有向PTT調會員資料及上線紀錄,法院認為是合法採證。
​​​​​​​由上可知,本文認為,並非如陳沂所說,匿名罵人就是完全找不到IP位址或是帳戶本人,這樣豈不是縱容民眾在網路匿名罵人、網路霸凌嗎?
  • 若發現有人在網路上亂罵人,應該準備什麼資料?
  1. 罵人內容截圖:包含時間、地點、帳號。
  2. 內容「網址」:這部分常常當事人會遺漏,導致假帳號被本人刪除後,較難找到真實帳號資料。
  3. 疑似可疑的人物身分的特定資料:包含工作、大學、生日、身分證字號等。
 
[1]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46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