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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黃牛票」到底犯了什麼法?】鍾采玲律師 撰


高雄上半年演唱經濟大爆發,韓團BLACKPINK、人氣天團五月天、天后張惠妹接連在高雄開演唱會,大家最注重的莫過於可以買票進場支持自己喜歡的歌手,可惜,場地有限、座位有限,演唱會門票往往供不應求,甚至引發了一人搶多票,以高價賣給沒買到票的粉絲,導致黃牛票遍地開花,上周末(2023318日及319日)才剛辦完的BLACKPINK演唱會,也不例外。對於販售黃牛票或不當取得票券,可能涉及甚麼法律責任呢?是否有相關法律可制裁?本文依序說明如下。

  • 販售黃牛票[1]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1. 般運輸、遊樂票券(包含演唱會、遊樂園、球類等票券):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2]
  2. 有鐵路之運輸票(高鐵票、台鐵票等):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除涉及上開所述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處罰,更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3]
但如果僅是幫忙搶票,加價一些手續費,這部分就不會被認定符合「圖利」要件,而不會受到處罰。

  • 若是以寫程式碼干擾售票網、破解售票網去取得票券,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1. 一般運輸、遊樂票券(包含演唱會、音樂會、球類等票券):依刑法第360條,已經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4]Ex.台灣曾有工程師撰寫自動訂票程式,用眾多偽冒帳號向拓元等公司售票系統大量訂票,再與黃牛集團勾結,透過臉書及淘寶網等社群或網購平台高價出售,包含五月天、林俊傑、蔡依林等人的演唱皆有。
  2. 有鐵路之運輸票(高鐵票、台鐵票等):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比刑法處罰更重,依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5]
 
  • 轉售公關票(免費的票)會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嗎?
無論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64條或鐵路法第65條,所規範的都是「購買」後轉售圖利的行為,並無規範到轉售「免費」票券的行為,並不符合條文要件;且,實際上亦無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再者,公關票本身也很難證明轉售是為了「圖利」。因此,本文認為轉售公關票原則上應無違法,但若主辦單位有予以限制仍轉售,可能就有違約之問題。

有些人因看準粉絲忠誠,會在網路上「偽稱其有買到票券」,或者「一票二賣」,使已付款之粉絲於演唱會現場無法實際取得票券,此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6],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宣傳上開販售票券一事,則會構成第339條之4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7]

  • 以不實身分證字號、姓名等資料大量訂票,再轉售給他人,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此部分,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使用他人之身分證字號、姓名大量訂票,即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Ex.2017年五月天演唱會就有工程師以虛擬身分證字號狂掃五月天門票,並以高價再臉書社團銷售。

  • 如何減少黃牛?
檢舉制度:
  1. 主辦單位鼓勵粉絲檢舉,若確認屬實,取消購票資格,並給予粉絲福利
  2. 主辦單位若發現,主動檢舉給警察
購票階段:實名制購票、購票設計問題、限制每個帳號購買的數量
新聞連結
 
[1] 黃牛票: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等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3] 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4] 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