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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佳租屋爭議】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最近藝人王思佳因疑似假包事件,再度陷入了租屋爭議,被房仲指控刁難有意看房的買家。王思佳目前租住一幢位於內湖的豪宅,該房屋的屋主已於一年前表達出售意願,但因售價高達1.5億元,王思佳雖然喜歡該豪宅卻無法購買,因此對其他買家做出不友善行為,例如約早上7點之類的看房,或要求審核看房的買家背景等等,引起房仲圈的不滿。王思佳在網上回應此報導時表示,她是合法租戶,對於房仲向媒體公開透露她的居住社區和位置表示疑慮,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

 
  • 王思佳有權利拒絕有意買房的買家看房或要求配合她的時間看房嗎?
  1. 根據民法的概念,「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開。當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房客獲得的是房子的「使用權」,這表示他們有權合理使用房屋。只要租賃契約仍在有效期內,房東是不得隨意進入或使用已出租的房屋的。如果房東私自使用鑰匙,未經房客同意,隨意帶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該罪行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2. 本件王思佳是有權利拒絕房東或房仲帶買家看房的,因與房東的租賃合約還在期限內,王思佳有房屋使用權,房仲本來就不可以隨意進入租屋處,且王思佳已經也配合房仲的要求,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但需配合王思佳的時間去看房,應屬合理行為。
 
  1. 同意看房前
王思佳是可以向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作為同意看房的條件,例如職業或公司等等,經過她審核後,才同意房仲帶人看房,只要要求的資料不屬於比較隱私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應屬合理範圍。況且,王思佳本有拒絕買家看房的權利。
  1. 同意看房後,買家看房前
若王思佳一開始先同意房仲的要求給買家看房,之後反悔,更進一步要求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否則就拒絕房客看房,應屬合理。
  1. 買家看房後
若買家看房後王思佳才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房仲是可以拒絕的,因王思佳並無權利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身分資料。但如果看房後發生東西不翼而飛的情事,王思佳是可以循報警的方式進行調查的。
 
  •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房東可否不經買家同意,私下將個人資料交給王思佳嗎?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應該不會預期房東或房仲會將資料轉告知租客,且也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合理使用範圍內,若要將買家個人資料轉交給租客,一定要經買家同意,若未經同意可能違反個資法。
 
  • 房仲可以向媒體爆料王思家租屋的社區嗎?
  1. 本案房仲因王思佳不配合給有購買意願的買家看房,就將王思佳的住處爆料給媒體,已經侵害到王思佳的隱私了,且已違反了個資法。
  2. 時常看到有建商宣稱某藝人也住這大樓等等,作為宣傳手法,但若是建商未請某藝人代言或獲得某藝人同意而散布於大眾,建商此行為會違反個資法。

若是房東因房客不續租,需要提前給其他想租房的人看房,或另行出售與買家,建議可以在租賃契約中在契約內要求,例如:租約到期日前1個月內,房東可帶新房客或買家看屋,雖然事前仍須經房客同意,但此舉可以讓房客了解到如果不續約,房東可能會帶新房客看房,而決定是否要簽約,事先言明,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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