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行人我最大,有優先路權?】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近日不禮讓行人過馬路罰則加重的交通新制上路,就有民眾在臉書社團控訴,因開車行經中市一處路口,遇到一名在「斑馬線發呆許久」的行人,直接開車通過,最後竟被檢舉開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以前說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警方則表示,經查婦人當時在斑馬線上要過馬路,並無發呆狀況,駕駛違規屬實才舉發。
 
  • 未禮讓行人過馬路會有什罰則呢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2. 交通部原先表示若有行人在過斑馬線,車輛需全部停止不能通行,但此消息發出後立刻被網友砲轟,並表示會造成交通阻塞,警政署表示依取締認定原則,與行人至少保持三公尺的距離,才可以通行。上開原則,是否可行,可能尚待觀察。
  3. 新增民眾檢舉:
◎開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行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遭車輛撞傷,駕駛有責任嗎?
目前有兩實務見解:
  1. 行人無優先路權:
認為只要行人違反交通號誌,就無絕對路權,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目的即在行人之通行由號誌指示決定之,如為紅燈,行人不能通行,自無優先絕對路權可言。亦即,號誌仍優先於行人穿越道,行人違反號誌,即無絕對路權。
  1. 行人有優先路權:
◎依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訴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表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可知行人有優先路權。
◎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以致肇事,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駕駛不得表示因行人闖紅燈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因行人闖紅燈,僅行人對於肇事責任與傷亡結果是否有過失的問題。
目前實務見解多偏向於行人有優先路權,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駕駛撞傷闖紅燈之行人,大部分仍依過失犯論處,除非是依當時情形有無法注意、不及反應之問題。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政府的新政策,雖然修法的立意是好的,但也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修法後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聊天滑手機等拖延汽機車行駛的時間,導致交通大塞車,目前交通部表示要研擬禁止行人行經穿越道滑手機的配套政策,若是要一一列舉事項一併立法,感覺會沒完沒了,像本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前,駕駛無法分辨行人是在發呆還是有要過馬路的意思,逕而開車通行,導致收到罰單,若行人有左右查看或有要過馬路的行為,若駕駛還開車通行,那也只能說被開罰單剛好而已。
  2. 最後還是建議社會大眾還是好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闖紅燈也是會有500元罰鍰的,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駕駛應先禮讓行人,遇交通號誌應減速慢行,若於行人穿越道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3. 最後,我國人民路權觀念淡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法院判決亦應以路權誰屬為論斷依據,行人闖紅燈遭撞,已違規在先,不應再罰駕駛人,不要再以駕駛人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任意課以過失的刑責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