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為何權貴可以到外役監&提早假釋? 】鄭深元律師撰

最近信義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因為已經到外役監服刑(聽說媒體披露之後又被移回花監),引發爭議,先前林信吾在明德外役監服刑休假返家時,因警察盤查,直接將二個警察割喉致死。這樣心狠手辣的林信吾、易寶宏究竟是如何遴選到外役監的?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刺激1995 的一幕,提姆羅賓斯服刑期間是透過行賄獄方及交換利益(影片中提姆交換了自己幫獄卒們逃稅、避稅的專長)才換得外放出公差的機會。恐怕真實世界其實可能也不枉多讓。

  • 外役監的誘因在縮短刑期
外役監條例第17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 服刑一個月等於二個月,一切典獄長說了算

對,你沒有看錯,進到外役監的話,如果是第一級受刑人的話,一個月的刑期,你可以減到變十四天,將近一半。如果你有五年的刑期,那你可以服刑二年半就出監了,更別說外役監還有假釋的可能。大約你只要服刑1年3個月就可以申請假釋了,跟坐直昇機沒兩樣。至於到底受刑人是分在第幾級,是怎麼決定的?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是有一個責任分數的,要從第四級爬到第一級,第一級的分數很高,比較不容易達成。但很可怕的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規定,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經「監務會議」同意,得不拘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富有責任觀念」是什麼觀念? 「監務會議」是什麼東西? 只要監務會議同意,某個受刑人就可以不拘泥規定,直接從四級跳一級? 會有這樣的規定,非常令人訝異,這難道不會有因人設事的弊端嗎? 至於監務會議,就是典獄長召開的會議,成員未特定,裡面沒有外人、沒有外部監督,都是典獄長指定的人。更可怕的是,對於審議事項,依據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典獄長可以指定「專人」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這個意思是,這個監務會議,審查的包含誰可以假釋、誰可以去外役監、誰可以因富有責任觀念,直接跳級至第一級,刑期直接減半,就是典獄長一個人說了算的概念。這些法規,完全沒有監督制衡機制,甚至連基本的一般法規水準都沒有,令人匪夷所思。其中含意,頗耐人尋味。
 

  • 本文不是反對外役監,這是銜接受刑人返回社會更生的一個窗口,本文反對的是外役監應該是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有機會選擇,而不是成為另一個黑箱、特權關說的場域。
     
  • 法務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怎麼修,外界一直不知道,就像一道高牆,外面雞蛋扔不進去。既然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先前已經早送進去立法院了,為何立法院沒有排案? 然後讓他屆期不連續全部歸零。身為國會最大黨的執政黨,能否排案速審完全操之在己,為何不做?還推說意見不同、要朝野協商?那麼我們就不禁要問,為何先前李清福因為受限於當時外役監條例的資格限制累犯不能去外役監,就可以立即開會三讀通過,馬上修法放寬?
 
  • 不管我們有沒有做錯事、犯過法,既然法院判了,最終就是好好的執行完畢出來重新做人,但是,如果連在監獄裡面都存在這麼多不公,出來之後,誰還會相信司法、相信公平、相信正義? 在監獄裡面,受刑人看到赤裸裸的不公,對社會愈沒信心,如何得到矯正? 也難怪台灣社會犯罪層出不窮? 屆時要付出代價的,恐是我們全體善良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