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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po文公審,竟違反肖像權?!】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作家李昂日前在臉書發文公審三名年輕人,表示自己在搭捷運時候,遇到「不讓博愛座」的情況,讓她感到非常不滿,貼文中公布了三位乘客的長相,且還在留言處回應網友「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讓不少網友認為言論不妥。對此,其中一位當事人出面還原當時情況,並表示擬對李昂偷拍發文公審的部分進行提告。
 
  • 博愛座是老人的專屬座位嗎?
  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與交通部頒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大眾交通工具設置博愛座,最初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族群有更安全的座位,因為太過限縮,目前為老弱婦孺可以優先使用博愛座,但因旅客禮讓座位的觀念屬國民生活禮儀範疇,所以較難用法規條文強制要求。
  2. 由於並沒有強制規定誰可使用,誰不能使用,因此李昂其實並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禮讓座位給她,且北捷的宣傳標語有一句為「也許他有需要只是你不知道」,博愛座應該是只要有需求的人都可以使用,而非只限定特定族群使用。
 
  • 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1. 什麼行為會侵害肖像權?
原則上:
未經他人同意,製作他人之肖像,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就算沒有公開或傳播都屬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又如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肖像,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亦同。又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商業化,例如將肖像做成商品或使用肖像為代言推銷商品或服務等,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都屬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例外:
並非在所有情況下拍照、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就會認定侵害肖像權,例如拍攝對象為公眾人物公開肖像的行為有無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等是否合理使用等,均會影像肖像權使用合法與否。
  1. 本案情形:
照片中女乘客雖然有配戴口罩,但因為沒有馬賽克處理,仍足以讓他人識別她的身分。此外,根據李昂在留言區的回應,係有針對性的評論,難以主張無違法行為,故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可能已侵害到乘客的肖像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將拍攝的照片po網供公眾討論前,應模糊化含有身分識別特徵的部分,以避免侵害乘客的肖像權。
 
  • 女乘客可以向李昂請求賠償嗎?
李昂將女乘客的圖片po上臉書企圖讓大眾公審,可能侵害到女乘客的肖像權,女乘客若因此造成財產上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則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此事件後,許多民眾開始討論博愛座的存廢,目前衛福部表示正在努力修法將博愛座定義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要的人」「優先」而非絕對使用博愛座。筆者認為博愛座還是有必要存在,讓許多不好意思開口但有需要的人,可以不需要開口就能有位子,但博愛座並不是老人專屬座位,是需要讓給有需要的人,若身體真的不舒服沒有人讓位時,建議可以搭計程車或者開口跟他人說出你的需求,相信以台灣人民的素質,若真的有需求都是會讓位的,而非直接po文公審,甚至侵害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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