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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消防員在明揚國際大火死傷慘重之後,為何要求組成「工會」,不要公務人員「協會」?】 鄭深元律師撰

  • 公務人員協會是什麼?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協會法,可以組成公務人員協會,享有「得建議」(只是建議)、「得協商」(如第6條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之協商)與「得辦理」三項權利。三項權利只有「得協商」勉強有用,但協商不成,或公務機關置之不理,就不有下一步了,所以我們說這是半套的協商權,沒有什麼用。
 
  • 工會是什麼?
  1. 工會目的:透過勞工團結,以人數形成壓力,加重資方願意進行協商與談判、議價的意願,以免個別勞工被資方各個擊破。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16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在與雇主協商不成之後,以高達99.5%的比例取得罷工權進行罷工,稱之為始上顏值最高的罷工。2019年更有華航機師、長榮空服員罷工,均能獲致不錯的結果,近期則有加州好萊塢的編劇工會罷工,成功提昇勞方的待遇。
  2. 工會有什麼權利?為何與協會、公會不同?此可以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來看,可分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團結權:
即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之權利,反之原則上亦有不組織及不加入工會之權利。例外情況則為企業工會,係一律入會(參考工會法第7條)。
團體協約權:
團體協約(內容團體協約法第7條第1項各款)位階高於個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動習慣與雇主管理權限,因此對勞工而言,團體協約可以取得更好的條件。只有工會(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可以進行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其他人民團體(公會、協會)無此權限。如果資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於60日內未提出對應方案,工會即可以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果認定成立不當勞動,工會就取得罷工的入場票,可以行罷工與否投票,掀底牌促使資方妥協與進一步進行團體協約。
罷工權(爭議權、爭議行為):
罷工目的便是希望可透過一些「爭議行為」施加雇主壓力,以達到協商的目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經工會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可宣告罷工,依此合法程序進行之罷工免除任何民、刑責任,罷工前不用事先告知,且不用擔心秋後算帳(工會法第35條有保護工會幹部及會員之規定,不得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有報復行為,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其目的係為迫使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坐上談判桌。
  • 台灣近年仍有多起大規模消防員因火場意外死亡喪生(2023年明揚國際4名、2018年桃園敬鵬6名、2015年桃園新屋6名、2014高雄氣爆7名),韓國消防員與台灣消防員一樣面臨多重困境,韓國政府最終放寬規定,使得消防員得以在2021年7月組成工會,雖然沒有罷工權(教師、國防事業等均無),但是透過工會的組成及多次的協商,南韓消防員也陸續完成工時過長、防火裝備改善、人力擴充、法律免責權等改革,成效卓著。台灣政府在歷經上開事件,安全上仍未見明顯改善,本文認為放寬消防員組成工會,對抗不明究底僵化的體制,不失為一個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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