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檢方不准易科罰金,林秉樞恐要關2年多!】 林宏軒律師 撰

林秉樞與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交往期間,除偷拍高嘉瑜的私密照外,還動手打人、逼她脫光衣服,並指示女秘書上網誹謗、恐嚇高嘉瑜等,法院依妨害秘密、加重誹謗、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妨害電腦、偽造文書罪等判刑,其中傷害罪判刑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合併應執行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78萬元確定,林男於10月6日要報到執行,當場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但檢方開庭後駁回聲請,扣除之前偵、審被押的天數,林恐得關2年2月又17天。
一、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替代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說白一點,被告可以支付一筆金額給國庫,而不必入獄服刑,也就是「用金錢換取自由」。
 
二、易科罰金的條件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需符合二要件:1、必須被告所涉犯的罪名的法定刑度最高沒有超過5年;2、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例如被告所犯強制罪法定刑度最高為3年,法院判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需繳18萬元給國庫。
 
三、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檢察官就會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可否易科罰金之決定權在於檢察官,但經法院裁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例如: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原則上應准予易科罰金,但檢察官仍可考量個案情節及個人特殊事由後,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通常是因為被告多次(3次以上)再犯,才會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必須入監服刑才能獲得教訓,例如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曾於102年6月間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被告5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酒駕記錄的話,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
 
四、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該怎麼辦?
被告如果不服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的指揮,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會審酌檢察官有無違法裁量或事實認定有誤、有無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治序)所定之裁量要件欠缺合理關聯性之情事,或有無讓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情形,據以准駁聲明異議。
 
五、法律救生員評論
在審判中,積極爭取易科罰金固然至關重要,但法院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後,仍不得鬆懈,在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時,仍應充分準備、詳細說明本案應准予易科罰金的理由,包括受刑人身體狀況、教育背景、職業、家庭關係或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方面。雖然檢察官通常會准許易科罰金,但為了確保聲請易科罰金的成功,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此事,以免在聲請易科罰金遭駁回後,需要提出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得介入審查的範圍相當有限,成功獲得救濟的機會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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