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用餐遲到可否沒收訂金】林宏軒律師撰

近日,台南一名王姓男子控訴,他開車北上至台北市南港區一家米其林餐廳用餐。然而,由於車位難尋,他遲到了,未料高達7600元的訂金竟因此被店家沒收。對此,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指出,餐廳業者恐已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建議民眾提出申訴或訴訟。
  • 用餐遲到,餐廳可以不提供餐飲服務?
顧客用餐遲到屬於受領遲延,但米其林餐廳用餐時間約為2小時,若顧客遲到時間不長,顧客可能吃的比較趕一點,但不能說顧客無法完成用餐。也就是說,餐廳仍應於約定時間內提供餐飲服務,如果餐廳拒絕客戶入內用餐,則屬因可歸責於餐廳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餐廳需加倍返還訂金。本件餐廳用餐時間約為3至4小時,王男只比寬限期間晚到5分鐘,應該不會因為少這5分鐘就無法完成用餐,且現場應無候位之客人,因此本文認為餐廳不得拒絕王男入內用餐。
  • 用餐遲到就沒收全部訂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餐廳之約款如約定,顧客遲到即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價金),此約定恐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就表示,遲延並不等同餐廳可以免除給付義務或得沒收餐費,業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信原則。因此,本件王男僅晚到5分鐘,餐廳應不得因此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1人3800元,餐廳於網路上的訂位約定內容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可否沒收訂金?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通常會有其他顧客遞補消費,因此餐廳只能請求額外產生的費用,應不得沒收全部訂金或價金。但本件王男所訂的餐廳是高級米其林餐廳,一人3800元,此種餐廳通常係預約訂位,鮮有現場候位之客人,因此王男如果臨時取消訂位,通常無其他客人補位消費,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及第267條規定,餐廳得沒收訂金或請求顧客給付餐費,但須扣除因顧客未用餐所節省的支出。
  • 預訂座位僅保留15分鐘的約定,是否有效?
此約定係為避免顧客臨時不來,又無法給現場候位的客人入內用餐,因此有其必要性。通常餐廳會與客人聯繫確認是否仍要用餐,若超過約定的保留座位時間,餐廳取消客人的訂位,讓現場候位的客人用餐,應屬有效。
  • 法律救生員評論
餐廳為避免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預收訂金,可以理解,但若僅因顧客遲到5分鐘就將顧客拒於門外,並沒收全部訂金,不僅法律上站不住腳,也似乎不近人情。較可行的作法是,遲到過久不得入內用餐,遲到不久酌扣訂金金額,例如每遲到超過寬限期間每5分鐘扣訂金100元,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入內用餐,並與客戶聯繫確認是否到場用餐,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