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隨身碟拷公司檔案,竟觸法!】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黃姓女子遭公司告知開除,黃女認為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同年底持隨身碟前往公司,將電腦主機內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但隨即遭公司員工、老闆發現,報警到場,黃女辯稱公司電腦常當機,為了預防資料不見,才會複製檔案,法院不採信認定黃女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 法院見解
  1. 黃女的工作內容主要負責受理客戶透過電話、LINE或其他方式的訂貨事宜,均需使用公司電腦內所安裝的進銷貨系統進行作業,且該作業系統僅安裝在公司的電腦內,而無從將該工作或事務攜帶回家進行後續作業。
  2. 黃女雖表示是為了及時提供廠商與客戶資料或以防因公司電腦當機,導致資料消失才資料拷貝至隨身碟等等,但法院認為公司系統只能上班時使用,黃女可以在上班時間直接將資料傳至客戶,為何要浪費時間拷貝至隨身碟與下班後還將隨身碟帶離辦公室,應該於上班時間聯絡客戶,而非下班時間私自聯絡。
  3. 公司對有業務往來的廠商或客戶資料的維護與保存,因涉及公司的營業行為,當然會比黃女更為關切相關資料的保存,黃女無義務就公司電腦故障或是客戶資料損失負擔責任,故判黃女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 離職勞工將公司資料拷貝至隨身碟,除了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還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1. 若將拷貝的資料洩漏給他人,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三要件
a.
秘密性又分為兩大類
商業性營業秘密:客戶名單、銷售地點、進貨成本、銷售熱點、公司營運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的資訊。
★技術性營業秘密:產品成分、配方、製作過程等等的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的機密都屬於營業秘密。
b.經濟價值性: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民眾通常都會透過什麼通路購物等等,是公司特別整理競爭廠商無法從公開資訊得知,就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c.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有保護該資訊的意願,且也有積極的行為去保護此資訊,讓勞工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在保護。例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只有有權限的人才可以開啟與使用。
  1. 本件黃女備份的資料有廠商資訊與產品資訊,如果此些資料符合上述條件,若故意洩露,黃女有可能違反營業秘密第10條,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 勞工離職後若將電腦內容全部刪除,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1. 此行為可能會違反破壞電磁紀錄罪,但若資料能復原還會構成犯罪嗎?目前法院有兩種見解:
◎認為能復原還是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將電腦資料刪除,已經危害到網路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刪除資訊的行為已損害到他人或公眾,已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否則行為人被發現有刪除行為後,只要將提供備份或回復原狀的話,就不構成本罪,則本罪的規範目的就無法落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
◎認為能回復原狀就不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刪除應是指使電磁紀錄完全消失或使部分消失致不能再現電磁紀錄,現今社會常使用電子方式傳送資料,且在傳送或儲存的過程中為了安全考量與減少儲存空間,備份與刪除此動作會時常發生,故無法以單一行為去認定是否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應以整體去判斷,勞工是否永久刪除資料,使公司無法在取得資料作為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1. 上述行為若使公司受到損害,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許多勞工會認為於工作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勞工所有,但通常工作時間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公司所有,建議勞工不要將公司資料帶離公司,能於上班時間處理就於上班時間完成。
  2. 建議公司可以事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將公司重要的資訊設定密碼與權限,或者設定網域,某些資料只能使用公司的網路或系統,才能使用或看到資訊,使公司員工知道此資訊為機密資訊,以保障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