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可以不用執行死刑?】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因憲法法庭即將進行王信福 等死刑案的 #死刑違憲 與否辯論,死刑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就一般百姓而言,有八成八百姓反對廢死。政治上,則是藍綠各自表述,白尚無明確表態。但是一致的是,因為有選票上的考量,支持廢死的政黨始終不敢提案修法廢死,所以目前就傾向透過憲法法庭去解釋死刑法律是否違憲,以求解套?目前這個解釋的重責大任就由司法院大法官擔下來。
  • 不過最厲害的一個不用透過釋憲,而可以技術性永遠不執行死刑的方式,也備受爭議的就是法務部長放著擺爛,只要不批准死刑就能達到實質廢死的目的。大凡死刑案件歷經多年三審定讞之後(死刑案件幾乎多次更審,幾乎長達十餘年,而且歷次判決均死刑未有例外),案卷會送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那裡進行最後審視,確認死刑判決沒再審、非常上訴、赦免法等問題之後,案卷就會送到法務部部長辦公室等待批准執行。但是因為案卷太多而且不吉利,都會移到某個庫房裡面存放,這個庫房平常不會有人出入,案子就這樣擺著不動積灰塵,沒人想拿出來看。照理說,只要時機到了,案子就應該拿出來拍拍灰塵開始排隊執行,但是時機是什麼,最近看來,似乎永遠也不會執行。
  • 事實上只要案子死刑確定之後,一些人權團體,如司改會等就會非常有意、無意的幫死刑犯、死刑犯的家屬免費,或收小額費用向二審法院遞狀聲請再審、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聲請 #釋憲 等。但是這些畢竟都是屬於非常例外的救濟程序,且也沒有因此可以停止或暫緩執行的規定,照理說應該不影響執行,三審定讞之後,死刑犯本即處於隨時可以槍決的狀態。因此,每隔一段時間之後,二審法院就會駁回這些再審聲請,而最高檢察署會也會駁回非常上訴請求,然後這些人權團體又會再以幾乎同樣的理由,或些微變動一些寫法,再來一次聲請,目的是要讓這個案件有一個再審、非常上訴掛在那邊,只要一知道駁回,就馬上遞狀再聲請一次,用這種方式拖住死刑的執行,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現在聲請釋憲,幾乎也是擺著沒有決定,所以至少都還有釋憲案拖在那邊。
  • 問題就回到為什麼法務部部長可以不用執行死刑?吊詭的是,法務部自己頒布一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在法的位階上,這不是立法機關立的法律,是法務部內部自訂的行政規則,而且也沒有法律的授權,而這個要點非常奇特,是法務部部長訂一個辦法自己來「限制」自己執行死刑的權力,這種訂一個內規自己綁住自己不要執行死刑的規定,前所未聞。因此只要案件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最高檢察署就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沒錯,你沒看錯,法務部訂的內規是限制最高檢不得把案卷送到法務部,最高檢不能送就是最高檢的事情,不是法務部部長的事情,但法務部卻說你不能送,你就是不能送,然後把責任推給最高檢察署。但事實上最高檢也不想揹負拖延不決的責任,因此也會捉緊時機出手,例如一發現法院駁回再審或最高檢自己駁回非常上訴請求時,就立刻同步把死刑案件最速件送進法務部,但送進法務部之後,人權團體還是會扔一堆再審聲請、非常上訴、釋憲聲請進去拖住。等到法務部長想要審核挑幾件比較兇殘無人性的案件槍決執行時,就會請數個幕僚把這些案卷拿出來再看一次、排個次序 (這時幕僚壓力很大,不想代為決定),這時就一定會有人權團體聽到風聲,馬上再扔一堆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進去卡住、阻礙執行,而法務部部長也就這樣 #順水推舟 的遵照自己訂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就自己說這些還有程序在跑,不能、不宜執行死刑。甚至有死刑犯想趕快死,卻有人權團體代為扔出再審、非常上訴聲請卡住死刑,任憑他怎麼寫書狀給部長、跟媒體大眾公開說希望儘快執行都沒有用。請問這種違反本人意願代為聲請卡住死刑,不就是偽造文書嗎? 可是,有人追究嗎? 大家就這樣矇住眼睛拖著。
  • 案件死刑確定,就是等待執行的案件,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都是極端例外的程序,原則上不停止或暫緩執行。法務部部長卻執上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作為拒絕執行死刑的理由,恐有構成刑法127條違法不執行刑罰罪的疑慮,是有刑事責任的。問題是,本罪是公訴罪,只能由檢察官追訴,請問有那一位檢察官敢偵辦起訴他的部長? 因此部長就這麼擺著不執行,你能奈何?
  • 本文認為,法治的重點不在規定,而在執行,執政者應有依法執行的權力,法律才會有人相信,但如果真的想廢死,就列入政見,或透過選舉或經由 #公投 取得社會共識,再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在此之前,請依法執行死刑,以慰死者在天之靈,並彰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