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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團遭丟包,旅客如何求償?】林宏軒律師 撰

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與越南地接社因款項問題,導致上百名旅客於富國島遭丟包,食宿行程都出問題,有人到半夜還找不到住宿地點。部分旅客被迫先行返台,想繼續旅遊者則被迫額外付費,或自掏腰包改成自由行,否則沒車、沒導遊,甚至沒機位返台。旅程受影響之旅客應該如何向年代旅遊求償?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年代旅遊與旅客所簽訂之旅遊契約內容,基本上符合觀光署發布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要求,即使部分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不一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旅客仍得依該定型化契約向年代旅遊主張權利。
  •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年代旅遊應負擔的賠償項目包括:
  1. 未完成旅程之旅費及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規定,當旅客被地接社丟包後,年代旅遊應負擔旅客等待安排行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包含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並安排替代行程。若年代旅遊未能及時安排替代行程,則應負擔旅客返台的機票費用,並退還未完成旅程的費用及支付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
  1. 時間浪費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若因年代旅遊拖欠地接社款項,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2條規定,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民法第514條之8亦有相同規定)。如果一天行程中的部分行程遭延宕,則依比例計算之。
  1. 被棄置或滯留期間最高5倍之違約金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3條規定,如果年代旅遊故意棄置或留滯旅客,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旅客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旅客未完成旅程之旅費、及負擔臺灣與富國島之來回機票費用外,旅客還可要求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全部旅遊費用÷全部旅遊日數×棄置或留滯日數」,最高不超過5倍。本件年代旅遊即使沒有故意導致旅客被丟包,也有重大過失,至少應賠償3倍之違約金。
  1. 旅遊變更之違約金
如果旅遊行程未能達到旅遊契約中約定的交通、住宿或遊覽等項目依國外定型化契約第21條規定,旅客可要求年代旅遊支付差額的2倍作為違約金。例如,如果原本預訂的五星級飯店一晚5000元,後來改成三星級飯店一晚2000元,則旅客可要求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5000 - 3000)×2=6000。如果年代旅遊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違約金至少為全部旅費之5%。
  1. 全部旅費之違約金
如果年代旅遊已知因其拖欠越南地接社款項而導致旅遊無法成行,卻怠於通知旅客,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若旅客在出發前即遭丟包,可根據該條規定請求違約金的賠償。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假設富國島行程是5天4夜,每人旅費共計5萬元。然而,最後一天旅客遭遇丟包事件,不得不自行支付1000元用於飲食和交通,並額外自費1萬元購買機票返回台灣。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4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旅客有權向年代旅遊請求下列項目的賠償:
◎丟包所產生的額外費用:1000元。
◎返台機票費用:1萬元。
◎未完成旅程的旅費:1萬元(5萬元÷5天=1萬元)及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
◎時間浪費所造成的損害:1萬元(5萬元÷5天=1萬元)。
◎棄置或滯留旅客所需支付的3倍違約金:3萬元(5萬元÷5天=1萬元,再乘以3)。
  1. 以上總計為7萬1000元。此外,旅客除了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外,若年代旅遊負責人林大鈞明知公司面臨財務困難,仍未告知旅客而收取旅費,則旅客可對林大鈞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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