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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是上對下嗎?】鄭深元律師撰

立委翁曉玲近日在立法院總質詢時指出,質詢關係是「上對下」,行政院長陳建仁聞言後動怒,兩度反問「質詢是上對下嗎?」臉色很是難看,新科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則要求雙方尊重。究竟,立法院之於行政院,或立法委員之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是否為上對下關係?既發生各說各話,本文就嘗試來做一下說明。

  •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及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且於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下第1項規定,行政院有「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院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可以得知,立法院有「監督」行政院之權力,因此行政院需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但,是否說立法院對行政院有「監督」之權,就代表是上對下之關係,可能就要由另一個層面說起。
 
  • 立法院監督行政院,並有以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方式使行政院必須依法執行,及發生 #不信任時,進行 #倒閣投票 之權限
  1. 行政院院長係由民選總統任命,並據以組成內閣,且各部會首長均不需經立法院同意,雖說總統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但其任命的官員本身並無民意基礎,相較於立法委員係自各選區選出之區域立委,及各政黨依政黨票比例分配之不分區立委組成,顯然後者較具有直接民意基礎。
  2. 再者,因人民無法直接監督總統(目前只有罷免一途),所以只能透過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或由立法院以通過法律案、預算案、 條約案 的方式,使行政院必須執行一定作為,就此理解為行政服務於民眾、屬於「上對下」的關係,是可以理解的。
  3. 況且,就算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要他執行的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認為有窒礙難行時,不想照辦時,亦需 #經總統之核可,才能 #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見其移請覆議權力來自於 #總統核可,行政院並無直接反對的權力,且立法院亦有可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之權力,都可以看得出來立法是在行政之上,以監督執行、課予義務的方式來進行,因此有覆議後強迫行政院院長接受決議,及進行行政院長不信任投票之權力,而行政院長連覆議的權力需經過總統核可,不爽想解散國會亦需由總統發動等節觀之,行政院長確實立於立法之下,並無對抗立法院之權力。翁曉玲立委謂此是上對下的關係,並無錯誤,不過上對下, #不代表不需彼此尊重,這點也需予釐清。

  • 立法院不能 #指揮行政院
立法院可以監督行政院,但立法院可以「指揮」行政院,或代行政院為行政行為嗎?這種「指揮」是否像公務或軍隊體系的 #上命下從 的關係嗎?本文認為不是。在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情況下,行政院需在法治國原則下,依法執行立法院決議並遵守,不能逾越,但各別立委乃至於立法院,並無具體、個別指揮立法院要做這個、做那個、可以做這個,不能做那個的權限,亦不可能代行政院為行政之權限,就行政行為部分,立法院僅能為 #事後監督,或者 #透過預算案事前或事後進行制衡,至於所謂的 #附帶決議 根本不具任何意義。因此,就行政主體性來說,我們不會說是立法院指揮行政院,行政主體仍是行政院,由行政院就施政之成敗負全責。
 
  • 結論
總之,立委翁曉玲的說法在監督行政的立場而言並沒有錯,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是上對下的監督關係,亦應彼此尊重,更何況,立法院並無上命下從式指揮行政院的權限。不過,如果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經常答非所問、一問三不知,且拒絕提供資料,或敷衍提供片斷資料,以規避自身責任的情況,說要彼此互相尊重,恐怕就很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