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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急煞受傷,誰該負責】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某客運蔡姓司機駕駛公車因急煞,導致準備下車的王姓乘客摔倒,往前滑行撞擊投幣箱,釀頭部重創,經搶救仍身亡。鑑定報告指出,肇事原因在於蔡姓司機看到前方車輛煞車燈亮,卻未提前採取減速措施,驟然緊急煞車,導致王姓乘客重心不穩而摔倒。士林地院開庭時,蔡姓司機否認犯罪且指出公車上有標語「未到站勿起」、「緊握扶手」,要求重新進行鑑定。

  • 司機急煞導致乘客受傷,司機有無過失,可分三個階段討論
  1. 乘客上車時:
依「臺北市公車駕駛員行車及進離站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關閉車門完妥車輛起駛前,開啓左側方向燈並再次確認前、後車門及乘客均已關妥、站坐穩妥後始得緩速起駛離站」。是乘客上車後,司機只要確認乘客有站穩即可行駛,而不需要確認乘客是否有坐穩,若司機未確認乘客站穩就行駛,導致乘客摔傷,司機此行為有過失。
  1. 公車行進途中:
  1. 這邊舉兩種不同情況的實例來做說明
  1. 司機未盡注意義務:
公車司機見前車減速後,並未立即減速並與前車保持適當間距,因與前車車距過近,司機才緊急煞車,導致站立乘客跌倒受傷,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為「注意車前狀況」與「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二者,司機未注意前車動向,之後才採取避險措施,已未盡司機注意義務(新北地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38號)。
  1. 司機已盡注意義務:
乘客上車後並向後面位置移動,司機因前方機車突然切入,公車司機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司機已確認乘客站穩後才行駛,不違反「臺北市公車駕駛員行車及進離站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且乘客向後移動時,未緊握扶手或欄桿,才導致公車急煞後受傷,且公車上有設置警告標語,故司機已盡注意義務。(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28號)
  1. 乘客到站下車前:
公車雖有未到站請勿站立等標語,但大多數民眾會在公車快到站前,移至公車出口,且公車本來就會有站立的乘客,若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適當間距而緊急煞車,導致乘客受傷,司機有過失;反之,若司機已保持與前車適當間距,係因突發狀況,例如機車切入,而乘客未緊握扶手,導致跌倒,則司機無過失。
  1. 本案若蔡姓司機看到前方煞車燈亮起,卻未減速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到了最後關頭才為避免與前車碰撞緊急煞車,導致王姓乘客跌倒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至於蔡姓司機辯稱,未見其他乘客因煞車身體有晃動,因無煞車過力的情形,係因王姓乘客未緊握扶手所致,則需依據行車紀錄影像認定,在此我們持保留看法。
     
  • 法律救生員評論
公車司機在行駛時不僅需留意車前狀況,還需注意車內乘客的行為,這使得司機頭尾難以兼顧,應平衡考量二者。不過,公車目前均配置有對外及對內攝影,某程度可以比對還原行車時之狀況,對於事實、雙方之過失輕重之釐清應有助益。此外,在台灣,公車司機通常是以趟數計酬,這導致許多司機為了避免被公司扣薪而行駛過快,進而增加乘客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政府在推廣大眾交通工具的同時,也應該思考如何計算司機的待遇,並確保乘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