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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給社工上銬嗎?】鄭深元律師撰

報載文山二分局依法通知社工到案說明,社工在接到電話之後自動到分局說明,但警方在解送社工至地檢署時,突然給社工時上銬。畫面一出,引起眾多民眾疑慮,及社工集體精神創傷,警方則說他們是執行拘提。我們這邊要討論的是,本案警方可不可以給社工上銬?本文作者前擔任檢察官多年,現任職律師,應該具備足夠實務經驗剖析此事,相信的就看看,學習如何保護自己;不相信的就去看看那些非專業法律人士認為上銬合法的文章,然後祈禱自己不要被無端上銬或過肩摔吧!

  • 本件拘票是備用性質
◎檢察官在偵查中為查明事實,經常有需要同步搜索被告(嫌疑人)、證人,並同步進行被告、證人偵訊,因此除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之外,經常會開立傳票交給警方執行,要求被告(嫌疑人)或證人到庭說明,同時檢方也會依警方的要求事先開具拘票交給警方。但是,這種開立拘票的情形,僅係備用
也就是說,如果警方交付傳票給社工後,社工願意配合到案說明,那傳喚到案說明的目的已經達到,那就使用傳票就好,不用再出示拘票拘提,亦不需上銬。只有在社工不配合的情況下,例如拒絕到案,或到分局說明後拒絕到檢察官處說明,才需出示拘票進行拘提、上銬,帶往指定地點偵訊、解送指定地點,或執行搜索。
◎報載檢警昨搜索兒福聯盟,休假中的陳女接到警方來電後,主動配合前往兒福聯盟接受搜索,並隨警方返回警局進行偵訊筆錄,本案迄今看不出社工有不配合的情況,自然無需拘提上銬,作給大家看。有思辨能力的人可以思考一下。至於社工有罪無罪,是交給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院審判,戒具的使用不能作為懲罰的目的,更不能作為新聞報導的目的。

  • 本案不是逮捕或其他情況
至於很多人說社工犯罪重大,為何不能逮捕?這裡我們要說的是,本案並不是逮捕,警方的說法是他是執行拘提,不能混為一談。也有人說,那為何可以給阿扁上銬?阿扁是在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認為犯罪重大有聲請羈押之必要,因此當庭逮捕上銬移送法院審理,與本案的情形不同,本案社工已經自動到案說明,也陪同前往檢察署,檢察官還沒訊問,也沒有喻知逮捕聲押,這時並非處在檢察官逮捕的狀態。警方沒有權利僅因為解送人犯至地檢署就可以給人犯上銬,任何拘束人身自由的作為,都需要有法律依據。也有人說,也許社工精神不穩,所以給社工上銬保護她?本案依據台北市警局的懲處理由及說明,警方顯然沒有這層考量,如果有這層考量,又何需懲處?至於逮捕的態樣,請參見附註二說明。
 
  • 拘提的三種情形
至於本案的拘提,是屬於那一種情形,我們就分別來說明拘提的三種態樣。關於這一點,很多文章都一知半解、說明不清楚,看看就好。
  1.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所為之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裡的傳喚,是指檢察官、法官的傳喚,司法警察的是「 通知」,應先明辨。假設本案社工是接到電話自動到場(報載),到場後文山二分局就會給他簽收檢察官的傳票,雖然是先到文山二分局接受詢問,也是依檢察官的指示到場,既然到場,而且問完之後要陪同到地檢接受檢察官訊問,就沒有拒絕到庭的意思,這時就不符合拘提的要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不該再執行拘提。
就算檢察官事先已經開好拘票給分局
備用,也只是預備在社工拒絕到庭的情況下,給文山二分局使用強制力強制社工到庭,但在社工配合詢問及隨同到庭的情況下,就沒有再執行拘提之必要。檢察官此時的拘票是備用的性質,檢察官並不是在被告配合的情況下,還硬要分局用拘票演一下來看。
◎本案應該是屬於這種情況。我們必須重申,檢方依據案件偵辦需要,為了
配合同步搜索(報載當天同時搜索兒盟)同時開立傳票、拘票交給文山二分局,次序上文山二分局需先交付傳票給社工,如果社工拒絕到文山二分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才會使用拘票對社工上銬強制到場到庭,但在本案我們看不到社工有拒絕配合的情形,而且在文山二分局問完之後社工也陪同到地檢署,更無拘提上銬之必要。
檢察官開立拘票這件事情,我認為本身並沒有問題,而是本案依當時社工自動到案接受詢問的情況下,已無使用拘票拘提上銬解送的條件,不應上銬,違者就是非法拘禁,是有刑事責任的。
  1.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所為之 #逕行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本案社工應非無一定之住、居所之人,社工既已自動到場,之前也不是找不到人,沒有逃亡的問題,又偽造文書與過失致死均係五年以下之罪,也不符合逕行拘提五年以上重罪的條件,唯一有可能的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如果本案檢察官是用逕行拘提開立拘票,則在開票當時應該是認為有該款之情形,始開立拘票逕行拘提。但是後來本案經過搜索,相關證物均已查扣,二位保姆目前早已在押禁見二個月,並
不存在串證的問題,因此在文山二分局移送社工至地檢署的情況下,原先有的逕行拘提的事由已經消失,這時再拿出拘票給社工上銬就是多餘、沒必要而且違法了,這也是為什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記文山二分局偵查隊長一支申誡的原因,不過市警局給的理由是違反比例原則,我想更多的是違法執行拘提,就算有逕行拘提的拘票存在,但因為情況因搜索、詢問後已經變更,沒有再用拘票上銬之條件。
  1.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所為之 #緊急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本案社工並無與保姆共犯的問題,如果有的話,就應該聲請羈押不是交保。社工也非脫逃者,也不是經盤查逃逸,也非五年以上之罪(前已敘及),所以本案
社工不符合緊急拘提之條件,可以不用討論。

 
  • 本案的拘提事由
◎至於本案一開始開立拘票的理由是上面的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勾串共犯之逕行拘提,就要看檢察官的拘票上寫的法條是什麼。在此我們持保留態度,不過我相信應該是上面第一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社工既已電話通知到場接受詢問,詢問完後也願意陪同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則就沒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就不該執行拘提上銬的動作,雖說警方手上已有事先備用的拘票,但因為情況已有所不同,文山二分局執意為之,就是非法拘提。至於台北市警察局認為僅是 #違反比例原則 問題,恕我無法認同。

 
  • 結語
公權力的行使均需謹慎為之,且應與所欲達成之目的相符,本案社工已到達說明,並無拒不到場的情形,自然無需使用拘票去達成已經達成之目的,製造新聞媒體素材,係侵害法制,不是只有違反比例原則而已。至於社工有無違失,自然應該依法審判,社工有罪與否,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也許在案件偵結後,我們另外撰文分析。
 
  • 附註
逮捕嚴格來說可以分三種。一是現行犯(包含準現行犯)的逮捕,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本案已經發生三個月了,並無現行犯的問題。二是通緝犯的逮捕,也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本案社工並沒有被通緝。三是為了檢察官為了 #聲請羈押所諭知的逮捕,是檢察官訊問完後,認為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諭知逮捕,本案不是這種情形。所以本案也不是逮捕。很多討論認為是逮捕,恐怕是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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