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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林茶室事件該如何求償】林宏軒律師撰

台北信義區遠東百貨A13美食街的素食餐廳「寶林茶室」,爆發疑似食物中毒案件,多名顧客用餐後出現嚴重的食物中毒症狀,已有2人男性不幸身亡。餐廳負責人有什麼責任?該餐廳投保國泰產險食品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已在2023年10月到期,若顧客無法透過保險獲得理賠,則顧客該如何求償?可求償項目有哪些?

  • 行政責任:
  1. 餐廳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登記。
  2. 若餐廳提供的食物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登記。
 
  • 刑事責任:
餐廳負責人及廚師等人,恐需負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276條過失致人與死罪及食安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加工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罪。雖然從死者身上驗出米酵菌酸,但死傷與食物間的因果關係,還需檢方及法院做進一步的認定。
 
  • 民事責任
  1. 顧客與餐廳之間成立買賣契約,為消費關係,有消保法的適用。若餐廳提供的食物欠缺安全性,導致顧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91條之1、第193條、第195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食安法第56等規定,餐廳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 本件最難證明的應該是顧客食物中毒症狀與餐廳的食物有關,若相關檢驗結果出來可以確定食物含有有毒物質,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可推定死傷與食物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須由餐廳舉反證推翻。
 
  • 可求償的項目
  1. 餐費
用餐費用得向餐廳請求退還,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1. 醫療費、喪葬費
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得向餐廳請求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若顧客只是身體不適、腹瀉、嘔吐,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依食安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金額。
  1. 不能工作的損失
顧客若因用餐而身體不適住院,住院期間及診斷證明書上所載「宜休養期間」,均可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
  1. 慰撫金
顧客因用餐而身體不適,受有精神上痛苦,得向餐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1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據報導,產險業者一開始認為寶林茶室中毒事件不在「遠百(大房東)與國泰產險商業綜合責任險」及「大食代廣場(二房東)與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保範圍,因為這兩個保險都是責任險,須遠百或大時代廣場對於顧客食物中毒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才會啟動理賠,例如顧客在餐廳外的公共區域跌倒受傷,就有可能理賠。然而,本件有毒的食物並非大房東遠百,也非二房東大食代採買、提供。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寶林茶室賠不起,就叫大房東、二房東及他們的產險公司一起負責。不過,國泰產險與北市府討論後,卻認為寶林茶室的經營行為在其承保範圍內,因此顧客不會求償無門?這是否代表遠百依法應對顧客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是說北市府的行政指導優先於保險理論,還是北市府又像大直基泰倒塌案一樣隨便說說,國泰產險只是一開始給北市府面子,或給遠百面子,我們就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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