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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一個法官疑似自殺之後】鄭深元律師撰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在4月12號凌晨在法官宿舍墜樓身亡,只留下「我好累」的遺言。李法官是司法官52期第一名結業,擁有的不僅是過人的資質與法學素養,相信也具備相當程度的抗壓力,所以這絕對不是一件單純的自殺案件。但是究竟是什麼讓李法官覺得「我好累」?以下我們嘗試從李法官所在的刑事庭,就刑事案件現狀問題進行分析。
 
  • 推行國民法官使司法資源加速失衝
  1. 第一個推倒骨牌的因素應是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需要挪出相當多的人力及資源,用以應對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審理,讓原本就已經吃緊的人力更加吃緊。例如士林地院就需要從原本為數不多的刑事庭法官之中挪出六名法官兼辦國民法官案件,造成一般法官人力及資源減少、分案壓力增加,而專責國民法官的法官,本身也承擔過去沒有過的壓力,需面對媒體報導、面對素人法官的溝通困難、面對同院其他同事質疑、面對司法高層求好心切,在在增加他們的心理負擔,憑心而論,並不輕鬆。
     
  2. 國民法官增加素民法官,其用意在將民間意見納入審判,以避免法官專斷,但是以前的公訴檢察官不就是正扮演著呈現民間意見的角色、代表著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民間意見?司法院不認同檢察官的地位,將檢察官推至喪失客觀立場的控方角色之後,增設六名素人法官進來作為民間意見,致審理程序曠日費時,結果竟將最龐大的司法資源用來處理已經「認罪」但是作精神抗辯,或故意、過失程度高低抗辯的殺人、放火或肇事逃逸案件?司法高層對資源是寶貴的,禁不起浪費,欠缺根本認識,更別說以目前的辯護人所受的訓練,根本不足以與長期練兵的檢察官相抗衝,國民法官制度讓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明顯失衡,如此公審,意義又何在? 
 
  • 交互詰問在檢辯實力不對等的狀況下,不具發現真實的意義,且證據能力程序更是雞肋
  1. 交互詰問制度,也就是檢察官問完之後,辯護人再問一次,然後重複數次,最後問到雙方累了沒其他問題之後,由審判長重頭到尾再問一次。在辯護人未曾受過交互詰問訓練、不是司法官出身律師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不是檢察官的對手,況且最後法官還是會再問一次,但是有必要重複問這麼多次嗎?況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也不承認律師有進行等同於檢察官的強制、任意偵查的權限,一切只能在法庭上以聲請調查證據由法官進行調查的方式進行,造成辯護人不敢為積極的主張,以免不小心自爆,但同時也錯失勇於嘗試、舉證推翻檢察官所為舉證的機會。在此先天失調、後天交互詰問不良,律師「別無其他新穎的證據可以助攻」的情況下,審理程序充其量就是行禮如儀、浪費彼此時間。實際上,法院也只有在案件檢辯雙方均具相當實力對抗,或證據呈現五五波的情況下,才會關注交互詰問內容,此外大部分時間都是低頭沈思,偶爾抬頭練習雙眼對焦或維持秩序,造成法官自法庭交互詰問程序脫離、放空,實際上根本毫無意義。本文以為,為訴訟經濟起見,及加深法官程序參與的要求,應回復德國的輪替詰問制度,原則上由法官先進行訊問,再由檢辯雙方補充詢問即可,如此可省掉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在庭的時間,節省司法資源。此涉及修改刑事訴訟法,要勇於承認過去錯誤,惟司法院這麼多年從未提過此一修法方向,而法務部又無提出修法的權力,就只能擺著繼續浪費大家時間。
  2. 至於證據能力法則有什麼意義?法官如果認定某證據無證據能力,則原告(檢察官或自訴人)就需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將證據呈現在法庭上,不能直接引用之前的資料。但法官99%均拒絕判決前先下中間裁定認定證據能力有無,讓檢辯雙方準備(無證據能力則檢方需加強舉證,有證據能力則辯方需加強反證),一切都等到在判決中才交待,既然法官不作決定,請問法官此時再去詢問證據能力有無,有何意義?在不採行國民法官、陪審制的法庭,專業法官又何需證據能力意見?好笑的是,這套證據能力已經玩了十幾年了,每次檢辯雙方還煞有其事行禮如儀、陪演一番,不禁覺得好笑。身為律師無所謂,但法官也要進行無益程序,這不累嗎?
 
  • 部分最高法院判決未縱觀案件全貌,動輒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造成案件久延不決,司法人力重複浪費
  1. 目前刑事程序,無論是檢察官或是自訴人、被告都可以隨便傳喚一堆有關無關莫名其妙的證人來癱瘓法庭程序,但法官中有敢不傳喚者?法庭訴訟指揮何時開始變成全部都傳、全部都調查、二方都不得罪,就算是濫訴也是一樣?到底是什麼樣的消極讓法官棄守訴訟指揮、逐漸扛不起責任?筆者不諱言,關鍵在於部分最高法院法官的認知身上。
  2. 最高法院僅是書面審理,沒有親自審理、沒見到原、被告及證人,難以產生有罪無罪的心證,就不免以下級審這個沒查,那個沒查、沒交待不查的理由、理由交待的不夠透澈等等小理由,把一件極度複雜山大的案件撤銷發回二審,執輕駁重,讓二審重新再玩轉一次,如此以鄰為壑之後,最高法院立馬結掉一件大案,試問,這真的不存在道德危險?長此以往,二審、一審法官感受到三審發回的壓力,就只好全部照傳、全部通通調查,以提高辦案維持率、獲得司法高層賞識,以求早日晉升最高殿堂。長此以往,造成案件不僅久延不決,甚至多次發回更審,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重新踐行相同程序,如此操作,置當事人、基層法官權益於何處?至於你說三審的撤銷理由是否博大精深、足以彰顯最高深度與廣度,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檢察官、律師不都是看在眼裡,大家心知肚明。節制三審撤銷發回更審的比例與品質,是最高法院不可迴避的責任。

  • 刑事自訴程序徒增濫訴案件,浪費司法資源
刑事自訴程序經常被利用為報復的工具,造成民眾因為濫訴而必須在法院出庭作為被告,浪費司法資源。我國檢察官可以在被害人提告後就犯罪進行偵查,也可以自己分案偵查,進一步過濾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實在沒有理由允許個人跳過檢察官偵查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筆者認為應該廢除自訴程序,改採公訴獨佔,以簡省司法資源。
 
  • 法律救生員評論
司法改革方向甚多,但吾人必須說,司法改革不能只搞文青、打高空,司改應像參加三鐵運動一樣,有多少實力(資源)作多少分配,且將有限的資源作適當的分配,不能全部力氣只用一開始的游泳項目,導致後面自行車與跑步項目無法繼續下去,畢竟能分配司法資源,持續往終點邁進才是最重要的。現下冀望許大院長或許已無可能,只能祈禱下一任司法院院長能了解審判的艱難,在承認司法的有限性下,節制憲法法庭的權力,且在衡量司法資源與當事人權益後,能有改善的能力與勇氣,否則就應該將「司法行政」的業務,全部移回行政系統法務部辦理,司法院則應落實專職司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