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停車2.5小時,竟要1500元!】林宏軒律師 撰

有民眾到北投一家飯店的停車場時,告示牌上寫「外來車收費每小時一百元」,他停了2.5小時回來取車時,卻發現車輛被上鎖,業者要收1500元停車費,原來停車場公告下方另有一張紙,表示「有向飯店登記」才是每小時100元,未登記就是「每小時500元」,讓他認為根本是惡意坑殺。詢問停管處後才發現,飯店停車場對外收費,並未申請營業許可,將要求限期改善。究竟,業者可否將民眾的車輛上鎖?以及業者可否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業者可否將民眾的車輛上鎖?
  1. 私人車位(土地)被停車,原則上屬私權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者對民眾的車輛進行上鎖,恐涉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但檢察官也有可能認為業者只是想收停車費,並非阻止民眾把車開走,無強制犯意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2. 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清楚標示「未先繳費將導致車輛被上鎖」等文字,讓外人能清楚了解,從而避免成立強制罪。
 
  • 業者可否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
業者的告示牌上明確標示「外車每小時收費100元」。告示牌下方貼著另一張紙,記載「外車勿停,若停照價收費,先到會館登記100/h,不登記直接停500/h」(下稱系爭文字)。該張紙雖僅約為告示牌的十分之一大小,然紙上「100元」的字體並不比告示牌上「一百元」的字體小,民眾若能注意到告示牌所寫的一百元,對於下方所寫的100元應難以忽略。因此,本文認為雖然每小時收費500元高於市場行情,但業者仍得向民眾收取1500元的停車費,民眾難以主張僅就每小時收費100元部分與業者成立契約關係。

  • 業者未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
停車場對外收費前,必須先向停管處申請營業許可,並備查收費標準與方式,本件業者未依法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即向民眾收取停車費,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得處負責人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 法律救生員評論
雖然業者未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但這並不影響私法上的契約成立。只要業者清楚地公告了收費方式,仍可以向停車的民眾收取停車費。Google評論上雖有民眾因未注意系爭文字而對收費提出抱怨,但應屬少數,一般民眾應該會留意到系爭文字,因此無論業者所設定的停車費是否高於市場行情,民眾都應該支付費用。然而,鑑於有少數民眾未注意到系爭文字,因此建議業者以更大的字體標示收費規則,以避免爭議。此外,業者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營業許可時,收費方式及標準應該不宜過高,例如一小時收費高達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