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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游泳猝死,求償敗訴】林宏軒律師 撰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4年前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認為延誤就醫對寒舍公司負責人等9人提告過失致死罪嫌,但檢方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家屬向寒舍公司、救生員、員工、富邦產險等求償共2566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家屬敗訴。可上訴。

  • 法院判決理由:
  1. 救生員部分
救生員雖於王男不舒服上岸後,沒有查看王男的狀況,且其當時正在教課,而注意力放在其學生及泳池內其他客人身上,但王男已離開水域,難認救生員對王男有繼續特別查看、觀察或協助之作為義務至於救生員同時授課雖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但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1. 櫃檯接待人員、設備管理人員部分(下稱員工)
法令並無要求員工嫻熟救護知識與技巧,因此員工於王男向其表示「胸悶、呼吸不到空氣」時,雖未呼叫救護車,但無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王男昏倒時,員工之同事已立即撥打119請救護人員到場,並無遲延。
  1. 寒舍公司部分
◎血壓機、血氧機並非簡易外傷藥品及器材,寒舍公司並無備置之義務。
◎游泳池缺少高腳救生椅、救生員未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等缺失,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員工於王男失去意識後不久,即進行CPR,且聽從119人員判斷、指示使用AED,至於CPR曾中斷2分鐘之時間,係因當時AED正在評估,不能碰觸患者所致,因此認為急救過程並無疏失。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依民事判決所附照片顯示,寒舍公司之泳池相對較小,僅有三條水道。因此,若認為救生員只對池內的泳客有救護義務,但對泳池畔躺椅上之王男無義務進行觀察或提供協助,難以理解。
  2. 本案寒舍公司若有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條的要求設置高腳救生椅,且救生員沒有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同時間進行授課),並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救生員於高腳救生椅上應可注意到王男是否出現身體不適需要協助,或王男可向救生員尋求協助,本案情形或可不同。
  3. 再者,救生員對於急救、醫護等方面的知識較一般民眾熟悉,應可判斷王男是否需立即送醫,或於王男昏倒時立即施以專業之CPR及AED急救,不需等待119人員於電話中之判斷及指示。則寒舍公司違反游泳池管理規範8條、救生員違反救生員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是否與王男的損害擴大乃至於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仍有討論空間。
  4. 另外,寒舍公司是否備有人工呼吸器?員工對王男施以CPR時,有無進行人工呼吸,或使用人工呼吸器?如果沒有,是否可謂急救過程並無疏失,亦非無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