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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友製藥公司今日委請本所鄭深元律師對簽證會計師提告



施景彬會計師、江明南會計師均係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會計師,施景彬復為勤業眾信審計部營運長,係勤業眾信之第二把交椅,亦為總裁熱門人選。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並且負責多起
KY股簽證、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工作,對KY公司、第一類上市公司之簽證、查核、內部控制審查之要求,知之甚詳。施景彬會計師自2011年起,即已受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委託進行簽證與查核,並自2015年起,改與江明南會計師共同受康友公司委任為財務報表之簽證與查核。


又因康友公司為KY股,為境外註冊公司,屬第一類上市公司,二人復受臺灣證券交易所委託對康友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其等對康友公司之財務等狀況之了解,非僅如同一般之簽證、查核之會計師而已。渠等對康友公司之內控審查項目包含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作業稽核、關係人交易管理作業、應收帳款及收款作業、生產作業等包含在內。是被告等上開簽證、查核與內部控制專審,均為受本人即康友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渠二人身為專業會計師,明知:會計師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應善盡查核責任,且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應依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並予敘明,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條第1項及審計準則公報第36號(財務報表之核閱)第1條規定甚詳,且會計師應藉由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採用分析性複核程序,評估去年同期差異較大及異常項目之合理性,並應作成工作底稿,佐證核閱報告之內容、及依公報規定執行;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不實表達時,應執行更多必要之程序,俾出具適當之核閱報告;會計師應複核並評估所獲得之證據,作為出具核閱報告之依據,亦據第36號公報第7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等規定明確;又KY股之內部控制制度,依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及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非由公司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而係由康友公司委託會計師進行專案審查,以確保外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或處分),被告等自不得為第三人(如康友公司前董事長黃文烈、前總經理章永鑒等人)之不法利益,而為違背渠等前開任務之行為。

詎渠等歷年年竟為虛偽不實簽證、核閱,而出具無保留之意見。更甚者,本案2019年報係於2020330始行提出,關於20191231日至2020330日間發生之重大期後事項,如本案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於20202月間發生停工情事,即屬應行揭露事項,詎被告等全未揭露。復就黃文烈疑似以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之機器設備資產供作個人公司抵押之用部分,業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辦法,且情節重大,亦未見被告等進行查核或揭露,亦顯有未盡查核及未予敘明之責。

又就被告等進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部分,2019年出具之內部控制專審報告(按係於2020330日出具),因不明原因,諉以新冠肺炎影響,拒絕出具報告規避查核責任,試圖隱暪公司內控制度業已出現重大問題外,其餘各年度均謊稱公司各方面所有重大方面可維持有效性與允當云云,致使康友公司與股東及眾多證券市場投資人、金融機構,因誤信會計師查核或簽證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審查之真實性,致生損害於康友公司本人及證券市場之投資人、金融機構債權人等。

康友公司認為,被告等向康友公司收取每年900餘萬元之會計師公費,高於同業收費標準甚多(玉山金控每年僅600餘萬元,亦委任勤業眾信為簽證、查核),然被告等並未因此善盡查核之責,且就眾多應予敘明、重大關鍵事項,因不明原因,隱匿未予敘明、查核,情節重大,核渠等所為係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不實簽證罪,且業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並損失證券市場穩定,請依同條第3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二人所為,另涉犯刑法342背信罪。

本公司乃委請律師前往臺北地方檢察署遞狀,具狀對施景彬會計師、江明南會計師提起告訴。希請檢察官迅予偵查起訴會計師,以正視聽、端正會計師執業之紀律,彰顯正義,並維廣大證券市場投資人、金融機構債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