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直播主跳槽被追違約金 二審逆轉免賠】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8月27日報載:直播主「Ginny妮」從「UP」跳槽至「17」直播平台,遭「UP」指控違約求償500萬元,一審認定她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判賠500萬元。二審認定雙方合約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她有權終止合約,故改判免賠。
二、本案法院判斷
  1. 一審一審認定雙方合約並未終止,且合約亦無因顯失公平而無效。因此,Ginny妮於合約存續期間跳槽至「17」直播平台,依約應給付「UP」違約金,審酌她曾月入46萬餘元,並為「UP」賺進近60萬元,依此計算,「UP」因她違約少賺352萬餘元,故判賠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不算過高。
  2. 二審二審認定雙方合約B條雖載明「合約期間內,獨家主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受僱於類似性質或競爭關係的其他直播平台,否則須給付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但雙方合約屬勞務給付契約,故Ginny妮得依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終止之規定提前終止合約,而她確實於2018年7月16日合法終止合約,並於同年月21日才跳槽在「17」進行直播,故「UP」無權要求她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改判免賠。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直播主與直播平台間之契約關係究為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或其他勞務契約,須視直播主得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報酬給付方式有無底薪,及是否係自行承擔業務之風險等綜合判斷。若是,則偏向是委任契約;若否,則傾向為僱傭契約。二審認為本件屬「其他勞務給付之契約」,而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參見民法第529、549條)。不過,本件「UP」與Ginny妮簽屬合作約定書,雙方應屬互負義務,Ginny妮每月雖須播滿20至60小時(時薪為1500元),但似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獎金部分則須自行承擔風險,可見其合約混合僱傭契約及委任契約之性質,但該合約究應分別適用各該部分之規定,或統一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實務上仍有爭議。
  2. 一審雖採信「UP」主張當時其有告知Ginny妮若對契約內容不清或欲修改均可提出,但直播主是否確有能力與直播平台抗衡、磋商的空間,實有疑問。又直播主每月收入差異甚大,若單以收入最高月份為準,據以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似有商榷之餘地。
新聞連結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