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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消費者與店家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鍾采玲律師 撰

    相對於以往的實體店面交易,現行網路購物更是盛行,包含衣服、食品、家庭用品等都可以在網路上購入,然而,也因為消費者無法實際上看見商品判斷品質優劣、是否符合預期、是否有瑕疵等,消保法也訂立了網購7天鑑賞期的規定。然而,也有惡劣的消費者,買了商品卻多次不取貨,商家只能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那些消費者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網購7天鑑賞期

     


    網購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故消費者在網購收到的商品縱使沒有瑕疵,只要不符合預期,都可以無條件退貨給網購店家。且若店家自行以特約免除該規定,約定無效,不拘束消費者。
     

    退貨運費由誰負擔?

    上開條文已明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其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故「費用」解釋上自應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
     

    那在何種情形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合理例外情事」而不適用7天鑑賞期?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代購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故若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其下訂的商品為海外代購商品,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將無7天鑑賞期適用。


    然,因消保處上開表示,許多網購店家開始以「代購」名義從事網路買賣,規避7天鑑賞期,讓消費者權益大打折扣。
    若商家本身有庫存,不是消費者下單才向海外訂購商品,就不可以認為是代購。因代購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才向海外訂購,方可認為是代購,亦即,海外商品購買憑證日期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的日期,但這部分也不排除商家製作虛假的憑證或請海外店家配合製作日期造假的憑證。
    況,客製化商品是依照消費者指示特別訂製的商品,而代購則是消費者指定或選擇購買的商品,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


     


    惡意不取貨之法律責任

     


    針對刑事責任部分:

    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寄送商品的運費屬於網購平台的營業成本之一,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然,若消費者惡整賣家、有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實務上亦有認為讓店家有運費上的營業損失,而構成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
     

    針對民事責任部分:



    商品價金部分:若消費者惡意不取貨,因賣家已將商品寄出至買家指定之取貨地點,若消費者不取貨導致商品退回給賣家,僅消費者處於針對該商品受領遲延之狀態,賣家僅是暫時保管該商品,賣家仍可依買賣契約向賣家請求該商品之價金,消費者當然可依約請求賣家同時給付商品。
    商品退回運費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消費者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導致賣家有高額的運費損害,賣家亦可向消費者依上開規定請求消費者負擔惡意棄單之運費損失。


    針對惡意不取貨消費者,店家除可以事後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但此種方法無法排除消費者以其他人或假帳號購買,亦可有事前防止措施,即不提供貨到付款的服務,只提供事先匯款、刷信用卡方式交易,但是否降低消費者交易意願,自屬店家的營業風險。既然已有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消費者若不滿意商品,自可以在7天內退貨給店家,而不要做一個惡意不取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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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甘蔗媽媽 改名「甘蔗渣男」營收砍半還賠40萬】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10/VC65QOBWNRHS7LJCU5XLEMK6VA/)

    高姓男子加盟連鎖飲料店「甘蔗媽媽」,在台北古亭開店,每月營收近百萬元,雙方約定加盟期滿後1年內不得為競業行為,否則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高男在加盟合約結束後,改在台北南京東路另開「甘蔗渣男」,遭「甘蔗媽媽」提告違反競業條款,高雄地院認為高男要賠違約金40萬元。可上訴。

    法官認為:
    高男於106年11月加盟「甘蔗媽媽」,把店開在古亭站附近,但他在109年11月加盟期滿後未續約,反而在6公里外另開「甘蔗渣男」,且販售的多款飲品與「甘蔗媽媽」名稱、內容物雷同,加上雙方曾簽訂競業條款,約定高男結束加盟後1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投資或轉移技術予類似或有競爭關係行業,雖然2家店距離已有6公里多,且無相關代償措施,但以甘蔗渣男網路行銷方式,確實有可能影響甘蔗媽媽台北古亭店的原有銷售情形,且有無代償約定並非競業禁止條款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以違反加盟契約的競業禁止條款,判決高男須賠償40萬元。

    法律救生員認為:

    加盟契約結束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須有「代償措施」,實務見解不一,此與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須有代償措施不同。本件法院認為代償措施非屬必要,可能是本件競業期間僅有一年,且2家店雖間隔6公里,但有與UberEats等外送平台合作等因素,有其個案上的考量。
    不過,本件加盟契約的競業條款並未明定限制的地域範圍,如參考該契約約定高男於加盟期間不得在加盟位址路程一公里範圍另設其他加盟店,似可見「甘蔗媽媽」認為得在一公里外另設甘蔗媽媽加盟店,再考量到「甘蔗媽媽」古亭店的平均營業額似乎未受高男另開「甘蔗渣男」的影響(本件係因雙方有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故無須舉證損害金額),則高男抗辯競業禁止的範圍應以加盟契約授權地路程1公里範圍,才屬妥適,似也不無道理,且UberEats的外送範圍多廣也有討論餘地,故本件仍有上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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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賣仿冒品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買到仿冒品要怎麼處理?】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南韓YouTuber宋智雅日前因為演出Netflix的戀愛實境節目《單身即地獄》而爆紅,身上多以名牌服飾為主,在YouTube也常常開箱精品,給人一種白富美的夢幻形象。然而現在宋智雅卻被踢爆身上名牌服飾和項鍊都是仿冒品,因現在網路購物頻繁,無法看物品實體,導致有可能買到仿冒品,販賣仿冒品會有什麼責任?買到仿冒品應該如何處理?
     

    販賣仿冒品的法律責任



    刑法詐欺罪:例如在蝦○找代購買精品,賣家強調是正品,並附上保證卡,買家收到貨才發現是仿冒品,就構成詐欺罪,若是賣家沒有強調商品是正品,只是po出精品照片,則可能不構成詐欺罪。至於販賣剪標品、工廠流出的產品,只要有說明此物品是正品,但其實為仿冒品,也構成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若是利用網路商城或直播的方式販售仿冒商品的賣家,向大眾販賣仿冒品,可能會犯加重詐欺罪,若是以私訊的方式販售,則不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商標法部分:賣家明知物品是仿冒品,卻在實體或網路上販售,只要有販售行為都違反商標法第96條與97條,但若是買來自用,則不會違反商標法。若明知他人買仿冒品是為了販售,而幫忙代購,也違反商標法第97條。


     


    買到仿冒品應該如何處理



    商標權人可以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賠償。
    買家透過網路買到仿冒品,得依七日鑑賞期請求賣家退貨,若是在店面購買,則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但不論使用何種方式,建議都要保存證據,例如開箱時攝影、買精品可以向鑑定師詢問、與賣家的聯絡紀錄都可以保存作為證據,也可向相關單位或購買的平台檢舉此賣家。


     


    法律救生員評論:



    許多網美都會分享他的愛用物品或包包分享,若是明知道精品是仿冒品,卻還是錄影片跟大家分享並介紹與標記購買商家,依目前商標法是需要有販售的意圖才會違反,但因為網紅對於粉絲有一定的影響力,是否應該嚴格規範,雖然代言或開箱屬於個人自由行為,且仿冒品是自用,但還是有道德上的責任,現在也有許多翻玩的衣物,「翻玩」的意思是把品牌的東西做改編、再造,不以誤導大眾為目的,而是加入與原版不同的元素,製造出與原風格不同的產品,但許多人會搞不清「翻玩」與「仿冒」的差異,雖然可以翻玩,但還是要尊重他人的商標與智慧財產權比較適當,且網購平台都應善盡責任、協助打擊仿冒商品的行銷與販賣。
    現在有許多詐騙包裹,消費者付完款打開包裹後才發現自己根本就沒有買過此產品,但不知道要如何聯絡賣家退貨,目前國內較大的物流業者都有採取對策,例如711或全家設置客服專線,會由專人幫你處理,而宅配通3天內通知托運人,若七日內未回應,則直接退款,所以如果收到詐騙包裹,記得一定要馬上通知配送的廠商幫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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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影音平台(OTT)到期自動續約扣款】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奇摩)

    無論是在先前疫情三級警戒之下,抑或是現在社會趨勢,大家在追劇、看電影或綜藝節目等,往往都會透過Netflix、愛奇藝、MOD或是近期剛推出的Disney等線上影音平台,即OTT(over-the-top)平台,不再只是透過電視第4台觀看。但為了推廣這些訂閱服務,影音平台可能會提供「免費觀看試用期」,但消費者可能要先輸入信用卡卡號,影音平台確認該卡可正常使用後再給予試用期。然,近期引發一個爭議是在於試用期滿後,影音平台未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也未取消訂閱,即視為正式訂閱,並為信用卡扣款;或是,期滿後消費者可能只想訂閱一期,但期滿後未主動退訂,影音平台又視為續訂並扣款,引發需多消費上的糾紛。
    當然,在這邊就會引發很大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認為:



    試用期滿,我根本沒有同意要正式訂閱,影印平台也沒通知我是否要續訂,為何直接從我的信用卡扣款?
    我只有要訂閱1年,為何第1年到後沒通知又自動扣款1年?


     


    影音平台業者也會覺得說:



    條款上已經明訂試用期滿若未退訂,視為正式訂閱。
    條款上已經明訂滿期若未退訂,自動續約。


     


    本文認為:



    依照單純的契約文義,消費者試用或者是訂閱Netflix、愛奇藝等影音平台,確實在看完影音平台的條款後按「同意」,即應遵守未自動退訂視為續約、或正式訂閱的條款。
    但影音平台事前單方擬定的條款為一個定型化契約,故應遵守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本文認為,現行影音平台針對「消費者未自動退訂視為續約、或正式訂閱的條款」,確實是加重消費者的義務,亦即滿期後自動退訂之義務,且,上開條款往往沒有較顯眼的字樣標示,退訂流程對於一般人而言亦屬繁複,無法一鍵就退訂成功,或是打給客服即可馬上幫忙取消訂閱,似已顯失公平,恐有違反上開條文之疑慮。
    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提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似可認為影音平台之主管機關為NCC,但綜觀草案全文,NCC似乎尚未針對不得記載事項作規範,或針對影音平台使用條款應先送審方可對外服務,更無公告定型化契約之範本。由上可知,NCC針對影音平台是否可訂立未自動退訂視為續約、或正式訂閱的條款尚未進行表態。所以在NCC正式接管上開業務之前,上開定型化契約約款是否適宜,仍應由行政院消保會負審核義務,惟經前往該會官網進行查詢,目前尚未見該會對上開議題有何表態。
    不過,近期聯卡中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表示,在國際信用卡組織的要求下,收單銀行已要求特約商店(即影音平台業者),訂閱時需以明確文字告知消費者優惠、扣款流程;優惠截止日前,也需提前通知消費者即將扣款、扣款日期,更要求店家需簡化退款流程,例如設置「我要退訂」按鍵,讓消費者可「一鍵退訂」,否則未來衍伸消費爭議,收單銀行將可不撥款給該店家。此外,金管會係銀行之監理機關,針對上開議題,應該與消保會共同合作,透過銀行端之檢查壓力,共同促進網路影音平台消費者之保護。
    最後,還是要民眾選擇影音串流服務時,要詳閱訂閱規則,包含各方案適用期限、自動續約條款,以及是否有相關試用期等條款,避免日後的訂閱消費爭議,畢竟,現行主管機關仍未針對此部分問題有一個明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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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蟑螂】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04/GXNEPGBXGVCRRBQAHESERYOP2A/?fbclid=IwAR3JZeriyTIgm03Dk8f4XEatyzjVsiW8x1rBALUcqZr-pwQ_5W4PhdNkDOo)

    陳男等4人不具律師資格,竟與影視公司合作,向影視公司取得影片後,利用下載軟體BT把影片上傳,供他人連結下載,並因此取得下載者之IP後,據此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以刑事案件迫使下載者和解。4人在8年內共獲利1578萬餘元,所得與影視公司朋分。台北地檢署日前依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罪嫌將陳男等3人起訴,另一人許男因認罪深表悔悟獲緩起訴。

    檢察官認為:
    1、陳男等4人所為是違法的釣魚行為,4人無需任何蒐證成本,只要在電腦上參與分享及下載就可以取得IP,然後再以一紙告訴狀將所有IP列進去,檢警就要針對數十或上百個IP發動偵查,各影視公司亦「樂此不疲」引進影片,交由該4人取締,朋分和解金,誘使公眾犯罪,以圖私利,嚴重妨害司法秩序。
    2、由於陳男等3人否認犯罪,辯稱僅只是蒐證,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該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提起公訴。至於許男因坦承犯行,且表示因為多種慢性病纏身,已不堪訟累,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繳交20萬給公庫。

    法律救生員認為:
    1、如果各影視公司同意陳男等4人上傳影片引誘民眾,則民眾下載的行為應該是經過各影視公司同意或授權,應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各影視公司或其負責人如果有利用陳男等4人將正版影片包裝成盜版影片,使民眾陷於錯誤而下載影片,再與民眾和解,從中獲利,也可能構成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也應該繳還所獲得之利益,其犯罪惡性應較陳男等4人為大,但檢察官似乎未處理此一問題,原因不明。
    2、民眾未透過正常管道下載影片觀看,固然不對,但這些民眾原本不具有犯罪之故意,係因陳男等人之設計引誘,使萌生犯意,進而下載影片,此蒐證手段上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雖非偵查機關之違法偵查蒐證,但為避免鼓勵此種釣魚行為,因此所取得之證據,本文傾向認為不能拿來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過去曾發生員警上網假冒未成年少女進行釣魚之行為,由於陷害教唆之情節較為嚴重,且為國家公權力之一方為陷害教唆,取證的適法性有疑慮,法界認為因此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進而判決無罪。本案雖係私人以陷害教唆方式取證,並非公權力所為,惟私人用陷害教唆方式提告,無端創造法益侵害風險,造成司法大量勞費,實不可取,因此亦認為因此所取得之證據仍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3、又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主要是為了懲治司法黃牛,因此陳男等3人沒有律師證書,若假冒律師名義擔任影視公司的告訴代理人或與民眾和解,也會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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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MW醉男撞碎4口之家 未依「殺人罪」羈押法院理由曝光】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9324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黃男晚間酒後開BMW,撞飛走在斑馬線上的范姓女子一家4口,范女傷重不治,林男、2女兒也受重傷;黃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雄檢複訊後認為黃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且有逃亡、串證之虞,乃依殺人、酒駕致死向法院聲押禁見。雄院僅依不能安全駕駛罪裁定羈押,不禁見。
     

    檢察官與法院見解

    1.檢察官見解:認為黃男明知飲酒已達嚴重酒醉無法安全駕駛狀態,經同車友人勸阻,仍執意上路,使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其駕車撞擊致死傷,且其已有兩次酒駕紀錄,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並有逃亡、串證之虞,乃依殺人、酒駕致死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2.法官見解:法院訊問後,依酒駕致死罪裁定羈押,並未依不確定殺人罪羈押。


    酒駕罰則

    1.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若致人於死亡,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累犯: 曾犯本條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 依據駕駛車輛及酒測值而有不同的罰鍰級距。機車駕駛人酒駕,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酒駕,則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如果因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2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
    (2)累犯:汽機車駕駛人於5年內第2次再次酒駕,機車駕駛罰鍰9萬,汽車駕駛罰緩12萬;第3次以上,則為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無次數上限),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車上乘客連坐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3.酒精鎖:酒駕累犯必須重新考駕照,且考照後1年內須駕駛裝有酒精鎖及錄影功能的汽機車才能上路。


    降低酒駕之措施

    1.加重刑罰:

    (1)目前酒駕致重傷或死亡在上次刑法修法已有特別加重,但酒駕輕傷部分,並未一併加重,本文認為也應一併加重,始能產生警惕效果。惟單獨加重酒駕部分之刑罰,可能導致與其他刑度相較下失衡的效果,不能不一併考量。

    (2)我國法院對類似酒駕之判決仍稍嫌過輕,量刑提高,使酒駕者不敢再心存僥幸,即能某程度解決問題。
     
    2.連坐罰:目前台灣車上乘客只有課處罰鍰,並沒有以刑罰論處。此部分可以參考日本與韓國的法律,將車上乘客與店家視為幫助犯,課以刑罰。每個乘客與店家都要對酒駕把關,日本實施後則有效的降低酒駕率的,但應該如何與店家配合與宣導及落實執行,是值得是思考。

    3.酒精鎖:只要是新車就一定要裝上酒精鎖,是很好降低酒駕的方式,但因為酒精鎖昂貴,雖然台灣對於酒駕累犯有酒精鎖的規定,但因為酒精鎖須使用者付費,造成達成率低落,若是要推動強制裝酒精鎖,是否可採取政府補助加裝,讓普及率提升。

    4.鞭刑:許多人都一直建議對酒駕者鞭刑,但在目前台灣民主法治並無「鞭刑」之類傷害身體的刑罰(目前僅有剝奪自由的刑罰及死刑,且死刑已甚少執行),立法上要增加此種刑罰種類,是有難度的。況且酒駕致重傷或死亡則需要負擔一大筆賠償金,但鞭刑實施下去,被鞭刑者恐長期無法工作,是否造成無法負擔賠償金及衍生醫療的問題,也是應該一併考量的。


    法律評論

    因高雄酒駕累犯事件發生後,社會又開始討論是否要再加重酒駕的刑罰,之前法務部有提出將酒駕以不確定殺人故意修法,但許多酒駕上路的人都抱著僥倖的心態,並覺得不會發生車禍,較屬於有認識過失,該怎麼去認定酒駕為不確定故意殺人還需更多的討論。酒精鎖部分,因屬於使用者付費,且許多吊銷駕照的駕駛都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裝酒精鎖,例如不考駕照,借家人的車開或裝在家人車上等等,若要用酒精鎖來限制酒駕累犯,應該需要更多的配套方法。台灣酒駕的刑罰已經比許多國家嚴格許多,問題在於法院判決較輕,多給予緩刑且不用入監,亦應一併檢討改進。目前台灣酒駕累犯比率很高,有可能是酒癮,是否考量採取強制酒癮治療這種措施,係屬立法上可以選擇的處置方式。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開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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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王力宏、李靚蕾離婚事件看法律】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42634)

    知名男星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佈毀滅性長文,爆料王力宏婚後私下召妓、外遇種種亂象, 雙方在社群軟體上交戰3天後,王力宏才選擇道歉認錯,李靚蕾也表示不會提告了,雙方也決定結束長達8年的婚姻。對於王力宏與李靚蕾的離婚,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呢?台灣有管轄權嗎?李靚蕾又可以向王力宏主張什麼權利呢?

    若王力宏、李靚蕾在美國結婚後,也有在台灣進行結婚登記,那雙方離婚及其效力是否適用台灣法呢?[1]



    王力宏為台美雙重國籍,應先認定王力宏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又,若王力宏本國法為台灣,但因李靚蕾為美國國籍,雙方本國法仍不同,故應適用雙方共同住所地法,若雙方住所地為台灣,則台灣有管轄權。
    然,若雙方無共同住所地,則依照雙方婚姻最切地之法律,若法院認為雙方長時間皆居住於台灣、工作時間亦多為台灣,則可能認定雙方婚姻最切地為台灣,而認台灣有管轄權。


     


    若雙方尚在離婚協議當中,李靚蕾能對王力宏主張的請求為何?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縱使李靚蕾與王力宏三個小孩監護權皆歸李靚蕾所有,王力宏仍有義務負擔小孩之扶養費。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若李靚蕾是透過判決離婚,而非如報導所說是透過協議方式離婚,且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有困難,則可向王力宏請求贍養費。
    然,若李靚蕾與王力宏於協議離婚時有約定贍養費,且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要件,實務上多半承認屬契約自由範疇,也承認其效力。
    另,在民法第1057條即已明定贍養費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方可請求,故在實務上,真的能請求到贍養費的可能性並不高,若真的要請求,也建議以協議方式為之。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且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確實協議、裁判離婚,皆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次離婚是不排除是因為王力宏召妓、外遇行為所致,若李靚蕾認為其配偶權遭受莫大侵害,則可向王力宏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離婚損害係指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且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民法第1056條參照)。若李靚蕾提告和王力宏裁判離婚,對於此次離婚所造成損害,可以向行為上有過失的王力宏請求損害賠償,且包含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但這部分,依報導所示,王力宏及李靚蕾似乎未以提告的方式離婚,而是協議離婚,因此若雙方已協議離婚成功,則李靚蕾則無法請求離婚損害。


    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王力宏與李靚蕾於協議,若雙方未約定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則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在民國109年修正了民法第1030條之1,新增了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上開規定是為了衡平雙方剩餘財產分配之間的公平,並加強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


     


    小結

    婚姻走到離婚的階段,雖然雙方都有各自的情緒,但如果走上法院,往往耗日費時,更可能對彼此產生更多的怨氣或責怪,若真的選擇離婚這條路,建議以「協議」方式離婚,雙方各退一步,才可能以較和平、較理性的方式分離。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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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償太貪心會是犯罪嗎?】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nownews.com/news/5475433)

    新北市一對蔡姓消防夫妻檔,4年前兒子在麥當勞遊戲區玩耍時摔斷右手,花6700元治療卻求償7060萬元,更以檢舉消防、建管違規當作威脅,反遭麥當勞提告,夫妻倆一審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各判1年2月,目前上訴中。

    法院認為:
    1、不論是蔡姓夫妻先前求償的30萬、200萬元,或是之後求償的7060萬元,均與小孩受傷支出的醫療費用6703元有相當巨幅的落差,已逾越通常一般人可以容忍之程度,麥當勞顯無可能容忍而支付該求償金額。
    2、法院認定蔡姓夫妻有意將麥當勞違反消防、建管、都市計畫法規作為籌碼,訴諸大眾、媒體,以加害麥當勞商譽、造成財產上不利益之手段相脅,致使麥當勞之經營階層、代表協商人員感到畏懼、擔憂,欲迫使麥當勞支付與小孩受傷無正當、合理連結之金錢,且金額逾越通常一般人得以容忍之程度,具有恐嚇取財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法律救生員認為:
    蔡姓夫婦所用的手段(檢舉麥當勞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等違法),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證明麥當勞有過失而求償7060萬元)間,似非全無關聯,若蔡姓夫婦無濫用職權做消防檢舉,且金額求償金額只有30萬、2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似無必然構成恐嚇取財的道理,否則一般民眾將難以與大企業抗衡、談判。本案一審判1年2月,未有緩刑,似嫌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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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犬咬死男童,男童母親與比特犬主人該負的責任】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06/2140083.htm)

    屏東縣3歲男童母親日前外出買晚餐,留男童和阿嬤在家,但阿嬤以為孩子跟媽媽出去了,沒注意到男童跑到鄰居家,導致男童遭綁在牆邊的比特犬攻擊致死,事發過後,狗狗被關進收容所面臨「人道評估」,至於飼主則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
     

    法律責任



    男童母親:男童母親因外出買晚餐,雖留下男童阿嬤在家陪同,但卻未告知男童阿嬤需要他幫忙照顧男童,使男童跑出家門並遭到比特犬攻擊,有可能違反兒少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與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比特犬飼養者:比特犬未植入晶片與節育,已違反動保法第19條寵物登記與動保法第22條除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以及刑法過失致死罪,那關於比特犬飼主是否違反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中比特犬危險性犬隻其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且須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因飼主飼養比特犬的院子與男童家相連,但是屬於私人土地,而且應不屬於公眾都可出入的場所,所以比特犬是否需要戴口罩,這邊還有討論空間。

     


    農委會最新比特犬規定



    農委會將比特犬自2022年3月1日起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已飼養的比特犬則必須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申報備查,讓犬隻和飼主成為「合法飼養的比特犬」和「合法的比特犬飼養者」,若之後變更飼主、飼養地點或犬隻死亡,都需要申報備查,且變更飼主也只能將比特犬轉移給同樣符合政府規定可以飼養比特犬的飼主,不可隨意轉移。
    關於繁殖只有完成申報備查的特定寵物繁殖業所屬比特犬可以繁殖,且繁殖出來的子代就不能夠再繁殖,以減少比特犬在台灣的數量。

     


    評論

    事件出來後,許多喜歡動物的網友幫比特犬請命,希望可以不要將比特犬安樂死,在台灣許多狗狗都被不當飼養,只因為把他們當成看守家或果園的工具,而非生命去對待,若狗狗發生事情就只會把狗隨意丟給動保處處理,且有偏差行為的寵物,都可以由專業的寵物訓練師請矯正行為,但往往許多飼主都只把狗狗當工具或便宜行事,造成悲劇發生,雖然台灣動保慢慢進步,但這些問題值得台灣社會去好好正視,就像印度聖雄甘地所說:「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它對動物的態度便可以知道。」希望台灣可以變成更友善動物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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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家暴,應該要如何處理?】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20650)

    前言:
    面對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暴打事件,我們應多加重視對家暴被害人的權利,那本次就針對家暴的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以及誰可以聲請保護令等相關議題做個簡單討論。



    家暴行為的範圍:言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身體虐待。


     




    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對象:(第3條、第63條之1)



    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及其未成年子女。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Ex.恐怖情人。


     


    面對家暴可以怎麼做?



    先反抗並保護自己之重要部位(Ex.頭部)。
    大叫引人注意,除可以使人協助報警,日後可以出庭作證。
    現場錄音、錄影存證。
    無論傷勢大小,都要盡快去醫院或診所接受檢查,告知醫生遭家暴,並開立驗傷單。
    被害人如果只是想針對自身先前遭受家暴的處境,進行相關的諮詢與求助,當下暫無人身安全的危險,建議撥打113進行諮詢;如果被害人當下陷入遭受家暴的危險處境,需要警察的即刻救援,則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若有需要一併聲請保護令。
    另,因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若有聲請保護令需求,似可直接請求警察分局的協助,加快處理聲請保護令相關需求。


     


    被害人應如何聲請保護令?





    種類:第9條
    適用情形
    聲請人
    聲請方式
    審理程序
    保護期限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但可以請求上開機關協助聲請。)
    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
    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被害人。


    書面。
    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通常一週內至一個月內直接核發或開庭調查。)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被害人。


    書面。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可聲請延長,每次以2年為限,不限次數。





    針對保護令的內容,會因為被害人之需求,法院會於審查聲請內容後,做出適合的保護令內容,包含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禁止加害人跟蹤被害人或打電話給被害人、命令加害人搬出被害人現居住所等,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又,針對聲請保護令,可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加害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做聲請,非以加害人或被害人戶籍地為限。
    另,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亦會負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61條)。


     


    被害人是否有暫時安置地方?

    如果因住所有安全的顧慮,可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各警察機關說明住居所需求,他們並會安排緊急的庇護場所。




    小結:

    面對家暴,被害人往往因為太害怕或感到丟臉,而不敢報警或通報,但這邊想呼籲大家,被家暴一點都不可恥,因為做錯事的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家暴的你,如果能在第一時間就報警、通報,才能防止日後自己身心上的痛苦,並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制裁,若加害人身心疾病,更應受到應有的治療,保護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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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局前裸拍不起訴?】林宏軒律師 撰

    崔姓女子今年6月約警員林男到高雄市警局三民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前拍下全裸照片,在三點打上馬賽克後,上網標記「高雄警局露出」,引發爭議,被警方送辦。高雄地檢署認為崔女的照片與女星「拍寫真集」一樣,不算猥褻物品,在派出所側面快閃拍照,也不算侮辱公署,不起訴二人。


    地檢署認為:

    侮辱公署罪部分,崔女是站在派出所側面不是正面,如果有意要羞辱派出所,營造出派所出對於有人在門前拍裸照也無可奈何的感覺,那崔女應該站在派出所門口拍照。如果僅因女性在派出所前拍裸照,就認為侮辱公署,那問題可能出在我們一般人對於「女性裸體」加諸了不必要的主觀想法,或是以不一樣的有色眼光來看待,這對追求性別平等社會的我們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
    至於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崔女上傳的照片與女星寫真書一樣是「全裸但三點不露」,如果我們不認為女明星的寫真書內照片充滿猥褻氣息,那麼崔女的照片也就不是。


     

    法律救生員認為:


    崔女裸拍的行為,只是要表現自己敢做一些荒誕奇怪的行為,讓人覺得「哇,你敢做這件事」,來提高自己推特上追蹤者的數量,應無侮辱公署的意思,也屬於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範疇,應給予較大的尊重,似與不起訴書所述的「性別平等」較無關聯。而且侮辱公署罪其實是威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適用上應從嚴解釋為妥。
    至於崔女戶外裸拍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雖有討論空間,但崔女特別找凌晨2點四下無人時,拍了照就趕快拉攏衣服離開,應該沒有意圖供人觀賞的意思,因此也不會構成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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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騷法三讀通過囉!】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跟騷案件頻傳成為治安隱憂,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盯哨、網路騷擾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佈6個月後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

    1. 跟蹤騷擾行為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對於特定人配偶、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有上述行為也屬之。
    2.八類禁止行為:
    (1) 跟蹤監視:監視、觀察、跟蹤或知道特定人行蹤。
    (2) 盯梢守候: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的場所。
    (3)威脅歧視言語與動作: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 之言語或動作。
    (4)電子設備干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過分追求行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播放物品影像: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濫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處理流程


     

    法律評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為了彌補現今法律的不足,才制定的法律,但跟騷法規定跟蹤騷擾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被害者要有明確的證據去證明跟蹤騷擾者的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是否會增加被害者被保護的困難度,且保護範圍太過限縮,許多追蹤騷擾行為已超出性或性別,但也會使被害者心生恐懼或壓力,例如被討債公司監視、被徵信社或狗仔追蹤等行為,就無法使用跟騷法。
    2.跟騷法採告訴乃論,須被害者至警局報案,警察才開始調查,但跟蹤騷擾比較是屬於被害者主觀感受,容易造成警局的警力無法負荷或警察耗時耗力最後誤會一場的結果,是否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去執行,還需有討論空間,但此立法也慢慢彌補了現行法制的缺口,這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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