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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近日一名林姓清大博士去年委託房仲買下台北市萬華區1285萬元的中古屋,從議價到交屋,賣方以「擠牙膏」方式揭露房屋的瑕疵,上演「鋼筋外露四部曲」,林男認為,房仲作為仲介中間方,未善盡調查責任,並讓他簽下對買方不利的霸王條款,使買家權益受損求償無門。
買方主張
當時物件案件說明書只揭露「廚房」、「廁所」有鋼筋外露,簽約當天屋主又揭露「客廳」也有鋼筋外露問題,但他們已經處理完畢,林男相信賣方及房仲,選擇簽約,但客廳鋼筋補強沒有達到安全無虞的程度,不能視為已經善盡瑕疵修繕義務。去年12月25日交屋當天,屋主又透露「孫女房間」也有鋼筋外露問題,但還未處理。林姓夫妻得知時,感到相當無奈,但因為已經簽約,只能被迫接受。買賣契約第19條不應無限上綱到全屋之鋼筋外露均不用負責,而應該限縮於已經揭露的部分。
房仲回應
屋內客廳、房間等位置因有固定裝潢物包覆,故無法查檢,但本公司為求慎重,經賣方同意後,本公司即委請廠商檢測該屋之氯離子含量,經檢測為合格,本公司於銷售過程中,均已將該等相關資訊揭露予買方知悉。
至於客廳天花板內部鋼筋裸露曾修繕之資訊,係賣方於簽約當下始告知買方,經買方同意後始進行簽約;簽約過程中,買賣雙方另行合意於契約第17條第19項特約約定如本房地有混凝土鋼筋裸露等狀況,買方同意免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旨。
本件交屋後,買方無視該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堅持相關修繕費用全部須由賣方負擔,雖其主張與契約約定不符,惟本公司仍秉持服務客戶精神,積極協助雙方進行溝通處理。
本件買賣雙方簽約時,於特約條款中約定買方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雙方議定之契約自由原則,並非霸王條款,買方現欲要求賣方負全部修繕之責,本無理由,然本公司仍將全力協助處理。
法律救生員認為
買賣契約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如本物件有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日後除證明賣方有故意隱匿不告知而仍應負責外,買方不得再就該瑕疵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相關責任,亦不得向oo房屋(含受雇人員及關係企業)主張本物件相關瑕疵之仲介責任與相關約定保障制度」等文字,僅特別針對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免除賣方及房仲責任,反可合理推斷賣方已預見房屋有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否則豈會特別排除該瑕疵之責任,而不提及其他?再者,賣家既已揭露「廚房」、「廁所」、「客廳」、「孫女房間」有鋼筋外漏問題,則對於其他地方有鋼筋外露瑕疵之事實,很難說沒有故意迴避該部分之瑕疵責任。如此一來,即使有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依民法第366條規定,該特約仍為無效,買方仍可於6個月內對賣方行使權利。
除可主張上開特約無效外,如依買方陳述之事實,簽約當天屋主揭露客廳有鋼筋外漏問題,但已處理完畢,則買方亦可主張係在急迫、輕率、無經驗、被詐欺或陷於錯誤之情形下,為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思表示,撤銷該特約條款。刑事部分,賣方亦可能構成詐欺罪。
買方和房仲間是成立居間契約,如故意隱瞞房屋瑕疵或未善盡其屋況調查義務而造成買方損害,非但不能向買方請求報酬,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等規定,房仲因其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買方受損害者,該房仲還應與其經紀人員一起就買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該特約既係房仲所擬或經其審閱,則其於契約中免除賣方及其自己之責任,似有規避責任之嫌,並不合理,難認已盡其屋況調查義務,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特約免除房仲責任之條款,似已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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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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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權?!】鄭深元律師撰
美國最高法院在6月24日判決推翻了1973年以來支持婦女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由於本案涉及到美國保守黨與自由黨最根本的論戰-支持生命(Pro-life)或支持選擇(Pro-choice),此案堪稱美國最高法院幾十年來最重要的決定,可能造成將來美國近半數州立法禁止墮胎行為。這裡我們來說明1973年的羅案是什麼?它為何能夠成為墮胎權的代表性法案?最高法院近日改判反對婦女墮胎權的原因是什麼?上開判決在台灣有無不同?本文將一一說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當我國大法官會議)歷年重要判決
1973年羅案(即Roe v. Wade,下稱羅案,德州)-三個月(承認墮胎權)
判決是一名叫ROE的女子因未婚、失業懷孕,因德州法律禁止墮胎,找不到診所醫生為其施行流產手術,無法成功墮胎,只能無奈產子,因而狀告德州政府,WADE是德州DALLAS的檢察官,代表德州政府成為被告。
此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引用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認墮胎權為隱私權之一部分,進而確認憲法保障隱私權,也保障墮胎權。
本案最高法院給出了一個「3個月」的期限(即所謂胎兒生命力,viability)。自此,各州據此修訂或制定了相關法律,違反最高法院本案判決之州法即自動無效,但對墮胎權各州仍各有界定和限制,差距頗大。
大法官哈里・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在本案說:憲法對婦女墮胎權的保護,需同時考量女性健康、胎兒生命「潛力」,女性妊娠前3個月前是否墮胎,這婦女與醫生決定,妊娠3個月後,為保護胎兒的生命潛力、婦女健康,原則上限制或禁止墮胎。
據此,各州因此多立法以胎兒在「母體外存活力」前後區分處理,但各州認定的週數有所不同,在此之前可墮胎,之後不能墮胎,但反對墮胎之州限制較為嚴格,如德州認為6周、密西西比州15周,各州不同。
1992年計畫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下稱凱西案,賓州)-擴張墮胎權
重申羅案之意見,進一步確認所謂的母體外「存活力」時間為24至28周,較先前羅案揭示的3個月期間更長,延長了墮胎合法之期限。
最高法院2022年6月24日「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下稱多布斯案,密州)-否定墮胎權
因密西西比州立法禁止懷孕超過「15」周以上的墮胎,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因而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判決確認密西西比州合憲,並同時廢止了上開羅案判決。
大法官Samuel Alito撰寫的意見書表示:
(1)憲法並未提到墮胎,憲法沒有承認墮胎權,墮胎也非自由權(或隱私權)的一部分,而且墮胎一直都是一種犯罪。
(2)羅案認為胎兒在幾個月內沒有權利,幾個月後才有權利,並無依據,且無任何法律或傳統,授權法院採用這種生命理論。
(3)羅案沒有全面性解決墮胎問題,反而激起了辯論,加深了分歧,應該將問題交還各州立法,透過民意決定。
John Roberts撰寫的意見書表示:
本案並非推翻羅案,核心議題是給婦女有合理時間作選擇,但不需延長到「母體外存活力」(即24-28周)這麼長,3個月也過長(但應多短並未指明)。
最高法院判決的影響?
最高法院確認墮胎權並非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因此可以透過立法,經由各州立法限制與禁止,例如規定禁止3周、5周、10周後禁止墮胎,均無違憲之虞(也就是說將來不要再上到最高法院,有問題跟各州民意機構說)。
各州將進行立法辯論、公聽會,選民可以透過選票表示意見(2022年秋天即將進行大選),各州禁止或開放之標準恐將更為兩歧。
美國有13州設有「觸發禁令」(trigger pre-roe ban),最高法院這則案件判決後,這13州即刻禁止墮胎(大部分在中部地區)。未來,依此判決衍生之效力,至少有26州將禁止墮胎,原則上可能全面禁止在胎兒有心跳(約5至8周)之前墮胎(密蘇里州最近修法為8周,俗稱心跳法案)。
衝擊最大的婦女多是貧窮線下、外裔(移民)、20歲前後年輕婦女等族群。目前統計,有55%的墮胎女性為單身,31%有同居伴侶,另外14%則是已婚。在教育水準方面,僅有23%是大學畢業生;家庭收入的部分,有49%屬於貧窮線以下,強迫婦女生產可能會產生諸多社會問題。此例一出,各州差異將日益擴大,心跳法案、生存力法案各種限制均會產生,被迫跨境墮胎的婦女恐將成為主流。
我國優生保健法之規範
◎刑法、優生保健法之規定:
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聽從他人墮胎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者,免刑。
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最重要的在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其認定非常寬鬆,只要是說的出理由,得配偶同意即得墮胎,等於是全面承認婦女墮胎之權利。
優生保健法細則之規定: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24週內(六個月)可進行人工流產,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限。原則上我國應該屬於未禁止墮胎之國家。至於為何規範24週,一般認為20週應為胎兒感覺疼痛之週數,超過即不應再施行墮胎,但有認為係20週是胎兒是否能在母體外獨立存活的關鍵。上開24週之限制,未必不可再作修正或進行討論。
結論
墮胎應考量的點很多,包含胎兒生命權、婦女自主決定的權利如何平衡?政府應否保障潛在的生命?自何時可稱為潛在的生命,自受胎那一刻起抑或心跳之時起,抑或可母體外獨立存活之時起?人口已長期負成長,是否應再加強墮胎之管制?政府、國家有無權限管制墮胎的行為,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為之?若予以限制,目的為何?必要性為何?限制墮胎所衍生的經濟、教養問題如何解決?強迫生產是否違反個人意願?胎兒的意願(如果有的話)與婦女的意願,誰輕誰重?最高法院否認墮胎係一項權利,將是否允許墮胎交由各州法律立法決定,是司法退守至政治之後避免司法捲入爭執的方式,與我國大法官會議挺身而出承認同婚是一種權利,大相逕庭,是否代表美國司法權的龜縮,無法再引導世界潮流、嚴重落後,或者代表美國法治的倒退,值堪玩味。
最高法院判決報導: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61935576
https://theconversation.com/roe-overturned-what-you-need-to-know-about-the-supreme-court-abortion-decision-184692
最高法院判決全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1pdf/19-1392_6j37.pdf
羅案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5%E8%A8%B4%E9%9F%8B%E5%BE%B7%E6%A1%88
凱西案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Planned_Parenthood_v._Casey
附件:
【墮胎權?!】鄭深元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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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違停遭拖吊受損國家不用賠?】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近期,高雄有一名呂姓男子違規停車被拖吊,但他發現轎車前保桿損毀,向警方委外的汽車拖吊業者求償3萬元。
但是,法官認為,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執行汽車拖吊勤務是該名員警,拖吊車業者只是與該員警所屬機關訂約,配合警員執行職務,且受員警指揮,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屬於「行政助手(或稱行政輔助人)」,故呂男若要求償,不該向拖吊業者求償,而是要提國賠,進而判呂男敗訴。
車子被拖吊該如何處理?
本文先針對車子遭拖吊後應該如何處理做說明,此部分有於各地方政府交通局網站公告。在這裡我們以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說明如下:
領車時申訴:
領車時需檢查車況,若車子受損,拖吊公司應主動與車主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必須在離開保管場之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訴」,並取得申訴的書面副本,若車子已離開保管場,拖吊業者可能會拒絕賠償。
向交通大隊申訴:
若懷疑為拖吊業者致使車子受損,亦可同時向交通大隊申訴(告知車輛或紅單號碼)。
請求舉證協助:
車主可以要求察看拖吊前的警方採證照片,與領車時的狀況進行比對有無受損。此部分可先向拖吊業者請求提供查看,若拖吊業者拒絕,可直接向員警請求調取採證照片。
請求鑑定:
若是因員警執行拖吊行為不當,致使車輛受損,但無法以照相或錄影舉證者(例如變速箱、中控鎖損壞,或底殼破損等) ,必要時,民眾可委請原廠鑑定,若為員警執行職務導致車損壞,應先以書面向警察局要求賠償,若被拒絕,可提告請求國賠,但應注意二年的時效規定。
針對拖吊後民眾車子損害,應該要向誰請求賠償,實務上意見分歧:
多數見解:因拖吊業者的行為導致車子受損,須由拖吊業者負責賠償(105年度竹小字第259號),若是因員警執行拖吊行為不當,導致車子受損,才能訴請國賠。
本案法院見解: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拖吊業者非以自已名義而係以警察(即國家)名義去執行拖吊任務,此行為自應屬於警察之執行,適用國家賠償。
本文見解:因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為員警在執行拖吊職務時,給予協助及聽從員警指揮,非以自己名義去行使公權力,筆者比較支持本案法院見解,因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的延伸,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如果侵害到人民權益,則可以請求國賠。
除了本案拖吊案例,其實有多類似本案的例子,應該是要由國家第一線站出來負國賠責任,而不是推給公務員或是其他受國家委託、監督的私人企業負責:
女警撞車案:前陣子有發生女警因執行公務撞壞三台車子,且警車現場翻車,但是警方卻將女警推出來跟民眾洽談和解,並由女警負擔和解金,也就是說損害結果係由女警自行負責。但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依上開規定,本應由國家站在第一線為民眾負責,而非由女警自行負責,且縱使三台車車主要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也應提請國賠或與行政機關先行洽談和解賠償,而非直接針對女警請求賠償。
恩恩爸爸案:恩恩爸爸的事件,陳時中部長表示1922不具有公權力、無指揮權,但本文認為1922受衛福部委託接電話溝通,並處理關於疫情的諮詢與通報,且受衛福部指揮,應屬於行政助手。若1922出問題,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應由政府負國賠責任,而非外包的1922負責。
結論
現行拖吊業者造成民眾車損,法院意見分歧,多數法院見解也是認為應由拖吊業者應自行負責,而不是請求國賠,因此,若因為車子拖吊遭到損害,民眾可先依上述交通局方式處理,若拖吊業者不理賠,建議民眾在準備提告的時候,除了向拖吊業者提告,也要記得要請求國賠,以避免發現告錯對象回頭再請求國賠時已超過2年時效,造成求償落空的囧境。
再來,以台北市來說,違停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駕駛人趕到現場,執勤員警會要求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停止拖吊,只開罰單。但如車輛已經上架移動,駕駛人不得停止拖吊,員警也不會將車輛放下,這時車主就應配合拖吊,不宜再對員警、業者動手動腳或言語粗暴,否則也有觸法的疑慮(妨害公務、公然侮辱)。又拖吊前是否會廣播,則會依各個縣市不同,雙北不會廣播,台南則會廣播,所以建議大家還是依照各縣市的規定去遵守,拖吊過程若不幸受損,也應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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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違停遭拖吊受損國家不用賠?】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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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傑違反律師法?真假律師怎麼分?】鍾采玲律師 撰
報載超馬好手林義傑近期因為被發現成立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並簽下多部國外電影的專屬授權合約,但林義傑卻以公司名義包攬多家影視公司的盜版影片取締業務,並涉嫌包攬他人訴訟罪嫌而遭到拘提,現在是以20萬元交保了。
據報導所示,林義傑先向多家影視公司取得影片授權,之後再下載BT軟體把影片上傳,誘使網友下載,待網友下載後再根據IP位置向檢警提告民眾下載盜版影片,用「以刑逼民」的方式,讓網友以和解金換取撤告,有人說這整個行為其實就是俗稱的「著作權蟑螂」。
一、針對這次林義傑所做的行為到底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呢?
違反律師法127條第1項,非律師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杜絕未具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之不法現象,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並維護訴訟品質而彰司法威信而設。
而在此次事件中,林義傑的公司雖然有向影視公司取得影片之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理應可以以自己名義向網友提告,但為何會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疑慮,主要是因為林義傑設立公司取得影片專屬授權是為了向網友提告下載盜版影片,實質上已有有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之疑慮,如果僅因林義傑是著作權人就認為沒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無異使一般人可以規避律師法第127條之規定。但林義傑是否確有違反本條規定,仍待檢方進一步偵查。
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
刑法第157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係為了確保司法品質,保障人民權益,並防止任意興訟,混亂司法秩序。
又,所謂挑唆訴訟,係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卻從中巧言引動他人提起訴訟;而包攬訴訟,係指行為人有積極的包招、承攬訴訟之動作,包含「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包辦訟詞」、「由行為人一手總其事」等情形。
應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不同於律師法第127條的規定,犯罪主體並不限於「無律師證書者」,因此,縱使有律師證書,如果有包攬訴訟或挑唆訴訟的行為,一樣會成立本罪。
本件,如果林義傑真的有為了牟取訴訟和解金等利益,一手包辦上傳影片至BT軟體、誘使網友非法下載影片、提告、和解等一連串之行為,又或者是跟影視公司談好和解金分成才做本次行為,仍然可能違反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但林義傑是否確實夠成本罪,仍待檢方進一步偵查。
二、另外,有些人根本不是律師,卻對外宣稱律師並向民眾招攬業務,除剛剛所說的之外,可能會構成什麼犯罪呢?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有人沒有律師執照,卻向客戶宣稱自己是律師,讓客戶收錢委託自己處理訴訟案件或審擬契約等律師相關業務,這部分就會構成刑法詐欺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若有人非但沒有律師執照,更去偽造律師相關證書等,這部分就會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
那因為本件林義傑似乎沒有對外說自己是律師或是偽造律師相關證書的情形,目前看來是不會構成上開犯罪的。
三、如何辨別假律師?
查詢法務部建置之律師查詢系統[1]:民眾在委任律師之前,可先去該系統查詢律師資料,上面有律師的照片、律師證號、所屬公會及事務所名稱等資訊,可供初步辨識。
詢問地方律師公會:律師要在不同縣市執業時,必須先在該縣市的律師公會登錄名冊,因此,若對方是真的律師,公會裡面勢必有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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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lawyerbc.moj.gov.tw/
【林義傑違反律師法?真假律師怎麼分?】鍾采玲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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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居隔者、照顧者怎麼請假?】林宏軒律師撰
勞工因COVID-19確診或因同住家人確診而須居家隔離,或因小孩確診而須親自家照顧小孩,請什麼假最划算?有什麼補助可以領取呢?本文分成勞工是確診者、居隔者、照顧者的情形,逐一說明如下。
勞工是確診者,怎麼請假?
確診勞工無論是在居家照護、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醫院隔離,可以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不超過30天給半薪)、特休(全薪)或事假(不支薪)。目前確診者的隔離天數是7+7(7天隔離+7天自主健康管理),請病假的日數會併入住院傷病假的日數計算,也就是放寬了勞保傷病給付的標準,可以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所以隔離7天可請領4天傷病補助,最高可請領3053元,雇主也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若勞工因執行職務確診,則可以請公傷病假,工資照給。
勞工是居家隔離者,怎麼請假?
勞工如果因同住家人確診而須居家隔離,本人未打滿3劑疫苗者,只能選擇3+4(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打滿3劑疫苗者,則可選擇0+7(免居隔+7天自主防疫),前3天居家隔離,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因為防疫隔離假未強制雇主給薪,如果勞工未領薪資,可請領防疫補償金每日1000元,而後4天自主防疫,快篩陰性後,配戴口罩即可外出工作,如果在自主防疫期間身體不適,一樣可請病假、特休或事假。
勞工是照顧者,怎麼請假?
勞工如果因小孩確診而須親自照顧小孩,小孩前7天居家照護期間,家長可以請防疫隔離假,如果因此未拿到薪水,家長可依規定請領防疫補償金每日1000元,後7天自主防疫期間,小孩可以向學校請防疫假,而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家庭照顧假、特休或事假。其中家庭照顧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要併入事假計算,事假1年可請14天,其中可包含7天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與事假最大的差別是家庭照顧假不能扣全勤。
還沒收到隔離通知書,怎麼請假?
勞工請假時如果還沒收到隔離通知書,可用自己或者家人的健保快易通APP或是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來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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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者、居隔者、照顧者怎麼請假?】林宏軒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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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尼戴普與安珀赫德的世紀大戰】鄭深元律師撰
緣起:
故事起因是女方安珀赫德(Amber Heard,水行俠女主角,強尼戴普前妻)以強尼戴普(Johnny Depp,以剪刀手愛德華、神鬼奇航不死的傑克船長聞名)家暴他為由,聲請保護令獲准。安珀訴請離婚後,雙方在庭外和解,女方有簽署保密協議。之後安珀撰文投稿指出自己也是me too家暴案件的受害者,網路一面倒譴責強尼,強尼因此失去出演神鬼奇航6的機會,損失片酬達6億多。最終強尼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對安珀提起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訴訟,索賠5千萬美金,女方因此以男方提告造成其名譽亦受損受有損害為由,反訴求償1億美金。但因本案雙方同意,因此庭審採公開轉播方式進行,正巧可以讓大家可以一窺美國法庭論戰的原貌,我們也可以藉此機會比較美國與台灣法庭的差異,現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法庭公開轉播方面:
我國法庭完全不能公開轉播,但是原則上(除非是性侵、營業秘密等不公開審理案件),是可以旁聽的(公開法庭),但是不能拍照、攝影。因此法庭活動只能透過記者、在庭人士轉述,法庭上旁聽的人非常少,民眾經常不知法庭全貌,只能聽說,因為資訊多所錯誤。由於當事人在法庭所說的話,外界並不知道,因此造成法庭活動謊言滿天飛,檢、辯、審三方的表現也偶有荒腔走版、情緒失控的情況,外界均不得而知,造成司法容易藏污納垢,法律常識推廣不易。實務上也常出現當事人在法庭全部否認,但出庭外對媒體說已經一五一十跟法官交待清楚,明顯撒謊。因此,有部分民間人士建議刑事案件事實審可以進行公開轉播,認為此舉可以促成法院加速改革司法程序,及法學教育的深化;反對者則認為證人、受害人等之有隱私需要保護,公開可能有全民公審或侵權的疑慮,二方見解都可以提供參考,各有利弊,本文並無定論。但大抵上在民事案件,我國是沒有公開轉播的可能的。
陪審團:
本案係民事求償案件,但有選任陪審團(應該是坐在法官右手方那一排,畫面一般不會帶到,以保護陪審團成員),案件是否成立,亦即強尼是否有家暴、安珀有無侵害強尼名譽致其受損,均由陪審團認定,法官僅負責指揮及主持訴訟、並於陪審團判決後決定金額。由於我國採專業法官制,並沒有陪審團,但目前司法院正在推行國民法官制,依據國民法官法,將來會是少數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放火)採用,不是全部。至於民事案件則沒有採用國民法官制。關於國民法官議題,我們將來會再開一集來作說明,這裡就先略過。
證物出證部分:
(一)強尼提出安珀大便照片(又稱安屎之亂):
最精典的是強尼提出床上一坨屎(馬賽克)的照片,安珀當然不肯承認與自己有關,因此透過詰問的方式詰問強尼,強尼說安珀試圖將責任推給小狗,安珀律師質問為何你不認為是家中小狗的?強尼說:那是「茶杯約克夏,一隻只有1.8公斤」耶!在訴訟上,安珀的策略應該是把大便推給強尼,而不是推給強尼不成,反推給約克夏,且推給約克夏顯不成理,因此這個詢問,被強尼反將一軍,是訴訟上的一大失策。
(二)安珀提出受傷照片:
安珀提出顴骨瘀傷照片:並稱被歐打後會以MILANI粉餅遮掩,以解釋為何外人未曾發現此事,並帶了MILANI粉餅到庭上,但事後MILANI粉餅公司說他們「當時」還沒推出這款產品,是隔年才推出此款粉餅;又強尼提出隔天住處電梯監視器畫面指出安珀所稱被毆打日期的隔天曾帶某男星返家過夜,當時電梯所攝影像並未見有瘀青畫面,且當時安珀神色輕鬆,不似有遭受家暴。因此減弱了照片的真實性。
安珀提出嘴角帶血照片:經調查發現日期係指控施暴日期前一年,因此證據遭法院駁回。使用造假或故意混淆的證據,一旦被發現,會全盤皆輸,其他主張將無人採信,不可不慎。
(三)強尼提出錄音:
強尼提出一卷錄音,安珀承認我有打你,但不是揍你等語(這是文字遊戲),且說自己有時會不小心失控,還說你人很好,又沒有受傷,雖然有朝你扔花瓶、平底鍋,但我無法保證不會再動手等語。另一段可以清楚聽到強哥語氣平和的說:「因為我愛妳,我不想離開妳,也不想離婚,我不想妳離開我的生命,我只想要和平。」、「如果事情變得越來越暴力,我們就必須要分開了。」真實呈現雙方真實的婚姻關係。
因為原先安珀的人設是強尼家暴,安珀是單純的被害者,結果後來發現可能是互相家暴,對安珀來說,會毀掉她的人設,但是否被害人不能有人格、行為的瑕疵,一有瑕疵(被害人也家暴、出軌)造成人設崩壞,是否就無法再請求,應該也是本案的重點(要使陪審團了解並不容易)。目前美國的婦權團體似乎陷入是否繼續支持安珀、或反對安珀的論戰,女權運動可能因此宣告終止。
(四)安珀提出錄影:
安珀提出錄影,證明強尼一大早就喝一瓶酒,並摔東西,安珀還套話發生什麼事,我們今天甚至沒有吵架,後來強尼在喝酒時發現預先架設好的錄影機還因此非常生氣。這一段證據其實並無法證明什麼,只能證明強尼心情不好會摔廚櫃的門,這過於支節,無法左右判決勝負。
安珀本人作證部分:
安珀是原告也是被告,被告一般無需作證,但是擔任原告時,係居於被害人地位,特別是本案家暴事實有無,僅存在雙方之間,在強尼認安珀請求並無依據時,是可以傳喚安珀作證的。反之亦同。
安珀作證說露營時一名女性友人靠近自己,強尼即生氣亂摔東西,並質問東西在那裡,並撕破安珀的衣褲,將手指伸進自己私密處,想找他是否有藏毒品等語。不過之後經強尼律師聲請傳喚目擊證人即露營場地經理之證詞,發現大吼大叫係安珀,且事後只發現一個「燈」損壞,與安珀證詞說「我被侵害後,只是看著燈,什麼都不能做」等語完全相反,安珀證詞的真實性因此也遭到質疑。
又安珀在作證時,因為表情過於豐富,哭泣及表情均略顯不自然,不正常的停頓,遭外界質疑有演戲之嫌,可能減損她證詞、陳述的效力。安珀使用的用語,如我「認為」他在打我,用語不清不楚,不敢直接說打,卻說我認為,似乎有所隱瞞,用語過於間接不明確,對其不利。
強尼本人作證部分:
安珀律師以「簡訊門」質問強尼:過程中,安珀律師質問強尼為何曾經傳送如下訊息:「50美分的脫衣舞孃」、「浪費我精液的傢伙」、「安珀赫德很快就會得到全世界的羞辱」、「我今晚難道不應該直接闖入並移除它的鉸鏈嗎?」想藉此表達強尼完全不懂尊重女性,使陪審團反感,但是強尼只簡單回答,這不是我寫的。因此,這些訊息是否為強尼所寫,是該由安珀律師舉證,如果無法舉證,加上強尼否認的話,這些證據事實上發揮不了效力。
安珀律師以強尼瘀青照的真實性質問強尼:又對於強尼所提在東南亞蜜月時被安珀毆打部分,安珀律師提出另一張照片認為並沒有瘀青,強尼反駁二張照片解析度不同,是經過修圖,當律師要求強尼只能回答是或不是時,強尼說:「我不是來取悅你的」,巧妙回答是、否的二分性問題,不能說不厲害。
面對反應如此之快的證人,律師要取證相當困難。例如當律師問「你當時是不是喝的超醉?」,強尼回答:「你有在現場?」當律師說這不是我的問題(強尼未針對問題回答),請尊重法庭的時間,強尼回說:「你剛才花五分鐘找資料耶!」甚至一直引用律師的口頭讒,在說完一段話後接著說:「that is correct!」,當強尼猜中律師即將異議hearsay(傳聞)強尼接了一句:「I’m learning」,讓對方律師的公信力減到最低。當律師問你的體型比安珀大嗎?強尼回答:「我可不敢這麼說。」安珀因此彆住嘴笑。但現在問題是,如此的詰問,能否發現真實,當然我是持懷疑態度的,但是一般民眾似乎並不關心此事,法庭直播似乎在此也顯露出容易戲劇化的缺點,不利於真實的發現。
證人凱特摩絲(Kate Moss,強尼前女友):
因安珀在陳述中曾提到「強尼曾把超模凱特摩絲推下樓」,強尼律師因此以線上視訊方式聲請傳喚凱特作證,凱特明確回答說強尼並沒有把我推下樓,也沒有家暴,當時是自己摔下樓,強尼馬上趕回來,把他抱去房間請人治療等語,直接打臉安珀。過程中,庭上的安珀臉色鐵青,不發一言。安珀律師也不知如何反擊(事實上也無從反擊)。
照理說,在審判中原告出證,均需確認對原告係屬有利,任何不確定有利與否的證據均不應提出,以免自打嘴巴。本案安珀在無法事先確認事情真假及凱特可能到庭作證內容之前,是不應該提出「凱特摩絲曾被家暴」方面的陳述的。至於凱特是否曾被家暴,並非本案重點,似乎也沒有必要特別進行調查之必要,但法院有進行調查,應該是強尼律師需要以此檢驗安珀的品格,此部分安珀顯然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精神醫生作證部分:
安珀傳喚一名精神醫生(女)作證,目的在作出安珀的品格保證,但該名醫生只有在數年前進行過一次會談,似乎也無法證明安珀想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安珀傳喚另一名醫生(男,有稱科學怪人)指稱強尼的行為符合藥物濫用及家暴的人格特質,並稱強尼是吸毒吸到腦筋壞掉,因此出演電影需靠耳機提詞。但經過強尼律師詰問發現,該名醫生並沒有實際診療過強尼,先前準備程序提交的聲明有說依據他看強尼的電影及大眾公開活動錄像覺得強尼反應較慢,是吸毒的反應,到庭作證時又說沒有看過他其他的電影,也不清楚有一些演員慣用提字耳機的事情(有提到馬龍白龍度也有用耳機,馬龍白龍度在電史上是神一般的存在),造成證人前後矛盾,自己打臉自己(先說是根據強尼出演的電影判斷,後又說自己不懂電影,沒看過相關電影),證詞完全不可信。
強尼傳喚一名心理學家,證實安珀患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做作型人格障礙,會表現出情緒不穩定(之後安珀有不經許可擅自離開法庭的舉動)及尋求關注的行為(如登在太陽報上的文章),會嚴重誇大創傷症候群。安珀在過程中不時翻白眼,並表現出不在乎的樣子,無形中加強了心理學家證詞的可靠性,這也算是失策。
其他證人:
強尼私人保鑣:強尼戴普指控安柏赫德在床上大便,安柏也反擊前夫在家門口撒尿,安珀並傳喚私人保鑣出庭作證。但保鑣卻說「沒有這回事」,律師追問「戴普先生有掏出他的老二,對嗎?」保鑣支支吾吾的回答「如果我有看到戴普先生的陰莖,我應該會記得吧!」法庭瞬間爆出笑聲,連強尼戴普本人都笑到崩潰趴桌發抖。
住處社區保全:當安珀的律師問到,安珀臉上是否有出現傷痕時,他表示自己並「沒有看到任何傷痕及腫脹」,但安珀律師鍥而不捨,追問當天看到安珀身上的穿著、有沒有化妝,藉此質疑保全的記憶力是否錯亂。沒想到保全立刻回嗆說:「我才不會記得誰的假睫毛有沒有平衡,但如果有不尋常的事我一定會記得!」過程中他還邊開車、邊抽菸,超粗線條,庭後法官跟陪審團抱怨他從來未遇過此事。
彈劾對方品格證據
安珀詐捐部分:先前雙方離婚訴訟開庭前數日,達成庭外和解,強尼賠償約2億台幣給女方,女方對外宣稱要捐款一半給慈善團體,之後遭查出並未履行,甚至部分捐款係馬斯克所捐,安珀因此遭質疑誠信有問題,此將促使陪審團重新檢視安珀的全部指控是否真實,對其殺傷力非常之大。
安珀婚外情部分:安珀閨蜜前夫指控安珀在婚姻關係期間曾與伊隆馬斯克(有照片、捐款紀錄)、某名模、某男星(有電梯錄像)交往、過夜,這此部分都是在彈劾安珀本人供述誠信問題及證據之瑕疵,在陪審制中,對安珀殺傷力也很大。
本案預計在近期宣判,在錄此影片之時結果尚未可知。我們在這邊想說的是,任何案件要走上法院之前,一定要評估利弊及成本,法庭不是遊戲,要有充份準備始能出戰,本案安珀光律師費就花了1億8千萬元,損失不可謂不重。此外,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被害人能回復名譽的方式或許不是一個對方判賠的主文,而是一個雙方決鬥的過程、是一個平反的過程,相信這也是強尼之所以不顧一切選擇公開轉播的原因,不是大輸就是大贏,對他而言,此次可謂背水一戰,或許他有機會可以挽回他因此受損的演藝生涯,但是輸者可能全輸,對他而言,反正情況也不會更壞。另方面在雙方面對婚姻方面,強尼坦承並沒有處理的很好,也很想打安珀,反觀安珀卻是一直疾呼自己是受害者,卻一直被爆出其實也有施暴、婚內出軌、照片作假,狀況反而更為不好,造成安珀信譽下跌,也面對女權運動的質疑,或許是安珀當初始料未及的。
參考資料:
1、相關法庭直播影像(建議)
https://www.youtube.com/c/LawCrimeNetwork
2、相關報導
https://www.cosmopolitan.com/tw/entertainment/celebrity-gossip/g39899646/johnnydepp/
https://star.ettoday.net/news/2259204#ixzz7UMbkKgDa
https://tw.news.yahoo.com/%E8%AD%89%E8%A9%9E%E5%A4%A7%E5%8F%8D%E8%BD%89-%E5%AE%89%E4%BC%AF%E8%B5%AB%E5%BE%B7%E6%B7%9A%E8%A8%B4-%E6%85%98%E9%81%AD%E5%BC%B7%E5%B0%BC%E6%88%B4%E6%99%AE%E6%89%8B%E6%8C%87%E6%91%B3%E4%B8%8B%E9%9D%A2-%E7%9B%AE%E6%93%8A%E8%80%85%E6%9B%9D-%E7%9C%8B%E8%A6%8B%E5%A5%B9%E5%85%88%E5%A4%A7%E5%90%BC%E5%A4%A7%E5%8F%AB-041528864.html
https://www.elle.com/tw/entertainment/gossip/g39833323/johnny-depp-amber-heard-lawsuit/
【強尼戴普與安珀赫德的世紀大戰】鄭深元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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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徵才限 「打3劑人」 算不算歧視?】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新聞概要:
因本土疫情嚴峻,網路上傳出有徵才公告要求求職者需打完第3劑疫苗才能面試,陳時中指揮官表示:《傳染病防治法》並無相關禁止規定,就防疫立場當然歡迎各界打完3劑疫苗,但在職業勞動上是否涉及歧視,仍需勞動部解釋。勞動部則表示,健身房、八大行業可要求工作員需打3劑,這類行業雇主可「限定3劑者應徵」,也可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證明,其餘行業則不得要求,違者最重罰30萬元。這種說法對嗎?
勞動部見解: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參見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依指揮中心制定的政策及指引,為了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健身房及八大行業符合接種年齡的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因此雇主要求健身房、八大行業求職者提供接種疫苗證明,現階段而言,並不違反就業歧視,其餘行業雇主則原則上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至於其他行業可否比照辦理,應視個案認定。
遇面試歧視或職場歧視該如何處理:
面試歧視:如果遇到面試時無端歧視未打3劑或曾染疫之情形,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職場歧視:蒐集相關證據,向公司人資、人事部門或主管提交申訴(注意:需留下存底)。
若不滿意公司處理結果,依據勞動部勞動法令,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申訴,。若仍不服勞工局行政處分,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動部提起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則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還是不服判決,20日內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若因職場歧視致權利受到侵害,例如:同工不同酬、績效減少、排班不正常等等,可提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救生員評論:
依據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指引,目前有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與24類人員(含八大行業與健身房需打3劑),須打完3劑疫苗才能提供勞務,這部分包含高中以下的學校人員、職業訓練場所、托嬰中心人員、防疫旅館人員、郵差等等高風險接觸人員,或是政府指定須維持防疫量能、社會運作的工作者,若這些工作需要徵才,則可請求職者提供施打疫苗證明。但如果因個人因素或經醫生評估無法施打者,則要求錄取後則須提供3日內PCR檢測陰性證明,且每周須快篩或PCR一次,現階段而言,尚屬適當。但是因為上開指引侵犯工作權較為重大,應每隔一段時間即行檢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是否仍需維持,指揮中心之法制作業仍待加強。
一般而言,求職者或員工若是遇到主管詢問個人隱私的問題(例如有沒有得過新冠肺炎、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等),且與工作無關,就無義務回答。若因此未錄取或遭解僱,雇主可能涉及就業歧視,違反就服法第5條,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姓名及公司名稱,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新聞連結
【公司徵才限 「打3劑人」 算不算歧視?】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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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真的拿得到理賠嗎?】鍾采玲律師撰
現行防疫保單爭議不斷,到底是保險公司刻意不理賠,還是民眾沒有搞清楚自己到底保了什麼樣的保單呢?保險公司可以自由停售、不續保防疫保單嗎?本文一一針對近期防疫保單爭議說明如下:
防疫保單保險公司可以停售嗎?
我個人認為,當然是可以的,主要原因如下:
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不是社會保險或強制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公司若認為疫情突然大爆發,當然可以選擇適當時間點停售,當然,若已經核保通過、或是已簽訂保險契約之保戶,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不能進行反悔的。
而且,相較於年初,現在疫情確診人數大增,每天幾乎都有上萬人確診之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停售低保費高風險的防疫保單,或是因風險提高改推出較高保費的保單,除了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不利於全體保戶的權利,更可能危及保險公司本身之清償能力,對於保戶、整個社會而言,都不是好事。
如果想以較低保費就獲得理賠的民眾,在年初疫情較不嚴重時,就應該找保險公司投保防疫險了,而不是疫情大爆發後,才怪保險公司為何停售防疫保單。
防疫保單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續約嗎?主要分成以下情形說明:
要先看保單是否有「保證續約條款」,如果有,且保險公司也已經收取新年度保費,那麼保險公司也只能續保。但如果條款有「續保須經保險公司同意」等相關字眼,則是否續保則是由保險公司決定,保險公司則無強制續保之義務。
再來,因為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也就是說只要保險公司及保戶針對保險契約意思表示達到一致,契約就生效,並不會因為保戶沒有繳保費而影響保險契約的成立。因此,若保險公司已經核保通過,代表保險公司已經同意保戶的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內部繳款作業不及、保戶信用卡扣款不及或是保戶尚未繳納保費等理由而認保險契約不成立。
防疫保單重複投保,可以重複請領嗎?
防疫保單如果設計成定額給付,例如隔離或確診費用補償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因該保險金不是就具體損害補償,所以縱使買了兩張以上的防疫保單,且係由產險公司販售,保險公司都不能以保戶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因定額給付之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第35條以下有關複保險之規定。
但是,複保險規定不適用於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不得依複保險相關規定(保險法第37、38條)規定來減免自身賠償責任而已,並不代表保險公司不得以保戶有投保過類似或相同保險作為核保因素之一或是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此乃契約自由原則之體現。
快篩陽視同確診?那我可以快篩陽性就拿到保險理賠嗎?
我們台北市的柯大市長提出「快篩陽視同確診」,那在家裡快篩陽性,就可以申請防疫保單理賠嗎?這邊其實還是要看保單條款怎麼約定,不是柯市長說的算。
舉例防疫保單內容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因此依該保單條款,如果只有快篩沒有醫生診斷證明確診,也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因第三條約定的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受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縱使沒有快篩陽性,只要收到政府隔離通知書且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隔離者,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陪同隔離也要理賠嗎?
據媒體報導,高嘉瑜立委大力抨擊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發明「家長陪同隔離」的新名詞,對於未成年子女染疫隔離,應該要一視同仁,不能拒絕理賠陪同隔離的家屬。但在這邊,我覺得高嘉瑜立委應該是有點誤會,因為未成年子女染疫,家長本身就是同住親友的話,衛生主管機關即會開立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原則上應會理賠。
至針對保險公司所謂「家長陪同隔離」不理賠的情形,可能是在針對2022年5月8日前台北市政府政策所衍生出的問題,也就是針對未成年兒童同學確診而被居隔,家長「陪同居家隔離」是否可獲得理賠的問題。因為在2022年5月8日前之前,台北市政府政策是說,未滿6歲學齡前兒童若被隔離,縱使兒童沒確診,家長都會收到隔離通知書;但如果是6至12歲兒童因同學確診而被隔離,家長可自行選擇是否隔離,若選擇隔離的家長才會收到隔離通知書。針對此種小孩沒確診的隔離,家長為照顧小孩的「陪同隔離」,到底可不可以獲得理賠呢?
在現行防疫保單,隔離費用補償通常都設有「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之隔離處置」,因此如果是針對此種小孩沒確診家長陪同隔離的情形,本文認為既然不符合保單條款所訂「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自難理賠,目前金管會是採此見解。但針對保戶所提之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須自行舉證該隔離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條件,否則即要理賠。
至2022年5月8日以後,因只有同住親友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才會被匡列隔離,因此未成女子女「同學」確診家長陪同居隔之情形,即不會再發生。
最後,依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所述,民眾若認自己確診,依照保險法第65條規定應有2年期限,應不用急於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這邊要強調的是,我想黃主委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如果確診了,不需要在第一時間為了理賠就要求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畢竟醫療人員現在確實真的忙不過來,但PCR仍須於快篩言行後趕緊檢測,避免日後無法開立確診之診斷證明而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防疫保單真的拿得到理賠嗎?】鍾采玲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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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傷可以提告嗎】林宏軒律師撰
台北一名林姓女子前年與侯姓男子組隊打羽毛球,遭侯男揮拍擊中左眼,導致視野缺損,提告侯男過失致重傷害,北檢原本認定侯男無過失,林女不服,再議發回續查後,北檢仍認定侯男無過失,二度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
當時2人在球場上準備接這顆挑高球的位置,發現林女在前方靠近欄網的位置,侯男則在後方,由於林女當時並未在第一時間移動腳步向後退,侯男認為這顆球應該由他處理,才上前揮拍,沒想到林女突然靠近,因此認定侯男並無搶接球的問題。
檢察官認為,打羽毛球必須要快速反應,看到自認該處理的球,一定會全神貫注,因此認為侯男揮拍擊球不慎打傷林女時,並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法律救生員認為:
實務上對於運動行為造成的通常傷害,檢方多數認為該傷害是法律上可容許的風險,而且被害人可以預見有受傷的危險仍參與該運動,算是得到被害人的承諾而阻卻違法,通常不會起訴過失傷害罪。
但是,如果加害人已違反運動規則,或所受傷害已超出該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例如造成被害人骨折、全身癱瘓等重傷害),或是有明顯惡意而非運動中自然碰撞的行為(例如籃球比賽中墊腳或朝對手臉部肘擊等),則可能被認為有故意或過失,而起訴過失致重傷罪或故意傷害罪。
除了刑事告訴外,被害人通常還會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民事上,多數見解引用「自甘冒險理論」、「自我(被害人)負責原則」、「得被害人承諾」等法理,認為除非有故意、魯莽行為外,被害人應自行承擔損害,不成立侵權行為。但即使我知道羽球運動有危險,也不代表我有承擔羽球運動所生傷害之意願,至多應屬有無與有過失的問題,尚不能完全否定賠償責任。因此,縱使認為運動所造成的傷害有限縮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以避免冷卻運動競賽之強度與意願,也應認為加害人有重大過失造成非輕微傷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聞連結
【打球受傷可以提告嗎】林宏軒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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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警察攔檢盤查該怎麼辦?】鄭深元律師撰
報載楊律師因中午出門去買自助餐,突然有一位警察騎車上前要盤查,他不明白自己手提便當究竟有何罪,認為警方的盤查已違法,因此拒絕接受,未料警方卻突喊「我現在行使強制力」,接著用力抓他的手直接把人押進警車載走。楊律師到警局即當場表示要告警察強制罪,卻一直搞到天黑才回家,但是提告的部分檢察官之後作出不起訴處分。
大家可能多少有聽過有些朋友有這樣的經驗,但是警方這麼做是對的嗎?如果我們真的被攔檢,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讓前檢察官告訴你正確的作法。當然以下七點也不是鄭律師隨便說說,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所作的分析:
先確認自己有沒有違法?
要幹大事之前,要先確認自己沒有任何違法,如果有的話,例如有沒有因案通緝,交通違規(闖紅燈、紅燈右轉、逆向、超速)、酒駕等等,如果有的話,接下來就應該乖乖配合,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煩與危險,但如果完全沒有違法,而且覺得攔檢完全莫名其妙的話,才可以繼續下面的動作,並且先把氣息調整好。
開手機蒐證:
不管是開手機鏡頭錄影、錄音都可以,再不濟就直接把行車紀錄器轉向駕駛座方,但是很多人的行車紀錄器是沒有開啟錄音功能的,這部分要注意。我們絕對有權利在自己的車上錄音錄影,這是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警方看到可能會馬上叫你關掉,說你妨礙公務!建議你可以指著他的胸前的密錄器說,那你怎麼不關掉?他會說我在執行公務,那你就說你在保障自己的權益,你如果沒違法盤查,就不必這麼緊張等等。這時雙方戰況一顆星。
問員警所屬單位、臂章編號、出示服務證:
1.警方有時是穿著非制式服裝,未必有臂章,就算有臂章,很多也看不出號碼,當然警方是否有意為之,我們也不清楚,了解一下對方的臂章編號,自己稍微記憶一下或錄影,是很基本的,小民絕對有權利知道對方是誰,以免將來申訴無門。另外了解一下員警的單位也很重要,有很多警察是跨區,可能是為了績效或其他理由,找比較容易攔檢的地點找績效,但是越區執勤是不合法的,有些還有風紀上的問題,除非有緊急事由,所以了解一下也是必要的。這時雙方戰況二顆星。
2.如果上面問不出來也看不出來的話,例如有些刑事警察是著制服的情形,這時就請他出示他的服務證、警徽等等。當然這時員警可能會給你看他的槍,說他有槍,這時其實你可以跟他說黑道也有槍?不過這時你大概已經被警察列為難搞的小民了,更要小心應對。這時雙方戰況三顆星。
問員警臨檢、盤查的原因是什麼?
警方聽到你這麼問,會先嚇一跳,然後握住槍套,可能會隨便想個理由給你,但是這個理由很重要,是用來判斷臨檢、盤查到底有沒有正當事由,大法官會議有解釋,必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即將發生危害等才能進行盤查,除此之外,員警是不得任意盤查的。當然更不能是因為看你不爽或看你醜要欺負你或看你美要加line才進行攔檢盤查。因此,這時你需要問清楚到底現在攔檢盤查你的原因是什麼?讓警察一次說死,不要讓他之後再找其他理由來搪塞,當下就得要問出來。這時雙方戰況四顆星,這時相信現場的警察對你都已經高度戒備了。
表示異議,索取異議紀錄表:
接下來,如果你認為他說的理由不合理、莫名其妙,這時你應該作的是表示「異議」。異議之後警察如果放你走就算了,如果不放你走,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要求警方開立「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簡稱異議表給你,拿了這張異議表之後,代表你之後有一個可以訴願、行政訴訟討回公道的依據,如果沒有拿到這張,就只剩錄音、錄影,比較薄弱。不過員警通常會說沒有帶異議表,你可以請他回去拿,或叫人送來,你在這裡等他,也可以質問他執勤為何可以不帶?這時雙方戰況五顆星,已經到一觸即發了。
配合盤查或拒絕到底?
接下來,你有二個選擇,一個是配合,一個是拒絕。
1.配合:配合查完沒事當然就離開。離開之後如果你心裡還是過不去,再去訴願、行政訴訟。配合查完之後有事,大概百分之百會被押到警局進行進一步的查證。
2.拒絕:一般而言,勇敢的說出拒絕之後,因為員警無法確認你的身分,所以接下來就是call勤務中心派車過來押你回警局,車子可能就得留在現場,或者有人會幫你開回去。這時你可以表示要通知你的親友或律師陪同過去。押送回警局的過程可能非常不快,不會上銬,但會有一些強制的手法,例如被押進警車的動作,楊律師也是因為這樣才提告強制罪的。這時雙方戰況滿天星。
前後不超過三小時:
整個攔檢盤查過程,不得超過三小時,過去很多員警可能以公報私,白天進去、天黑才出來,現在已經明令要求不得超過三小時就應該讓你離開。當然,如果過程中發現你確實有涉及其他犯罪,如車子內有毒、槍等違禁物、酒後駕駛、開贓車等等,接下來的程序就是直接轉成刑事程序,可能就是現行犯逮捕、拘提移送偵辦了。
鄭律師先前還是學生的時候,有次開車下龍潭交流道,那時一堆警察在交流道臨檢,因為警方攔檢非常危險,直接將交通錐擺放在道路中間、警車也違停在路中間,因此我就下車跟警方勸導,當時警方叫我小屁孩快去洗洗睡,不要在這邊妨礙公務。我當時問了他的臂章,他馬上遮住說我幹嗎給你看?然後一堆警察靠過來威脅說我三更半夜在這邊是要幹嗎?要帶我回警局,過程感覺不是很好,我當時如果罵一句八七,真的不小心就得跟著回警局。
所以過程中,千萬要沈住氣,當然沒經歷過的小民,是無法體會對抗國家龐大機器的可怕的,經歷過一次之後,也許下次會更進步,更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當然,如果自己沒什麼問題,對方態度也算客氣,自己方便的話,配合一下查驗是較為省時的,畢竟大部分的警察都是很認真的在維護治安,真的沒什麼事也不會亂找小民麻煩的。當然警察如果違法在先,而且如果你也已經作好準備,就當作是練練自己膽量及親身經歷了解一下法律程序的機會。重要的是切記,過程中,只要你罵了一句髒話,或者罵了白痴,如果加上動粗的話,可能就轉成刑案了,到時候你的把柄就落到警察手上,本來佔上風就居下風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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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警察攔檢盤查該怎麼辦?】鄭深元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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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淘寶貨竟然遭起訴!】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新聞提要:
陳姓女子日前在台北市一家正韓飾品店購買項鍊,因退貨不成,在Google評論商品「就是淘寶貨」,店家澄清為韓國進口,陳女又留言「是不知您是否對淘寶網有所偏見...見識不甚廣博...」等語,店家怒提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檢察官認為:
陳女希望使用google評論對店舖施加不法壓力,達到退貨目的,在Google評論店鋪所販售商品「就是淘寶貨」暗指店舖所販售商品為仿冒品、廉價的粗製濫造者,足以貶損飾品店的社會評價。
店家澄清不是淘寶貨後,陳女竟回覆「淘寶貨顧名思義為淘寶網上購買的到的貨品...不知您是否對淘寶網有所偏見或誤解或是見識不甚廣博...,陳女雖表示評論是表達主觀感受,但檢察官在衡量陳女在Google評價、留言的上下文,雙方對話、報關簽收等證物,陳女辯詞均強詞奪理,顯然濫用文雅語彙而貶抑、嘲諷他人,實是毫無法治觀念,所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法律救生員認為
Google評論功能是為了讓有去店家消費過的顧客對於店家販賣的商品、服務等等,給予評價,比較屬於消費者主觀的感受,只要不要刻意扭曲事實或情緒性的惡意謾罵,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本案陳女有至店家消費,認為店家商品像淘寶貨,應屬於消費者主觀的判斷,且淘寶貨應指的是淘寶上買的物品,並非是個貶抑詞,但檢察官認為只要是淘寶貨就屬於仿冒品、廉價的粗製濫造者,是否有過度的解釋,值得我們討論,許多店家都會以提告的方式恐嚇留下負評的消費者,若是只是評論主觀的感受,而被過度解釋並提告,這樣可能會讓消費者不敢表達最真實的意見,失去Google評論的目的了。
若是評價一顆星未留言則不容易構成誹謗,因為是對於店家服務、商品的消費者主觀的感受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若是不爽店家號召朋友是刷1星等或留負評,被號召的朋友因為未去店家消費,而直接給予負評影響店家的商譽,使得上網查詢評價的消費者不敢去此店家消費,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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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淘寶貨竟然遭起訴!】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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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擅自提領身故父母存款怎麼辦!】鍾采玲律師撰
有些子女可能因沒錢,在父母身故後,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取走父母之存摺及印章,盜領身故父母的存款。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呢?家人過世後,銀行存款帳戶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繼承人未得全部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身故者帳戶之法律責任
一旦死亡的事實發生,同時開始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此時,包含存款在內之遺產之處分或權利行使,皆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進行處分,若提領存款之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恐被其他繼承人提告。以下就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說明如下: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前往ATM將身故者存款提領一空,依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可能構成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罪。應注意的是,因《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自動櫃員機(ATM)及其周遭部分的影像,至少保存六個月,若繼承人發現遭提領日超過六個月,恐無法證據保全。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持身故者印章、銀行帳簿前往金融機構,並以身故者印章製作取款憑條或是在提款單使用身故者印章,此時即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竊取、侵占身故者印章及銀行帳簿,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第335條侵占罪。
但須注意的是,有關竊盜、侵占、詐欺罪之罪刑,若犯罪者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身分,則上述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參見刑法第324條、第338條、第343條)。故若繼承人要提告盜領存款之他繼承人,應留意6個月之告訴期限,避免逾期無法提告。
若繼承人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盜領身故者存款係為了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用,仍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嗎?
依現行實務見解,即使是為了身故者的醫療費或喪葬費,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因盜領者主觀上仍知道其並無製作取款憑條或盜蓋印鑑的權限,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而須負起相關刑事責任[1]。
就詐欺取財罪、竊盜罪及侵占罪部分,若提領人能證明存款確實係用以支付喪葬費用或醫療費用,因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不會構成上開犯罪。
家人身故後,留下了一些存款,應至金融機構結清身故者帳戶,但循以下程序:
應先至國稅局清查身故者之財產清冊,同時申辦金融遺產查詢服務,一次完成查詢身故者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人身保險等)。
去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但繼承存款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免附)。
準備相關文件,包含
(1)存摺或存單(若無法提出,至各該銀行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掛失手續後,並同時辦理存款繼承手續)。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包含死亡證明書、除戶個人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3)儲戶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4)完稅或免稅證明。
(5)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但若繼承人無法到場,要提供委託人身份證、戶籍騰本、印鑑、印鑑證明(若未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過,要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才能申請,若有遷戶口,則要在新的戶政事務所重新登記。)、委託書,至於委託書格式,各家金融機構不一定相同,建議辦理前先索取各該金融機構之委託書。
(6)其他各該金融機構所需文件,例如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4.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另,上開繼承相關文件,若無須全部繼承人一同申請,而係單一繼承人即可申請的話,千萬不要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拿其他繼承人印鑑擅自蓋章申請,避免觸犯偽造私文書等犯罪。
小結
當家人過世後,身故者若有銀行帳戶存款,全體繼承人應至銀行結清帳戶,而非擅自提領存款餘額做使用,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去銀行或ATM提領身故者存款,縱使提領係為了支付身故者之醫療費、喪葬費,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應多加留意。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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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擅自提領身故父母存款怎麼辦!】鍾采玲律師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