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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菸害防制法》修法 禁電子菸、納管加熱菸 _2_.png

    【《菸害防制法》修法,禁電子菸、納管加熱菸】林宏軒律師撰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後續由行政院訂定實行日期,修法重點包括1.全面禁止、使用、販售電子菸;2.加熱菸需審查上市,並禁止廣告、促銷;3.禁止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4.禁止營業場所免費提供菸品;5、禁菸年齡上調至20歲;6、擴大室內外禁菸場所、菸品警示圖文面積不得小於50%。整體來說,修法管制趨向更為嚴格,但本次修法後也留下不少爭議,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菸害防制法如何管制電子菸、加熱菸?
    1、新法中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也就是說電子菸不能賣也不能抽。若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菸及其組合元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2、加熱菸在新法中則以「指定菸品」方式管制,若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例如加熱菸的電子載具也要一併送審。若有業者製造、進口、販售、供應、廣告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載具,同樣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且加熱菸及其必要的組合元件(載具)即使通過審查,亦不可促銷廣告。
    3、吸菸者若使用電子菸,或未通過審查的加熱菸,可處2000元至1萬元的罰鍰。

    ● 禁菸年齡上調至20歲

    本次修法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20歲,以保護青少年健康。但未來法案施行後,18至20歲之吸菸者將被迫戒菸兩年,且民法今年才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公投年齡也是18歲,刑法也是18歲有責任能力,成年後可以自主決定喝酒、買房、買車、投公投、須負刑責,卻不能吸菸,實屬弔詭。

    ● 擴大禁菸場所

    新法增訂各級學校如大專院校、幼兒園全面禁菸。至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公眾消費室內場所要設立獨立之吸菸室才能抽菸。店家須在門口設置禁菸標示,且若發現有人吸菸,應予勸阻。但如果在大學內取消吸菸區,有菸癮的師生恐怕只會冒險在各處違規吸菸,反而讓不吸菸者可能吸到二手菸,實難以落實校園禁菸之修法目的。

    ●法律救生員評論

    1、新法全面禁止電子菸,立意固然良善,但目前電子菸的市場仍相當龐大,據統計,電子菸的使用率逐年攀升,一律禁止,恐怕只會導致電子菸市場地下化,也可能導致使用者買到添加不明內容物的電子菸,政府也更難以控管電子菸使用者的狀況,就如同全面禁止墮胎的話,只會讓墮胎的人轉往地下墮胎診所,反而增加墮胎者的危險。但不可否認的是,全面禁止電子菸對於減少電子菸氾濫而言,仍有所助益。
    2、最初衛服部提出的修正草案是全面禁止電子菸及加熱菸,但經過黨團協商最後通過的版本是禁止電子菸,加熱菸則納管,如此區別的理由何在?實令人費解。事實上,加熱菸跟紙菸一樣含有焦油及尼古丁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及致癌物,若要禁止此類新型菸品(電子菸、加熱菸),避免青少年接觸,似應二者一併禁止。
    3、雖然各界就電子菸、加熱菸「一禁一管」或「雙禁」的立場,有不同的聲音,但對於不能鼓勵青少年吸食、增加取得困難的目標上,應有所共識。至於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的成效如何,仍有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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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舔壽司郎 醬油罐會死嗎? _1_.png

    【舔壽司郎醬油罐會死嗎?】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日本有一名17歲的少年,在日本壽司郎連鎖餐廳用餐時,舔醬油罐、茶杯之後PO網,引起消費者恐慌,公司市值暴跌近170億日圓(約台幣39億)、連台灣的壽司郎也門可羅雀。少年的行為,對時下年輕人來說,倒是經常犯的錯誤,到底少年有沒有責任,我們一一來探討。


    刑事責任?



    少年舔醬油罐的行為,是屬於惡作劇,少年將影片PO網,可預期消費者看到會產生噁心的感覺,確有惡意(如果沒有PO網,頂多只是食品安全衛生疑慮的問題而已),確會減少社會對少年的評價,但其個人是否主觀上有損害壽司郎的社會評價,可能會有爭議,此與一般網路上戲弄店家的作法不同,例如沒去用餐但是惡意PO文說去用餐後拉肚子等,或用餐時假裝噁心等,確實有所差異。少年的行為,在台灣法下,其實並不算是誹謗或侮辱壽司郎,就算會減少壽司郎的社會評價,也是消費者心理上過不去所致,與少年之行為未必具備直接相當因果關係,或者說是社會不夠理性造成。類似消費者無知的惡作劇行為防不勝防,如果我們責怪店家無法杜絕類似行為,是不是消費者都需上手拷在監視下用餐?這恐怕也違反消費者的意願吧!因此類似舔醬油罐、茶杯事件責任並不在店家,店家管不到這些,也不是店家的錯。
    之前壽司郎推出「鮭魚」吃到飽活動(就是名字有鮭魚的可以用餐免費),造成一堆無知民眾紛紛改名,事實上是無助於社會風氣的促銷活動,且有害社會,且整個政府、社會因此支付相當的成本處理戶籍、身分證變更等作業,壽司郎似乎未盡到該盡的社會責任。類似的促銷活動,雖然短期衝高業績,但本身正足以減少壽司郎自己的社會評價,使大眾認為壽司郎是可以戲謔的,今天再發生此事,係咎由自取,絲毫不會令人同情。

     


    民事責任?



    類此行為侵害壽司郎之商譽,使消費者懷疑壽司郎之食品安全衛生,產生疑慮,已侵害其權益。除造成商譽減低之損失(積極損害)外,另外有營業額因此降低的損失(消極損害),且金額恐怕還在增加中。壽司郎自可以舉證、依法求償,少年恐將面臨巨額求償。至於報導所稱的39億元跌價損失,應係指壽司郎的股票市值,並非壽司郎所受營業損失,是不在求償範圍的。
    再者,少年因未滿十八,依日本法,尚未成年,所以應與其父母親連帶負責。可以說,少年父母及他自己這輩子賺的錢恐怕都不足以償還這筆負債,這一生可以算是毀了。




    類似抖音、TWITTER、FB短片目前相當盛行,如近期軍中連長室性愛自拍外流等,也造成相當大的負面效應,工作都可能不保、也可能遭學校退學。雖說要拍什麼是你的權利,只要對方同意就好(不能偷拍),儘量不要影響他人,但如果拍完之後要流出上網、散布,請注意「雞蛋再密都有縫」,只要傳出去給別人,就算再三警告對方不能外傳,也沒有用。因此,如果流出後,被害人果斷進行提告、求償,預期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鉅額求償,不可不慎,切莫為了一時爽快或為了衝高點閱率,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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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批好市多會員不換發 「仍收國泰新卡」 _4_.png

    【大批好市多會員不換發「仍收國泰新卡」】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好市多(Costco)與國泰世華的聯名卡將於2023年8月7日結束合作,國泰為了留住龐大的客戶群隨即祭出換發CUBE卡方案,然而近日卻有消費者透露,自己明明已經申請不換發,卻仍收到CUBE卡,不知道該怎麼辦?目前國泰世華雖有詢問消費者是否換發CUBE卡,但是若未明白表示拒絕者(要去電客服),則視同同意換發CUBE卡,因此產生一堆問題。以下我們就分別說明。
     

    法律救生員建議的各種處理方式:


    (一)明白表示拒絕換發CUBE卡

    目前國泰世華銀行會「主動」幫用戶申辦,並好心地將Costco聯名卡中未使用完畢的多利金轉換成刷卡金,企圖買通消費者,但有許多消費者已經擁有CUBE卡,或者不想辦新的信用卡的話,則可以致電國泰世華銀行客服,或是透過線上客服取消換卡服務。


     


    (二)明白表示拒絕換發CUBE卡,卻收到CUBE卡,該怎麼處理?

    因消費者已拒絕換發CUBE卡,所以消費者銀行間並無成立契約關係,自無繳納契約上所約定年費的義務,只要收到CUBE卡後沒有開卡(切記不能開卡),消費者可拒絕繳納年費。若是不慎開卡,也可以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訪問交易的說明,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可在7天內解除契約。現在問題在於按照銀行的定型化契約,也可能沒開卡也需要繳納年費,對此目前金管會並無統一說明,建議遇到問題,委由律師處理,原則上建議類似情形,拒繳所有相關費用,以避免金融機構軟土深掘。


     


    (三)未明白表示拒絕CUBE卡,卻收到CUBE卡,該怎麼處理?

    1.國泰世華目前是以未明白拒絕即視為同意換發CUBE卡的方式處理,根本問題在於消費者即使不願意,卻需負有明白表示拒絕之義務嗎?未明白表示拒絕,是否就因此產生如果國華世華所說的「視同同意」的效果嗎?本文認為國泰世華似乎應該沒有類似的權利課予消費者義務。

    2.但是消費者沒有表示拒絕後,收到寄來的CUBE卡後,如果有上網或致電完成開卡作業,會被認為雙方契約成立,消費者即負有繳納卡費之義務。但如果沒有開卡,而是把卡片扔在一邊,目前國泰世華表示依契約條款無論有無開卡,仍會收取年費,此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恐有顯失公平,消費者應可拒絕繳納年費,可預期將來類此糾紛會增加。

     

     


    類似遇到「訪問交易」該如何理處理?


    CUBE卡換卡爭議,性質上類似消保法所稱的訪問交易,消費者有可能會因愛妮雅等等直銷推銷產品,當下衝動消費,事後覺得被強迫推銷,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因為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延長猶豫期間,所以消費者有多7天的猶豫期,退貨也不需要告知理由,就可以向店家解除契約。上開消保法的處理方式,也可類推適用在CUBE卡換卡爭議上。


    結論


    最後提醒消費者收到卡不想使用,就把卡丟在一邊,這是錯誤的,因為信用卡通常都是有年費的,消費者還是需要打電話或上網辦理停卡,才能免除繳納年費的義務,至於是否需要剪卡寄回,可能各銀行有不同的要求,切莫忽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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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孩子被老師霸凌該怎麼處理?】鄭深元律師撰

    近來鄭律師擔任學校家長會及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委員職務,對於國中小學學校老師不適任行為及教師對學生的霸凌有處理經驗。在此就家長若有發生類似老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有其他霸凌小孩情形時,循如下方式處理:


    確認老師是否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霸凌同學之事實:


    (1)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認定參考基準,包含:「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2.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3.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5.教學行為失當,明 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6.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 7.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8.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9.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11.重病或 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12.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申訴時,應注意事實係構成上述那一款項事由,始可能集中調查方向,確認是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以避免爭點渙散。
     

    (2)霸凌: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等,直接或間接對同學故意為貶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為確認有無上開情事,先向小孩確認事實後,向同學或其他同學交叉確認事實,並同步進行蒐證,確認是否集體行動,或由其中一名家長發動後,與其他家長附和,使學校調查小組了解並非單一事件,加速其重視調查。
     


    填寫「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或進行「學校人民陳情」:


    上網下載「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進行填寫,需載明申請人(家長)、學生、申請調查事項,如果可以檢附證據亦請檢附,送交學校學務主任(或生教組長、輔導組長或人事室,或校長),之後生教組會進行校安通報,校長會批交校事會議審議,如果不相信學校處理的態度,可以直接向縣市教育局學校校安室進行陳訴也可以。
     



    學校校事會議會指派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校事會議會將本案調查工作發交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有三名外聘委員,另教師會、家長會會各有一名代表,共計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1)調查方式:


    約談申訴人學生、家長、班上同學、其他老師,最終給予被申訴老師答辯之機會。
    查調相關證據。


    (2)作成調查結論與建議:

    調查小組除查明校事事件真相之外,也會作成建議,最嚴重的可能是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進行輔導、移送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列入考核),或查無此事結案。另外依其情形可能會建議解除導師職務、進行正向管教研習。

    (3)移送校事會議決議。
     


    校事會議作成行政處分


    校事會議會根據調查小組之調查結論、建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給予解聘、記過、申誡等行政處分。



    教育是百年大業,也是良心事業,擔任教師的人,應該是國內最優秀的一群知識份子,也最有熱忱,但校園內仍有少部分不適任教師難以汰除,在於學生與家長苟且或畏懼老師進行不利報復,及學校鄉愿所致,以致於不適任教師長期在學校教學,影響學生身心發展甚鉅。建議如果從小孩口中發現類似情事,可以聚集家長進行討論,諮詢法律專家或律師採取作為,也可以委任律師出面處理,將類似不適任教師逐出校園,使新血得以注入校園,才對得起我們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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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陪偵抄筆記也違反個資法?】鍾采玲律師 撰

    一名陳姓律師在2022年11月以告訴代理人之身分陪同詐欺案件當事人出庭,蔡姓檢察官在偵查庭人別訊問關係人(被告配偶)之身分和手機號碼時,陳律師遂將書記官記於筆錄上之被告配偶的身分及手機號碼記錄下來,遭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轉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陳姓律師聲稱是為了聯繫對方取得和解,但仍被檢察官當場轉為被告,並且查扣筆記。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



    《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1]已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2]要旨,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


     


    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聲明:



    按告訴代理人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其「執行職務」之職責在提供事證,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絕非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他人個資。
    「律師執行職務」能受執業保障,係以「合法正當執行職務」為前提。若係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
    實務運作上,告訴代理人如希望和解,本應透過檢察官轉達,或者當庭向被告表達,經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同意後,互相交換聯絡方式,方為正確做法。


     


    本文見解



    偵查庭時律師可否以「執行職務」為由,蒐集偵查筆錄上的個資?


    針對此問題,本文是肯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見解,告訴代理人之角色主要是在協助檢察官辦案,使案件順利偵查,告訴代理人為了熟悉案件全貌,避免忘記偵查庭開庭之重要事項,讓案件可順利進行,紀錄是必要的,若否定此項告訴代理人之此項權益,對於告訴人之權益影響可能是更大的,更不符合告訴人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之實益。告訴代理人既是協助檢察官偵辦之角色,本應互相合作,卻因開庭紀錄被偵辦違反個資,誠屬遺憾。

    2.律師未經檢察官許可自行抄錄個資有沒有觸犯個資法第41條[3]之犯罪?
    本文認為,陳律師抄下被告配偶個資既然是為了打算之後要談和解。首先,就個資法第19條之客觀要件上,陳律師之行為並不符合「蒐集、處理」之要件,陳律師並非主動去調查被告配偶之個資,而係檢察官於訊問被告配偶時自行講出由書記官記於筆錄使陳姓律師得知,並不符合「蒐集」之要件;其次,在主觀要件上,因陳律師抄下被告配偶個資係為了打算之後要和被告談和解,亦不構成「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或者意圖損害關係人之利益」之要件。若執意認為陳律師違反個資法,那洩漏被告配偶個資讓告訴代理人知道此資訊的檢察官及記名筆錄的書記官也有違反個資法的餘地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且,無論是在民、刑事案件,檢方、院方都一直鼓勵、促成雙方和解,士檢檢察官對於陳律師抄錄被告配偶個資並抗辯係為了和被告和解之舉動,有如此大的反應,甚難理解。
    再者,若真的要把每個抄筆記或者記憶力強的律師都用個資法處理一遍,豈不是要對律師每個都問:「大律師您剛剛有沒有偷背個資?」、「筆記給我看確定您有沒有偷抄個資?」且對於記憶力差的律師而言,不是有更容易被違反個資法移送嗎?畢竟出法庭後再將背起來的個資記錄下來,也難以確認個資來源。

    3.為何此次案件鬧這麼大?
    連全聯會都直接出來為一個菜鳥律師發聲明?此次案件之所以鬧這麼大,莫過於士檢該檢察官反應過度,若士檢檢察官認為陳律師違反個資法,自可當庭制止陳律師,或請陳律師把抄的電話號碼撕下來就好,該檢察官捨此不為,逕將陳律師直接轉成被告,不僅會製造檢方與律師界的衝突,更是破壞告訴代理人協助檢方偵查之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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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2] 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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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準備好當國民法官了嗎?】林宏軒律師 撰

    2020年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於2023年元旦上路,一般民眾將有機會走進法庭,肩負起與職業法官相同的責任,共同審判重大刑事案件,判人生死。那究竟誰可以當國民法官?哪些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又有什麼權利義務呢?制度上又有怎樣的 問題呢?接下來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國民法官會審理哪些案件?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2023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 果」的案件,例如殺人罪,至於「最輕本刑10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貪污 治罪條例之收賄罪,則預定於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備選國民法官基本資格須年滿23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但排除特定身分背景或法政軍警等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擔任國民法官,例如正副總統、機關首長、民意代表、律師、警察等。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之人也被排除在外。另外,年滿70歲、公立學校教師、或因養育親屬致擔任國民法官顯有困難者,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擔任國民法官有什麼權利義務?
    1、若被選任為國民民法官,於執行義務期間,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 司、廠場都應給予公假,且不得因此給予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除此之外,國民法官也可依到庭日數請領日費、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國民法官(包含備位) 每日3000元,通知到庭的候補國民法官每日1500元。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請公 假,1天也有3000元可以拿。
    2、為了避免國民法官日後可能遭報復,國民法官的個資均為保密,且一旦有人 意圖影響審判,而接觸或聯絡國民法官,甚至有賄賂情形,都將受到刑罰制裁。 3、另外,國民法官須全程到庭、參與審判與評議,且嚴守秘密,若有洩漏評議 秘密或有要求賄賂的情形,會受到刑罰制裁。

    ● 擔任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國民法官原則上要負責審理、訊問、定罪、量刑四件事,也就是除了全程參與案件審理外,還可以主動詢問被告、被害人與證人,以及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犯了哪條罪,若判有罪,並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量處的刑度。其中有罪判決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中,至少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6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投下同意票,否則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至於量刑部分,一般採取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要有5票以上同意,且5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若要判死刑,則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就是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同意票中至少要有1位職業法官。

    ●法律救生員評論
    1、目前只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的案件才有國民法官法的適用,例如殺人 罪、傷害致死罪等重大犯罪。此類犯罪多半事證明確,審理重點恐怕會落在量刑的部分,有沒有符合減刑事由等,法庭上攻防的重點不再是以書狀表述為主,而是要用口語化的方式搭配簡報讓國民法官能清楚、快速的了解重點。另外,在評議時,國民法官是否有辦法堅持己見,不受職業法官的意見所影響?還是職業法官只是拉國民法官一起背書而已?也備受大家質疑。
    2、國民法官法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就是法官們在法庭上才能看到檢 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這對律師而言是一大挑戰,因為律師沒辦法事先看到檢察官要使用的證據,而且國民法官來自不同的背景,如何用更淺白的語言讓國民法官能聽得懂專業的法律概念,進而說服國民法官,也是律師需要持續學習的地方。
    3、此外,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審理程序會相當密集,可能需連續開庭3至10 天甚至半個月,會有律師想接此種案件嗎?被告付得起律師酬金嗎?還是都是由法扶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承辦?被告真的有辦法獲得實質辯護嗎?最重要的是,被告可能不想適用國民法官法的制度,因為上訴二審後,原則上不得調查新證據,但被告是否有拒絕適用該制度的權利?此等問題都值得我們持續追蹤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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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客來清潔婦遭解雇被視為「承攬契約」 領不到資遣費!.png

    【博客來竟然「假承攬」清潔婦領不到資遣費!】鄭深元律師撰

    據新聞報載,博客來一名女清潔工,工作20年後,遭博客來解僱,她才發現沒有資遣費、沒有勞退金,也沒有保勞健保,博客來跟他簽的是承攬契約,不是僱傭契約,頓時受騙。當時經陳又新律師披露,引起軒然大波,博客來火速將總經理調離現職調查。不過事後清潔工解除對陳又新律師的委任,說他不想把事情鬧這麼大,但清潔工卻因此拿到近百萬的賠償,也算是過河拆橋的一例。難怪有人說,台灣百姓只關心週遭五公尺以內的東西,至於其他公平正義、人倫義理,都離台灣百姓太遙遠,不太重要。

    類似假承攬、真僱傭的方式非常多,但如外送業者、保險業務員、客運業者、清潔業者等,為數相當多。但是在發生勞資糾紛,甚至在對第三人造成侵權時,或者要不要提撥勞退金、僱主要不要投保勞健保等,僱主或業主是否需負連帶損賠責任時就會發生爭議。

    依勞動部的說明,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1],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來看。不管你簽什麼契約,在法院、或勞動部仍然會依照雙方勞務提供內容的從屬性來判斷,是否屬於僱傭契約範疇而適用勞基法。

    究竟是否為僱傭契約,涉及勞工之判定,實務上多以下列標準判定:

    人格從屬性:


    雇主對勞工之指揮監督,同時對不服從指揮監督者,有懲罰權限。判斷標準包含「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是否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是否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是否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是否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是否須親自提供勞務」、「是否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


    經濟從屬性:


    勞工只為僱主服勞務,未能自己營業。判斷包準包含「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


    組織從屬性:


    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務一身專屬性:


    勞工須親自履行勞務,未經雇主同意,不可請他人代為之。


    其餘形式上標準尚包含有「有無加入勞工保險」、「勞工之約定職稱」、「薪資所得稅扣繳」、「任用時是否同時其他一般勞工」、「所得之計算方式」等。


    又,針對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其性質上本有如下差異[2]:


    契約標的不同:僱傭契約著重在提供勞務之過程,承攬契約則是重在結果、工作之完成
    裁量權之有無:僱傭契約中,勞工在提供勞務之過程中並無裁量權(參見民法第188條),從屬性亦詳如上述;承攬契約中,承攬人則有其裁量權存在(參見民法第189條)。


    在國外,外送業者如foodpanda或ubereat等,與業者簽的是承攬契約,美國法院較尊重雙方所簽契約的定性。但在台灣,因為外送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聯繫是很緊密的,如果不接受外送業者所派的單,之後可能就不會再接到其他單,正因為經濟上、組織、人格屬性是相當緊密的,因此會被定性為僱傭契約,外送業者需為外送員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但遭他外送業者反彈,認為增加營運成本,倒楣的還是民眾,外送員也反彈,但為實質薪資縮水,還需提繳勞退、健保費等,勞保局兩面不討好。

    類似爭議不少,本文認為清潔工固值得同情,博客來也有失厚道,但當初雙方簽訂承攬契約是否已經相對提高清潔女工之實質薪資收入,抑或為配合清潔女工之要求而為,不得而知,事情真相有待調查認定。

    博客來的客群是買書的愛書人,因此類似欺壓清潔女工的假承攬真僱傭契約,直接砸向博客來的客群,影響層面非常之大,預料將可能引起一些抵制消費的活動,對博客來如此家大業大的業者來說,實得不償失。但這也代表,這些大企業向來對法務系統的建議,不太重視,或者是人資單位獨斷獨行,其實是咎由自取。類似的爭議,本可透過派遣的清潔公司得到解決,本案可算是一個教訓。




    [1]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2]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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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虹安清晨交保 北檢頂樓竟升起民進黨旗.png

    【高虹安清晨交保 北檢頂樓竟升起民進黨旗】林俞辰 法務助理 撰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新任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歷經一天一夜搜索、訊問後,高虹安以60萬元交保。正當外界對於此事充滿質疑的聲浪時,北檢突遭不明人士侵入,於頂樓懸掛國旗處上方,再加掛一面民進黨旗,備極諷刺。

    在地檢署頂樓掛民進黨旗可能犯什麼罪呢?


    (一)侮辱公署罪?侮辱公務員罪?
    立法院已於2021年將侮辱公署罪除罪化,因此已無侮辱公署罪存在。另外,有人說在暗指承辦高虹安的檢察官,但在北檢懸掛民進黨旗此行為未指明特定的公務員,且民進黨旗也是一個代表民進黨的旗幟,並沒有任何侮辱的意思,故也不違反侮辱公務員罪,但若是在北檢掛上xxx檢察官無能,就有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過去已有相當多的案例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
    鄉民表示將民進黨旗掛在北檢上,是有讓民眾覺得民進黨在控制北檢的意圖。但此行為是否違反誹謗罪呢?本文以為,地檢署與民進黨屬於公家機關與政黨,比較可受民眾公評,只要評論適當不要帶有情緒性或攻擊性的字眼,就不會違反誹謗罪,故在北檢掛旗的行為,可視為一種意見表達,可能不會違反誹謗罪。

    (三)侵入建築物罪?
    地檢署表示北檢頂樓旗桿處與台北地院、法務部相通,為一整片廣大的露天平台,當中雖有各機關的樓梯通往頂樓,但幾乎都為帶有門禁管制的工作樓梯,頂樓並非不特定人士可以隨意出入。但事實上,頂樓的天台應屬於避難平台,通往避難地點的道路與逃生門應不可上鎖,一般人應該有機會進出,且懸掛民進黨期的時間也是地檢署的營業時間,故可能也不會違反侵入建築物罪。至於民眾是自然走樓梯天台、坐電梯上頂樓,抑或是以取巧的方式尾隨上去,並不影響是否成立侵入建築物罪。

    (四)偽造準文書?在北檢掛民進黨旗的行為是否違反偽造準文書罪?
    1.依刑法第220條準文書為按照習慣或特約,可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文字、符號等內容,且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規定公務機關都會掛中華民國國旗,故北檢懸掛國旗代表他為中華民國的公務機關,故國旗應屬於準文書。但也有認為有無掛國旗並不會影響北檢及其為國家機關的本質,國旗是可有可無的,因此國旗不屬於準文書。因民眾不致於產生混淆的情形,可能不會違法偽造準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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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足運彩之賽事分析違法嗎?.png

    【世足運彩之賽事分析違法嗎?】鍾采玲律師 撰

    每到了四年一次世足比賽,台灣就會有買運彩的風氣,今年也不例外,那針對運彩,到底有哪些法律上的問題呢?本文一一分述如下:

    何謂運動彩券[1]?


    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為何政府可以舉辦運動彩券此種賭博性娛樂呢?



    政府舉辦賭博性娛樂因為結合公共目的而有了正當性,將經營賭博性娛樂所獲得的利益反應在公益上面,以本次介紹的運動彩券為例,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2],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的長遠目標。
    由政府舉辦賭博性娛樂較能考量人民投入之成本,例如設定50元、100 元的小額成本、較低賠率等,防止人民過分仰賴賭博活動所造成精神上的滿足,藉以控管社會問題發生的風險。但此部分還是呼籲民眾要有見好就收、少賠止手以及量力而為的態度,切忌因過度投注而影響正常生活。
    增進國民對國內外運動賽事的關注。


     


    哪些人不能買運動彩券嗎?



    未成年人[3]。
    發行機構或受託機構[4]的員工[5]。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6]。


     


    有立委提出目前已開放悠遊卡付款購買運彩,為何不能開放電子支付購買呢?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指出:去年也就是2021年電支機構管理條例修法後,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適用相同法規,但目前國內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券僅開放經銷商申請使用悠遊卡投注,電子支付仍未有業者參與,金管會應了解業務實行上有何困難,讓電支業者可提供多元服務。電子支付不但對於小額投注相對便利,彩券迷也不需帶現金,對於社會治安維護、彩券行的營業、電子支付業者的市場拓展都有正面幫助。
    台灣運彩表示:目前民眾除了可以到實體投注站下注,亦可申請成為台灣運彩虛擬通路會員,在入金儲值後,直接透過網路或行動裝置進行投注,目前有的投注站也可以使用悠遊卡投注。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電支機構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電支機構不可以將彩券經銷商納為特約機構,因此悠遊卡公司2019年起就簽訂彩券經銷商、包括運彩及公益彩券,作為悠遊卡特約機構。最主要還是回到各電支業者是否要提供彩券代理收付業務項目,且涉及各業者自己的商業條件等考量。


     


    運動彩券之賽事分析違法嗎?收錢違法嗎?



    運動賽事分析違法嗎?需要考取證照才能分析?


    就有興趣從事運動賽事分析之人,「中華民國運動賽事分析師協會」訂有丙級考照制度,並規劃於取得執照後,得前往運動彩券投注站進行推薦分析服務,但現行法下似欠缺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管制及自律機制。故在現行法,無論是否具有上開證照,都可以公開進行運動賽事分析。

         2.運動賽事分析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媒介賭博罪?

    購買政府核准之彩券,自然不屬於賭博犯罪;而針對政府核准之賽事過程及其結果加以分析而提供意見者,也難以成立媒介賭博之罪責。

           (2)詐欺罪?

    向民眾收取運動賽事或運彩分析服務費用,是否可能構成詐欺?本文以為,是有可能的,參見以下案例,但此部分舉證,具有極高的難度,因為被告可能會證明他真的有做賽事分析,且賽事分析僅是預測,自不能以賽事結果評斷賽事分析者是否為詐騙,況,現行法亦並未規定進行公開的賽事分析需要具備特定資格,已詳如上述。當然,若賽事分析者偽造中獎照片去招攬客人、或是自稱有運動賽事分析師執照實際上卻沒有、是客人請其代購運彩卻未實際購買,此部分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性較高。

           (3)吸金罪?

    若一個運動賽事或是運彩分析平台透過廣告或其他介紹招攬客戶提供運動賽事分析服務,甚至向民眾宣稱保證獲利,而對外收取服務費,此部分可能會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之涉嫌吸金罪。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第1款。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3條第1項:「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4]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第2款及第3款:「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在台灣運動彩券先前的發行機構之前為台北富邦銀行,經營受委託機構為運彩科技;現行的發行機構則為威剛科技,經營受委託機構為台灣運動彩券公司。

    [5]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3條第2項:「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

    [6]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3條第3項:「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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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有特休排定權?】林宏軒律師撰

    航空業隨著國門解封陸續恢復航班,長榮航空被控未正視人力不足問題,反倒拒絕員工特休申請,甚至對請特休的空服員祭出不利待遇。究竟員工可否單方決定特休日期,雇主有人力調派需求時該怎麼做才合法?



     長榮航空聲明表示


    長榮航空對於依公司規範在排班前提出特休申請者,給予優先選擇想飛的航班、與其他空服員彈性調班,或是申請指定日期休假等獎勵措施、針對春節、連假出勤者也有給予貢獻度點數,工會要求臨時請假的空服員也要享有同等獎勵,並反指公司懲罰申請特休空服員,此種顛倒是非之行徑已經干涉公司管理權,並影響多數空服員權益。
     



     工會表示


    長榮航空不僅拒絕地勤特休申請,在空勤方面也制定一連串懲罰規定,只要空服員在班表發布後申請特休或在公司指定的旺日(春節、連假)申請特休,長榮航空就會視同空服員出勤表現不佳,禁止空服員調班和選班、選假等出勤獎勵,等於是懲罰請特休的空服員,不僅不符合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提到的「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更嚴重違反「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的立法精神。
     



    勞工有特休排定權?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違反前揭規定,依法可處罰鍰。由此可知,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勞工排定,雇主沒有否准的權利,不管是強迫員工排特休,或是拒絕員工在指定日期排特休,原則上都是違法的。但如果企業基於經營急迫需求,例如春節期間或連假(旺日)的人力需求,可與勞工協商調整,例如給予更高的薪水或事後休假等獎勵措施,來誘使員工於旺日出勤。
     



    法律救生員評論



    特別休假是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長榮航空要求特別休假申請,應於休假前2個月內之月底提出(例如12月底前排定3月份的特休日期),顯然強人所難,也違反特休是給予勞工休息的立法目的,因為勞工顯無法預期二個月後哪天需要休息。長榮航空為了航班正常營運,固然有人力調派的需求,但解決之道應考慮增聘員工,若非人力不足的問題,為了避免旺日多數員工都請特休,應與員工協商調整,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給予出勤者獎勵措施,應可解決人力調派的需求,
    若是故意給予臨時排定特休者不利的待遇,例如故意在特休日前安排長班,使原本長班回來隔天應給予休假的日期變成員工自己請特休,或是影響員工的考績、不能申請航班、不能與同事換班等不利措施,顯已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有判決指出,如果員工請特休將嚴重影響雇主之營業自由,致雇主或第三方產生重大損害而顯失均衡時,勞方的特休排定權要退讓而不生排定之效力,因此,勞方的特休 排定權仍有其界限,並非無限上綱,須視個案情形,衡量勞資雙方之利益是否失衡,或有無權利濫用的情形。
    最後還是要強調,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當然也牽涉到雇主的人力調配,勞資雙方應瞭解彼此的法律關係,勞資關係才能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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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s汪小菲贍養費之戰!】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汪小菲疑似因為大S與韓星具俊曄(酷龍)今年3月間結婚後,仍需支付巨額的贍養費,且金額從3月到現在達800多萬元,似乎心有不甘,雙方及家長在網路開戰。對此我們來分析為什麼汪離婚後要支付贍養費,又如果贍養費太高不合理或拖太久,汪該怎麼處理?


    贍養費是什麼?


    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性質有點像「離婚後的扶養請求權」。支付贍養費的條件是「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但大S經濟能力無虞,顯然沒有生活困難這個問題,所以說如果本案上法院,因為大S經濟無虞,照理說大S是拿不到贍養費的,但為什麼汪還要支付贍養費?主要原因是雙方離婚似乎有成立和解(庭上和解),所以和解條件就一切依照和解或協議履行,法官一般不會多加干涉。既然和解對汪不利,為何汪還要和解而不交給法院裁判,大S手上是否還有汪的把柄,這就不得而知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上網尋求答案。
     


    為什麼大S再婚後,汪連水電費、房屋貸款都需支付? 



    舉例來說,案子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一般贍養費的給付會有期限,大約是需付到對方經濟許可的狀態就夠了,不可能付到天荒地老,一般是會付到對方再婚、小孩長大、畢業等等。本案因為是雙方自己協議、和解的,那就看雙方協議、和解的內容,這個案子我們不了解,為什麼汪願意同意一直付?類似這種付到對方再婚還繼續付,是有點說不過去。
    再者,付的金額大約是「滿足個人生活所需之最低消費需求」(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例如台北市約是3萬2305元,全國平均2萬3513元),並不是一定要養一輩子。因此,媒體所稱的水電費、生活費每月100萬、房屋貸款每月100萬都需支付這部分,可能不是放在贍養費項目下面,房貸部分可能是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之後期履行事項;水電、生活費可能是作為精神上損害賠償的一部分。至於金額是否過高、不合理,就請大家自行評斷了。


     


    對汪而言,汪付的金額似乎偏高(房貸百萬、水電費一個月十萬元、生活費一個月百萬),汪不能請求減少嗎?


    如果大S的經濟狀況改善,或汪的經濟能力不足時,或給付顯失公平時,是可以訴請法院變更給付內容及條件的,汪如果還信任台灣法院的話,其實可以評估訴請法院裁定酌減,不需一路傻傻付到死。




    對大S而言,如果汪不繼續付的話該怎麼辦?


    依據雙方先前的離婚判決或和解(經法院核定),有未付的情況,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調汪在台的財產,扣押汪的財產(S飯店)與所得,並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移轉的程序。如果是私下簽署離婚協議書(雙方自行簽署)的情形,只要有經過公證人公證,並有作成公證書的話,那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如果是私下簽離婚協議,且沒有公證的話,可能就還需透過訴訟請求給付,對方可能會作一些抗辯推延,較為麻煩。所以目前有聽說大S要查封汪的S飯店,推斷應係查扣他的持股,將來可以變價出售換取現金抵償。




    最後,婚姻如果不幸走到離婚的階段,簽署離婚協議、和解乃至於訴訟,各方面的攻防都非常重要,也需要及早準備。類似汪還需持續支付贍養費的情況比較少見,造成汪覺得自己付錢幫大S養老公、自己花千萬元買回來的床墊換別的男人躺,造成情緒上的失控,不難理解。建議大家在處理類似事務時,可以及早委任律師介入處理並充份信任,才能獲取最佳的利益,並兼顧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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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獲「OTP密碼」 綁定信用卡、帳戶「盜刷」.png

    【詐騙集團獲「OTP密碼」 綁定信用卡、帳戶「盜刷」】林俞辰 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
    網路盜刷百百種,近期有民眾遇到在臉書上交易遭詐騙集團騙走信用卡資料與簡訊OTP密碼,導致信用卡遭到盜刷,另一個情況則是銀行帳戶被綁定電子錢包,一覺醒來戶頭裡的錢全部都消失,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因此金管會做出了最新的政策要求OTP簡訊的目的必須寫清楚,電子支付業者也有義務,檢核接收簡訊的門號,跟消費者留存在銀行的是否同一支。

    二、什麼是OTP密碼?
    一次性密碼,指裝置上只能使用一次的密碼,有效期為只有一次登錄會話或交易,在生活中處處可見,無論是刷卡、google登錄、申辦信用卡、綁定電子支付,各種交易常常用到的OTP簡訊認證。

    三、金管會政策
    1.因現行OTP簡訊並未特別註明持卡人是在進行信用卡綁定驗證或是單純刷卡行為,導致民眾被綁定電子支付還渾然不知,因此金管會要求所有銀行將在2023年4月12日前修改系統,日後民眾利用第三方支付綁定電子錢包或使用信用卡消費時,銀行發送的OTP簡訊,將會載明是信用卡消費或是綁定電子支付,使民眾更能明確的知道此OTP密碼的用處。
    2.民眾帳戶因被詐騙集團綁定,遭列為警示帳戶,金管會表示電支機構管理條例已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建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註冊及開戶過程均採實名制,並要求電子支付機構若串接到財金公司進行帳戶驗證機制,同時必須檢核使用者原先留存在金融機構的手機門號等資訊是否相同,若未來發生民眾被盜刷,舉證責任在電子支付機構,若是檢核沒落實,民眾就可以向電子支付機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四、法律救生員評論
    因現在電子支付盛行,許多詐騙集團會使用釣魚網站來取得民眾的信用卡資料與OTP密碼,像有位民眾在臉書上留言購買水果,詐騙集團在留言下冒充果農並使用釣魚網站騙取民眾的信用卡資料與OTP,導致民眾信用卡遭盜刷,故民眾在網路上買東西,不要選擇一頁式的網站購買,關於付款方式有問題,可以去私訊臉書的帳號,不要去點來路不明的連結與將個人的資料隨意給人,盡量使用可信第三方支付例如綠界,若是沒有綁定電子支付但收到1元的OTP簡訊,則需要小心不將資料給予任何人,以免被綁定電支付,若被盜刷記得一定要馬上通知發卡銀行,並告知有哪些款項有爭議,最後再提醒大家,在網路購買東西,店家帳號為虛擬帳號時,也要注意以防止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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