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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孽子換鎖趕父母出門.png

    【父母生前贈與房屋給子女要注意什麼呢?】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葉姓男子獲父親贈與房屋後,父母生病非但不聞不問,還換鎖緊閉大門,將兩老趕出家門,兩老只能住在山上工寮,葉父痛心疾首,並向法院提告撤銷贈與,新竹地院判葉父撤銷贈與有理,葉男需交出房屋。


    法院見解



    葉父贈與房屋給葉男後,葉男竟拒絕父母返家,導致父母只能在工寮生活,葉男還將二樓出租當倉庫使用,且未支付撫養費,也可知葉男有拒絕扶養雙親的意思,顯未盡到扶養義務。
    葉父可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葉男未盡扶養義務,撤銷房屋贈與,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因贈與撤銷後,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葉男請求返還房屋。




    葉父要如何將房產給小孩,才能避免被趕出家門!



    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將負擔內容寫於贈與契約中,受贈人若無法做到,就可撤銷贈與,例如葉父與葉男約定居住於該房屋到死亡、葉男需支付多少撫養費給葉父,或葉父要與葉母同住於該房屋,直到雙方不在人世等等,這樣就可以避免葉男獲贈房屋後,不盡其扶養義務。

    ◎建議贈與契約的負擔內容要直白明確,不要太婉轉,避免之後因用詞模稜兩可產生問題,並建議贈與契約請公證人公證,避免舉證困難。


    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葉父可以將房屋設立信託,將受益人設為自己,受託人設為葉男,葉父與葉男訂定信託契約,在辦理信託登記後,葉父再將房屋移轉登記至改葉男名下,但葉男要遵照信託契約(例如葉男不得將房屋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葉父得使用該房屋等),若是葉男不遵守信託契約,葉父就可終止信託。


    法律救生員評論


    父母生前要將房屋贈與給子女,建議以附負擔之贈與方式為之,契約內容可以與律師諮詢,以免日後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信託也是另一種好方法,若子女有未成年人或弱勢族群,也可考慮以遺囑信託的方式為之,避免父母逝世後,子女的生活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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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不准易科罰金,林秉樞恐要關2年多!】 林宏軒律師 撰

    林秉樞與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交往期間,除偷拍高嘉瑜的私密照外,還動手打人、逼她脫光衣服,並指示女秘書上網誹謗、恐嚇高嘉瑜等,法院依妨害秘密、加重誹謗、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妨害電腦、偽造文書罪等判刑,其中傷害罪判刑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合併應執行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78萬元確定,林男於10月6日要報到執行,當場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但檢方開庭後駁回聲請,扣除之前偵、審被押的天數,林恐得關2年2月又17天。
    一、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替代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說白一點,被告可以支付一筆金額給國庫,而不必入獄服刑,也就是「用金錢換取自由」。
     
    二、易科罰金的條件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需符合二要件:1、必須被告所涉犯的罪名的法定刑度最高沒有超過5年;2、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例如被告所犯強制罪法定刑度最高為3年,法院判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需繳18萬元給國庫。
     
    三、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檢察官就會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可否易科罰金之決定權在於檢察官,但經法院裁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例如: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原則上應准予易科罰金,但檢察官仍可考量個案情節及個人特殊事由後,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通常是因為被告多次(3次以上)再犯,才會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必須入監服刑才能獲得教訓,例如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曾於102年6月間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被告5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酒駕記錄的話,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
     
    四、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該怎麼辦?
    被告如果不服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的指揮,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會審酌檢察官有無違法裁量或事實認定有誤、有無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治序)所定之裁量要件欠缺合理關聯性之情事,或有無讓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情形,據以准駁聲明異議。
     
    五、法律救生員評論
    在審判中,積極爭取易科罰金固然至關重要,但法院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後,仍不得鬆懈,在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時,仍應充分準備、詳細說明本案應准予易科罰金的理由,包括受刑人身體狀況、教育背景、職業、家庭關係或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方面。雖然檢察官通常會准許易科罰金,但為了確保聲請易科罰金的成功,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此事,以免在聲請易科罰金遭駁回後,需要提出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得介入審查的範圍相當有限,成功獲得救濟的機會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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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消防員在明揚國際大火死傷慘重之後,為何要求組成「工會」,不要公務人員「協會」?】 鄭深元律師撰

    公務人員協會是什麼?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協會法,可以組成公務人員協會,享有「得建議」(只是建議)、「得協商」(如第6條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之協商)與「得辦理」三項權利。三項權利只有「得協商」勉強有用,但協商不成,或公務機關置之不理,就不有下一步了,所以我們說這是半套的協商權,沒有什麼用。
     


    工會是什麼?



    工會目的:透過勞工團結,以人數形成壓力,加重資方願意進行協商與談判、議價的意願,以免個別勞工被資方各個擊破。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16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在與雇主協商不成之後,以高達99.5%的比例取得罷工權進行罷工,稱之為始上顏值最高的罷工。2019年更有華航機師、長榮空服員罷工,均能獲致不錯的結果,近期則有加州好萊塢的編劇工會罷工,成功提昇勞方的待遇。
    工會有什麼權利?為何與協會、公會不同?此可以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來看,可分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團結權:

    即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之權利,反之原則上亦有不組織及不加入工會之權利。例外情況則為企業工會,係一律入會(參考工會法第7條)。

    ◎團體協約權:

    團體協約(內容團體協約法第7條第1項各款)位階高於個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動習慣與雇主管理權限,因此對勞工而言,團體協約可以取得更好的條件。只有工會(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可以進行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其他人民團體(公會、協會)無此權限。如果資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於60日內未提出對應方案,工會即可以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果認定成立不當勞動,工會就取得罷工的入場票,可以行罷工與否投票,掀底牌促使資方妥協與進一步進行團體協約。
    ◎罷工權(爭議權、爭議行為):
    罷工目的便是希望可透過一些「爭議行為」施加雇主壓力,以達到協商的目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經工會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可宣告罷工,依此合法程序進行之罷工免除任何民、刑責任,罷工前不用事先告知,且不用擔心秋後算帳(工會法第35條有保護工會幹部及會員之規定,不得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有報復行為,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其目的係為迫使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坐上談判桌。


    台灣近年仍有多起大規模消防員因火場意外死亡喪生(2023年明揚國際4名、2018年桃園敬鵬6名、2015年桃園新屋6名、2014高雄氣爆7名),韓國消防員與台灣消防員一樣面臨多重困境,韓國政府最終放寬規定,使得消防員得以在2021年7月組成工會,雖然沒有罷工權(教師、國防事業等均無),但是透過工會的組成及多次的協商,南韓消防員也陸續完成工時過長、防火裝備改善、人力擴充、法律免責權等改革,成效卓著。台灣政府在歷經上開事件,安全上仍未見明顯改善,本文認為放寬消防員組成工會,對抗不明究底僵化的體制,不失為一個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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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昂po文公審,竟違反肖像權?!】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作家李昂日前在臉書發文公審三名年輕人,表示自己在搭捷運時候,遇到「不讓博愛座」的情況,讓她感到非常不滿,貼文中公布了三位乘客的長相,且還在留言處回應網友「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讓不少網友認為言論不妥。對此,其中一位當事人出面還原當時情況,並表示擬對李昂偷拍發文公審的部分進行提告。
     

    博愛座是老人的專屬座位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與交通部頒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大眾交通工具設置博愛座,最初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族群有更安全的座位,因為太過限縮,目前為老弱婦孺可以優先使用博愛座,但因旅客禮讓座位的觀念屬國民生活禮儀範疇,所以較難用法規條文強制要求。
    由於並沒有強制規定誰可使用,誰不能使用,因此李昂其實並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禮讓座位給她,且北捷的宣傳標語有一句為「也許他有需要只是你不知道」,博愛座應該是只要有需求的人都可以使用,而非只限定特定族群使用。

     


    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什麼行為會侵害肖像權?


    ◎原則上:

    未經他人同意,製作他人之肖像,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就算沒有公開或傳播都屬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又如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肖像,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亦同。又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商業化,例如將肖像做成商品或使用肖像為代言推銷商品或服務等,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都屬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例外:

    並非在所有情況下拍照、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就會認定侵害肖像權,例如拍攝對象為公眾人物、公開肖像的行為有無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等是否合理使用等,均會影像肖像權使用合法與否。


    本案情形:


    照片中女乘客雖然有配戴口罩,但因為沒有馬賽克處理,仍足以讓他人識別她的身分。此外,根據李昂在留言區的回應,係有針對性的評論,難以主張無違法行為,故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可能已侵害到乘客的肖像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將拍攝的照片po網供公眾討論前,應模糊化含有身分識別特徵的部分,以避免侵害乘客的肖像權。
     


    女乘客可以向李昂請求賠償嗎?


    李昂將女乘客的圖片po上臉書企圖讓大眾公審,可能侵害到女乘客的肖像權,女乘客若因此造成財產上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則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此事件後,許多民眾開始討論博愛座的存廢,目前衛福部表示正在努力修法將博愛座定義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要的人」「優先」而非絕對使用博愛座。筆者認為博愛座還是有必要存在,讓許多不好意思開口但有需要的人,可以不需要開口就能有位子,但博愛座並不是老人專屬座位,是需要讓給有需要的人,若身體真的不舒服沒有人讓位時,建議可以搭計程車或者開口跟他人說出你的需求,相信以台灣人民的素質,若真的有需求都是會讓位的,而非直接po文公審,甚至侵害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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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如何寫比較容易成功】林宏軒律師 撰

    一、前言
    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9日前往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6195萬9982元,但12日遭到北院駁回。此外,11日北市府再替受災戶聲請第二波假扣押2億元,但最終也遭北院駁回。對於第一波假扣押被駁回,連堂凱表示尊重裁定,不會提起抗告。至於第二波假扣押是否提起抗告,則再研議。那麼,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基泰建設有可能被假扣押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二、假扣押是什麼?
    為了確保債權在訴訟結束後能夠確實實現,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在勝訴後能夠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避免徒勞無功。所謂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三、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
    假扣押要通過,債權人須說明二件事。第一,本案請求(假扣押之請求):債權人須釋明他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第二,假扣押之原因:須釋明若不立即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未來不能或很難可以強制執行(即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現存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將財產移至國外等情形。如果第二個要件釋明有所不足,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根據實務慣例,擔保金通常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
    (一)第一個要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請求)部分
    這部分比較沒問題,只要寫清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並詳細交代人、事、時、地、物,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二)第二個要件: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要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往往難以辦到,因為債權人難以查明債務人的財產變動狀況。因此,聲請假扣押往往不容易成功。然而,以下幾點建議或許可以提高成功的機會:
    1、加強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在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極高,假扣押之原因的釋明程度應允許降低,因為債務人之後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加強本案請求存在之可能性應該也是釋明假扣押原因之方法之一。
    2、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認為,在車禍侵權紛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此一見解在其他侵權紛爭應可援用。
    3、調查債務人是否在其他案件中被列為被告:也就是釋明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為最高法院例示的情形之一。
    4、只要釋明1%,就應准許假扣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似認為只要有絲毫、些許的釋明,不是完全沒有釋明,就是有所釋明,即使釋明有所不足,也可以用擔保來補釋明之不足。學者也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釋明不足」,是指釋明程度未超過50%的可信度,則釋明程度自1%至50%間之釋明均屬不足,而非全無釋明,除非釋明程度為0,才能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白話來說,就像在射箭比賽中,即使沒有射中10分,只要射到1分也算有所釋明;或者在棒球比賽中,只要投在好球帶的邊緣也算有所釋明;再者,像在籃球比賽中,不用空心入網,擦板球、洗鍋球都算有所釋明。

    五、基泰公司有可能被假扣押?
    北院係以基泰公司實收資本額有43億8千萬元、總資產扣除負債尚有78億3169萬、公司已經匯1億元到市府指定專案帳戶,且公司沒有財務異常或日後難以賠償損害之慮為由,駁回北市府的假扣押聲請。因此,從現階段來看,基泰公司只要沒有跳票、財務困難、或其他脫產等情形,很難成功對基泰公司假扣押。然而,如果將來基泰公司已建成房屋難以銷售、或正在興建的房屋都被北市府勒令停工,公司也有倒閉的風險。因此,將來北市府或債權人再次對基泰公司提出假扣押聲請,仍有准許的可能。實際上,法院如果要在現階段准許假扣押,也可以引用上述實務見解,認為債權人已有1%之釋明,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腳的。

    六、法律救生員評論
    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財產的成功機會相對較低,北市府可能早有心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考慮對可能需負責的人提出假扣押,例如基泰公司前負責人陳世銘、福益營造公司負責人王明堂、以及設計、監造之建築師等人,這一做法是否更可能成功且更有必要呢?而且,北市府如此大動作的對基泰公司聲請假扣押,豈不違反假扣押制度之秘密性之要求?反而為基泰公司提供了脫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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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思沒問題?】鄭深元律師 撰

    一、前言
    報載超思有限公司(下稱超思)在今年蛋荒時期,受農委會(現農業部)委託進口生蛋8814萬顆,價金高達4.7億多元外(巴西端離岸出口價格3.4億元,差額為1.3億元),占了進口總量60%,遠超過其餘專業蛋商數十倍之譜。而超思資本額竟然只有50萬元,超思完全不需任何營運成本,就可以賺到3800萬元之手續費,天底下怎會有這麼好康的事,到底這樣做有什麼問題,我們一一來分析。

    二、超思公司設立登記問題重重
    依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超思登記在高雄市岡山區,資本額只有50萬元,負責人為秦語喬,公司在111年9月5日設立登記。又以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岡榮路15巷10號 )查詢,公司係一棟二樓的鄉下透天民宅,並無任何公司營運之跡象,恐是虛設行號。又經以負責人秦語喬查詢同時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尚有岡山吳記蛋行,然公司資本額僅2萬5千元,且已在97年停業。報載,秦語喬為超思負責人,僅出資5千元,則其餘出資人是誰、出資多少均有疑義?何以秦女擔任負責人?又其吳記蛋行早已停業16年,顯見秦女早已無營業能力,或因年歲已大,則其何以在111年9月因蛋荒再度「及時」復出參與投標?且二天就拿到巴西之檢驗證明?是否為人頭?不無可疑。

    三、超思無任何營業實績,竟能承接政府5億元標案,且事關食品安全衛生,對民生有重大利害?
    任何曾經承包過政府工程、勞務的廠商均知道,政府採購對投標者之公司資本額、營業(進出口)實績,向有嚴格之限制,以確保廠商有履約能力。就一個在政府採購生蛋作業才剛開始之際即突然倉促成立之公司,甚至本來係停業中,過往無任何營業、進出口實績,亦未見有向巴西進口之相關能力,如何能通過政府審核獨得上開標案?且標案金額高達5億多元,且生蛋涉及食品衛生安全、檢疫問題,亦非同小可。何以農業部之相關轉投資公司,如「台農發」(資本額1億6千多萬)僅少量進口,農業部卻將進口之重責60%全部交由超思辦理?且選擇向最遠、嚴重禽流感疫區之巴西進口生蛋的考量為何?又需面臨運送、保存、檢疫、食品衛生安全之問題?農業部自己之台農發進口生蛋之數量甚至不及超思五分之一,則政府委託超思採購,究竟有何用意?實在不難令人懷疑。

    四、超思無需資金調度能力、經營能力、通路即可坐享其成?
    農業部部長陳吉仲聲明指出,超思資本額雖僅50萬元,但有強大的資金調度能力云云。請問強大資金調度能力是那邊看得出來?部長感應的嗎?政府採購廠商不用提出文件證明,政府就能感應他有強大資金調度能力?又資金調度能力莫非是進口生蛋最重要的條件?
    經對照農業部公告之農委會與超思間之合約顯示,超思只要取得巴西之報價單,生蛋還沒進口之前,即可以向農業部請款,由農業部支付款項給超思,以代收轉付的方式處理,完全不需由超思先行代墊款項,甚至將來因匯差原因損失,農業部亦會補足全部匯差,不致使超思受到任何損失。既然合約約定超思無需代墊,為何陳吉仲說超思有強大的資金調度能力?到底在隱藏什麼?
    再者,進口生蛋,除需具備與巴西蛋商溝通下訂的能力,亦需有語言之專業能力,且應具備一定國際信用,這一部分未見農業部展示過超思優異的葡萄牙語溝通之能力及國際信用?且超思從頭到尾無任何人員現身,亦無任何辦公處所,報關進口後,也沒有看到他有將生蛋倉儲、運送前往賣場之運輸、配送能力?這部分,如果是委由台農發辦理,勢必駕輕就熟,但卻由超思坐享收益,是否台農發或其他廠商代辦,利益由超思享受,過程不得而知。若此事屬實,無異是圖利私人,且排除其他合法競爭廠商,若要說其中無鬼,沒人相信。

    五、超思僅出名,無任何成本,其他一切由農業部代為處理,即可獲利3800萬元之手續費,恐是利益輸送
    超思不需墊款,所有款項由農業部依據超思提供巴西方面的報價單即出款,由超思匯往巴西或開立信用狀,且匯損亦由政府補貼,生蛋進口報關、檢疫後的倉儲、運送無需超思負責,幾無任何成本,雞蛋價格差額、關稅、營業稅、管銷成本等費用均由政府「吸收」,如此超思這麼辛苦,即可獲得3800萬元之「收續費」收入,超思什麼都沒做,卻能憑空獲利,而且成本僅50萬元(還不確定是否確有資本額存入公司等違反公司法第9條規定情事),最大責任僅50萬元,超過都不用負責,便宜行事的程度,令人咋舌。不要說大家,我也都想當超思好嗎?

    六、超思不要出事還好,頂多是利益輸送,一旦出事,就是一筆爛帳
    台灣濫用公司登記制度行之有年,一堆公司設立之後並無實際營業,僅開立發票助他人逃漏稅、洗錢,或者避稅、避責,以法人人格規避、切 斷各種民刑責任,各種態樣不一而足。之後公司無利可圖之後,財產、出資額去向不明,歇業、停業一堆,之後公司也無正常之清算、反清算制度,股東後續責任無從追究,剩餘財產去向不明,債權人求償無門,正是台灣長久以來公司法制之弊病。
    而超思,具有上開全部的缺點,其進口生蛋關係食品安全衛生、動物檢疫各方面專業,若發生危害,其所需負之最終責任豈止於資本額50萬元,超過50萬元,股東全無責任。對僅能負擔50萬元責任之公司,農業部竟允許他進口5億多元生蛋,如果有事,如爆發大規模禽流感、動物傳染、沙門氏菌感染致人成殘,50萬元資本額杯水車薪,人民將求償無門?莫非政府能夠負責?而且允許50萬元資本額、公司營業狀況不明之公司承接政府5億多元之食品採購,絕對不符合政府採購相關要求,農業部假緊急之名,置法規、食品衛生安全於無物,可見一般。

    七、結論:
    缺蛋與covid-19疫情期間缺疫苗情況不能等同,不是緊急狀況,所有政府採購仍需依法為之。然而,超思一案讓我們看到,原來政府可以隨便地將政府採購交給一家莫名其妙的公司,莫名其妙還好,但超思無任何成本,卻至少坐享3800萬元利益,農業部是否涉及圖利私人,我們無法期待他們自清,但盼望檢調可以偵辦還人民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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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沒寫借據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山道猴子的一生」影片爆紅,劇情講述跑山、改車、借錢、貸款、社群成癮、感情爭吵等多元內容。故事中有一個橋段是男主角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給女友改車。然而,隨後兩人分手了,男主角試圖討回這筆錢,卻驚覺當初的借款只有口頭交談,無書面借據,不知道如何是好。那麼,借錢一定要寫借據?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男主角是否有可能討回這筆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借錢一定要寫借據?


    雖然學校常教導借錢給別人須對方簽署借據,然而現實中,基於多種因素,常無法強求對方簽署,尤其如男女朋友、夫妻及親戚之間的金錢往來。若無法取得借據,該怎麼做才可能要回借款呢?實際上,借據僅為證明借貸合意的方法之一,若有對話紀錄記載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細節,或是有收過利息、錄音紀錄、證人等可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未必必須簽署借據。若上述方法難以實行,可在匯款備註欄註明「女方向男方借款100萬元」,並截圖匯款紀錄,告知對方金額已匯入其帳戶。此舉既能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且不致損害兩人感情。



    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


    ◎借貸合意部分

    借錢給別人最好要寫好「借據」給對方簽名,作為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證明。借據內容有以下三大要點:首先,明確記載借款人身份及金額,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其次,記明利息是多少錢,例如利息約定年息5%;最後,務必包括日期及借款人簽名。更進一步,建議記載借款人的身分證號碼、住址等詳細資料,並核對身分證,避免之後求償無門。
     

    ◎交付金錢部分

    在金錢交付方面,建議選擇「匯款」這種方式,不僅便利,更能保留匯款單據,為交易留下有力證據。另一選擇是以「支票」方式支付,對方可前往領款,同樣能夠建立交易紀錄。若考慮使用「現金」支付,切記要取得收據,例如收據或借據上記載收到現金100萬元,經當場點收無誤。甚且,可以透過錄影等方式,將整個交易過程紀錄下來,作為交付金錢之依據。
     

    ◎確保債權部分


    建議將借據(借貸契約)拿去做成公證書,將來可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否則只能以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可能,建議讓對方簽署本票,若對方未能還款,可以以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省下漫長的訴訟過程。
    此外,可以請對方提出擔保品,例如房子設定抵押權,車輛、珠寶、手錶等設定質押,或請對方的家人擔任保證人。




    男主角要得回這筆錢?


    借錢給對方,最怕兩種情形,第一:對方否認有借貸的合意,第二:對方否認收到款項。在法律上,要成功追回借款,必須證明有金錢的交付及雙方有借貸的意思。影片中男主角若以匯款方式借錢給女友,雖然能證明有交付借款的事實,然而匯款的原因有可能是贈與、支付買賣價金、投資、清償債務、匯錯等可能,故不能單純以匯款紀錄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

    至於借貸合意部分,影片中男主角未要求女友簽署借據,如果雙方的對話紀錄也未涉及借款金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內容,則很難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在這種情況下,男主角很可能難以成功追回借款。
     


    法律救生員評論


    我們在一生中很可能會遇到別人向我們借錢的情況,最理想的方式是盡量避免借錢給他人。如果要借給別人,可以的話只借出總金額的一半,剩下的部分請對方找其他人借。若想確保借款能夠順利返還,即使關係再親近,最好仍要求對方簽署借據,同時附上本票作為保證。即使無法要求對方簽借據,至少也要在對話紀錄中明確提及借款金額、利息等內容。另外,金錢交付時建議使用匯款方式,並在匯款備註欄寫明「對方向自己借款多少元」,同時將此匯款紀錄傳給對方作為紀錄,以備將來作為借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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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小籠包燙傷,可以賠2000多萬嗎?】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陳姓男子最近出面指控,他第一次到鼎泰豐用餐,結果在吃小籠湯包時,因小籠包太燙,導致喉嚨出血,因此控訴鼎泰豐店員,只提醒他「小籠包會燙口,要小心」,但未告知正確吃法,才害人燙傷。對此,鼎泰豐也出面回應,表示將會落實員工上菜說明的訓練。
     

    民眾可以向鼎泰豐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陳男被小籠包燙傷,雖已侵害到身體法益,但鼎泰豐表示店員將小籠包上桌時都會提醒小籠包裡面有湯汁,溫度比較高,要小心燙口等等警示的話語,鼎泰豐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故陳男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鼎泰豐於小籠包端上桌時,雖已提醒客戶小心燙口等語,但未必不能加上書面警語,而且外國鼎泰豐在筷子套上有警告標示,台灣目前作法仍未臻完善,陳男可能可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美國麥當勞雞塊判決



    日前美國麥當勞甫因雞塊燙傷女童判賠2486萬,女童母親將麥克雞塊整盒遞給坐在後座的女童,卻不慎掉落,卡在兩腿之間長達2分鐘,導致女童大腿2級燒燙傷,女童父母表示麥當勞將食物煮到不合理的溫度,且未提醒消費者熱食的危險性,麥當勞則表示為了避免客人沙門氏桿菌中毒,雞塊烹煮溫度需達攝氏71.1度,且雞塊通常不會拿來壓在皮膚上超過2分鐘。
    最後美國陪審團認定雙方都有責任,但麥當勞因未警告顧客熱食相關風險且未在食品包裝貼警示標誌,故判麥當勞需賠償。類似案件可以提供國內餐飲業者參考。

     


    法律救生員評論



    由此兩個事件可知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可能會侵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該明顯標示清楚與對消費者需口頭提醒例如:買熱飲常常會聽到店員說小心燙口或小心食用與看到包裝上有小心燙口標語等等,消費者聽到看到後,也會比較注意,不會貿然進食。
    台灣也發生過因未設置警告標語違反消保法的案件,有消費者到頂呱呱買熱紅茶打翻導致二度燙傷,一審認為頂呱呱店員已口頭告知消費者注意燙口,已盡注意義務,但二審翻盤認為頂呱呱店員雖有口頭提醒消費者熱紅茶小心燙,但未將杯子已膠帶十字封口,與未印有警告標語,以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判頂呱呱需賠償消費者,在此建議店家口頭警告與注意標語都同時並行,且警告標語應於明顯處且一眼可見的大小,以保護自己與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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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人頭帳戶,不會被判刑?】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洗錢防制法》修法增訂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違反者採「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解決以往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問題,但也挨批「不處罰初犯」是縱容詐騙。那麼,本次修法的內容為何?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適用關係為何?新法增訂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的案件?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新法修了什麼?


    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收錢賣帳戶、或一次交付3個以上帳戶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關係?



    法務部表示


    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可能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多數判決也認為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是獨立的犯罪型態,因此並無取代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並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之意。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若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也是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法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案件



    法務部表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幫助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要件,也就沒有刑罰廢止的問題,新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人頭帳戶案件,自應由檢察官、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多數判決也認為不影響審理中案件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行為人行為時尚無新法規定,自不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少數判決認為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


    有判決認為,新法增訂後就涉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因此審理中案件應先改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能直接用刑事處罰,因而將原判決所認定的幫助洗錢罪改判不受理。
     



    法律救生員評論



    依法務部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說明,只要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就會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果是更嚴重的賣帳戶(有對價)、提供三個以上的帳戶、或被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就會落入刑罰。又強調新法並無取代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如此一來,新法不僅沒有減少案源,反而增加基層檢警的負擔及困擾,究竟是一律先丟給警察篩選哪些要用告誡,哪些要用刑罰處理?還是警察與檢察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法務部雖認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但目前已有法官認為新法增訂後有新舊法律變更問題,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若將來有其他檢察官、法官效法,則仍在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人頭帳戶案件均將以新法處理,可預見有大批人頭帳戶案件會被判處不起訴或不受理。如此看來,審理中的檢察官是否應撤回起訴?還是放著被法官判決不受理?仍有待高檢署召集全國地檢署開會研商解決之道。



    圖片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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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何權貴可以 到外役監_提早假釋.png

    【為何權貴可以到外役監&提早假釋? 】鄭深元律師撰

    最近信義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因為已經到外役監服刑(聽說媒體披露之後又被移回花監),引發爭議,先前林信吾在明德外役監服刑休假返家時,因警察盤查,直接將二個警察割喉致死。這樣心狠手辣的林信吾、易寶宏究竟是如何遴選到外役監的?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刺激1995 的一幕,提姆羅賓斯服刑期間是透過行賄獄方及交換利益(影片中提姆交換了自己幫獄卒們逃稅、避稅的專長)才換得外放出公差的機會。恐怕真實世界其實可能也不枉多讓。



    外役監的誘因在縮短刑期



    外役監條例第17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服刑一個月等於二個月,一切典獄長說了算





    對,你沒有看錯,進到外役監的話,如果是第一級受刑人的話,一個月的刑期,你可以減到變十四天,將近一半。如果你有五年的刑期,那你可以服刑二年半就出監了,更別說外役監還有假釋的可能。大約你只要服刑1年3個月就可以申請假釋了,跟坐直昇機沒兩樣。至於到底受刑人是分在第幾級,是怎麼決定的?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是有一個責任分數的,要從第四級爬到第一級,第一級的分數很高,比較不容易達成。但很可怕的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規定,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經「監務會議」同意,得不拘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富有責任觀念」是什麼觀念? 「監務會議」是什麼東西? 只要監務會議同意,某個受刑人就可以不拘泥規定,直接從四級跳一級? 會有這樣的規定,非常令人訝異,這難道不會有因人設事的弊端嗎? 至於監務會議,就是典獄長召開的會議,成員未特定,裡面沒有外人、沒有外部監督,都是典獄長指定的人。更可怕的是,對於審議事項,依據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典獄長可以指定「專人」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這個意思是,這個監務會議,審查的包含誰可以假釋、誰可以去外役監、誰可以因富有責任觀念,直接跳級至第一級,刑期直接減半,就是典獄長一個人說了算的概念。這些法規,完全沒有監督制衡機制,甚至連基本的一般法規水準都沒有,令人匪夷所思。其中含意,頗耐人尋味。
     






    本文不是反對外役監,這是銜接受刑人返回社會更生的一個窗口,本文反對的是外役監應該是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有機會選擇,而不是成為另一個黑箱、特權關說的場域。
     

    法務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怎麼修,外界一直不知道,就像一道高牆,外面雞蛋扔不進去。既然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先前已經早送進去立法院了,為何立法院沒有排案? 然後讓他屆期不連續全部歸零。身為國會最大黨的執政黨,能否排案速審完全操之在己,為何不做?還推說意見不同、要朝野協商?那麼我們就不禁要問,為何先前李清福因為受限於當時外役監條例的資格限制累犯不能去外役監,就可以立即開會三讀通過,馬上修法放寬?

     


    不管我們有沒有做錯事、犯過法,既然法院判了,最終就是好好的執行完畢出來重新做人,但是,如果連在監獄裡面都存在這麼多不公,出來之後,誰還會相信司法、相信公平、相信正義? 在監獄裡面,受刑人看到赤裸裸的不公,對社會愈沒信心,如何得到矯正? 也難怪台灣社會犯罪層出不窮? 屆時要付出代價的,恐是我們全體善良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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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禮讓「在斑馬線發呆」行人竟挨罰? _1_.png

    【行人我最大,有優先路權?】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近日不禮讓行人過馬路罰則加重的交通新制上路,就有民眾在臉書社團控訴,因開車行經中市一處路口,遇到一名在「斑馬線發呆許久」的行人,直接開車通過,最後竟被檢舉開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以前說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警方則表示,經查婦人當時在斑馬線上要過馬路,並無發呆狀況,駕駛違規屬實才舉發。
     

    未禮讓行人過馬路會有什罰則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原先表示若有行人在過斑馬線,車輛需全部停止不能通行,但此消息發出後立刻被網友砲轟,並表示會造成交通阻塞,警政署表示依取締認定原則,與行人至少保持三公尺的距離,才可以通行。上開原則,是否可行,可能尚待觀察。
    新增民眾檢舉:


    ◎開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行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遭車輛撞傷,駕駛有責任嗎?


    目前有兩實務見解:


    行人無優先路權:


    認為只要行人違反交通號誌,就無絕對路權,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目的即在行人之通行由號誌指示決定之,如為紅燈,行人不能通行,自無優先絕對路權可言。亦即,號誌仍優先於行人穿越道,行人違反號誌,即無絕對路權。


    行人有優先路權:


    ◎依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訴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表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可知行人有優先路權。
    ◎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以致肇事,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駕駛不得表示因行人闖紅燈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因行人闖紅燈,僅行人對於肇事責任與傷亡結果是否有過失的問題。

    ◎目前實務見解多偏向於行人有優先路權,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駕駛撞傷闖紅燈之行人,大部分仍依過失犯論處,除非是依當時情形有無法注意、不及反應之問題。


    法律救生員評論:



    政府的新政策,雖然修法的立意是好的,但也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修法後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聊天滑手機等拖延汽機車行駛的時間,導致交通大塞車,目前交通部表示要研擬禁止行人行經穿越道滑手機的配套政策,若是要一一列舉事項一併立法,感覺會沒完沒了,像本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前,駕駛無法分辨行人是在發呆還是有要過馬路的意思,逕而開車通行,導致收到罰單,若行人有左右查看或有要過馬路的行為,若駕駛還開車通行,那也只能說被開罰單剛好而已。
    最後還是建議社會大眾還是好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闖紅燈也是會有500元罰鍰的,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駕駛應先禮讓行人,遇交通號誌應減速慢行,若於行人穿越道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最後,我國人民路權觀念淡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法院判決亦應以路權誰屬為論斷依據,行人闖紅燈遭撞,已違規在先,不應再罰駕駛人,不要再以駕駛人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任意課以過失的刑責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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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告大牙!律師曝勝算】林宏軒律師 撰

    女星大牙(周宜霈)日前在臉書揭發11年前遭黑人(陳建州)性騷擾,黑人對此除了發律師函駁斥外,還和老婆范范(范偉琪)提起民事訴訟向大牙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她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並置頂3日。那麼,為何黑人、范范只告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民事起訴狀有何問題?黑人和范范告得贏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為何只提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


    一般人若主張別人亂說話詆毀自己,通常會選擇先提起(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並等待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不僅對被告起到威攝作用,而且還不用繳民事裁判費。但黑人捨此不為,只提民事求償,讓人不禁懷疑他是否擔心自己被指控誣告罪,因此才不提起刑事告訴。但也有可能考慮到刑事誹謗成罪的難度較高,因此才選擇民事賠償訴訟。
     



    黑人的起訴狀有何問題?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部分


    ◎黑人已委任律師求償1000萬元,一審要繳裁判費10萬元,律師對如何計算裁判份肯定了解,所以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讓人覺得不是玩真的,應該是要看風向是否有轉變,再決定是否要補繳裁判費。如果有更多被害人相繼站出來,他可能會選擇不補繳裁判費。

    ◎一般來說,起訴狀有掛律師的名字,遞狀時就會直接繳納裁判費,因為若上訴狀有委任律師又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上訴,因此,如果要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通常不會在訴狀上列出律師的名字。


    利息起算點部分


    利息應該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才能起算遲延利息,所以正確寫法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經宣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或在臉書道歉違憲,所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似應予刪掉或修正。


    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是由法院依職權判斷,通常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若雙方各有勝敗,原則上按勝敗比例分擔,因此實際上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法院也會依職權判斷,甚至有很多法官很厭惡當事人寫這項聲明,但律師也是迫於無奈,必須把態度做出來,因此才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假執行部分


    原告勝訴才會有假執行的可能,所以訴之聲明第四項可更精簡一點,改成「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黑人、范范告得贏嗎



    范范部分


    大牙的指控與范范有關的部分,大概一句話:「沒辦法,妳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然而這句話指稱她不愛親密行為,似乎不會導致社會大眾對她的評價下降,因此成立侵權的可能性極低。


    黑人部分


    雖然大牙須舉證自己言論的真實性,但證明的強度不必至100%的客觀真實,只要根據行為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足以讓法院相信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和民事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大牙對於被黑人性騷擾的情節指證歷歷、鉅細靡遺,並有兩位證人(化妝師、閨蜜)可以證明黑人有邀大牙去他房間,其他黑澀會成員也有站出來表示事先知情(貝童彤)、或聽到她提過(Apple)。此外,還陸續有其他被害人,例如藝人郭源元站出來指稱遭黑人以類似方式性騷擾,甚至涉及強制猥褻未遂或強制性交未遂,再加上黑人是公眾人物,也是P. LEAGUE+執行長,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大牙的言論對公益論辯做出了較高的貢獻(公益論辯貢獻度),黑人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從目前證據來看,黑人要在訴訟中取勝確實具有相當難度。



    法律救生員評論



    雖然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但依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意旨,還是可以要求被告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將勝訴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或刊載於大眾媒體,所以,黑人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可考慮做修正。
    Metoo風波持續延燒,越來越多受害者勇於揭露曾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經歷,這也推動社會對性暴力問題的重視。雖然不能否認有些人可能會做出虛假指控或濫用Metoo運動的情況,但我們也不能讓加害人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阻止曾經受害的人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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