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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小籠包燙傷,可以賠2000多萬嗎?】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陳姓男子最近出面指控,他第一次到鼎泰豐用餐,結果在吃小籠湯包時,因小籠包太燙,導致喉嚨出血,因此控訴鼎泰豐店員,只提醒他「小籠包會燙口,要小心」,但未告知正確吃法,才害人燙傷。對此,鼎泰豐也出面回應,表示將會落實員工上菜說明的訓練。
     

    民眾可以向鼎泰豐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陳男被小籠包燙傷,雖已侵害到身體法益,但鼎泰豐表示店員將小籠包上桌時都會提醒小籠包裡面有湯汁,溫度比較高,要小心燙口等等警示的話語,鼎泰豐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故陳男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鼎泰豐於小籠包端上桌時,雖已提醒客戶小心燙口等語,但未必不能加上書面警語,而且外國鼎泰豐在筷子套上有警告標示,台灣目前作法仍未臻完善,陳男可能可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美國麥當勞雞塊判決



    日前美國麥當勞甫因雞塊燙傷女童判賠2486萬,女童母親將麥克雞塊整盒遞給坐在後座的女童,卻不慎掉落,卡在兩腿之間長達2分鐘,導致女童大腿2級燒燙傷,女童父母表示麥當勞將食物煮到不合理的溫度,且未提醒消費者熱食的危險性,麥當勞則表示為了避免客人沙門氏桿菌中毒,雞塊烹煮溫度需達攝氏71.1度,且雞塊通常不會拿來壓在皮膚上超過2分鐘。
    最後美國陪審團認定雙方都有責任,但麥當勞因未警告顧客熱食相關風險且未在食品包裝貼警示標誌,故判麥當勞需賠償。類似案件可以提供國內餐飲業者參考。

     


    法律救生員評論



    由此兩個事件可知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可能會侵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該明顯標示清楚與對消費者需口頭提醒例如:買熱飲常常會聽到店員說小心燙口或小心食用與看到包裝上有小心燙口標語等等,消費者聽到看到後,也會比較注意,不會貿然進食。
    台灣也發生過因未設置警告標語違反消保法的案件,有消費者到頂呱呱買熱紅茶打翻導致二度燙傷,一審認為頂呱呱店員已口頭告知消費者注意燙口,已盡注意義務,但二審翻盤認為頂呱呱店員雖有口頭提醒消費者熱紅茶小心燙,但未將杯子已膠帶十字封口,與未印有警告標語,以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判頂呱呱需賠償消費者,在此建議店家口頭警告與注意標語都同時並行,且警告標語應於明顯處且一眼可見的大小,以保護自己與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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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人頭帳戶,不會被判刑?】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洗錢防制法》修法增訂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違反者採「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解決以往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問題,但也挨批「不處罰初犯」是縱容詐騙。那麼,本次修法的內容為何?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適用關係為何?新法增訂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的案件?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新法修了什麼?


    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收錢賣帳戶、或一次交付3個以上帳戶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關係?



    法務部表示


    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可能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多數判決也認為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是獨立的犯罪型態,因此並無取代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並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之意。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若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也是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新法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案件



    法務部表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幫助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要件,也就沒有刑罰廢止的問題,新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人頭帳戶案件,自應由檢察官、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多數判決也認為不影響審理中案件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行為人行為時尚無新法規定,自不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少數判決認為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


    有判決認為,新法增訂後就涉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因此審理中案件應先改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能直接用刑事處罰,因而將原判決所認定的幫助洗錢罪改判不受理。
     



    法律救生員評論



    依法務部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說明,只要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就會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果是更嚴重的賣帳戶(有對價)、提供三個以上的帳戶、或被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就會落入刑罰。又強調新法並無取代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如此一來,新法不僅沒有減少案源,反而增加基層檢警的負擔及困擾,究竟是一律先丟給警察篩選哪些要用告誡,哪些要用刑罰處理?還是警察與檢察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法務部雖認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但目前已有法官認為新法增訂後有新舊法律變更問題,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若將來有其他檢察官、法官效法,則仍在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人頭帳戶案件均將以新法處理,可預見有大批人頭帳戶案件會被判處不起訴或不受理。如此看來,審理中的檢察官是否應撤回起訴?還是放著被法官判決不受理?仍有待高檢署召集全國地檢署開會研商解決之道。



    圖片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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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權貴可以到外役監&提早假釋? 】鄭深元律師撰

    最近信義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因為已經到外役監服刑(聽說媒體披露之後又被移回花監),引發爭議,先前林信吾在明德外役監服刑休假返家時,因警察盤查,直接將二個警察割喉致死。這樣心狠手辣的林信吾、易寶宏究竟是如何遴選到外役監的?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刺激1995 的一幕,提姆羅賓斯服刑期間是透過行賄獄方及交換利益(影片中提姆交換了自己幫獄卒們逃稅、避稅的專長)才換得外放出公差的機會。恐怕真實世界其實可能也不枉多讓。



    外役監的誘因在縮短刑期



    外役監條例第17條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服刑一個月等於二個月,一切典獄長說了算





    對,你沒有看錯,進到外役監的話,如果是第一級受刑人的話,一個月的刑期,你可以減到變十四天,將近一半。如果你有五年的刑期,那你可以服刑二年半就出監了,更別說外役監還有假釋的可能。大約你只要服刑1年3個月就可以申請假釋了,跟坐直昇機沒兩樣。至於到底受刑人是分在第幾級,是怎麼決定的?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是有一個責任分數的,要從第四級爬到第一級,第一級的分數很高,比較不容易達成。但很可怕的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規定,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經「監務會議」同意,得不拘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富有責任觀念」是什麼觀念? 「監務會議」是什麼東西? 只要監務會議同意,某個受刑人就可以不拘泥規定,直接從四級跳一級? 會有這樣的規定,非常令人訝異,這難道不會有因人設事的弊端嗎? 至於監務會議,就是典獄長召開的會議,成員未特定,裡面沒有外人、沒有外部監督,都是典獄長指定的人。更可怕的是,對於審議事項,依據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7點之規定,典獄長可以指定「專人」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這個意思是,這個監務會議,審查的包含誰可以假釋、誰可以去外役監、誰可以因富有責任觀念,直接跳級至第一級,刑期直接減半,就是典獄長一個人說了算的概念。這些法規,完全沒有監督制衡機制,甚至連基本的一般法規水準都沒有,令人匪夷所思。其中含意,頗耐人尋味。
     






    本文不是反對外役監,這是銜接受刑人返回社會更生的一個窗口,本文反對的是外役監應該是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有機會選擇,而不是成為另一個黑箱、特權關說的場域。
     

    法務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怎麼修,外界一直不知道,就像一道高牆,外面雞蛋扔不進去。既然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先前已經早送進去立法院了,為何立法院沒有排案? 然後讓他屆期不連續全部歸零。身為國會最大黨的執政黨,能否排案速審完全操之在己,為何不做?還推說意見不同、要朝野協商?那麼我們就不禁要問,為何先前李清福因為受限於當時外役監條例的資格限制累犯不能去外役監,就可以立即開會三讀通過,馬上修法放寬?

     


    不管我們有沒有做錯事、犯過法,既然法院判了,最終就是好好的執行完畢出來重新做人,但是,如果連在監獄裡面都存在這麼多不公,出來之後,誰還會相信司法、相信公平、相信正義? 在監獄裡面,受刑人看到赤裸裸的不公,對社會愈沒信心,如何得到矯正? 也難怪台灣社會犯罪層出不窮? 屆時要付出代價的,恐是我們全體善良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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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我最大,有優先路權?】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近日不禮讓行人過馬路罰則加重的交通新制上路,就有民眾在臉書社團控訴,因開車行經中市一處路口,遇到一名在「斑馬線發呆許久」的行人,直接開車通過,最後竟被檢舉開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以前說是行人地獄,現在是開車地獄」;警方則表示,經查婦人當時在斑馬線上要過馬路,並無發呆狀況,駕駛違規屬實才舉發。
     

    未禮讓行人過馬路會有什罰則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交通部原先表示若有行人在過斑馬線,車輛需全部停止不能通行,但此消息發出後立刻被網友砲轟,並表示會造成交通阻塞,警政署表示依取締認定原則,與行人至少保持三公尺的距離,才可以通行。上開原則,是否可行,可能尚待觀察。
    新增民眾檢舉:


    ◎開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行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遭車輛撞傷,駕駛有責任嗎?


    目前有兩實務見解:


    行人無優先路權:


    認為只要行人違反交通號誌,就無絕對路權,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表示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目的即在行人之通行由號誌指示決定之,如為紅燈,行人不能通行,自無優先絕對路權可言。亦即,號誌仍優先於行人穿越道,行人違反號誌,即無絕對路權。


    行人有優先路權:


    ◎依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訴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表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可知行人有優先路權。
    ◎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行人穿越道,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以致肇事,造成行人受傷或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駕駛不得表示因行人闖紅燈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因行人闖紅燈,僅行人對於肇事責任與傷亡結果是否有過失的問題。

    ◎目前實務見解多偏向於行人有優先路權,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駕駛撞傷闖紅燈之行人,大部分仍依過失犯論處,除非是依當時情形有無法注意、不及反應之問題。


    法律救生員評論:



    政府的新政策,雖然修法的立意是好的,但也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修法後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聊天滑手機等拖延汽機車行駛的時間,導致交通大塞車,目前交通部表示要研擬禁止行人行經穿越道滑手機的配套政策,若是要一一列舉事項一併立法,感覺會沒完沒了,像本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前,駕駛無法分辨行人是在發呆還是有要過馬路的意思,逕而開車通行,導致收到罰單,若行人有左右查看或有要過馬路的行為,若駕駛還開車通行,那也只能說被開罰單剛好而已。
    最後還是建議社會大眾還是好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闖紅燈也是會有500元罰鍰的,也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駕駛應先禮讓行人,遇交通號誌應減速慢行,若於行人穿越道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最後,我國人民路權觀念淡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法院判決亦應以路權誰屬為論斷依據,行人闖紅燈遭撞,已違規在先,不應再罰駕駛人,不要再以駕駛人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任意課以過失的刑責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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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告大牙!律師曝勝算】林宏軒律師 撰

    女星大牙(周宜霈)日前在臉書揭發11年前遭黑人(陳建州)性騷擾,黑人對此除了發律師函駁斥外,還和老婆范范(范偉琪)提起民事訴訟向大牙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她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並置頂3日。那麼,為何黑人、范范只告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民事起訴狀有何問題?黑人和范范告得贏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為何只提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


    一般人若主張別人亂說話詆毀自己,通常會選擇先提起(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並等待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不僅對被告起到威攝作用,而且還不用繳民事裁判費。但黑人捨此不為,只提民事求償,讓人不禁懷疑他是否擔心自己被指控誣告罪,因此才不提起刑事告訴。但也有可能考慮到刑事誹謗成罪的難度較高,因此才選擇民事賠償訴訟。
     



    黑人的起訴狀有何問題?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部分


    ◎黑人已委任律師求償1000萬元,一審要繳裁判費10萬元,律師對如何計算裁判份肯定了解,所以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讓人覺得不是玩真的,應該是要看風向是否有轉變,再決定是否要補繳裁判費。如果有更多被害人相繼站出來,他可能會選擇不補繳裁判費。

    ◎一般來說,起訴狀有掛律師的名字,遞狀時就會直接繳納裁判費,因為若上訴狀有委任律師又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上訴,因此,如果要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通常不會在訴狀上列出律師的名字。


    利息起算點部分


    利息應該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才能起算遲延利息,所以正確寫法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經宣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或在臉書道歉違憲,所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似應予刪掉或修正。


    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是由法院依職權判斷,通常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若雙方各有勝敗,原則上按勝敗比例分擔,因此實際上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法院也會依職權判斷,甚至有很多法官很厭惡當事人寫這項聲明,但律師也是迫於無奈,必須把態度做出來,因此才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假執行部分


    原告勝訴才會有假執行的可能,所以訴之聲明第四項可更精簡一點,改成「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黑人、范范告得贏嗎



    范范部分


    大牙的指控與范范有關的部分,大概一句話:「沒辦法,妳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然而這句話指稱她不愛親密行為,似乎不會導致社會大眾對她的評價下降,因此成立侵權的可能性極低。


    黑人部分


    雖然大牙須舉證自己言論的真實性,但證明的強度不必至100%的客觀真實,只要根據行為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足以讓法院相信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和民事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大牙對於被黑人性騷擾的情節指證歷歷、鉅細靡遺,並有兩位證人(化妝師、閨蜜)可以證明黑人有邀大牙去他房間,其他黑澀會成員也有站出來表示事先知情(貝童彤)、或聽到她提過(Apple)。此外,還陸續有其他被害人,例如藝人郭源元站出來指稱遭黑人以類似方式性騷擾,甚至涉及強制猥褻未遂或強制性交未遂,再加上黑人是公眾人物,也是P. LEAGUE+執行長,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大牙的言論對公益論辯做出了較高的貢獻(公益論辯貢獻度),黑人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從目前證據來看,黑人要在訴訟中取勝確實具有相當難度。



    法律救生員評論



    雖然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但依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意旨,還是可以要求被告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將勝訴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或刊載於大眾媒體,所以,黑人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可考慮做修正。
    Metoo風波持續延燒,越來越多受害者勇於揭露曾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經歷,這也推動社會對性暴力問題的重視。雖然不能否認有些人可能會做出虛假指控或濫用Metoo運動的情況,但我們也不能讓加害人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阻止曾經受害的人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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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綺貞女神人設崩壞?!】鄭深元律師撰

    日前添翼創越工作室創辦人鍾成虎無預警在臉書發文,暗指「前女友」兼「旗下歌手」陳綺貞人設崩壞,私下霸凌同事,還任意提高唱酬、違約私接活動等等,一時間錨頭指向陳綺貞「人設崩壞」。

    鍾成虎發文



     


    本案緣起鍾成虎的「添翼創越工作室」之前與陳綺貞合作,現在合作關係告吹,鍾可否在網路上直接誹謗陳綺貞?



    人設對藝人之必要性,及人設與藝人之真實生活之關係。
    藝人之真實生活,究竟是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僅係事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鄉民、狗仔是否可公開揭露這方面訊息?
    鍾在本案並非一般鄉民,係與陳前有合作關係之人,可否公開揭露,其責任與一般鄉民相同否?
    雙方有經紀、合作合約糾紛,目前在訴訟中,可否為了訴訟而背棄契約之保護責任?





    陳綺貞回應了,但這回應及格嗎?



    陳綺貞透過律師回應:表示雙方契約存在爭議,並指對方多年來未依契約忠實提供經紀服務和結算報酬,陳綺貞認為對方絕口不提契約糾紛的真相,還做出多項不實指控,意圖破壞她的名聲、製造輿論。陳綺貞也要求鍾成虎道歉,否則將訴諸法律。
    此一回應,前訴諸理,並敘說雙方現在訴訟中,誰對誰錯該由法院決定,不是一方即可認定,簡單明瞭,讓閱聽者了解事出有因,因為雙方在訴訟中,所以鍾才口出惡言。

     


    添翼創越工作室律師再發聲明:
    添翼創越工作室由安永圓方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指稱 2019 年後陳綺貞在工作過程中配合度降低,態度反覆,還在演藝工作延宕多時之際,要求提高唱酬、版稅及拆分比例,並曾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參加商演,溝通無果,將委託律師依司法程序維護權益。把訴訟中雙方攻防會講的難聽話都說出來了,似乎不想就此吞下去,戰火繼續延燒。

     


    陳綺貞展開溫情喊話


    基於友好,直到今年合約屆滿,我才提出返還的要求。我相信你有妥善保管,也相信你不會佔為己有,願意讓她們回到我身邊。我也希望未來你的才華,不管有沒有我,一樣都能繼續被看見,真正的獨立精神,來自對每一個人獨立的尊重。最後再溫情喊話:「小虎,人生中每段關係都有始有終,我知道你的不捨,但我們都要接受我們在感情上,與工作上的關係都已結束的事實,也要請你接受合約屆滿後,我有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這是我確實想要實踐的人生。」最後一段訴諸情感,要鍾認清現實中雙方已不存在感情與合作關係,言下之意,係鍾心有不甘。
     


    鍾成虎轉移焦點景指陳欺負同事




    鍾另改口指責陳不應該欺負公司同事,並暗指陳綺貞在兩人交往期間會要求鍾成虎只能以她為重:「我們都不年輕了,妳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犯不著欺負任何公司的同事。」希望用違反勞基法、大欺小形成社會壓力。但同事並無一人出來指證,場面冷淡。
     


    陳綺貞援軍加入



    吳青峰:「他們用盡了力氣先發制人先說先贏,將自己的一切罪行縫製成一個不透光的束口袋,把線繩交給無知的觀眾」並「勒死他們得不到因此必須除掉的人。非常有意思。
    五月天:「喧嘩之時也許難以聽見所有真相,但我堅信那些堅信都依然美好」。其他像…都有加入戰局,目前似乎沒有人站在鍾成虎那邊的。只能說藝人就是藝人,發文風格與律師生硬的文字完全不同。

     


    法律救生員看法



    本案很明顯雙方已在法庭爭訟,此時鍾率先發難,可能是官司陷於不利,想趁機( #metoo運動)搭上便車,讓觀眾想起陳曾經有婚外情事件、欺負同事的不佳觀感,戳破陳的人設,形成對陳不利的言論,進而施壓或和解。但本案完全不是METOO運動,且陳涉當小三那一段事件,當時,鍾、陳二人其實早已分手一年,鍾似乎也沒有權利去評價,並牽強附會METOO運動。
    本文認為,契約雙方有保護義務,藝人的人設與私下的真實狀況對比,本來就是經營演藝事業的重要環節,也是雙方均應保密的範圍,而且屬於私人之間私領域的事務,任何刻意的公開、侵害藝人肖像的行為,就算說的內容屬實,此事涉私德且與公益無關,都可以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此一責任不會因為契約關係終止而消失。至於雙方合約上的爭議,本應在法庭進行攻防即可,無由端上檯面供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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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補貼2.0 法律5大QA】鍾采玲律師 撰

    2022 年行政院推出「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上路第一年,最終核准戶數達約27.7萬戶,創下歷年補貼戶數最多。2023 年將升級成「租金補貼2.0」方案,新制租金補貼將於7月3日開始。就租金補貼部分,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呢?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2023租屋補貼新制與2022年的舊制,差別在哪呢?



    隨到隨辦,受理無申請期限。
    舊戶免重新申請。
    租賃契約免房東身分證字號。
    房屋範圍無資料者可切結。
    合格家戶回溯到申請日開始補貼。
    18歲以上(學生租屋族群)皆可申請。


     


    租屋補助需否得房東同意?


    內政部表示,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契約條款無效。但針對房東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貼之行為,目前尚無處罰之相關規定,內政部也已著手研議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予增訂相關違規行為直接處罰規定,藉此有效導正遏止。




    房東不滿租客申請租屋補助,可以漲房租或要求租客搬出去嗎?



    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於租約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1],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2]。
    若房東另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之稅賦,因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如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經再次命其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難道完全沒有好處嗎?當然不是的。


    ◎只要「房東」與「屋主」為「同一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的租客,房東就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並適用減稅政策,但要注意以下情形:


    房東與屋主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皆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減稅政策。
    房屋屬於多人共有,「租約」出租人必須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
    房屋屬於分別共有,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其餘共有人無出租),租約出租人只需要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房東需要特別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或申請減稅嗎?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通過後,由地方政府認定後將「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房東免額外申請。

    ☆有哪些租稅優惠?


    房屋稅:一般房東課徵非自住用稅率為2.4%以上,公益出租人則減半,稅率1.2%,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地價稅:一般出租適用地價稅為千分之10,公益出租人變成千分之2,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提高,最高每月15,000元(原為每月10,000元)。


     


    為何新聞會看到租金補貼被政府追回?針對此部分,可能情形如下:



    房客承租之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也就是違建。
    「房東未繳房屋稅」或「沒有房屋稅籍」,因容易被政府機關認定沒有房屋存在、沒有租屋事實或是房屋是課徵營業用的,若有此情形,建議民眾提起行政救濟,避免須將所領的全部租金補貼,一次還給政府。
    租金補貼詐騙:訂定假的租賃契約、申請資料填載不實,例如房東填寫不實之申請資料,或是房東與房客合作而填假地址申請較高租金補貼。另外,此部分房客除可能被追回租金補貼外,更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等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


    [1] 參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四點。

    [2] 參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項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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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億高中生 墜樓懸案.png

    【五億高中生墜樓懸案】林宏軒律師 撰

    賴姓高中生在父親生前獲贈約5億的房產,5月4日原本該和母親抱著父親骨灰罈進塔,但當天上午,五億男與夏姓男子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然而,僅2小時後,五億男就從夏男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夏男謀財害命,主張2人的婚姻無效。那麼,本件究竟有何疑點?2人的婚姻有效嗎?誰有權繼承五億男的遺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本案的疑點,整理如下



    10樓墜樓還是低層樓墜樓?


    五億男若從10樓墜下,頭部未破裂且遺體周圍無血跡噴濺,僅有右手閉鎖性骨折,似乎不太合理。


    「案發前2人下樓時」及「案發後夏男下樓」為何不搭電梯?


    案發前,夏男曾帶五億男回到住處,2人上樓時搭電梯,但下樓時卻走樓梯到1樓,原因有待釐清。案發後,夏男聲稱洗完澡後在客廳找不到五億男便走樓梯逐樓層,因為擔心搭電梯沒有訊號。但若找不到五億男,應該是有通聯記錄,否則夏男上述說法並不合理。


    夏男案發後第一時間未告知與五億男的關係


    案發後,夏男在警方詢問時一開始未提及與五億男的關係,甚至假裝不認識,導致五億男差點被當作無名屍處理。


    五億男遺體上的傷痕待釐清


    五億男遺體上有嘴上唇內側、頸部瘀青、右手有四處針孔、左手掌壓挫傷等傷勢,若係自殺或意外死亡,為何有這些傷勢,有待釐清。



    雙方婚姻有效嗎?



    雙方有結婚真意?


    賴母聲稱五億男與夏男只見面兩次,且五億男曾因暗戀女同學而向輔導室尋求諮詢,且夏男係以「處理房地產教學」為由約五億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主張2人無結婚之真意。


    證人有親見親聞雙方有結婚真意?


    五億男與夏男是隨便找2明路人當證人簽名,甚至還曾找大樓管理人員,試圖以3千元代價幫忙簽名而遭拒,則該2名證人是否有親見親聞雙方有無結婚真意,也影響雙方婚姻的效力。



    誰可以繼承五億男的遺產



    賴母受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


    ◎賴母曾2次歸化為我國國籍,但2次都遭註銷,原因都是因為賴母有通姦的行為,不符合國籍法第3條所規定「無不良素行」的要件而遭註銷國籍,因此賴母目前無我國國籍,也無中國國籍。

    ◎若賴母父母都是大陸地區人民,即使她放棄中國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她仍會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並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的限制,該條規定賴母繼承遺產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之限制。


    賴母繼承200萬元,夏男繼承4.98億元


    如果賴母所提婚姻無效訴訟敗訴,且無法證明夏男有故意致五億男死亡的行為,五億男遺產依法由夏男與賴母各分一半。然而,由於賴母所繼承遺產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因此超過200萬元部分將由夏男繼承。


    賴母繼承200萬元,其他4位兄弟姊妹平均繼承4.98億元


    若賴母所提婚姻無效訴訟勝訴,或夏男有故意致五億男死亡的行為,夏男即喪失繼承權。又賴母僅能繼承200萬元的遺產,超過200萬元的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將由後順位繼承人即姑姑、叔叔和伯伯等4人平均繼承。



    法律救生員評論



    儘管本案存在眾多疑點,公眾輿論似乎傾向認定夏男涉嫌殺人罪,但目前的事證及推論都只是間接證據,還沒有直接證據能夠確定夏男殺害了五億男,依無罪推定原則,在一審判決出爐前,我們還是要認為夏男沒有殺害五億男。若情況確屬如此,五億男的遺產除200萬元由賴母繼承外,其餘部分將由夏男繼承。
    在面對社會關注的案件時,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似乎常被忽視,例如前法醫高大成對本案的推論及意見,及本案賴母的律師對記者的提問幾乎有求必應,似有不妥。這也導致台中地檢署發出聲明,呼籲相關人士請勿僅憑主觀臆測推論相關犯罪情節,給予司法純淨之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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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大學生會 選舉竟然歧視! _4_.png

    【台大學生會政見涉歧視!?】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報載台大經濟系學生會第二組正副會長候選人提出之參選政見爆出歧視爭議,一時與輿論沸騰,紛紛要求學校退學。我們在這裡無意為台大學生洗白,學生僅止於嘴巴說說,事情也沒嚴重到需要退學的程度。但到底這樣的政見算不算歧視?誰來定義歧視?言論自由的界限在那裡?學校該如何處理?底下我們一一來探討。這件事情發生至今,校方的處理非常好,有保護學生沒有曝光,學生自己也沒有對外回應,也只回應一切依校規處置,也有經濟系教授出來說話,不輕不重,可以說是危機處理的表率,足堪各校借鏡。



    首先我們先嘗試分析學生的心態(請參閱下面學生政見圖示):



    1、「LGBTQ與狗不得在會中辦打傳說對決」:
    這裡的LGBTQ就是指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及對性別有疑惑者,我想學生的想法應該是瓢竊「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爛梗,其實會有暗喻LGBTQ是狗的意思,確實不妥。學生的真意我們不了解,但也許他的意思是會辦打遊戲的人太多,佔據太多空間,大家都不該在會辦打;也許他使用LGBTQ這一字眼,則是認為大家就算不是同性戀,也未必不會是疑惑者,因此用一笑置之的態度講出LGBTQ,未必有嚴重的惡意。

    2、「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ㄐㄐ10公分以下要上家政課」、「大四畢業母胎單身進行結紮手術」、「舞會處男禁止報名,處女強制參加」:
    基本上這四個政見,一半是針對女生,一半針對男生,並不是專門針對女生,也算是學生在宿舍經常會用來取笑異性同學的話題。也許我們可以說系學生會選舉並不是對外公開的選舉,算是自己系裡面關起來的事,確實拿捏分寸不好,但也罪不至死。在苛責大學生之前,大家可以回想一下自己是否也曾開過類似的玩笑,又有誰會認真把它當成一回事,或因而受傷?至於女生修國防2學分,無非也是在嘲諷女性要求平權的狀況下仍拒絕服役的狀況吧!

    3、「BMI 20以上禁止搭乘電梯」:
    這個應該是有歧視胖子的意思,但事實上這也只能是諷刺胖子,或者意在喚起大家注意身材保持,並非真正能做到禁止BMI 20以上搭乘電梯。有時我們看到百公斤的胖子,右手拿著糖飲,左手拿著一大袋速食,步履蹣跚過馬路跑不起來,是不是也會有恨鐵不成鋼的感覺?對這樣的胖子,我們苦口婆心相勸有用嗎?

    4、「禁止系上同學與職業軍人交往」:
    當然我不覺得這算是歧視職業軍人,真正歧視職業軍人的作法不是如此(例如政府剝奪他們該有的待遇、保障、退休給付),這應該是反映系上有為數不少女同學與職業軍人交往,男同學覺得女同學被搶,因此藉無效的禁止作為政見,甚至是自「表」,如果以這個角度來看,其實也沒有這麼嚴重,反而是在肯定職業軍人。





    言論自由是應該予以保障的,言論也不該有「事前審查」的制度,這是我們該一直堅持的價值,不應輕易放棄。至於有部分人士認為系學會政見出來之前台大應該先行審查云云,但沒有人想回到過去言論審查的戒嚴時期,因此也不該有人作出言論審查、價值判斷,並決定誰可以說、該怎麼說?重要的是,言論自由不是沒有界限,言論可以自由,但如果涉及誹謗、侮辱他人,則應該自負其責,沒有第二句話。本案因為指涉的歧視字眼並未指向特定人,因此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歧視到特定族群,不管是有意或無意,只要令人不快,均可進行譴責,這也是這二位學生該承受的。






    另外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規定,學生若有性騷擾、性霸凌,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查證屬實並移送懲處,最輕記申誡,最重可勒令退學。處罰的重點在於有實際行為,若無實際行為,且非對特定人為之,事實上應該不構成該罪。有疑問的是,若行為損及校譽,依台大上開辦法,似乎損及校譽不構成處罰事由,與其他學校有所不同(其他學校多有損及校譽),從這裡我們也看得出來台大對於教育方面的自主性及肯定學生主體性,應該予以肯定。




    事實上,大人的世界歧視何其多,如果一天到晚關心在意這些歧視,會讓我們無法好好做自己。當你需要上行政機關辦事、上法院,被歧視時,你敢譴責嗎? 只有當你被歧視卻連出聲譴責都不敢的時候,這才是真正的歧視。目前大家在譴責的,其實是手無寸鐵的學生,對真正的「惡勢力」我們譴責了嗎?對貪官污吏、詐欺集團,有用同樣的力道譴責嗎?我們大人該反思,會不會真正歧視弱者的正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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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思佳豪宅租屋事件 _1_.png

    【王思佳租屋爭議】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最近藝人王思佳因疑似假包事件,再度陷入了租屋爭議,被房仲指控刁難有意看房的買家。王思佳目前租住一幢位於內湖的豪宅,該房屋的屋主已於一年前表達出售意願,但因售價高達1.5億元,王思佳雖然喜歡該豪宅卻無法購買,因此對其他買家做出不友善行為,例如約早上7點之類的看房,或要求審核看房的買家背景等等,引起房仲圈的不滿。王思佳在網上回應此報導時表示,她是合法租戶,對於房仲向媒體公開透露她的居住社區和位置表示疑慮,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
     

    王思佳有權利拒絕有意買房的買家看房或要求配合她的時間看房嗎?



    根據民法的概念,「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開。當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房客獲得的是房子的「使用權」,這表示他們有權合理使用房屋。只要租賃契約仍在有效期內,房東是不得隨意進入或使用已出租的房屋的。如果房東私自使用鑰匙,未經房客同意,隨意帶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該罪行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本件王思佳是有權利拒絕房東或房仲帶買家看房的,因與房東的租賃合約還在期限內,王思佳有房屋使用權,房仲本來就不可以隨意進入租屋處,且王思佳已經也配合房仲的要求,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但需配合王思佳的時間去看房,應屬合理行為。


     


    王思佳可以要求房仲提供看房的買家或看房房客(下簡稱買家)的個人資料嗎?



    同意看房前


    王思佳是可以向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作為同意看房的條件,例如職業或公司等等,經過她審核後,才同意房仲帶人看房,只要要求的資料不屬於比較隱私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應屬合理範圍。況且,王思佳本有拒絕買家看房的權利。


    同意看房後,買家看房前


    若王思佳一開始先同意房仲的要求給買家看房,之後反悔,更進一步要求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否則就拒絕房客看房,應屬合理。


    買家看房後


    若買家看房後王思佳才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房仲是可以拒絕的,因王思佳並無權利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身分資料。但如果看房後發生東西不翼而飛的情事,王思佳是可以循報警的方式進行調查的。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房東可否不經買家同意,私下將個人資料交給王思佳嗎?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應該不會預期房東或房仲會將資料轉告知租客,且也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合理使用範圍內,若要將買家個人資料轉交給租客,一定要經買家同意,若未經同意可能違反個資法。
     


    房仲可以向媒體爆料王思家租屋的社區嗎?



    本案房仲因王思佳不配合給有購買意願的買家看房,就將王思佳的住處爆料給媒體,已經侵害到王思佳的隱私了,且已違反了個資法。
    時常看到有建商宣稱某藝人也住這大樓等等,作為宣傳手法,但若是建商未請某藝人代言或獲得某藝人同意而散布於大眾,建商此行為會違反個資法。


    若是房東因房客不續租,需要提前給其他想租房的人看房,或另行出售與買家,建議可以在租賃契約中在契約內要求,例如:租約到期日前1個月內,房東可帶新房客或買家看屋,雖然事前仍須經房客同意,但此舉可以讓房客了解到如果不續約,房東可能會帶新房客看房,而決定是否要簽約,事先言明,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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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命名設計 _56_.png

    【如何遠離惡房客?】鍾采玲律師 撰

    常常在新聞看到,惡房東很多,包含隱匿房屋資訊、刊登照片不實、巧立各種名目收費等,但現實上,租屋蟑螂也很多,故意不繳房租、未經房東同意就將屋子大改造、自己違約還告屋主侵入住居等,但為什麼會發生租賃糾紛了,一大原因莫過於「租約簽不好」,導致自己大吃虧!本文這次將分享房東可能會遇到的惡房客,以及如何避免此種惡房客,或是面對此種惡房客要如何處理的方法。

    ◎房東可能遇到租屋蟑螂?

    房東想賣房,並收回房子,承租人堅持不搬,怎麼辦?



    若係「有定期限之租約」,租約到期後,房東本可不續租並收回房子;但若租約到期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續租,例如,承租人繼續繳納房租,房東也繼續照收,那依民法第451條規定,該租約即變成「不定期租約」。
    然而,在「不定期租約」中,若房東想收回房子,除非房東有土地法第100條之事由,包含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房東才有理由終止租約。
    簡言之,房東若單純要以賣房為由而不續租,且係簽訂不定期租約,原則上承租人是可以拒絕的。因此,建議房東在簽訂租約時,以「定期租約」為主,且到期前一個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電費、銀行利率一直漲,且又有通貨膨脹,難道房東不能漲租金嗎?



    首先,針對電費部分,經濟部已於今年(即民國112年)4月1日起調漲電費,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更於第4點規定,不得於租賃期間藉任何理由調漲為名調漲租金,若違反上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約定無效,承租人可拒付並向主管機關申訴,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出租人限期改正,出租人不改正可以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當然,若為定期限租約,租約期限到期,房東可以在契約到期前,通知對方重新訂定租約條件,以維護自身利益。然而,在不定期租約部分,縱使電費調漲、銀行升息、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有的租屋條件仍然要按照原本的租約進行,房東不可擅自調漲電費或租金,更不能因上開理由終止租約,房東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調漲租金才能漲租。


     


    欠租也不能趕人嗎?



    民法第440條第2項雖然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因此,原則上承租人至少要遲付2個月租金,房東才能終止契約。
    然而,在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有特別規定說:「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簡單來講就說,無論係針對有定期限或未定期限之租約[1],欠2個月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的說法,必須要「抵扣押金」後還達到兩個月才能終止租約,以台灣現今一般押金大多要求為2個月,如果房東要用承租人欠租來解約,可能要等到積欠4個月後,再終止契約才會較保險,否則在實務上,法院通常也不會准。
    但在107年6月底,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住宅條例)正式施行,法院風向開始轉變,因在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就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由上可知,住宅條例的文字是「租額」,並沒有一定要抵扣「押金」的規範,且《住宅條例》是106年新通過的法律,也特別指明適用在「租賃住宅」關係上,故目前已經有法院見解認為[2],只要承租人積欠2個月租金,不管押金扣抵後剩多少,房東都可以終止租約。
    無論如何,為了避免承租人欠租不繳,或是租期滿房客還一直佔用房屋,或有其他違約之情形,建議房東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將租約拿去給第三方公證,在任一方違約時,可以直接透過法院按照公證的內容對他方強制執行,而不用再透過繁雜的訴訟程序。


     


    承租人把房東房子大改造,房東不滿意怎麼辦?



    若房東知道承租人要改造房屋,房東卻沒有馬上表示反對,可能還會被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3]請求支付該房屋增值之有益費用。
    因此,為避免上開情況,建議房東與租客簽訂租約時,房東應於租約訂明:「承租人不得擅自裝潢房屋也不能破壞房屋結構,若有裝潢需求,應得出租人同意,且費用皆由承租人負擔,日後終止契約亦不會向出租人請求任何費用。」退租後,裝潢歸屬亦可明訂清楚,避免日後爭議。


     


    房屋堆滿垃圾、廚餘、充滿惡臭,房東到底怎麼辦?

      面對此種房客,除非房客能回復原狀,建議房東就是直接提告承租人損害賠償,包含修繕費用、清潔費,或是因承租人導致房價影響之損害等。
     

    遇到上開租客,在租賃關係正式結束之前,切記不要做以下事情:



    切記不要私自進入租屋處:恐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
    切記不要把租客東西丟棄在路邊:恐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切勿斷水斷電、強制換鎖:恐構成刑法強制罪,但多數法院是認為斷水斷電或是換鎖,皆須當下承租人需在場才成立,因施強暴脅迫行為時,被害人須在場,才可能成立,否則僅民事糾紛之範疇。


      惡房東很多,惡租客也很多,最重要的是在租房前簽好契約、並將契約拿去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

     

    [1]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16號判例參照)

    [2]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9上易字第248號判決

    [3] 民法第431條第1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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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斯拉掉進天坑 誰該負責? _1_.png

    【特斯拉掉進天坑,誰該負責?】林宏軒律師 撰

    在4月27日,新竹縣竹北市的一處工地出現天坑,導致停在路邊停車格內的一輛特斯拉掉進去,整台車報廢。據了解,這輛特斯拉是由賴姓駕駛向租賃公司租借的,但現在尚未確認是建商的責任,而保險公司也聲稱不予理賠。那麼,竹北出現「天坑」到底誰該負責?特斯拉車主又該向誰求償?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保險公司該賠嗎?



    賴姓駕駛所投保的是乙式車險,而乙式車險的理賠範圍包括車輛對車輛碰撞、車輛對物體碰撞或傾覆、火災、爆炸、閃電、拋擲物或墜落物等車損事故。相對的,甲式車險則多賠償「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其他不明原因」之車損。因此,乙式車險必須確認車損原因,且不能是第三人非善意行為的破壞。
    本件特斯拉掉進天坑,應屬於上述所說的傾覆情形,且傾覆不限於駕駛中的情況,即使車輛無人駕駛而傾覆也包括在內,只須確認傾覆的原因為何即可。幸好,本件有拍到特斯拉掉進天坑的畫面,初步看來符合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應該負起理賠責任。




    誰應該負國賠責任?



    竹北市公所?


    在本案中,賴姓駕駛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內,卻因天坑出現而導致車輛報廢。對此,竹北市公所或新竹縣政府是否該負國賠責任呢?竹北市公所負責管理道路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如果竹北市公所在停車位的設置或管理上有缺陷,導致人民財產受損害,即使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竹北市公所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應負「無過失責任」。由於天坑是因路基掏空所導致,竹北市公所的停車位設置或管理明顯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因此應負國賠責任。至於路基掏空是否係因對面建商施工所致,則需進一步調查,若查證屬實,竹北市公所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規定向建商求償,但這並不免除竹北市公所的國賠責任。


    新竹縣政府?


    如果車主想要向新竹縣政府請求國賠,應該主張國賠法第2條第2項,即認為新竹縣政府因未積極監督建商的施工行為而怠於執行職務,進而導致路基掏空而損害車主的財產。然而,這種國賠責任較難成立,因為國賠法第2條2項是過失責任,車主必須證明路基掏空是由建商施工造成的,且新竹縣政府未監督建商施工的行為與路基掏空和車輛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建議先向新竹縣政府請求國賠。


    建商恐須負最終責任


    若事後證明,路基掏空是因對面建商的不當施工行為所致,則建商應對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保險公司先對車主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代替車主向建商請求賠償;若是竹北市公所先對車主進行賠償,則竹北市公所也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因此,建商須負最終的賠償責任。
     



    法律救生員評論



    賴姓駕駛雖然只投保乙式車險,但特斯拉掉進天坑屬於傾覆事件,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對車主進行理賠。此外,保險理賠通常比提起國賠訴訟更為快速,因此建議車主應優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建商或竹北市公所應負責任,則保險公司可代替車主對建商或竹北市公所提出賠償請求。
    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建議車主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或以書面先向竹北市公所請求賠償,竹北市政府拒絕後,車主即可對其提起國賠訴訟。由於竹北市公所應負無過失責任,因此車主對其提起國賠訴訟較容易成立。
    如果之後的調查證明路基掏空是因建商不當施工所致,車主也可以向建商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綜合上述,本文認為正確的求償順序應該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再向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或向竹北市公所請求國賠。如果這些方法都不行,車主仍可以向建商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但應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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